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雠的制度论汉初《二年律令》的“二年”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从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雠的制度论汉初《二年律令》的“二年”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从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雠的制度论汉初《二年律令》的“二年”
(国立中正大学历史学博士,朝阳科技大学通识教育中心副教授)
摘 要
对于《二年律令》中的「二年」所指为何的问题,以前多集中在讨论到底是汉王二年、惠帝二年或是吕后二年,即使大部份的学者主张是吕后二年,但对于出现以年度为标题的原因,似乎只能从其中的〈曆谱〉寻找答案。《二年律令》的标题除了表示包含「律」与「令」这两种法律形式外,更重要的是「二年」这两个字,因「二年」表示出来的重点是时间性,可是为何当时要用年度来标示这份律令呢?本文试图提出一种可能的解释来说明这个问题,希望对这个议题的理解有所帮助。
本文认为以《二年律令》作为标题简,应与汉初施行的年度律令校雠有关,当时的律令校雠中有一种情况是中央与地方必须每个年度固定进行该年度的律令校雠,目的是确保律令的正确与完整性。随着二四七号汉墓下葬的《二年律令》,应该是墓主的家人或请人抄写的,但抄写时并非随意挑选与墓主生前职务有关的律令,而是以吕后二年的施行律令为底本进行抄写。墓主生前或许就是江陵县的基层官吏,因此在下葬前抄写者找来当年度的施行律令,这份律令依规定是进行过年度校雠的,所以除了抄写时还有些节录、讹误、抄漏等现象外,或许它的正确性是可以获得更高程度的期待。
关键词:汉代、律令、校雠
一、问题的缘起
1983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的竹简中,有一类叫做《二年律令》,在《二年律令》编号第一简的背面书有黑色墨块(■)与「二年律令」四个字,因为有这枚标题简的出现,研究者遂将这类竹简命名为「二年律令」。除了「二年律令」外,与法律直接相关的当然还有另外一类叫做「奏𤅊(谳)书」,「奏𤅊(谳)书」之名也是因为编号第二二八简的背面书写了这三个字的关係,不过它缺少了黑色墨块。也就是说,「二年律令」与「奏𤅊(谳)书」的得名是因墓中出土了标题简,而且该墓出土的竹简资料中,除了〈曆谱〉和〈遣策〉外,《脉书》、《算数书》、《盖卢》及《引书》也都有标题简,可见这些名称都是由当时人所命名,[1]不是像睡虎地秦简的〈秦律十八种〉是由现代学者所给予的。根据「二年律令」与「奏𤅊(谳)书」的标题可知,这两种法律文书的命名原则并不相同,很明显的「奏𤅊(谳)书」是依据文书的内容属于下级奏谳至中央的关係,因此以「奏𤅊(谳)书」之标题来呈现它的内容。「二年律令」的标题则除了表示包含「律」与「令」这两种法律形式外,[2]更重要的是「二年」这两个字,因「二年」表示出来的重点是时间性,说明这些律令就是「二年」时的律令。
因为「二年」表示时间,所以研究者对它有不同的主张,有认为「二年」是指汉王二年(205B.C.),如张建国、李力与王树金,[3]有认为「二年」可能是指惠帝二年(193B.C.),如邢义田先生,[4]大多数的研究者认为「二年」是指吕后二年(186B.C.),如陈耀钧及阎频、李学勤、高敏、周波、杨振红、彭浩等主编的《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及张忠炜等。[5]目前所见以这三个时间点最受重视,但却还是无法取得一致性的意见。然而,不论「二年」是指汉王、惠帝或是吕后二年,应该要先问的是为何这批律令是以时间来标示,因为这在以前从未出现过。[6]这个以时间作为标示的标题简是整份文书的大标题,[7]在这个大标题之下,里面又含有「律」与「令」两个种类,在编号第五二六简上书有「律令二十□种」诸字,这就是当时对抄录的律与令之总数的统计。然而,「律令二十□种」是如何计算的呢?从现存《二年律令》的内容来看,当时的统计应该是以书有小标题的律令名称数量来计算的。目前所见《二年律令》皆以单独的竹简书写小标题,而且在简首的部位都涂有黑色墨块(■),[8]如「■盗律」之类。若计算现存的小标题简,则共有二十七种律以及一种令,[9]这些律令名称就是「二年律令」底下的单篇律令名,而全部的二十七种律与一种令就被称为《二年律令》。这是首次见到以年度时间来标示律令的用法,因此应该受到特别的重视,而且更需要的是如何解释这种标示方法。
既然「二年」表示时间,那么就代表这批律令具有时间上的特性,它是在「二年」的时候而不是在一年或三年时的律令,也就是说随同墓主陪葬而抄录的是「二年」时的律令,至于它是在哪一年被抄录的,则只能说它一定是在「二年」之时或之后。可是为何当时的律令要用年度的时间来标示呢?这种做法是否隐含当时对于律令的一种处理方式?可惜的是目前的资料中,还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说明这种现象,本文在此不揣浅陋,提出一种可能的解释,希望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有所帮助。有关《二年律令》标题的研究,已有多位学者提供不少宝贵意见,本文只是在既有的基础上,再从律令校雠的角度重新解释之而已。
二、律令的校雠
解释的开端必须先从秦时说起,因为目前所见的资料中,可看到秦时已有官府校雠律令的相关规定。2002年在湘西里耶古城出土大批秦简,其中编号J1的古井中就有36,000余枚的简牍,在J1的第八层出现了校雠舆地图的规定,里耶秦简的8-224+412+8-1415简云:
其旁郡县与椄(接)界者毋下二县,以□为审,即令卒史主者操图诣御史,御史案雠更并,定为舆地图。有不雠、非实者,自守以下主者[10]
据研究,引文中的「卒史」是指「郡卒史」,「御史」亦可能是郡监御史的省称,[11]那么此条规定的内容就可反映当时以郡府为中心的地图校雠制度。依简文所记,似指若和本郡县接界的邻县超过两个以上,欲有疆界变动时,郡府主事的卒史就要携带新的地图到郡监御史处,监御史将对新的地图进行校雠、修订、合併后而定为舆地图。这种作法显示,随着本郡县疆界的变动,郡卒史就要针对变动之处重新审定,并将新的地图交付监御史重製,因此在时间上并无限制,原则是让郡府保存的地图呈现在最新的状态,不然郡守与主事的官吏都会受到惩罚。
郡府的舆地图必需上报中央,由中央汇整全国的舆地图后上呈皇帝。《史记.三王世家》记汉武帝时丞相庄青翟上疏云:「臣请令史官择吉日,具礼仪上,御史奏舆地图。」[12]汉代史官挑选吉日、备妥各种礼仪上呈的舆地图,实际上是汇集全国各地郡国上报到中央的主事御史,再由御史上呈给皇帝。中央的主事御史收到各郡国的舆地图后,应该也同样进行了校雠、修订与合併的动作,确认是最新且正确的才能上奏给皇帝。这种由下而上的地图校雠方式,呈现出来的是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一种行政模式,两者之间以御史作为桥梁而紧密结合。
舆地图的校雠属于由下向上的方式,律令则是另外一种由上而下的方式。由中央颁布各郡县的律令条文,若要确保地方政府能够正确的执行,首要的工作是地方政府要对新颁或修订过的律令进行校雠,才能保证使用的法条都处在最新且正确的状态。在秦时,校雠律令的动作已在县廷及其下属的单位之间执行着,例如里耶秦简记载县廷要求库吏携带旧有的律令到县廷校雠,里耶秦简8-173简正面云:
(始皇)卅一年(216B.C.)六月壬午朔庚戌(29日),库武敢言之:廷书曰令史操律令诣廷雠,署书到、吏起时。有追。.今以庚戌遣佐处雠。敢言之。[13]
其中的「廷书」应指县廷下达的文书,文书中要求所属的仓库单位派遣库史携带旧有的律令到县廷进行校雠。其背面又云:
七月壬子(2日)日中,佐处以来,\端发。 处手。
收到文书后的两日,仓库单位就派遣佐「处」到县廷校雠律令,可见秦时县级内的律令校雠被确实的执行。这是以县廷为中心而命令其下属单位到县廷校雠条文的例子,类似的法律规定就如〈秦律十八种‧内史杂〉,其条文云: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14]
知县界中都官使用的法律被放置在县廷之内,故〈内史杂〉规定位在诸县的都官都要到县廷抄写之,这种抄写的程序其实也是一种律令的校雠,目的还是要都官使用最新且正确的条文,只是都官抄写的应着重在与其职务相关的部分,故律文云「写其官之用律」,其他较无使用的就不在抄写之列。
地方官校雠律令的时机应该有两种,一是在收到新颁或修订律令的时候,这种情况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随时都可能发生。二是在固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必须前往上级校雠,这就成为一种行政制度,必须在期限之内完成。这两种校雠律令的方式都很值得深入讨论,无奈第一种的情况并不容易找到史料来说明,第二种的线索或许可以从睡虎地秦简着手。〈秦律十八种‧尉杂〉云:
岁雠辟律于御史。尉杂[15]
整理小组认为「尉杂」的「尉」是指廷尉,「尉杂」则是「关于廷尉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所以「本条应指廷尉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16]关于这条律文的解释,重点应在「尉杂」二字,「尉杂」应指「尉之杂律」,[17]即在「杂律」之外,理应还有以「尉」为主体的律文,例如文献中就有〈尉律〉,〈尉律〉应该才是有关廷尉职务的主要及专属法规。〈尉律〉之得名是从机构名称而来,这种命名方式在秦汉律篇中并不少见,但在律名中出现「杂」字的,目前所见只有〈尉杂〉与〈内史杂〉两种而已。那么,「杂」出现在〈尉律〉与〈内史律〉中的意义为何呢?
既然「岁雠辟律于御史」被写入「尉之杂律」中,就表示廷尉必须遵守这条规定,但这条律文是否只针对廷尉,抑或是其他中央单位也要遵守呢?这需要进行讨论,讨论的同时也可理解「杂」在〈尉律〉中的角色。秦律〈尉杂〉只有两条,另一条更因缺字过多而无法解释,[18]因此下面只能以〈内史杂〉为例来说明。〈秦律十八种〉有〈内史杂〉十一条,岳麓书院所藏秦简有一条,[19]这十二条〈内史杂〉的内容看似杂乱无章,但却有一个普遍现象,就是这些〈内史杂〉的规定虽然都与内史的职务有关,但却不是只针对内史的规定,亦即其他单位也要共同遵守与执行。例如〈秦律十八种〉第一八六简云: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 内史杂
都官概指中央单位直接派驻地方,并在地方设立令或长的机构。[20]这条被写入〈内史杂〉中,可能是内史也有派驻地方的都官,但最有可能的是内史本身的职务与地方都官有直接关係,[21]只是因它牵涉的单位众多,所以不能将它视为内史的专属规定。〈秦律十八种〉第一八七简又云:
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 【内史】杂[22]
都官每年上报注销而要求补充的器物数量,必须在九月的时候报到内史。类似这类器物及物料的报缴规定,常见于秦律中,例如〈仓〉云:「入禾稼、刍稾,辄为廥籍,上内史。」[23]〈效〉中亦云:「至计而上廥籍内史」。[24]甚至汉初时还有这类规定,《二年律令.田律》云:「官各以二尺牒疏书一岁马、牛它物用槀数,余见刍稾数,上内史,恒会八月望。」[25]满週岁的马牛用槀数以及剩下的刍稾数,也要在八月望日前上报内史。可见〈内史杂〉有关器物与物料的上报规定,同时出现在其他机构的法规中,它以「杂律」的角色被写入内史的规定,应该就是要表现这类法规对于内史的特别之处。总之,〈内史杂〉应该是〈内史律〉以外的与内史职务有关的行政法规,[26]但也会有其他单位要共同执行的情况。
若从〈内史杂〉的角色来看〈尉杂〉的规定,那么「岁雠辟律于御史」的作法就不只是廷尉要遵守而已,它应该也是其他单位要共同执行的法规。因为这条法规被写在〈尉杂〉中,所以依照规定廷尉每年都要到御史处校雠重大刑律,依此推论,至少与廷尉同等级的中央公卿,理当都有相同的规定,必须每年到御史处校雠本单位的相关法规,此规定应为汉代所延续。
另一方面,以年度作为颁布法律的时间单位,自先秦以来就有这样的制度,[27]例如《逸周书.尝麦》提到周成王命令大正修刑书,在祀典完成后,由太史「藏之于盟府,以为岁典。」[28]刑书就成为当年度的重要典籍。《管子.立政》亦云: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29]
每年正月初一藉由百官朝贺之时,由天子向诸侯发布政令,这可作为每年固定举行的仪式。太史所布之宪取于太府,也说明中央有专门存放法律的地方,类似《商君书》所记的「禁室」。还有《周礼.地官》谓乡大夫之职,甚至云:
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灋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30]
乡大夫因其职掌之故,每年正月必须到中央的司徒处领受法律,并将其带回颁布于本乡的官吏。《商君书.定分》也有藏令之制,其云:「一岁受法令以禁令」,朱师辙解诂云:「每岁吏民受法令,以禁室法令为準。」[31]汉代御史所藏的律令,颇类于此处的「禁室」,每岁颁授法令也类似秦律的「岁雠辟律」。汉代仍有毎年公告法令的惯例,如《太平御览》记:
光武中兴以来,五曹诏书题乡亭壁,岁补正,多有阙误。永建中,兖州刺史过翔,笺撰卷别,改着板上,一劳而永逸。[32]
后汉以来,下达县乡的尚书五曹诏书,[33]固定每年都要核对与更新,才能提高宣传政令的效果。《商君书》虽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的主张,[34]目的是在防止法令遭到窜改,但除了恶意的窜改外,如何保证法律被正确的执行,则毎年更新与核对条文,应该才是更积极的作法。
「岁雠辟律于御史」的规定对于中央单位来说较易执行,但地方政府要如何执行呢?这从里耶秦简或许可以得到一些讯息。里耶秦简6-4简云:
□年四月□□朔己卯,迁陵守丞敦狐告船官□:令史㢜雠律令沅陵,其假船二㮴,勿留。[35]
迁陵县守丞命令令史㢜到邻县沅陵校雠律令,因为从迁陵前往必须经由水路,所以要借船前往。令史的主要职掌是文书之类的事务,迁陵派遣令史前往校雠律令,显然律令也被当作文书之类,迁陵令史此次前往校雠之律令,内容或许就包括了全县各单位所使用的律令,而不只是像前面所提到的都官,只抄写自己所用的律令而已。据研究,郡监御史是中央与地方的中介,所以当郡监御史收到中央新校雠的律令后,理当下令召集郡内属县的主事者前往治所校雠,或利用巡行各县的机会,召集属县的主事者前来校雠。引文所见迁陵县令史前去沅陵校雠律令的原因,可能就是应郡监御史之召集而前往,或是因为洞庭郡监御史恰在沅陵之故,所以藉此机会前往校雠,[36]总之,这或许就是郡县年度校雠律令的方式之一。在县令史向郡监御史校雠律令带回迁陵县廷后,县廷就会召集下辖单位前来县廷,就如前引里耶秦简8-173简所记,县廷要求库吏前来校雠律令之例。
中央单位每年要到御史处校雠律令,地方则透过监郡御史来召集校雠,但律令要如何校雠呢?兹以刘向及其子俊、歆校雠中央的秘书为例来推衍之。刘向《别录》云:
雠校,一人读书,校其上下,得谬误为校;一人持本,一人读书,若冤家相对为雠。[37]
《正字通.言部》亦云:「雠,校勘书籍曰雠,比言两本相对覆知仇雠。」可见校雠时必有两个(刘向的校雠甚至有两个以上)版本,以两人各持一本,一人读字,另一人校字。逐字读校是校雠的基本工作,《汉书.艺文志》记《书》家之文云:
刘向以中古文校欧阳、大小夏侯三家经文,〈酒诰〉脱简一,〈召诰〉脱简二,率简二十五字者,脱亦二十五字,简二十二字者,脱亦二十二字,文字异者七百有余,脱字数十。[38]
刘向以天子所藏《古文尚书》为底本,校订欧阳生及大、小夏侯之《尚书》经文,发现〈酒诰〉与〈召诰〉两篇都有脱简,且脱简字数有25与22字之别;校完后统计文字相异者达700多字,脱字者亦有数十。由此可知,刘向已进行全文的逐字读校,才有可能将脱简及其文字相异之数统计出来。[39]
除了逐字读校找出缺漏和相异文字外,刘向父子也涉及到篇章及书籍本身的问题,例如《六艺略》佚文云:「臣向所校雠中《易传古五子书》,除复重,定着十八篇。」[40]他剔除掉不同版本中重複的篇章,定下《易传古五子书》十八篇之数。另外,篇章的名称与顺序也是校雠的要项之一,例如《六艺略》佚文云:
《乐记》二十三篇。《乐本》第一,《乐论》第二,《乐施》第三,…(中间省略)…《窦公》第二十三。[41]
除了确定《乐记》为二十三篇外,更将每篇的篇名及各篇的顺序一一考订出来,这对篇章的定名和书籍内容的次序认定有莫大的贡献,此即〈艺文志〉记刘向每校完一书,「辄条其篇目」之意。[42]当然,刘向父子校雠也为某些书籍找出了作者。[43]
从刘向父子的校雠来看,他在过程中至少进行了逐字读校、篇章名称与次序的考订,以及书籍名称、作者的确定,这些都属于校雠书籍的基本工作。因此若援用刘向校雠秘书的方法,则汉时廷尉校雠刑律的工作,首先就是要携带旧有的刑律到御史处,和御史所存的最新且正确的刑律,进行两个版本的互校,採取逐字、逐条读校,查其是否有误;其次则要就其律篇的名称、条文的数目和顺序进行校定;遇有新的条文,则以御史所藏为底本,增写在旧有的律篇之中;若有新的律篇,则需重新抄写一份。由县廷完成校雠而带回的律令,可作为地方政府的底本,所以里耶秦简所见以县廷为中心的律令校雠,其实是在「岁雠辟律」的基础上向下延伸的结果,只是地方政府校雠的範围不只限于刑律,而是扩大到律与令两种法律形式。当县级所属的单位携带旧有的律令到县廷校雠时,其校雠的方法应该也包括了对该年度的律令篇目名称、条文数目及其顺序,甚至可能也要逐字逐条的校雠,这样才能确保法条的正确性。
秦汉时期的校雠,除了刘向父子的校书和律令的校雠外,[44]其实出土简牍早已见到对某些数字必须进行校对,例如〈秦律十八种〉的「仓」云: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 仓[45]
可知秦时各县向太仓领取口粮的名籍,必须在每年上计时一起呈报,由都官核对之,核对时应就其领取的人名、份额及总数作校对。居延汉简19.27云:「?已雠」,[46]这应该也是对某种数字进行校雠之意。最明显的是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的《算数书》,在两份计算女工日织数目的结尾,分别有「王已雠」和「杨已雠」的署名,[47]表示已经过王、杨两人的校对。总之,校雠的工作至少在书籍、律令、食者名籍与数字统计方面都曾出现过,它是秦汉时期确保文书正确性的积极作法。
三、《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的施行律令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有〈曆谱〉一份,若将这份〈曆谱〉当作是墓主的一种记录个人重大历史行事的文件,则其中的高祖四年(203B.C.)八月「新降为汉」、[48]惠帝元年(194B.C.)六月的「病免」,以及〈曆谱〉的最后一年吕后二年(186B.C.)的后九月,这三个时间点对于墓主来说就有重大的意义。其中在惠帝元年的六月因记有「病免」二字,可知墓主曾经担任过汉代的官吏,又若将高祖四年八月的「新降为汉」,解释为墓主自此降为汉臣,且开始担任汉代的官吏,则墓主任官共接近九年的时间。若把〈曆谱〉所载最后的吕后二年视为墓主过世或下葬之年,[49]则在墓主病免后约还有八年多的生活时间。从二四七号墓的葬具和随葬品判断,墓主的身份并不高,随葬的各种古书也暗示墓主生前是一名低级官吏,通晓法律,能计算,好医术、导引,[50]是一位多才多艺的基层官吏。[51]从〈曆谱〉出现「新降为汉」的纪录,推测墓主在降汉之前也许担任过秦代的地方官吏,可能也是世居此地的家族,所以在惠帝元年病免后,应该还是居住在江陵的附近,离他原本的任职单位并不远。在发掘简报中记载棺中有随葬老人所用的鸠杖,此鸠杖若是墓主生前所有,则依照汉初的规定,可知墓主至少已达七十岁以上。[52]下葬时,随葬有《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卢》及《引书》等书籍,并附有〈曆谱〉与〈遣策〉各一份,随葬这些书籍应与墓主生前的职务与阅读的书籍有关。
(一)应区分律令的制定与施行的时间
为了要确定《二年律令》中的「二年」是指哪位皇帝的二年,已有许多学者对于《二年律令》中的诸律及〈津关令〉的令文制定年代进行研究,使用这种方法的目的是要利用找出律令条文的制定时间来推算「二年」所指为何,其中最受瞩目的应属〈具律〉第八五简所记简文,其云:
吕宣王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诸侯王子、内孙耳孙,彻侯子、内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53]
因简文中出现「吕宣王」之词,而「吕宣王」又见于《汉书》的记载,其〈外戚恩泽侯表〉云:「临泗侯吕公,以汉王后父赐号。(高祖)元年封,(高祖)四年薨,高后元年追尊曰吕宣王。」[54]整理小组以吕宣王为高后元年所追尊,再加上二四七号墓出土的〈曆谱〉只记载到吕后二年,所以顺理成章就将《二年律令》的「二年」认定为「吕后二年」。这种方法先前也被用来估算湖北云梦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墓主喜及其出土秦律的时代,并已获得大部分学者的认同,可是为何对《二年律令》中的「二年」会引发后续的不同意见呢?其中的原因之一可能是从《二年律令》中的诸律与〈津关令〉的令文所见,有不少的条文都是在吕后二年以前就已经制定,所以《二年律令》的内容虽然是以汉初以来的条文为主体,但是仍可见到远袭先秦的例子,例如其中的〈田律〉就是如此。〈田律〉的第二四六至二四八简云:
田广一步,袤二百卌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盗侵道、千(仟)佰(陌)及 土(之),罚金二两。[55]
这条律文规定田地的长宽及阡陌的设置办法,并涉及七到十月必须在田间进行除草和道路、坡堤、桥樑的维修等规定,若不依律执行的官吏会有不同程度的惩罚。汉初的这条田律虽然不见于睡虎地秦律,却在一百二十余年前的秦国发现它,1979-1980年在四川省青川县出土的木牍中记有「为田律」,它的时间约在战国的中期,其律文为:
(秦武王)二年(309B.C.)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内史匽、丞臂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垺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垺,正彊畔,及癹阡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56]
「为田律」是秦武王二年以「王命」的形式下达,内容同样涉及田道阡陌的规划及修缮之规定,这是目前所见最早的田律。若与汉初的田律比较起来,虽然后者已经直接将律名称为「田律」,但在内容上并无多大改变,只是其中的长度单位有些时代性的差异,[57]以及汉初增列了惩罚性条款而已,显然汉初的田律是远袭秦国而来的。但是,学者也早已发现睡虎地秦律的内容涵盖时间很长,有些可以早到昭王时期,〈法律答问〉的某些部份更是孝公时代的商鞅所定,〈为吏之道〉末尾甚至抄录了两条战国时代的魏律。[58]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或许是依照当时的习惯,墓主的家人很可能是从墓主遗留的文书档案里挑选若干,请人抄写,无论新旧都抄所导致,[59]只是睡虎地秦律没有出现以年代为标题的律令资料而已。
《二年律令》出现内容涵盖时间很长的现象,而且又以年代为标题,因此即使它的下限是在吕后二年,但却表现出与睡虎地秦律不同的意义,因为在文献资料里早有关于汉初以来编纂法律的记载,这些记载正好可被用来和《二年律令》进行对比研究。在《二年律令》尚未公布之前,已有张建国提出汉王二年时萧何「为法令约束」及其与《二年律令》相关性的研究,指出「二年律令在制定时间上可能与萧何的法令有密切关係」,[60]而史载萧何在汉初编纂了《九章律》,《九章律》也成为日后汉代的「律经」,[61]所以张家山汉简所见非《九章律》的律篇名,就被张文认定是叔孙通制定的《傍章》了。张文的立论点在于自汉初以来就开始有法典的编纂活动,《二年律令》也是其中之一,它使用「二年」作为标题,就是以「汉王二年」为名,且这个名称被后代持续沿用。至于《二年律令》中出现汉王以后的条文,则是后来陆续修订与增补的。[62]显然张氏的主张不仅着眼于律令条文的时间性,重点更在于《二年律令》与汉代「法典」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可以暂时将张氏的主张称为「法典说」。
「法典说」后来被杨振红及李力等学者所发挥,[63]尤其是杨氏从汉代法典体系的角度整体的观察了《二年律令》的角色。她认为《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修订的法典」,且「至少从吕后时期起汉王朝在法典的编纂修订上已经形成这样的惯例:新一任皇帝即位后通常要将前主颁布的令进行编辑,将其中仍然适用于当代的、属于九章律範畴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和普遍意义的令编辑进律典,而将其中那些虽然仍然适用于当代但无法归入九章律的有关制度方面的令按内容(事项)、官署、州郡、干支进行分类编辑。」[64]杨氏虽然也是「法典说」的力主者,但意见仍与「汉王二年」有明显的不同,其要点在于新一任皇帝都会对前任皇帝的法令进行编纂,且编修虽然是动态的过程,但却要在萧何《九章律》的基础上进行整体的修订,才能成为当代的法典。
但是利用「法典说」来解释《二年律令》中的「二年」似乎不太容易,一则文献中未见到惠帝及高后时期有大规模的法律编纂活动。二则若后一任皇帝会对前任皇帝的法令进行整体的编纂,那高后对惠帝时的编纂应该署名「吕后元年」才有意义,但目前所见到的是「吕后二年」,这会让人联想难道每年都要编纂法典,或是这部法典直到「吕后二年」才编纂完成?三则「法典说」的基础是建立在律令的「法典化」之上,此说将一般的律令和编纂过的法典区别开来,以两种层次的观念来解释其中的产生过程。这种说法应由中田薰对汉令的研究推衍而来,中田氏认为汉时并非所有的诏书都能成为令条,而是在诏书文中或结尾处特别附有「定令」、「着令」、「具为令」、「着于令」、「定着令」、「定着于令」等用语者,才能被纳入令典之中,[65]因此汉代的诏书就有属于令典与非令典的两种情况。但随着出土简牍的增加,从中所见的律令篇目与条文内容都显示,汉代是否以两种层次来编纂法典,或是汉代是否有法典的存在,可能都需要更深入的讨论。[66]
杨氏的「法典说」虽然遭到学者的质疑,[67]但它的动态编纂过程意见,却有助于理解为何《二年律令》的内容涵盖时间很长的问题。在同墓出土的《奏谳书》案例中,纪年最早的是编号十七的「黥城旦讲乞鞫」案,发生在秦王政二年(245B.C),最晚的是编号一的「男子毋忧去亡」案,时间在汉高祖十一年(196B.C),两案相隔五十年左右,所以《奏谳书》是集结先秦以来诸国的案例所成。《奏谳书》是一次编成还是陆续增补修订而成,目前还不能断言,[68]只是「层累的成书」方式常见于汉代以前的书籍,[69]《奏谳书》与《二年律令》中出现汉代以前的案例与条文,应该也是这种方式的表现之一。所以《二年律令》中的条文,有些是从先秦时代制定后,其间虽有若干的修订却持续使用到「二年」,例如上引的〈田律〉第二四六至二四八简条文便是如此;有些是在汉初制定后才加入,例如前引〈具律〉的第八二及八三简条文,是在惠帝元年之后才制定。条文制定的时间虽然不尽相同,但在「二年」时都被编辑成《二年律令》,这表示全部的律令条文,都是「二年」时现行的施行律令,皆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该将律令的制定与施行的时间区别看待,才能解释《二年律令》内容涵盖很长的问题。
《二年律令》若是「二年」的施行律令,那么要确定它的成书年代,就应先找出其中最晚出现的法律条文,[70]将时间的底限划出来后,「二年」所指为何就可找到答案。整理小组以〈具律〉第八五简出现「吕宣王」之词,而将「二年」定为「吕后二年」,应该也是基于这样的考量,况且目前还未见到吕后二年之后的条文,所以《二年律令》中的「二年」,理应就是「吕后二年」了。
(二)年度校雠与《二年律令》
对于《二年律令》标题简出现「二年」这个时间的问题,研究者多从《二年律令》的文本性质出发,指出陪葬的《二年律令》属于抄录文书的性质,因此标示「二年」的原因可能是该墓出土了高祖五年四月到吕后二年后九月各月朔日干支的曆谱,[71]因此认定墓主是在吕后二年过世,所以下葬时请他人重新抄录或将墓主生前使用的律令和书籍,一起陪葬,并在律令的部分注明上「二年」以表示墓主的下葬年代。至于这些律令和书籍的来源,则可能是墓主生前陆续收藏或随身阅读、使用的,但也可能是抄手挑选甚至是摘抄了当时的施行律令而陪葬的。对于《二年律令》的文本性质,虽然目前还未取得一致性的看法,但若从校雠律令的角度出发,或许能提供一种另类的思考而重新解释它。
关于汉代的立法程序,大庭脩曾以令为例举出三种制诏形式,第一是皇帝以自己的意志单方面下达的命令。第二是官僚在被委任的权限内,为执行自己的职务而提议和献策(即上请)。第三是皇帝向一部分的官僚指示政策大纲或自己的意向,委託官僚进行详细的立法。[72]在此基础上,本人又增补了一种,即后代将前代皇帝的诏书重新制定为律令者。[73]这四种方式都要经过皇帝的同意,在汉初时,皇帝同意后是由御史大夫颁布发行,其后的过程就如《额济纳汉简》所见的「新莽始建国二年诏书」。颁行诏书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告法律,但是当诏书透过这四种方式形成律令时,在时间上并无特别的规划或限制,亦即律令的形成乃是出于随时之所需,下达地方政府也是跟着律令的颁布而进行,因此遇有新颁或修订的律令时,地方政府就要进行传抄与校雠,这样才能保持律令的即时性。这种律令校雠的方式有别于扁书、粉壁和露布的公布形式,而且很多律令根本不需要向百姓公布,只需在执行单位中传知即可,因此校雠的目的也与后面三者不同,但它却是保证律令正确与即时性的不二法门,所以有较高的积极性。
官员除了要随时对中央颁布的律令进行校雠外,也要依律每年校雠当年度的律令,因此本文认为二四七号汉墓会出现「二年律令」这种以年度为準的标题简,应该是与律令的年度校雠有关。不过因该墓的《二年律令》属于抄本的性质,所以还有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当中央官员到御史处校雠律令时,御史提供的校雠底本就已经存在「■二年律令」这枚标题简,校雠者只是照本将原稿抄录一份。这种情况显示,中央已经事先整理好该年度必须校雠的律令,并标上当年度的时间以供官员抄录,若是如此,则汉初不仅有朝廷正式颁布的统一律令,而且藏于御史府的範本就是供给各级官府校雠的「正本」,[74]但要特别强调的是,此正本不应以「法典」视之,而只是该年度的行用律令。第二、当县廷官吏向郡监御史校雠律令时,监御史提供的底本就已标明「■二年律令」,县廷校雠者只是照录而已。郡监御史之所以标明年度,应该也是来自于中央的版本。第三种情况是县廷的校雠者为了区别新校雠的律令,遂检上一枚自行标上「■二年律令」,以免与过去的版本造成混淆。这三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只是这三种都与律令的年度校雠有关。
根据出土的资料来判断,二四七号汉墓除了《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外,陪葬的还有《脉书》、《算数书》、《盖卢》及《引书》,这四种资料都是以书籍的形式出现,其名称应该都是由当时社会中的读本而来,不太可能是抄写者在下葬前私底下的命名,亦即《二年律令》与《奏谳书》虽然属于抄本性质,但其所抄应有所本,且此本应包括标题简「■二年律令」与「奏𤅊(谳)书」在内。依此推测,则「■二年律令」的标题最有可能就是由中央的御史事先整理好该年度的施行律令,标上「■二年律令」后供官吏校雠。而二四七号汉墓发现于汉代的南郡江陵县,江陵县依律必须每年派人前往郡府或就近前往邻县校雠律令,在「二年」的时候仍然和以往一样将校雠完毕的律令带回,所以江陵县至少也保管了一份校雠回来的「■二年律令」「正本」。
从《二年律令》的书写笔迹判断,内容应该是由二人以上所写,其中一人叫做「郑
从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雠的制度论汉初《二年律令》的“二年”」,[75]因此目前所见的《二年律令》若是墓主生前使用的资料,则这份资料中至少某些部份不是墓主所抄写,又若考虑到墓主在惠帝元年六月就病免归家,他再直接接触到吕后二年的法律的机会似乎不大,所以《二年律令》应是以墓主下葬前由亲属或请人抄写的可能性较大,且在抄写时还特别找来当年度的施行律令。吕后二年或许就是墓主的下葬之年,而由墓主亲属或请人抄写的「正本」,应该就来自于墓主的原服务单位(很可能就是江陵县廷),所以依照规定来说,这份「正本」还是经过地方政府校雠过的!只是在抄写时仍有节录、误倒、抄漏及补抄等现象,[76]甚至还有可能未将全部的「二年律令」都抄录陪葬,不过这已涉及当时的陪葬习俗,属于另外一个课题了。
四、结 语
对于《二年律令》中的「二年」所指为何的问题,以前多集中在讨论到底是高祖二年、惠帝二年或是吕后二年,即使大部份的学者主张是吕后二年,但对于出现以年度为标题的原因,似乎只能从其中的〈曆谱〉寻找答案。在目前尚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本文推论以《二年律令》作为标题简,其实是与汉初施行的年度律令校雠有关。汉初的律令校雠大概有两种情况,一是随着中央经常的下达律令而伴随进行的抄写与校雠,这种情形并没有时间上的规划与限制。二是每个年度中央单位都要向御史处校雠当年度该单位的行用律令,这种年度校雠也透过郡监御史的巡行而在郡县之中达成目的。这两种情形都是为了确保律令的正确与即时性。随着二四七号汉墓下葬的《二年律令》,应该是墓主的家人或请人抄写的,但抄写时并非随意挑选与墓主生前职务有关的律令,而是以吕后二年的施行律令为底本进行抄写。墓主生前或许就是江陵县的基层官吏,因此在下葬前抄写者找来当年度的施行律令,这份律令依规定是要经过校雠回来的,所以除了抄写时还有的节录、讹误、抄漏及补钞等现象外,或许它的正确性是可以获得更高程度的保证。
最后,本文属于汉代年度律令校雠的初期研究,原本因为有里耶秦简等新资料的出现始有这般推论,但对于年度律令校雠的执行细节,却也因资料的不足而无法详论,例如除了廷尉之外,其他的中央单位如何进行该单位每年度的律令校雠,以及郡监御史如何与各县的主事者进行校雠,其细节如何,都只能等待日后再深入的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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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记:
本文曾在2014年12月6日中国法制史学会夏秋季论坛中宣读,会中得到高明士、黄源盛、桂齐逊及陈俊强诸位教授的宝贵意见,获益良多,特此致谢。
本文在研究期间获得科技部专题研究经费补助,题目:〈汉代律令的保管与校雠〉,编号:MOST 103-2410-H-324-001-,执行期间:103/08/01-104/07/31。本文属于计画中的部分内容,特此说明并致谢忱。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5月10日1:26。)
[1]据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其图版所见〈曆谱〉第一、二简的前半部都是断简,因此无法判断〈曆谱〉是否有标题。〈遣策〉共有41枚简,但未见标题,其他的部分都有标题简。《二年律令》写在第一简的背面,《奏谳书》在第二二八简的背面,《脉书》在第一简的正面,《算数书》在第六简的背面,《盖卢》在第五五简的背面,《引书》在第一简的背面。
[2]王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编联初探〉,《简帛》第1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页353-367中就《二年律令》的编联情况做出说明,认为《二年律令》是採取「律—令—律」的顺序编联的,这更清楚的表示《二年律令》含有「律」与「令」这两种形式的法律条文。
[3]张建国,〈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係〉,收入氏着《帝制时代的中国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页33-48。李力,〈关于《二年律令》题名之再研究〉,收入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00四》(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6),页144-157。王树金,〈《二年律令》法律内容制定年代考——兼谈「二年」的时间问题〉,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简帛研究网站:http://www.jianbo.org/showarticle.asp?articleid=1109。
[4]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收入氏着《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147。另有曹旅宁,〈张家山247号墓汉律製作时代新考〉,《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页115-124认为《二年律令》的製作年代当在惠帝元年。
[5]陈耀钧、阎频,〈江陵张家山汉墓的年代及相关问题〉,《考古》1985年第12期,页1124、1125。李学勤,〈张家山247号墓汉律竹简〉,收入大庭脩主编,《汉简研究现状展望》(大阪:关西大学出版部,1993),页176。高敏,〈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页32。周波,〈从三种律令的颁行年代谈〈二年律令〉的「二年」问题〉,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简帛研究网站: 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5/zhoubo001.htm。杨振红,〈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係〉,《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页38-40。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页87。张忠炜,〈《二年律令》年代问题研究〉,《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页155。关于《二年律令》的研究成果,可参见徐世虹,〈近年来《二年律令》与秦汉法律体系研究述评〉,收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第三辑,页215-235。
[6]目前所见以年度为标题的法律类出土文献只有《二年律令》一种,其他的则见于1972年银雀山汉墓M2出土的〈元光元年曆谱〉,有简文自题「七年视日」。参见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另外1988年张家山汉墓M336出土简牍有「七年质日」标题,见于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年第9期,页4。1993年江苏尹湾汉墓M6出土的〈汉成帝元延二年日记〉,有「●元延二年」四个字独自书写于一简。见于连云港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页138-144。另外还有岳麓书院藏秦简的「
从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雠的制度论汉初《二年律令》的“二年”七质日」(书于0602背面)及「■卅四年质日」(书于0611简背面),见于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页47、67。
[7]有关秦汉出土简牍所见标题的层级问题,参见林清源,《简牍帛书标题格式研究》(台北:艺文印书馆,2004),「第二章简牍帛书标题格式析论」,页17-39。
[8]根据目前的标号,黑色墨块与小标题分别写在第五四简「﹝■﹞贼律」、第八一简「■盗律」、第一二五简「■具律」、第一三六简「■告律」、第一五六简「■捕律」、第一七三简「■亡律」、第一八一简「■收律」、第一九六简「■杂律」、第二0九简「■钱律」、第二二四简「■置吏律」、第二二七简「■均输律」、第二三八简「■传食律」、第二五七简「■田律」、第二六三简「﹝■关﹞市律」、第二七七简「■行书律」、第二八一简「■复律」、第三0四简「■赐律」、第三四六简「■户律」、第三五三简「■效律」、第三六六简「■傅律」、第三九一简「■置后律」、第三九五简「■爵律」、第四0六简「■兴律」、第四一七简「■
从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雠的制度论汉初《二年律令》的“二年”(徭)律」、第四三九简「■金布律」、第四七三简「■秩律」、第四八七简「■史律」及第五二五简「■津关令」。其中只有「贼律」与「关市律」因断简而未见到黑色墨块。
[9]李均明,〈《二年律令.具律》中应分出《囚律》条款〉,《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页8-10。文中举敦煌悬泉汉简与居延新简,认为《二年律令》中的〈具律〉应该分出〈囚律〉条文,此说若成立,则《二年律令》应该再增加一种律名,但可惜未能见到小标题的囚律简。李力在李均明主张的基础上,更大胆的推测第五二六简简文「律令二十□种」的缺文(□)应是「九」,这样《二年律令》就有二十九种律令名称了。
[10]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页118。
[11]游逸飞,〈守府、尉府、监府——里耶秦简所见郡级行政的基础研究之一〉,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页234-236。
[12](汉)司马迁《史记》,(新校本,北京:中华书局,2007),卷60,〈三王世家〉,页2110。
[1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页104。
[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秦律十八种〉,第186号简,释文页61。本文引用云梦睡虎地秦律的资料,都以这个版本为主,以下不再另行注出。
[15]〈秦律十八种〉,第一九九简,释文页64。
[1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页64、65。
[17]睡虎地秦律往往省掉一「律」字,如〈效律〉简称〈效〉,〈秦律十八种〉律名有半数皆省「律」字,岳麓书院所藏秦简有「内史杂律」,可证睡虎地秦律之「内史杂」皆省「律」字。依此类推,〈尉杂〉亦当省「律」字,应为〈尉杂律〉才是。〈尉杂律〉之出现,可证〈尉律〉之庞杂而难以归类。
[18]〈秦律十八种〉另外一条〈尉杂〉在第二00简,律文云:「□其官之吏□□□□□□□□□□□法律程籍,勿敢行,行者有罪。尉杂」因为缺字过多,因此不能妄加解释。
[19]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页86。此条是关于消防方面的规定,与〈秦律十八种〉第一九七、一九八简类似。
[20]于振波,〈汉代的都官与离官〉,收入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二00二、二00三》(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5),页221-227。
[21]据唐俊峰,〈秦汉的地方都官与地方行政〉,《新史学》第25卷第3期,(台北:新史学杂誌社,2014年9月),页10的统计,汉代的地方都官共有22种,分别管理地方的自然资源,或製造公有器物、或供给皇帝日常饮食、衣用,或饲养马匹、训练特殊兵种,和皇室紧密相连。秦时地方都官的数量或许没有汉代的多,但也不至于太少,故中央有内史负责之。
[22]〈秦律十八种.内史杂〉,第一八七简,释文页62。
[23]〈秦律十八种.仓律〉,第二八简,释文页27。
[24]〈秦律十八种.效〉,第一七四至一七六简,释文页59。
[25]《二年律令.田律》,第二五六简,释文页193。
[26]栗劲,《秦律通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页350。
[27]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收入氏着《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146注释6。
[28]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第五十六〈尝麦〉,页320。
[29](唐)尹知章注、(清)戴望校正《管子校正》(台北:世界局,1981),〈立政.首宪〉,页11。尹知章注曰:「入籍者,入取籍于太府也。」
[30](汉)郑元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十三经注疏本,台北:艺文印书馆,1993),卷第十二〈地官.乡大夫〉,页180。
[31]商鞅撰、朱师辙解诂,《商君书解诂》(台北:鼎文书局,1979),卷五,〈定分〉,页93。
[32](北宋)李昉,《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1998),卷593,〈文部九〉,页2670、2671。另见应劭撰、王利器注,《风俗通义校注》(台北:汉京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3),页494。
[33]马怡〈汉代诏书之三品〉,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网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40。该文收入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编,《田余庆先生九十华诞颂寿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14),页65-83。该文认为后汉的「五曹诏书」是指由尚书台批答,无须皇帝亲自颁旨或裁定,规格最低,属于一般性行政事务的诏书。
[34]商鞅撰、朱师辙解诂,《商君书解诂》,卷5,〈定分〉,页92。
[3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页19。
[36]游逸飞,《战国至汉初的郡制变革》(台北: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博士论文,2014.06),页96。
[37](汉)应劭撰、王利器注,《风俗通义校注》(台北:汉京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83),〈佚文.古制〉,页495。录自(南朝梁)萧统,《文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卷第6,〈京都下.魏都赋〉,页287唐朝李善注。
[38](汉)班固《汉书》,(新校本,北京:中华书局,2007),卷30,〈艺文志〉,页1706。
[39]《汉书.艺文志》,卷30,页1704又记《易》家的说明云:「刘向以中《古文易经》校施、孟、梁丘经,或脱去「无咎」、「悔亡」,唯费氏经与古文同。」知刘向以天子所藏的《古文易经》校定施雠、孟喜及梁丘贺三家,发现三家少了「无咎」和「悔亡」两种占辞,显然这也是刘向逐字读校的结果。
[40](汉)刘向、刘歆撰,(清)姚振宗辑录、邓骏捷校补,《七略别录佚文.七略佚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页22。录自《初学记》,卷21。
[41](汉)刘向、刘歆撰,(清)姚振宗辑录、邓骏捷校补,《七略别录佚文.七略佚文》,页29。
[42]《汉书.艺文志》,卷30,页1701。(梁)阮孝绪,《七录续目》亦曰:「孝成之世,命光禄大夫刘向及其子俊、歆等雠校篇籍,每一篇已,辄录而奏之。」
[43]关于刘向父子校雠秘书的贡献,可参见崔宏伟,〈论刘向校书的叙录体例〉,《邢台学院学报》,第25卷第1期,(2010年3月),页48-50。
[44]汉代中央大规模的校雠书籍活动,除了前汉的刘向父子外,后汉安帝永初三至四年(109-110)曾「选诸儒刘珍等及博士、议郎、四府掾史五十余人,诣东观雠校传记。」见《后汉书.皇后纪上》,卷10上,页424及〈宦者列传〉,卷78,页2513。
[45]〈秦律十八种〉,第37简,释文页28。
[46]谢桂华、李均明,《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页31。
[47]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算数书.女织》,第42简,释文页254;〈妇织〉第56简,释文页256。
[48]张金光,〈释张家山汉简〈曆谱〉错简—兼说「新降为汉」〉,《文史哲》2008年第3期,页69-74。
[49]陈耀钧、阎频,〈江陵张家山汉墓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考古》1985年第12期,页1125认为墓主的死年应该是在吕后二年,所抄录的《二年律令》下限年代也应在吕后二年,这两个年代的重合绝不是巧合。
[50]张家山汉墓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前言」,页1。宫宅洁《中囯古代刑制史の研究》,页12引荆州地区博物馆的发掘简报,也认为墓主是一位精通法律的学者。池田雄一甚至甚至认为《奏谳书》可能与墓主生前的职责有密切的关係。见氏着,《奏谳书—中囯古代の裁判纪录》(东京:刀水书房,2002),页3。对于墓主生前的身份与职务的推测,研究者有比较一致的看法。
[51]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页15。又见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页191。
[52]《二年律令.傅律》,第三五五简,释文页231云:「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据洪淑媚,〈汉代之赐杖〉,《兴大人文学报》第三十三期,(2003年6月),页652-660所言,此处的「杖」即王杖,也称「鸠杖」。鸠杖的赐给对象是依据爵位的高低而有不同的规定,在「王杖十简」与「王杖诏令册」中亦云:「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年七十以上杖王杖……」,可见政府赐给王杖的最低年龄是七十岁。
[53]《二年律令.具律》,第八五简,释文页125。
[54]《汉书.外戚恩泽侯表》,卷18,页679。
[55]《二年律令・田律》第二四六至二四八简,释文页189。
[56]李学勤,〈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收入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乙编第一卷.法史考证重要论文选编.律令考》,页274。此文最后着明该文原载《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不过查阅两文中的青川田律释文,已有几处不同,以时间而论,本文取其最后发表者。
[57]青川「为田律」中有「袤八则」,《二年律令.田律》改为「袤二百卌步」,其实只是计算单位不同而已。对于「袤八则」的问题,可参见胡平生、韩自强《解开青川秦墓木牍的一把钥匙》,《文史》第26辑,1986年。
[58]可参见黄盛璋,〈云梦秦简辨正〉,《考古学报》1979年第1期,页1-26及黄展岳,〈云梦秦律简论〉,《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页1-27。
[59]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收入氏着,《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页148。
[60]张建国,〈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係〉,页48。同文页44张氏有解释原因:「既然不需特别注明的只有汉高祖形成的文书,汉二年的萧何制定法令在『二年』这一时间上正与『二年律令』有些巧合,是不是把它看作『汉二年律令』更妥当呢?」显然张氏并没有十足的把握认为「二年」就是汉王二年。
[61]《汉书.宣帝纪》,卷12,页252云:「令甲,死者不可生也。」文颖注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律经之说虽受到质疑,但萧何九章律拥有特殊的地位是受肯定的。
[62]张建国,〈叔孙通定《傍章》质疑——兼析张家山汉简所载律篇名〉,页68云:「汉简中另外出现的汉律篇名,如金布律、徭律……,总计16篇,应当如何归类呢?笔者认为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说,它们就是唐代人和近代学者所不知道的汉代的旁章。」
[63]李力的主张可参见氏着,〈关于《二年律令》题名之再研究〉,收入《简帛研究二00四》,页156云:「『二年』指『汉二年』,是汉始创制法律之年,也是正本编纂成文的上限。因以『汉二年』之纪年为名,故称为『二年律令』。」可是汉初法律承袭秦代的迹象相当明显,即使是萧何在汉王二年的「为法令约束」,其内容及使用的法律条文,可能都是沿用秦代的,所以称之为「创制」似乎不妥。
[64]杨振红,〈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係〉,《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页41。杨氏另文,〈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亦有相同主张,见《历史研究》2005年第6期,页74-90。
[65]中田薰,〈「支那における律令法系の发达について」补考〉,《法制史研究》第三号,1974。收入中田薰,《法制史论集》,第四卷(东京:岩波书店,1985。)中田薰对汉代律令的相关研究,另有蔡玫翻译之〈汉律令〉,收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三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页101-124。
[66]近年因湖南长沙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的面世,可证秦令存在之事实,而且秦令也是以诏书的形式出现,与汉初的〈津关令〉相同。〈津关令〉廿条令文中只有一条出现「具为令」之词,却有十四条记「制曰可」的诏书形式,显示〈津关令〉的令条是以诏书为主。另外,湖北荆州纪南镇松柏一号汉墓出土的「令丙第九」,内容为汉文帝十年(170B.C)丞相上请献枇杷之事,令文也是以诏书的形式出现。广濑薰雄,《秦汉律令研究》(东京:汲古书院,2010),页77-140有专门一章讨论秦令的问题,里面也不再主张「法典化」的令才能称为令。此外可参见拙着,《着令——汉令的形成与编纂》,「绪论」,页7-12中的讨论。
[67]对「法典说」的质疑可见王伟,〈论汉律〉,《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页16-19。宫宅洁,《中国古代刑制史の研究》,页22也认同王伟提出的意见。宫宅洁着、李力译,〈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解题〉,收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法律文化研究》第六辑,(2010),页356认为张建国主张高祖二年说,必须先釐清(一)萧何完成的法令集曾流传于全国。(二)张家山汉简是萧何法令集的抄本。(三)「二年」是法典编纂之年。可见宫宅洁并不认同高祖二年之说。
[68]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6),页53考定《奏谳书》的编定年代是在高祖十一年八月至惠帝二年萧何去世之间,这种主张是将《奏谳书》作为一次编成来看待。但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页85-86记岳麓书院所藏秦简中,已见秦时有奏谳案例存在,只是未见到「奏谳书」的标题简而已,因此《奏谳书》是否从汉初才开始编辑,目前还不能断言。
[69]「层累的成书」之例如钱穆,《国学概论》(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0,台15版),页74谈及周、秦间字体的演变,先证明秦前已有隶书与小篆,秦併天下后,李斯作《仓颉篇》,赵高作《爰历篇》,胡毋敬作《博学篇》,这三篇的角色乃「取当世用字,编纂章句,以便习诵,于当时字体,特有所整理去取,以改编字书,非改造字体也。」这属于「层累成书」的其中一种。另外就《老子》而言,目前版本有竹简、帛书及今本《老子》三种,尹振环,〈论《郭店楚墓竹简老子》──简、帛《老子》比较研究〉,《文献季刊》1999年第3期,页5云:「帛书类《老子》原来是太史儋在李耳所着《老子》基础上「扩建」与部分「改建」。而流行最广的今本《老子》──严遵本、河上公本、王弼本、傅奕本,则又是经过从西汉刘向到唐玄宗、在帛书一类《老子》基础上的校订、统一篇章、统一定名、部分改造后的本子。」可见今本《老子》是典型「层累成书」的例子。
[70]关于《二年律令》条文的制定时间问题,已有多位学者进行研究,如前引高敏、杨振红、李力、宫宅洁、王彦辉、张忠炜、徐世虹等诸文都已讨论到。另外,马孟龙,〈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二年律令.秩律》抄写年代研究──以汉初侯国建置为中心〉,《江汉考古》2013年第2期,页89-96就〈秩律〉所见地名进行讨论,认为二四七号汉墓〈秩律〉是在惠帝七年〈秩律〉文本的基础上,抄入高后元年十月到五月(即高后元年前半年)行政建置变动而形成的新文本。可见吕后二年也可以作为〈秩律〉的最后底限。
[71]对于247号汉墓出土〈曆谱〉的编排问题,张金光认为整理小组将第一、二号简错简了,因此可将曆谱的纪年提前一年到高祖四年,此说若成立,则这份曆谱的纪年就是从高祖四年到吕后二年,见氏着,〈释张家山汉简《曆谱》错简—兼说「新降为汉」〉,页69-74。
[72]大庭脩着,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页189。
[73]此处以本人的《着令——汉令的形成与编纂》一书为例,以「令」的形成作为例子,有关「律」的形成方式,大致与令类似,差异性并不大。本人拙着讨论的是皇帝诏书着为令的方式,并未涉及法律形式之间的转换问题,例如「令」或「廷行事」是否可以提升为律等问题,拙着中还未讨论到。
[74]王彦辉,〈关于《二年律令》年代及性质的几个问题〉,《古代文明》第6卷第1期,(2012.01),页51。
[75]《二年律令》第八一简云:「■盗律 郑
从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雠的制度论汉初《二年律令》的“二年”书」,可见〈盗律〉是由郑
从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雠的制度论汉初《二年律令》的“二年”所抄写,但其他诸律有与〈盗律〉笔迹不同者,王彦辉,〈关于《二年律令》年代及性质的几个问题〉,《古代文明》第6卷第1期,(2012.01),页55甚至说:「据学者从书法角度对红外线扫描成影的图版进行的鉴定,全部律令大概是由两个人抄写的。」若是如此,则郑
从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雠的制度论汉初《二年律令》的“二年”是其中一人。
[76]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收入氏着,《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页198。另外游逸飞,〈如何「阅读」秦汉随葬法律?──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例〉,《法制史研究》第二十六期,(2014.12),页14-26针对「文本讹误」及「文本抄写」提出了「误倒」、「抄漏」、「捕抄于后文」、「词语替换」、「书手笔迹」及「文字字形」等问题,相当值得参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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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从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雠的制度论汉初《二年律令》的“二年”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