太一生水-萧旭:郭店楚简《太一生水》“此天之所不能杀,地之所不能釐”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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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萧旭:郭店楚简《太一生水》“此天之所不能杀,地之所不能釐”校记


郭店楚简《太一生水》“此天之所不能杀,地之所不能釐”校记
萧旭
靖江市广播电视台
郭店楚简《太一生水》:“此天之所不能杀,地之所不能
太一生水-萧旭:郭店楚简《太一生水》“此天之所不能杀,地之所不能釐”校记。”
楚简整理者根据《古文四声韵》和金文释读“
太一生水-萧旭:郭店楚简《太一生水》“此天之所不能杀,地之所不能釐”校记”为“釐”,并引《后汉书·梁统传》李贤注“釐,犹改也”解之[1]。
李零曰:“整理者以为简文‘杀’是衰减之义,‘釐’是改正之义,似可商榷。因为类似的话见于《荀子·儒效篇》,是作‘天不能死,地不能埋’,这裏读为埋。”[2]李零的意见还见于美国达慕思学院“郭店《老子》研究会论文”(1998年),戴卡琳、赵建伟、陈伟引而从之[3]。
刘钊曰:“
太一生水-萧旭:郭店楚简《太一生水》“此天之所不能杀,地之所不能釐”校记为釐字古文,读为埋。”[4]
友人庞光华博士谓“埋”是汉代以后的俗字,据《逸周书·谥法》“有伐而还曰釐”,谓“釐”有“伐”义,并认为古本《荀子》很可能是作“地不能里(或荲)”,“里”或“荲”当读为“釐”;《外传》“生”字义不可通,当为“里”或“荲”之误,读为釐;“埋”是“里”的异体字,只是增加了“土”作偏旁而已。增加“土”为繁化偏旁,这在战国文字中是比较常见的现象[5]。
友人李锐博士据庞说,认为“此一问题牵涉颇广,恐怕还有待更多的材料来说明问题,今且将此处读为釐”[6]。
按:庞光华指出“埋”是汉代以后的俗字,值得重视,则“
太一生水-萧旭:郭店楚简《太一生水》“此天之所不能杀,地之所不能釐”校记”字不能读为埋,甚明。《荀子·儒效篇》:“天不能死,地不能埋,桀跖之世不能汙。”《韩诗外传》卷1:“名传于世,与日月并而[不]息,天不能杀,地不能生。”[7]《淮南子·缪称篇》:“怀情抱质,天弗能杀,地弗能薶也。”诸文并可互证。“埋”当为“理”之形误,而非“里或荲之误”。《公羊传·哀公十二年》汉何休注:“天不能杀,地不能理。”正作“理”字。惠栋曰:“二语见《荀子》,‘理’当作‘埋’。”[8]傎矣。《云笈七籤》卷32引《养性延命録》:“《神农经》曰:‘地不能埋,天不能杀。’”亦误。《淮南子》作“薶”,又涉“埋”而改作[9];或本作“貍”,为“釐”同音之误字。庞説《外传》“生”当为“里”之误,是也。“里”为“理”之省。竹简整理者释读“
太一生水-萧旭:郭店楚简《太一生水》“此天之所不能杀,地之所不能釐”校记”为“釐”是也,《集韵》:“釐,或作
太一生水-萧旭:郭店楚简《太一生水》“此天之所不能杀,地之所不能釐”校记。”亦其证。理、
太一生水-萧旭:郭店楚简《太一生水》“此天之所不能杀,地之所不能釐”校记、釐,并当读为赉。《史记·殷本纪》:“予其大理女。”《集解》:“骃案:《尚书》理字作赉,郑玄云:‘赉,赐也。’”《集韵》:“赉、釐:《説文》:‘赐也。’引《周书》‘赉尔秬鬯’。或作釐,《诗》:‘釐尔圭瓒。’徐邈读。亦书作𧶛。”“天弗能杀,地弗能赉”,二句相对为义也。



[1]《郭店楚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页。
[2]李零《读郭店楚简〈太一生水〉》,又《郭店楚简校读记》,并收入《道家文化研究》第17辑,三联出版社1999年版,第319、477页。又李氏《郭店楚简校读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3]戴卡琳《〈太一生水〉初探》,赵建伟《郭店楚墓竹简〈太一生水〉疏证》,并收入《道家文化研究》第17辑,三联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386页。陈伟《郭店竹书别释》,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4]刘钊《郭店楚简校释》,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又见《读郭店楚简字词劄记》,收入《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5]庞光华《论汉语上古音无複辅音声母》,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238、361--362页。
[6]李锐《郭店〈太一生水〉补疏》,收入《新出简帛的学术探索》,北京师範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5页。
[7]“不”字据《说苑·节士》补。
[8]《十三经注疏校勘记》引惠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354页。
[9]《玉篇》:“薶,与埋同。”《干禄字书》:“埋、薶:上通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