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二世-释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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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释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


(华中师範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要: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官府文告简牍的出土为我们进一步厘清秦二世时期的历史问题具有重要文献价值,特别是对已有的胡亥评价以及秦王朝灭亡原因的传统史学观点加以反思。文告指出胡亥当政时期并不完全是司马迁、贾谊等人所说的法令与吏治刻深、“赋敛无度”、“百姓困穷而主弗收恤”等情况,而是非常重视赦免罪人,“德惠”吏、民。与此同时,从文告记载中显示秦王朝灭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关东民心不安,尚未完全归附于秦,而不完全秦二世胡亥无道造成的。
关键字:文告;胡亥;律令;“流罪”;“德惠”
2013年11月23日在湖南长沙举行的湘鄂豫皖楚文化研究会第十三次年会上公布了一枚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出土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简牍[1],文告说:
天下失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朕奉遗诏,今宗庙吏及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元年与黔首更始,尽为解除流罪,今皆已下矣,朕将自抚天下。吏、黔首,其具行事已,分县赋援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亟布。
此简牍背面为“以元年十月甲午下,十一月戊午到守府。”以背面时间看,文告是秦二世胡亥继位后第一年第一个月颁布的。细分之,该文告说了五点内容,下面分别予以阐释。
一、始皇之死与天下形势
文告说:“天下失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这是谈秦始皇死后天下的形势。其中有一个词语值得注意,就是“遽恐”。《汉语大字典》解释“遽”为“惊慌”,《说文》曰:“恐,惧也”。“遽恐”就是惊慌恐惧的意思。
天下因失秦始皇而惊慌恐惧缘于两个因素:其一,“远方黔首未集”。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长子扶苏谏始皇咸阳坑儒时说:“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2]“黔首”指“民”,秦始皇初并天下后“更名民曰‘黔首’”[3]。 “远方黔首未集”说的不是“民”的生活状况,而是“民”心,即“民”心没有安定,没有依附朝廷。“远方黔首”指的是何处之“民”呢?那我们先从坑儒的起因来进行分析。据正史记载,秦始皇坑儒是因侯生、卢生“诽谤”而起,秦始皇大怒后把打击对象扩大化,说:“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巿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4]确切可知的是,徐巿是齐人,卢生是燕人。韩众即韩终,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因使韩终、侯公、石生求仙人不死之药。”[5]另,《史记·封禅书》曰:“而宋毋忌、正伯侨、充尚、羡门高最后皆燕人,为方仙道,形解销化,依于鬼神之事。驺衍以阴阳主运显于诸侯,而燕齐海上之方士传其术不能通,然则怪迂阿谀苟合之徒自此兴,不可胜数也。自威、宣、燕昭使人入海求蓬莱、方丈、瀛洲。……及至秦始皇并天下,至海上,则方士言之不可胜数。”[6]可见,求仙之事皆燕齐方士所为。秦并天下后,这些方士都集聚到了始皇身边,上面秦始皇提到的韩终、侯公、石生等人,既也是为求仙之事,应是燕齐之人。可见引发始皇坑儒的都是燕齐方士。除方士外,扶苏还提到儒生 “诸生皆诵法孔子”。《史记·封禅书》记载:“(秦始皇)即帝位三年(即二十八年),东巡郡县,祠驺峄山,颂秦功业。于是征从齐鲁之儒生博士七十人,至乎泰山下。”[7]到三十四年(前213),“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8],博士人数没有变化。但是到了秦二世元年(前209),胡亥召博士诸儒生问以战事,只有“博士诸生三十余人前曰:‘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愿陛下急发兵击之。’[9]”这少了的三十余人应是扶苏提到的被坑杀的齐鲁儒生。从而,不难发现无论是方士,还是儒生,被坑杀的大部分是燕、齐、鲁人。由此可知,扶苏所说“远方黔首”就是关东燕、齐、鲁等之民。这一结论从下面丞相王绾的话中可以得到证实。始皇二十六年(前211)初并天下时,丞相王绾等建言封王诸子也说:“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10]这裏同样把燕、齐称为地远之地。
至秦二世继位,胡亥与赵高谋曰:“朕年少,初即位,黔首未集附。先帝巡行郡县,以示强,威服海内。今晏然不巡行,即见弱,毋以臣畜天下。”[11]这裏也提到“黔首未集附”的问题,于是胡亥继续巡行予以威服。其巡行路线大致为“春,二世东行郡县,李斯从。到碣石,并海,南至会稽,而尽刻始皇所立刻石”。另,《史记·封禅书》对胡亥的东行路线记载更为详细:“二世元年,东巡碣石,并海南,曆太山,至会稽,皆礼祠之,而刻勒始皇所立石书旁,以章始皇之功德。”[12]从所巡地来看,六国时碣石属燕,《史记·苏秦列传》记苏秦说燕文侯曰:“燕东有朝鲜、辽东,北有林胡、楼烦,西有云中、九原,……南有碣石、雁门之饶”。[13]综上所述,胡亥巡行有经过齐地的太山(即泰山)、渤海之南的扬、苏、台等州,且这一部分地区的北部战国时期属于齐国,而大部分属楚国。另外,会稽在战国时期属于出国之地。于是,我们可以判断他所说的“黔首未集附”与扶苏说的“远方黔首未集”意思一致,指关东燕、齐、楚之民没有安定,归心朝廷。
其二,“亡秦”谶语在关东的流传。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的有:始皇三十二年(前215),“燕人卢生使入海还,以鬼神事,因奏录图书,曰‘亡秦者胡也。’”[14]卢生为燕人,海即燕之渤海,如《史记·封禅书》记载“自威、宣、燕昭使人入海求蓬莱、方丈、瀛洲。此三神山者,其传在渤海中,去人不远。”[15]卢生入海回来,所“奏录图书”应是来源于燕地。而按照秦始皇对“胡”理解应当是“匈奴”,因而“始皇乃使将军蒙恬发兵三十万人北击胡,略取河南地”。又,“三十六年,荧惑守心,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16]东郡为旧魏国之地,乃是 “(秦王政)五年,将军骜攻魏,定酸枣、燕、虚、长平、雍丘、山阳城,皆拔之,取二十城。初置东郡”,[17]显然这是魏地的谶言。除去燕地、魏地外,还有楚地,《史记·项羽本纪》记载范增说项梁称“夫秦灭六国,楚最无罪。自怀王入秦不反,楚人怜之至今。故楚南公曰 ‘楚虽三户,亡秦必楚’也。”[正义]曰:“虞喜《志林》云:“南公者,道士,识废兴之数,知亡秦者必于楚。” [18]《汉书·艺文志》云《南公》十三篇,六国时人,在阴阳家流。”但现在传本的《汉书·艺文志》记有“《南公》三十一篇” [19]。因史料缺失,《南公》的篇数不知孰是孰非。南公是六国时楚之道士,他这句“楚虽三户,亡秦必楚也”也只是一种无根据的谶语。“亡秦者胡也”出自燕齐,“始皇帝死而地分”来自魏,“楚虽三户,亡秦必楚也”为楚人所说,“亡秦”之类的谶语来源地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被秦所灭亡关东故国。
不论征服国的看法——“远方黔首未集”,还是被征服国的呼声——“亡秦”,都说明关东地区民心的不安。这种民心的不安致使始皇死于外,李斯选择秘不发丧,故有“七月丙寅,始皇崩于沙丘平台。丞相斯为上崩在外,恐诸公子及天下有变,乃秘之,不发丧。棺载辒凉车中,故幸宦者参乘,所至上食。百官奏事如故,宦者辄从辒凉车中可其奏事”[20]之举动。显然李斯的担心是对的,后来秦始皇之死一经公布,天下惊慌恐惧。
二、“奉召登基”的真实面目
文告中“朕奉遗诏”就是说秦二世是“奉召登基”,强调了继位的合法性。秦二世继位的真实情况是怎样的呢?《史记·秦始皇本纪》载:
上病益甚,乃为玺书赐公子扶苏曰:‘与丧会咸阳而葬。’书已封,在中车府令赵高行符玺事所,未授使者。七月丙寅,始皇崩于沙丘平台。丞相斯为上崩在外,恐诸公子及天下有变,乃秘之,不发丧。棺载辒凉车中,故幸宦者参乘,所至上食。百官奏事如故,宦者辄从辒凉车中可其奏事。独子胡亥、赵高及所幸宦者五六人知上死。赵高故尝教胡亥书及狱律令法事,胡亥私幸之。高乃与公子胡亥、丞相斯阴谋破去始皇所封书赐公子扶苏者,而更诈为丞相斯受始皇遗诏沙丘,立子胡亥为太子。更为书赐公子扶苏、蒙恬,数以罪,其赐死。……行从直道至咸阳,发丧。太子胡亥袭位,为二世皇帝。[21]
通过分析上面引文,我们可知几点情况:首先是秦始皇遗诏为玺书,赐公子扶苏 “与丧会咸阳而葬”。《史记·李斯列传》则说“其年七月,始皇帝至沙丘,病甚,令赵高为书赐公子扶苏曰:‘以兵属蒙恬,与丧会咸阳而葬。’”[22]这两处记载都不是遗诏的全部内容,从所能见到的遗诏内容看不出来始皇要立扶苏为帝。然而始皇是令赵高写的遗诏,其全面内容赵高是知道的,这从正史中记载赵高对胡亥的对话一探究竟,“上崩,无诏封王诸子而独赐长子书。长子至,即立为皇帝,而子无尺寸之地,为之奈何?”[23](案:长子即扶苏,如始皇坑儒之时,《秦始皇本纪》记有“始皇长子扶苏谏”。)分析赵高的话可知,遗诏中是有明确立扶苏为皇帝的内容。其次,秦二世颁布官府文告说“朕奉遗诏”,这个“遗诏”乃是赵高、胡亥、李斯三人所伪造。假遗诏的内容并不是立胡亥为皇帝,而是立他为太子。真遗诏是直接立扶苏为皇帝,而假遗诏只是立太子,两相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秦朝还是奉行“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传统,长子继位理所当然,少子则必须是先立为太子,后才能继位。再者,上面引文看不出来立胡亥何人是谋划者,何人是跟从者。《史记·蒙恬列传》记载“(赵)高雅得幸于胡亥,欲立之,又怨蒙毅法治之而不为己也,因有贼心,乃与丞相李斯、公子胡亥阴谋,立胡亥为太子。”[24]这裏就明确告诉我们立胡亥一事是赵高一手谋划的,他要立胡亥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一是“赵高故尝教胡亥书及狱律令法事”,因而“得幸于胡亥”;二是赵高与蒙毅有矛盾,而扶苏与蒙氏关係亲密,如果扶苏立,蒙毅必然得势,赵高的处境艰危,故而这种形势迫使他 “有贼心”,谋立胡亥。
然而,赵高一手谋划诈立胡亥之事并没有得到诸公子及大臣的相信,赵高曾曰:秦二世“夫沙丘之谋,诸公子及大臣皆疑焉,而诸公子尽帝兄,大臣又先帝之所置也。今陛下初立,此其属意怏怏皆不服,恐为变” 。[25]另载胡亥阴与赵高谋:“大臣不服,官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为之奈何?”[26]两处记载略有不同,但都表明了诸公子及大臣对胡亥继位怀疑。为此赵高建议:“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灭大臣而远骨肉;贫者富之,贱者贵之。尽除去先帝之故臣,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近之。……于是群臣诸公子有罪,辄下高,令鞠治之。杀大臣蒙毅等,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十公主矺死于杜,财物入于县官,相连坐者不可胜数。”[27]然而,《秦始皇本纪》记载:“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无得立者,而六公子戮死于杜。公子将闾昆弟三人囚于内宫,议其罪独后。……昆弟三人皆流涕拔剑自杀。”[28]胡亥诛杀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司马迁也是没有弄清楚,如一处说诛公子十二人,“相连坐者不可胜数”,一处说诛公子九人,只“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而《李斯列传》记赵高对李斯说 “皇帝(秦始皇)二十余子”[29],这就说明胡亥没有赶尽杀绝。
胡亥“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之后, “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 [30],“宗室振恐。群臣谏者以为诽谤,大吏持禄取容,黔首振恐。”[31]可见,“群臣人人自危”,“宗室振恐”,这是真实情况,因为杀的就是他们。但是司马迁说“黔首振恐”,就不符合史实了,这次诛杀与“黔首”没有任何关係,纯粹是统治阶层的内部争斗。
除大臣与诸公子怀疑遗诏外,假遗诏的消息民间也流传甚广。《史记·陈涉世家》记陈胜曰:“天下苦秦久矣。吾闻二世少子也,不当立,当立者乃公子扶苏。”[32]汉高祖刘邦想改易太子时,叔孙通谏曰:“秦以不早定扶苏,令赵高得以诈立胡亥,自使灭祀,此陛下所亲见。”[33]可见胡亥诈立一事,民间多有耳闻。
综上所述,胡亥是通过赵高、李斯矫诏得以继位一事以及继承皇位的不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功德与律令

文告说:“今宗庙吏及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 “箸”同着,“显明”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现在通过宗庙和其他显明“至治大功德”的方式都已经做了,律令应当改定的都已经全部改定了。
文告说的显明功德与改定律令之事,其实秦始皇在位时就已全部完成。琅琊刻石文曰:“今皇帝并一海内,以为郡县,天下和平。昭明宗庙,体道行德,尊号大成。”始皇在初并天下之时,就“昭明宗庙”以功德。除昭告宗庙外,始皇更多的是通过刻石来宣示功德,这种刻石正史中多有记载,如二十八年琅琊刻石文曰“群臣相与诵皇帝功德,刻于金石,以为表经” [34],二十九年之罘石刻辞曰“群臣诵功,请刻于石,表垂于常式”,[35]“群臣嘉德,祗诵圣烈,请刻之罘”, 三十七年“上会稽,祭大禹,望于南海,而立石刻颂秦德”[36],凡此等等。
律令也可称为法令或有时单称为“法”。秦代以“法”治国,极为重视律令问题。始皇初并天下,即实行“法令由一统”的政策。其后,始皇在治国中,屡次强调律令,要求“事皆决于法”。不但如此,始皇还非常注意制定律令,作为后代依据的準则,并且在巡游过程当中,常以刻石昭告上天与众庶,比如始皇二十八年(前219)泰山刻石“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大义休明,垂于后世,顺承勿革”,又同一年琅琊刻石“除疑定法,鹹知所辟。方伯分职,诸治经易。举错必当,莫不如画”,更有始皇二十九年(前218)罘刻石“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37]。
这些刻石都能说明在秦始皇时期就已经将法令改定完毕,胡亥似乎也应该继承下来。然而接下来就面临一个问题,就是秦二世时法令刻深的问题。这点司马迁在《史记》中两次提到:《秦始皇本纪》说:“用法益刻深。”《李斯列传》说:“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笔者认为,胡亥既是继承始皇已改定的法令,并没有增加法条,是不存在刻深与否的问题,司马迁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记载失实。

四、“流罪”之解读

文告说:“元年与黔首更始,尽为解除流罪,今皆已下矣”。“流罪”是什么罪?南北朝时期,北魏、北齐、北周都有“流罪”处罚,此时“流罪”指的是处以流放之罪。如《魏书·太武五王列传》载:“有司以孚事下廷尉,丞高谦之云孚辱命,处孚流罪。”[38]然而日本学者大庭修认为汉代虽存在相当于后世流刑(即流罪,这裏“罪”与“刑”同一。)的刑罚,但并不称之为流刑,大庭修认为这类刑罚为“徙迁刑”。[39]所以,在秦代,“流刑”应是被称为“迁”、 “谪”。这在《史记》中多有记载:
(昭襄王)五十年十月,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迁阴密。[40]
(秦王政)八年,王弟长安君成蟜将军击赵,反,死屯留,军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洮。
(嫪毐)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
(秦王政)十二年,文信侯不韦死,窃葬。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
徙谪,实之初县。[索隐]曰:徙有罪而谪之,以实初县……
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41]
此外,《睡虎地秦墓竹简》[42]中也很多这类材料,兹列数例如下:
《秦律十八种·司空律》: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适(谪)罪殹(也)而欲为冗边五岁,勿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
《秦律杂抄》: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秦二世-释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
秦二世-释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迁)。
《法律答问》: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可(何)殹(也)?当秦二世-释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
秦二世-释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迁)。
故而,秦代流刑我们姑且可称之为“迁谪刑”。那么文告中的“流罪”是否指“迁谪刑”呢?这个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流罪”是指什么呢?文告曰:“尽为解除流罪,今皆已下矣”,可见胡亥之前颁布过赦罪的诏令,文告是元年十月甲午颁布,十月甲午即十月二十六日,而据《史记·六国年表》载:“二世元年十月戊寅,大赦罪人”[43],十月戊寅即十月十日,由此可知,十月戊寅颁布的“大赦罪人”诏令就是文告中提到“今皆已下矣”的诏令,也就是说“解除流罪”就是“大赦罪人”。根据《史记·秦本纪》记载昭襄王赦罪人说:
二十一年,(司马)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
二十六年,赦罪人迁之攘。
二十七年,(司马)错攻楚,赦罪人迁之南阳。
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鄢、邓,赦罪人迁之。[44]
昭襄王是赦免罪人其他种类的罪,然后改为“迁”刑,“迁”刑与所赦免的罪刑不同。但“流罪”与“迁”刑不同,上面说到“解除流罪”就是“大赦罪人”,也就是说“流罪”本身就是所赦免的罪行。
何谓“大赦罪人”?当代学者胡晓明指出,在春秋时期,真正意义的大赦已经出现,所谓真正意义的大赦就是由君主颁发诏令,对全国範围内的所有罪犯进行集体赦免。[45]秦二世颁布“大赦罪人”的诏令即是赦免所有的罪人及其罪行,那么“流罪”就不是某一种罪,而是所有的罪。其次,秦代全国範围的赦免罪人制度始于昭襄王,上面引文说到昭襄王在位时曾四次“赦罪人”。其后孝文王继位,形成即位元年就“赦罪人”的制度,这一制度为庄襄王所遵行。《史记·秦本纪》载:“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弛苑囿。”,又说:“庄襄王元年,大赦罪人,修先王功臣,施德厚骨肉而布惠于民。”[46]但是秦王政继位后“于是急法,久者不赦”[47],这一成规就没有继续实行。笔者通过检索史料发现嬴政在位时期,没有进行过一次赦免。然而,秦二世继位不久赦免的制度就再次出现,秦二世元年十月“大赦罪人”。秦二世用“流罪”一词就是为了强调自己与秦始皇在对待罪人上的不同,秦始皇没有赦罪人,他就把所流传下来的罪全部赦免。
综上,“流罪”并不是某一类的罪,它可以解读为秦二世以前所流传下来的所有的罪。

五、“德惠”政策

文告说:“朕将自抚天下。吏、黔首,其具行事已,分县赋援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亟布。”《说文》曰:“抚,安也。”“县赋”是国家政权向人们徵收的一种财政收入,包括“算赋”、“口钱”和“更赋”三项。黄今言先生指出,秦汉时期,按丁、口征赋的法定常制赋目,究其种务主要是“算赋”、“口钱”和“更赋”三项,算赋是对成年征课的人头税;口钱是对儿童征课的人头税;更赋是“戍边三日”的代役钱,凡不从役戍边者交纳一定的金额给官府,由官府雇人代役。[48]“援”是援助的意思,如《史记·鲁周公世家》记季文子说:“使我杀适立庶失大援者,襄仲。”注引服虔曰:“援,助也。仲杀适立庶,国政无常,邻国非之,是失大援助也。” [49]“细物”即细事,如《晏子春秋集释·内篇谏下》记晏子曰:“怨聚于百姓,而权轻于诸侯,而乃以为细物,君其图之。”注引卢文弨云:“物,犹事也。”[50]“劾”是一法律用语,即揭发的意思,如《史记·蒙恬列传》曰:“太子立为二世皇帝,而赵高亲近,日夜毁恶蒙氏,求其罪过,举劾之。”[51]赵高就是揭发蒙氏的罪过。文告这些内容体现了秦二世安抚天下,“德惠”吏、民的政策——分县赋援助民众,不要苛刻地揭发县吏细事上的罪过。
秦二世施行“德惠”政策,并不是有所转变,而是直接继承了秦始皇后期的政策。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逐渐以守天下的政策取代争天下时的政策。这一变化过程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刻石管窥一二:
二十八年琅琊刻石文:维二十八年,皇帝作始。端平法度,万物之纪。以明人事,合同父子。圣智仁义,显白道理。东抚东土,以省卒士。……匡饬异俗,陵水经地。忧恤黔首,朝夕不懈。
二十九年之罘刻石文: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着纲纪。外教诸侯,光施文惠,明以义理。
三十二年碣石刻石文:惠论功劳,赏及牛马,恩肥土域。皇帝奋威,德并诸侯,初一泰平。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地势既定,黎庶无徭,天下鹹抚。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
三十七年会稽刻石文:皇帝休烈,平一宇内,德惠修长。[52]
从始皇二十八年的“忧恤黔首”到二十九年“光施文惠”,三十二年“惠论功劳”、“惠被诸产”,再到三十七年“德惠修长”,秦始皇的“德惠”政策一步步得到确立。故而胡亥继位,颁下文告继续奉行这种政策。

六、余论

这篇官府文告的出土,可以让我们重新审视两个问题:一是对胡亥的评价问题。对胡亥的评价,大多数人一直沿用司马迁、贾谊等人的说法。如《史记·李斯列传》记胡亥诛杀大臣和诸公子之后说:
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又作阿房之宫,治直道、驰道,赋敛愈重,戍徭无已。于是楚戍卒陈胜、吴广等乃作乱,起于山东,杰俊相立,自置为侯王,叛秦,兵至鸿门而却。[53]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西汉贾谊说:
今秦二世立,天下莫不引领而观其政。……二世不行此术,而重之以无道,坏宗庙与民,更始作阿房宫,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赏罚不当,赋敛无度,天下多事,吏弗能纪,百姓困穷而主弗收恤。然后奸伪并起,而上下相遁,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自君卿以下至于众庶,人怀自危之心,亲处穷苦之实,鹹不安其位,故易动也。是以陈涉不用汤武之贤,不借公侯之尊,奋臂于大泽而天下回应者,其民危也。[54]
《史通·外篇·杂说上》也说:“秦之灭也,由胡亥之无道”。从以上阐释文告来看,这些对胡亥的评价是不恰当的。如司马迁说胡亥“赋敛愈重”,贾谊也说是“赋敛无度”,但文告提有“分县赋援黔首”;贾谊说“吏治刻深”,文告则说“毋以细物苛劾县吏”;贾谊说胡亥“刑戮相望于道”,但胡亥是为了巩固皇权,排除异己,诛杀了一些大臣和公子,牵连了其他官吏。胡亥的诛杀只是限于官吏上层,与百姓无涉,而说“天下苦之”就显夸张了。这点陈苏镇先生在《‘天下苦秦’辨》一文中揭示得更为明白,他说“天下苦秦”只是楚人为灭秦高喊的口号,秦人并无同样强烈的感受。[55]因楚人刘邦称帝,贾谊所说“天下苦之”很大可能是受到楚人这种口号的影响,而并没有反映史实。
二是秦亡的问题。上面引文说到司马迁认为因为胡亥诛杀大臣与诸公子,使“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又作阿房之宫”等原因导致了陈胜、吴广作乱。贾谊也说胡亥“作阿房宫,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赏罚不当,赋敛无度,天下多事,吏弗能纪,百姓困穷而主弗收恤”而导致“是以陈涉……奋臂于大泽而天下回应者,其民危也”。唐代刘知几则更为笼统地说“秦之灭也,由胡亥之无道”。显然司马迁、贾谊等人从个人身上寻求历史原因的做法是史识不明的嫌疑。陈胜起义的的直接原因就是违犯法令不得已情况下的举事,正史记载的非常明确, “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56]可见,陈胜起义举事是违法律令情况下避免受到处罚的应急行为,与胡亥并无直接联繫,可以说是历史偶然性的发生。
秦亡的根本原因是关东民心不安定,没有归附于秦。这从陈胜起义之后的情况即能说明。首先,陈胜起义后直到胡亥自杀,只是关东群雄揭竿而起,关中并未出现反秦暴动。秦二世元年,“山东郡县少年苦秦吏,皆杀其守尉令丞反,以应陈涉,相立为侯王,合从西乡,名为伐秦,不可胜数也。谒者使东方来,以反者闻二世。”[57]三年,“高前数言‘关东盗毋能为也’,及项羽虏秦将王离等巨鹿下而前,章邯等军数却,上书请益助,燕、赵、齐、楚、韩、魏皆立为王,自关以东,大氐尽畔秦吏应诸侯,诸侯咸率其众西乡。”可见到秦二世三年时都只是“自关以东,大氐尽畔秦吏应诸侯”,关中不见暴动。之后不久,“二世自杀”[58]。
其二,关东民心未归附,主要是六国旧势力没有归心于秦。这从陈胜揭竿后,关东六国的情况可以见出。赵国故地,赵王武臣得赵地豪杰拥立,“等从白马渡河,至诸县,说其豪桀,豪桀皆应之;乃行收兵,得数万人;号武臣为武信君。……八月,武信君自立为赵王”;魏国故地,魏王魏咎为“故魏诸公子也”,“故魏时封为宁陵君”[59];齐国故地,齐王田儋是“故齐王田氏族也”[60];燕国故地,燕王韩广乃“燕故贵人豪杰”拥立, “燕故贵人豪杰谓韩广曰:‘楚已立王,赵又已立王。燕虽小,亦万乘之国也,愿将军立为燕王。’……韩广以为然,乃自立为燕王。”[61]楚国故地,楚王熊心是故楚怀王之孙,项梁所立,“二世元年九月,世世为楚将项氏后裔项梁起兵,之后“乃求楚怀王孙心民间,为人牧羊,立以为楚怀王”[62]。韩国故地,韩王韩成是韩诸公子横阳君,乃韩国贵族张良所立,张良曾为此进言劝说项梁曰:“君已立楚后,而韩诸公子横阳君成贤,可立为王,益树党。”于是“项梁使良求韩成,立以为韩王”[63]。可见,陈胜起义后不久,关东六国旧势力纷纷起兵,接连複国。
关东民心的未归附,加之陈胜的揭竿,使得关东六国旧贵族利用这一形势而起兵複国。另外,“亡秦”谶语的广泛宣传,楚地的刘邦、项羽等人最终使谶语应验了。其实,早在秦始皇二十六年,鑒于关东民心的不安,丞相王绾曾建议封王填镇,“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群臣皆以为便”[64],但因李斯反对而放弃。在当时情况下,封王镇守燕、齐、楚应是恰当的措施,这样不但可以就近安抚民心,还可以更快应付突发事件,故而刘邦建立西汉,就吸取秦亡之鑒,大封诸侯王。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5月26日20:56。)
[1]转引自光明网:http://life.gmw.cn/2013-11/24/content_9584484.htm;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shuhua/2013-11/25/c_125754857.htm。
[2]《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8页。
[3]《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39页。
[4]《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8页。
[5]《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2页。
[6]《史记·封禅书》卷二八,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368-1370页。
[7]《史记·封禅书》卷二八,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366页。
[8]《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4页。
[9]《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卷九九,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720页。
[10]《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38页。
[11]《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67页。
[12]《史记·封禅书》卷二八,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370页。
[13]《史记·苏秦列传》卷六九,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243页。
[14]《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2页。
[15]《史记·封禅书》卷二八,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369-1370页。
[16]《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9页。
[17]《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24页。
[18]《史记·项羽本纪》卷七,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00-301页。
[19]《汉书·艺文志》卷三十,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33页。
[20]《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64页。
[21]《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64-265页。
[22]《史记·李斯列传》卷八七,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48页。
[23]同上。
[24]《史记·蒙恬列传》卷八八,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67页。
[25]《史记·李斯列传》卷八七,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52页。
[26]《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68页。
[27]《史记·李斯列传》卷八七,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52页。
[28]《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68页。
[29]《史记·李斯列传》卷八七,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49页。
[30]《史记·李斯列传》卷八七,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53页。
[31]《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68页。
[32]《史记·陈涉世家》卷四八,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950页。
[33]《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卷九九,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725页。
[34]《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47页。
[35]《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49页。
[36]《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60页。
[37]《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43、245、249页。
[38]《魏书·太武五王列传》卷一八,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26页。
[39][日]大庭修着,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6页。
[40]《史记·秦本纪》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14页。
[41]《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24-225、227、253页。
[4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4、82、107页。
[43]《史记·六国年表》卷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758页。
[44]《史记·秦本纪》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12、213页。
[45]胡晓明:《大赦渊源考论》,《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46]《史记·秦本纪》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19、213页。
[47]《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38页。
[48]黄今言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11、211页。
[49]《史记·鲁周公世家》卷三三,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536、1537页。
[50]吴则虞:《晏子春秋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63-164页。
[51]《史记·蒙恬列传》卷八八,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67-2568页。
[52]《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43、245、249、252、261页。
[53]《史记·李斯列传》卷八七,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53页。.
[54]《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83-284页。
[55]详见陈苏镇着:《两汉魏晋南北史探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14页。
[56]《史记·陈涉列传》卷四八,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950页。
[57]《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69页。
[58]《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73-274页。
[59]《史记·魏豹彭越列传》卷九十,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89页。
[60]《史记·田儋列传》卷九四,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643页。
[61]《史记·陈涉列传》卷四八,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956页。
[62]《史记·项羽本纪》卷七,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00页。
[63]《史记·留侯世家》卷五五,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036页。
[64]《史记·秦始皇本纪》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38-239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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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秦二世-释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