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生:读《苍》札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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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胡平生:读《苍》札记四


读《苍》札记四
胡平生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胡平生:读《苍》札记四
胡平生:读《苍》札记四(《苍颉》12)
《苍》12“
胡平生:读《苍》札记四
胡平生:读《苍》札记四隖闉”。整理者说,
胡平生:读《苍》札记四,《説文》;“木杖也。”通作“脱”。按,此字左旁似不从木,而应从衣。在北大《苍颉》中,木旁之上部一横,皆为向中竖部位的一左一右两笔写成,而此处为贯通左右的一横笔,且右端稍呈波磔形。木旁之中竖,很明显上部一点与下部分开不连贯。与衣旁不同者,只是中竖之下部没有向右弯拐。但这样的衣旁在秦汉隶书中是常见的。

胡平生:读《苍》札记四”,整理者在引《说文》“木杖”之义项后,已指出应通“脱”,假作“蜕”,即蛇、蝉蜕皮,是正确的。我们指出,简文此字从字形看应隶定为“裞”,意义上则仍应读为“蜕”。裞,《説文·衣部》:“赠终者衣被曰裞。”在此处显然是讲不通的,因此还是应当读为“蜕”。《説文·虫部》:“蜕,蛇蝉所解皮也。”

胡平生:读《苍》札记四”下之字“
胡平生:读《苍》札记四”,整理者指出即“虺”,引《国语·吴语》韦昭注云“虺,小蛇”,似不必强调其“小”。按,“虺”即蝮蛇。《尔雅·释鱼》:“蝮虺,博三寸,首大如擘。”邢昺疏:“案,舍人曰:蝮,一名虺。江淮以南曰蝮,江淮以北曰虺。孙炎曰:江淮以南谓虺为蝮,广三寸,头如拇指,有牙最毒。”(中华本P2641)故“蜕虺”就是蛇蜕皮。
二 “捕狱问谅”(《苍颉》52),“谅”读为“掠”
《苍颉》52“捕狱问谅”。谅,整理者据《説文》释为“信也”,谓即“诚信、诚实”。实则此处应读为“掠”,系法律用语。掠,《説文》所无。《礼记·月令》:“毋肆掠。”郑玄注:“掠,谓捶治人。”《广韵·药韵》:“掠,笞也,治也。”《类篇·手部》:“搒也。”问狱用刑乃是常态。《汉书·刑法志》记汉初笞刑改革,(景帝)中六年,“又下诏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颜注引如淳曰:“然则先时笞背也。”(中华本,P1100)“自是笞者得全”,可知先前笞刑通常会将犯人打死打残的,汉代刑法改革确有进步意义,比较讲点人情、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