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博士生)
比较《二年律令.钱律》简201:
盗铸钱及佐者,弃市。
与简204:
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1]
两条律文,可知简201的「弃市」,在简204抄成「死罪」。兹将出现异文的四种可能性罗列如表一:
表一

简201
简204
异文原因
现存简文
弃市
死罪

原文A
弃市
弃市
简204抄错
原文B
死罪
死罪
简201抄错
原文C
死罪
弃市
两简皆错
原文D
弃市
死罪
条文出入
ABC三种异文产生的可能原因皆应为书手抄错,其中以原文C出现的可能性最低。至于原文A与原文B,我认为原文A较可能是真正的原文,书手抄错的是简204,将「弃市」误抄成「死罪」。因为〈钱律〉简204-205的抄写状况尚有两点特别之处:一是将「司寇」抄成「司空」,另一是以「予爵」取代「拜爵」(《二年律令》常见「拜爵」,「予爵」仅见于此)。简204-205存在较多讹误,「死罪」二字为误抄的可能性也较大。
「弃市」与「死罪」的异文并非文字省略、通假、讹误所能解释,应理解为「弃市」与「死罪」两词内涵相近,故书手抄写两词时相互替换,造成不符原文的讹误。换言之,书手必须了解「弃市」与「死罪」的涵义,而且有意识地替换两词,才可能产生如此讹误,故书手应是懂法律的官吏。
《二年律令》是随葬品,以官吏为书手的可能似乎只有两种:第一,墓主生前便自行或请其他官吏抄写律令以为明器,故抄写心态较为随意,出现词语替换的现象。第二,《二年律令》是墓主生前自己使用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具有追求用语精确的特性,将「弃市」替换成「死罪」、或将「死罪」替换成「弃市」,内涵虽无大出入,却违反了引用原文的精确要求。虽然《商君书.定分》宣称「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2]睡虎地《秦律十八种.尉杂律》简199规定廷尉须「岁雠辟律于御史」。[3]但我们亦可推测实际情形并非如此一丝不苟。在某些时空环境下,基层小吏私自使用的律令文本,抄写可能只求达意,不求绝对精确;字词差异只要不影响文意理解,便在可接受的範围内。大量出土简帛典籍说明战国秦汉人抄写经典时,并非一字不易,里头存在大量的异文现象。[4]与之比较,律令抄写出现异文、脱漏、讹误,亦非过分奇怪之事。换言之,以随葬品居多的秦汉律令,虽有不少字句上的讹误、脱漏,却不一定是「貌而不用」的明器,仍可能是实用的法律文书。[5]实用的法律文书,只要不须呈报上级、不须校核,也就可能有所讹误。讹误与实用性两者并不矛盾,在特定时空下可以并存。
最后尚须考虑原文D,也就是书手可能并未误抄,现存简文如实反映了律令原文,简201「弃市」与简204「死罪」的异文是因为律令的文字本有出入。
王伟曾根据简204-205的内容与出土位置,主张两简可归入〈捕律〉。[6]此说若成立,简204-205就是〈捕律〉条文,而简201-202仍为〈钱律〉条文。由于简204「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明显徵引了简201,或可据简204推测简201原来亦作「盗铸钱及佐者死罪」。后来政府进一步限定死刑种类,修改〈钱律〉简201的「死罪」为「弃市」,却未将其他律篇如〈捕律〉简204的「死罪」一併修改为「弃市」。简201与简204的「弃市」与「死罪」异文,也有可能并非抄错,而是律令时代差异与修订不完整的反映。[7]
表二分析简201-202(下称律文A)与简204-205(下称律文B)的笔迹差异,可为律文B归入〈捕律〉之说增添一证。[8]
表二:

律文A
律文B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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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表三:
律文A
律文B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由于图版清晰度的限制,仅能选取上表所列的部分字形加以分析。首先可注意两点书写习惯差异:第一,律文B的「复」(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得」、「律」(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相较于律文A的「得」,前者的「ㄔ」习惯拉长竖划,后者则无。第二,律文A与律文B的「告」字书写方式有别,律文A的「告」将下半部的「口」字竖划与上半部的竖划连成一笔书写,律文B则分成两笔。
进而比较「铸」、「钱」、「除」、「得」等字可知,律文A的结字多採纵势,它往往朝字的下方拉长竖划或竖鈎,使整个字呈现上下发展的长方形。为了因应拉长的字形,律文A上下字距也比较疏朗;律文B则相对显得紧迫和局促。此外可见律文A笔划粗细较一致,横划不太强调「蚕头雁尾」的笔法;反之,律文B的「盗」、「一」(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等字的横划有明显「蚕头雁尾」的造形。而律文A的「正」(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四」(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
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等字,还保留了圆形的趣味。总体而言,律文A保存较多篆书的趣味,书法较佳;律文B则更多地表现了隶书的笔法,书法也略逊一筹。这两条律文应非同一人所写,应分属于〈钱律〉与〈捕律〉。
但律文A与律文的书手不同、分篇不同,并非讹误说的有力反证。不同书手抄写不同律篇,似乎更可能产生文字讹误。因此本文探讨「弃市」与「死罪」异文的原因,仅有助于思考抄写法律文书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得出结论。
附记:本文为四分溪简牍读书会成果之一,是高震寰、蔡佩玲、张莅、林益德、游逸飞,〈张家山《二年律令.钱律》译注〉的部分内容,今先独立发表。译注全文将刊于《史原》复刊第3期(2012.9,台北)。
(编者按:[1]彭浩、陈伟、工藤元男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2007),页170-171。
[2] 蒋礼鸿,《商君书椎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卷5,〈定分〉,页141。
[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页65。
[4] 裘锡圭,〈谈谈上博简和郭店简中的错别字〉,收于氏着,《中国出土古文献十讲》(上海:复旦大学,2004),页308-316;徐富昌,〈出土文献新证与文献考察──兼论异文在文献诠释中的价值〉,《台大中文学报》第22期(2005,台北),页5-44。
[5] 明器说可参考[日]富谷至着,李力译,〈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竹简──特别是关于《二年律令》〉,收入卜宪群、杨振红编,《简帛研究二○○八》(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10),页296-310;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收入氏着,《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317-318。
[6]王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编连初探〉,原刊于「简帛研究」网(2003.12.21),后收入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页353-367。
[7] 里耶秦更名方改「公室」为「县官」,说明在秦统一前夕,秦律里仍存在「公室」这一秦惠王以后便应废弃不用的名词,故秦始皇统一天下后,须继续颁布诏令更易词彙。参游逸飞,〈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选释〉,收入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六辑,页87-104;游逸飞,〈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补释──《岳麓书院藏秦简[壹]》读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12.2.15),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40。
[8] 以下的笔迹分析,均承方令光学长指导。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644.html

以上是关于从“弃市”与“死罪”的异文现象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抄写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