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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谈汉初的尚书
(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硕士生)
近年《二年律令·秩律》为汉代历史地理与官制史提供了新线索。本文比较《秩律》与《汉书·百官公卿表》的中央职官,发现《秩律》中不见尚书,进而展开论述,尝试考索其原因。
《百官表》记载的职官已是西汉中后期的建制,某些职官在《秩律》的时代可能尚未设置,自然不会出现在其中。然而有些职官确定在汉初已设置,却未出现在《秩律》中。本文推测其原因可能有几种:其一是《秩律》的写法有略称。其二,有些职官可能在吕后当政时没有设置。其三,有些职官在当时没有秩级,因而没有列入《秩律》。当然,也不能排除现存《秩律》是摘抄本,或有阙简、漏抄的可能性。
《二年律令·史律》出现“尚书卒史”,证明尚书官署存在于汉初,然而却不见于《秩律》。本文推测,吕后主政时,为了方便深居禁中发号施令,可能一度不置尚书令丞,而以中谒者令兼掌尚书传递文书的功能。
关键词:二年律令 秩律 尚书 中谒者 吕后
一、前言
二、《二年律令·秩律》与《汉书·百官公卿表》的比较
三、《秩律》的时代已有尚书一职
四、《秩律》不列尚书一职的原因
五、结语
一、前言
《二年律令》近年是十分热门的研究材料,学者藉此解决与发掘了不少课题。其中《秩律》提供了汉初政治制度与历史地理的重要线索。以往学界对《秩律》的研究多偏重在秩级、汉初政区地理与具体官名的考证。本文则尝试比对《秩律》与《汉书·百官公卿表》提到的中央职官,发现某些官职不见于《秩律》,如少府属官里竟没有后来演变成重要机构的尚书。然而尚书早在秦代即出现,为何不见于《秩律》?本文试图略进一解。
若要讨论《秩律》中为何不见尚书一职,必须先检视通篇《秩律》的内容。因此本文先利用学界研究《二年律令》的成果,推敲《秩律》的行用时代及性质;再比对《秩律》与〈百官公卿表〉,尝试辨析《秩律》中不见某些职官的意义。接着本文的后半部分,将集中讨论汉初的尚书。《秩律》中虽不见尚书,但《二年律令·史律》中有“尚书卒史”一职,证明尚书官署存在于汉初。笔者以吕后时期的政治形势作为切入点,讨论吕后主政对制度的影响,试着藉此解释尚书未被列入《秩律》的原因。
在《二年律令》的释读上,本文主要参考2006年文物出版社的《二年律令》释文修订本、[1]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的《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2]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整理的《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3]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发表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译注》、[4]早稻田大学简帛研究会的《张家山第二四七号汉墓竹简译注(三)──秩律译注1》。[5]由于武汉本较完善,不但附有红外线图版,释文校注更吸收了较多新的研究成果,本文引用《二年律令》若无另外注明,皆採用武汉本。
二、《二年律令·秩律》与《汉书·百官公卿表》的比较
(一)《秩律》的文本性质及时代背景
《二年律令》标题的“二年”一般认为是指吕后二年(186BCE)。因为《二年律令·具律》简85提到吕宣王,同墓中所出的曆谱也到吕后二年为止,所以整理小组认为《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6]然而学界仍有不同看法。较有力的是高祖二年(205BCE)说,由张建国提出,[7]获得李力支持。[8]此说主张高祖二年萧何定律令就是《二年律令》的制定之年,其后自然有修订、增删条文,但律令主体由萧何完成。此外,还有惠帝二年(193 BCE)之说,如邢义田。[9]即使都是支持吕后二年说的学者,对《二年律令》性质的理解仍不尽一致。如周波、杨振红考察其中几篇律令的年代,推断《二年律令》应是吕后二年颁行的法典;[10]张忠炜却认为《二年律令》仅仅是吕后二年时所抄写、正在行用的律令彙编。[11]整体而言,儘管学界对《二年律令》的文本性质还有争议,但大多同意现存的《二年律令》仅是摘抄本,且包含高祖、惠帝、吕后的建制,其年代下限为吕后二年。
现存的《秩律》可能也是摘抄本,尚不能确定它是否完整。不过《秩律》提到的地名、官名隐藏了不少时代线索,目前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如高敏就据《秩律》中有高祖“长陵”推测它制定于惠帝初年,又说“卫将军”之名始于高祖时,所以高祖时已定此律。[12]周波则反驳高敏之说,他从沛、酇、城父侯国的设置时间推测《秩律》颁行于吕后元年四月以后,但又指出律文也包含了高帝六年至十二年(201- 195BCE)、惠帝三年至六年(192-189BCE)等不同年代的建制。[13]再从《秩律》中提到的县名来看,虽有不少县承秦而置,但範围只及于十七郡,反映出当时汉廷能管辖的地域有限。[14]此外更有高祖、惠帝时新设的县被增补进《秩律》,晏昌贵因而推测《秩律》在高祖时即有旧本,在抄写时又补上惠帝、吕后时期的变动。[15]辛德勇则指出《秩律》里提到的西北边区十二县应分属九原、云中二郡辖下,这是高祖十一年(196BCE)划定的。[16]总之,《秩律》的律文有汉承秦制,有高祖建制,有惠帝、吕后时代的变动,反映出律令的制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17]
本文要特别强调的是,学界已指出《二年律令》有一些条文的制定和吕后有关,[18]吕后可能也对《秩律》发挥了不小的影响。最明显的影响是长信宫的属官不少。《秩律》里以“长信”为名的职官如下:
(1)二千石:长信詹事。
(2)千石:长信将行、[19]长信谒者令。
(3)六百石:长信掌衣、长信詹事丞、长信祠祀、长信仓、长信尚浴、长信谒者、长信私官、长信永巷。
(4)残简不知秩级者:长信宦者中监、长信永巷,长信食/、长信詹事私官长。[20]
此外,千石官中可能还有太僕属下掌皇太后舆马的中太僕。[21]在中央的千石之官不过九个,为太后服务的就有三个之多。[22]阎步克业已指出长信诸官“叠床架屋”,[23]长信詹事竟能和不少之后上升为中二千石的高官并列,这和吕后的特殊权势有关。
以上约略勾勒了《秩律》的形成时代,除此之外还要谈《秩律》的抄写问题。《秩律》虽然按照秩级排列,在秩千石、八百石、六百石的条文里,把县名排在中央职官前面,但更细緻的规则并不清楚。例如,属于同一郡的县大致上排在一起,但混入别郡属县的情况也不少。晏昌贵指出《秩律》六百石县份的排列以内史属县为首,接着由关中及于关外各郡的属县,最后终于云中郡属县,“从西北始,又以西北终”。不符这规则的“例外”多是惠帝时新设县,因此晏氏推测《秩律》在高祖时有旧本,而那些“例外”是吕后二年抄手抄写时补入的。[24]但是此说并不能解释所有“例外”,且由抄手补入也该有规则可循,为何不是把变动的县份按时代排在后面,而是分散抄入各处?辛德勇也已注意到《秩律》县份的排列并不完全依照属郡或地域顺序,但他尚不清楚其排列原则。[25]
《秩律》里中央职官的排列情形也类似。阎步克曾讨论二千石官以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居首的意义,他指出丞相之下为御史大夫,而廷尉掌司法,内史掌财政,三者在秦代都有较高的地位;在千石官里,“御史”还位于相国、丞相长史之前。他认为这种序列反映了秦的“尚法”,出现在汉初的《秩律》里,是“汉承秦制”的表现。[26]但这种说法也只能解释局部,无法推知其余二千石官的排序是否有意义。此外,在秩八百石、六百石的条文里,虽然大致上把从属于同一二千石的职官排在一起,但也有不少“例外”混杂在里面(参附表一)。前文曾提到目前所见的《二年律令》是摘抄,《秩律》的抄法也还有不少疑问未解,我们很难判断简文是否在哪里少抄了一两句,或者漏抄了几个字。更何况这些简文还有可能是明器,[27]更难去判断阙漏的部分是律文原来就没有,还是抄手选择不抄,抑或是纯粹漏抄。这是解读《秩律》的难处与限制。因此本文无意将《秩律》的排列规则当作论证的根据。[28]
(二)不见于《秩律》的职官
说明《秩律》的特殊之处后,再来和《汉书·百官公卿表》做一比较。《百官表》时代较晚,并不是很好的比较基準,但至少它是西汉时期官制较完整的纪录。班固自云〈百官公卿表〉是“略表举大分,以通古今”,他先叙中央职官,依“三公”、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排序,然后说明爵级,再来是地方上的诸侯国、州、郡、县之建制,并没有详细说明各官署属官的秩级。[29]《秩律》则为法律条文,基本上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官署都按照秩级排列,[30]朝官的部份不包括王国官,且有区分官职类别。[31]地方职官方面,没有提到郡名,[32]但以秩级将各县、道分等,同样也没有提及诸侯王国的建制。[33]虽然《秩律》与《百官表》的性质、写作手法不同,秩级也不尽相同,[34]但在中央官名上仍可做一些比较。在比较前,当然还要考虑到《秩律》有阙简的可能性,不过中央二千石官之前应无阙简,[35]二千石的属官称“令”的几乎都列于六百石,这部份阙简的问题也较不严重,应可拿来和《百官表》的“令”比较。[36]笔者试着将《秩律》以《百官表》的架构罗列(参附表一),两相比较后将不见于《秩律》者姑且称为“阙官”(参附表二)。这里将不见于《秩律》的二千石及其属官简述如下:
(1)没有丞相、相国,太尉及其长史。
(2)没有太傅,前后左右将军及其长史。
(3)二千石里没有宗正、治粟内史、将作少府、典属国、主爵中尉、詹事、将行、护军都尉。
(4)只有提到“二千石尉丞”、[37]长信詹事丞,[38]其余二千石丞的秩级阙如。
(5)奉常属官没有丞,太乐令丞,诸庙寝园食官令丞,廱太宰、太祝令丞,博士。
(6)郎中令属官没有丞,大夫、郎、中郎将、郎将、谒者。
(7)卫尉属官没有卫士、旅贲令丞。[39]
(8)太僕属官没有丞,大廏、骑马、骏马令丞,边郡六牧师菀令丞,牧橐、昆蹏令丞。
(9)廷尉属官没有廷尉正、左右监。
(10)典客属官没有丞,行人、译官令丞。
(11)没有宗正、丞,及其属官都司空令丞。
(12)没有治粟内史、丞,及其属官均输、平準、都内、籍田令丞。
(13)少府属官没有丞,尚书、符节、汤官、导官、若卢、考工室、左弋、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园匠令丞,中书谒者、黄门、钩盾、尚方令丞,诸署长、中黄门,御羞、上林、锺官令丞。[40]
(14)中尉属官没有中垒、都船令丞。
(15)没有太子太傅、少傅,太子门大夫、庶子、先马、舍人。
(16)没有将作少府、丞,及其属官石库、左右前后中校令丞。
(17)没有詹事,及其属官太子率更、家令丞,中长秋、食官令丞。
(18)没有典属国及其属官。[41]
(19)内史属官没有丞,廪牺、掌畜令丞。[42]
这些职官不见于《秩律》有几种可能。首先,丞相、相国本来就无秩级,此点阎步克论之甚详。[43]太尉、太傅、前后左右将军与丞相同为金印紫绶,[44]汉代不常置,在汉初可能也无秩级,因此不列入《秩律》中。其次,律文中的内史亦可指称治粟内史,如《二年律令·田律》简256云:“官各以二尺牒疏书一岁马、牛它物用稾数,余见刍稁数,上内史,恒会八月望。”此处内史就是指治粟内史。[45]秦国本设有管理公有财物、税收的“大内”,其长官称内史,就是后来的治粟内史。[46]治粟内史本由内史分化而来,其官较晚出。[47]阎步克也主张秩二千石的内史就包含掌京师的内史和掌穀货的治粟内史,[48]这也可以解释虽然不见治粟内史之名,八百石秩级中却有其属官太仓治粟与太仓令。[49]同理,律文中的少府可能也包含将作少府一职。秦汉时,常把将作少府、长信少府笼统称为少府,如史书中记载章邯掌管郦山徒隶就是将作少府的职务,但却名之为少府,[50]劳榦亦推测“将作少府之职乃由少府而分者”。[51]六百石秩级中有东园主章、大匠,[52]可能是少府或将作少府的属官。以此推测,律文中的中尉可能也包含主爵中尉。[53]
至于二千石官不见宗正,阎步克推测可能是一时的特殊情况,例如当时有职无人,甚至可能是吕后刻意压抑宗室之举。[54]《秩律》中有三百石的“李公主、申徒公主、荣公主、傅公[主]家丞”,《百官表》言“诸公主家令、门尉”皆属宗正,[55]可见《秩律》中应有宗正属官。史载宗正置于高祖七年(200BCE),[56]《百官表》云:“(高后二年)上邳侯刘郢客为宗正,七年(181BCE)为楚王。”[57]当时宗室也包含外戚,吕后并未因压抑刘氏而不置宗正。[58]总之,《秩律》中为何不见宗正还须更有说服力的解释。[59]
二千石官里也不见典属国、护军都尉、将行与詹事。典属国与护军都尉据《百官表》云皆为秦官。睡虎地秦简有《属邦》,[60]秦封泥有“属邦之印”。[61]二官在汉初并不清楚是否设置,[62]《秩律》也不见其属官。将行,《百官表》只笼统地说其为“秦官,景帝中六年(144BCE)更名大长秋”,注释说是皇后之卿,[63]并没有提到其属官。《秩律》千石有长信将行,六百石有詹事将行,但既冠长信、詹事为名,则较有可能属詹事与长信詹事。六百石的长秋中谒者、长秋谒者令或许服侍皇后,可能属将行,也有可能和詹事底下的中长秋有关。詹事,《百官表》云“掌皇后、太子家”,注释云“皇后、太子各置詹事,随其所在以名官”,掌太后宫的称长信詹事。[64]《秩律》二千石里有长信詹事,六百石里有长信詹事丞、詹事丞,然而却没有皇后、太子詹事。综观《秩律》通篇,长信宫官虽不少,却似乎缺皇后宫官、太子属官。据《汉书》所载,高帝九年至十二年(198-195BCE)叔孙通为太子太傅,[65]高帝十一年张良为太子少傅,[66]可见汉初有太子时曾置此二官。在《百官表》中太子太傅、少傅秩二千石,若有设置理应出现在《秩律》中。或许当时在位的少帝年纪尚幼,并未立皇后、太子,因而造成两者属官缺乏。[67]
有些二千石的属官也未出现在《秩律》中。这也有可能并非是现存《秩律》的阙漏,而是某些职官后起,在汉初尚未设置,但《百官表》没说清楚。例如卫尉属官没有卫士、旅贲令丞,可能反映了汉初的宫卫体系与《百官表》记载的不尽相同。在《秩律》中提到的卫尉属下有千石的卫尉司马、八百石的公车司马、六百石的卫尉候和百廿石的卫尉士吏,是以司马、候、士吏的军制来管理的。除此之外,阎步克推测二千石的卫将军是类似于中尉、卫尉的常设卫戍之职,[68]其属下有八百石的卫将军长史、六百石的卫将军候、百廿石的卫将军士吏,和卫尉属官相似。再如《秩律》里太僕属官不多,也可能是由于汉初马政尚未发达。《史记·平準书》就说:“汉兴,接秦之獘,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饟,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69]又说到景帝时才“益造苑马以广用,而宫室列观舆马益增脩矣”。[70]此外,疑为典客属官的只有六百石的大行走士,秦封泥有“行印”或与其有关,[71]此职也不见于《百官表》。
《百官表》记载的少府属官也有不少未见于《秩律》(参附表二)。《秩律》提到的少府属官有八百石的外乐,[72]六百石的宦者、中谒者、太官、寺工、[73]右工室、[74]都水、[75]御府、御府监、大匠、官司空、[76]居室、西织、东织、内者、永巷、乐府、内官、上林骑,[77]三百石的太医,和阙简不知秩级的未央宦者、宦者监、僕射、未央永巷、永巷监、永巷、未央食官、食监(参附表一)。《史记·秦始皇本纪》有“佐弋”,即《百官表》的左弋。[78]吕后八年有襄平侯纪通尚符节,即符节令。[79]但左弋、符节皆不见于《秩律》。相家巷秦封泥有左司空印、左司空丞、东园大匠、御羞、上林禁印,[80]然左右司空、东园匠、御羞、上林令丞也不见于《秩律》。文献和秦封泥显示秦代已设的少府属官不见于《秩律》,可能是汉初未设,也有可能是现存《秩律》本来就不完整。
有些二千石属官见于《二年律令》其他律篇(参附表三),或据文献记载在汉初已设,但却没列入《秩律》,可能是没有秩级的缘故。如奉常属官没有博士,据阎步克的研究,博士在汉初尚无秩。[81]阎步克也以惠帝诏书中提到的“宦皇帝者”来解释《秩律》有郎中令、中大夫令、中谒者令,但却无其属官郎中、中大夫、谒者,也没有太子属官的现象。[82]他认为中大夫、郎官、谒者、太子舍人四类为宦皇帝者,这些人是皇帝近侍,还具有私属的性质,也没有固定职掌,不同于公领域的“吏”,因而原先没有禄秩。后来他们才以“比秩”的形式纳入“吏”的队伍中,所以《百官表》提到大夫、郎官、谒者的秩级皆为比秩。[83]
总而言之,《秩律》比《百官表》少了某些职官的原因极其複杂。有些职官在汉初已设置,但尚无禄秩,不必列入《秩律》,这包括宦皇帝者。[84]某些二千石官可能以一名兼称二职,如内史、少府、中尉也指称治粟内史、将作少府、主爵中尉。某些汉初已有的职官未出现在《秩律》中,如太子太傅、少傅,可能是因吕后当政时特殊的政治情况而未设。还有一些职官可能在汉初尚未设置,或其建制与《百官表》记录的西汉中后期不同,所以《秩律》自然没有。此外,有的职官明明出现在《二年律令》其他律文中,如廷尉正,[85]却不知何故不见于《秩律》。当然,也有可能是现存《秩律》有阙简,或其本来就是不完整的摘抄本。那么究竟《秩律》中不见尚书是出于何种原因呢?下文将缩小範围,集中讨论《秩律》中不见尚书的问题。
三、《秩律》的时代已有尚书一职
“尚书”一职在秦代已存在。《战国策·秦策五》云:“文信侯相秦,臣事之,为尚书,习秦事。”[86]《吕氏春秋》中有“主书”,《通典》曰:“尚犹主也。”[87]主书即为尚书,又可称掌书。“书”字亦通疏、踈、疎,在东汉的《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中又作“主
司空-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谈汉初的尚书”,是掌管文书的职称。[88]《续汉书·百官志》和《通典》皆曰尚书令为汉承秦制。[89]《通典》云:“秦时,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发书,谓之尚书。”又云:“至秦,置尚书令。尚,主也。汉因之,铜印青绶。”“左右丞:秦置尚书丞二人,属少府。汉因之。”[90]《百官表》云:“僕射,秦官,自侍中、尚书、博士、郎皆有。”[91]《太平御览》引此段文字则言:“汉书百官表曰:‘僕射,秦官也。……僕射取所领之事以为号,若尚书则名曰尚书僕射。’”[92]按以上文献,尚书令、僕射、丞皆可能在秦时即设置,照理说在汉初已存在。
《二年律令·史律》简475、476曰:“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太史,太史诵课,取最一人以为其县令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壹并课,取最一人以为尚书卒史。”说明汉初有“尚书卒史”一职。《汉书·艺文志》则云:“汉兴,萧何草律,亦着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93]《说文》里也引了一段相似的文字曰:“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史。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大史并课,冣者以为尚书史。书或不正,辄举劾之。”许慎言此段文字出自“尉律”。[94]参照《二年律令》的时代与〈艺文志〉所言的“汉兴,萧何草律”,无疑在吕后二年之前中央政府里就有尚书这个机关。那么为何《秩律》没有把尚书列进去呢?
四、《秩律》不列尚书一职的原因
“尚”为主、掌之意,以尚为名的官职,负责职掌天子的某件事务,皆有固定职事,理应有秩级。《汉书·惠帝纪》有“宦官尚食”,注云:“应劭曰:‘宦官,阍寺也。尚,主也。旧有五尚。尚冠、尚帐、尚衣、尚席亦是。’如淳曰:‘主天子物曰尚,主文书曰尚书,又有尚符玺郎也。《汉仪注》省中有五尚,而内官妇人有诸尚也。’”[95]〈周勃传〉有“尚席”,亦居禁中。[96]五尚若设置在省中,则可能为宦官。[97]阎步克不认为“宦官尚食”是宦皇帝者,因为宦官有职事、有禄秩,也属于吏,《秩律》中亦列有宦官。[98]除了五尚,秦封泥还可见尚卧仓印、尚浴右般、尚浴寺般、尚犬、[99]尚帷中御、尚御弄虎、尚衣府印、尚冠、尚寇(冠)府印、尚浴、尚浴府印、尚佩府印、尚卧等官名。[100]《秩律》里也有冠“尚”字的职官,如六百石的长信掌衣、长信尚浴,为太后所居的长信宫属官。《宋书·百官志》与《通典》有“六尚”之说,即尚冠、尚衣、尚食、尚浴(《通典》作尚沐)、尚席、尚书,[101]将尚书与其他五尚并列,而尚衣(掌衣)、尚浴出现在《秩律》中,则尚书令应也有秩级。
如前述《二年律令》曾出现“尚书卒史”一职,可见尚书这个机关在当时是存在的,而尚书令丞又有秩级,应列入《秩律》中。那么《秩律》里为何没有尚书令?笔者在此提出一种推测:吕后主政时,可能没有设置尚书令,尚书官署或许统于日后改为中书谒者令的中谒者令。[102]中书谒者令为尚书与谒者两种官职的结合,因用中人担任,故加“中”字,全名为中尚书谒者令,杨鸿年等前辈学者早已辨之。[103]中书令即为中书谒者令的略称。因《续汉书·百官志》有这么一段话:“尚书令……武帝用宦者,更为中书谒者令,成帝用士人,复故。”[104]一直以来就有尚书令用宦者即称中书令的说法,但也有主张中书令和尚书令分别为两官者。[105]无论如何,《汉官仪》言“汉旧置中书官,领尚书事”近于实情。[106]中书与尚书的关係,大概就如王国维所言:“武帝虽置中书,不废尚书,特于尚书外增一中书令,使之出受尚书事,入奏之于帝耳。”[107]祝总斌支持中书即尚书的说法,他说中书令“下面办理具体事务的仍是尚书”。[108]李玉福主张中书与尚书为两官,但他考中书谒者令的职权,也包含“典领尚书众事”。[109]
尚书的职掌原为主管文书。臣民给皇帝的章奏由尚书呈上,皇帝发下的诏书由尚书下达,这些文书亦由尚书归档保存。[110]在汉初,尚书还没有对章奏提供建议的权力,直到受武帝重用前,其地位尚不高,此点学者已论之甚详。[111]由于在武帝以前诏书由御史起草、御史大夫发布,尚书几乎不见于记载,前人甚至有汉初未置尚书之说。[112]祝总斌推测武帝以前臣民所上章奏送入宫内,先交给御史中丞,再经尚书送交皇帝。皇帝审批后,一般下给丞相、御史大夫执行,而有些文书须交给御史大夫起草诏令,再经尚书送皇帝审定,然后由尚书登记,再交御史大夫发布。武帝时开始用近臣协助处理文书,后来发展出领尚书事的机制。[113]但获得权力的是领尚书事,尚书本身的主要职责依然是传递和保管文书。终西汉之世大抵如此,到了东汉,起草和下达诏令之权才完全转移到尚书。[114]山田胜芳则认为武帝始设尚书令、丞,但尚书只负责将皇帝的制诏下达给御史大夫,由其下的御史负责起草文书。虽然同时尚书也开始侵夺御史的起草权,但在此阶段其主要任务依然是传递文书。[115]综合上述二说可归纳出,西汉直到武帝时,尚书的职能主要是介于皇帝与御史间传递文书,正式起草诏书的是御史,发布诏书的是御史大夫。
然而尚书并不是省官,若无加官不能进入省中,[116]如果皇帝常待在后宫,皇帝和尚书之间就需要有人传递消息。汉武帝时常决事于禁中,所以以身边的宦官担任中书令,直接用近臣来处理尚书掌管的文书。那为何是把中谒者令改成中书谒者令,而不是让其他职官来处理尚书掌管的文书呢?因为谒者本来就能接受臣下文书,转交皇帝,亦能出传诏命,[117]以宦者担任的中谒者更方便进出省中。所以把中谒者令加上“中尚书”头衔,改成“中书谒者令”,即能同时负责典领尚书事和管理中谒者,[118]一口气掌握两条传递内外文书的管道。虽然中朝权力的膨胀、尚书职权的扩张都是武帝之后的事,中书谒者令领尚书也到那时才出现。但吕后掌权时的政治情势似乎也提供了若干让中谒者地位变得重要的条件。
在谈吕后时期的政治形势之前,先谈谈汉初的中谒者。汉高祖初起时,曹参、周勃、灌婴、石奋、靳歙都以中涓随高祖起兵。如淳曰:“中涓,如中谒者也。”颜师古曰:“涓,絜也,言其在内主知絜清洒埽之事,盖亲近左右也。”[119]高祖召见陈平时,“万石君石奋为中涓,受平谒”。[120]《史记集解》引如淳曰:“谒主通书,谓出纳君命。石奋为谒中涓,受陈平谒是也。《春秋传》曰涓人畴,《汉仪注》,天子有中涓如黄门,皆中官也。”[121]贾谊又说:“高皇帝与诸公併起……诸公幸者,乃为中涓,其次廑得舍人……。”[122]可见中涓是君主的亲信侍臣,[123]掌受谒通报,其职如中谒者。灌婴在高祖为沛公时是中涓,高祖为汉王后就拜为郎中,再拜为中谒者。但灌婴当了中谒者后并不是待在宫中受谒,而是跟随高祖征战各地。[124]估计他的职务性质还是和中涓类似,[125]只是沛公成为汉王,不再设中涓,[126]而是承秦制设了中谒者。[127]
除了中谒者外,高祖晚年还有“大谒者”襄章。《汉书·魏相传》云:“高皇帝所述书天子所服第八曰:‘大谒者臣章受诏长乐宫,曰:“令羣臣议天子所服,以安治天下。”相国臣何、御史大夫臣昌谨与将军臣陵、太子太傅臣通等议:“……中谒者赵尧举春,李舜举夏,儿汤举秋,贡禹举冬,四人各职一时。” 大谒者襄章奏,制曰:“可。”’”[128]这是高祖十年(197BCE)的事。[129]这段文字显示高祖在长乐宫下诏给相国、御史大夫,是透过大谒者襄章传递;相国、御史和群臣商议得出结论后,还是透过大谒者襄章上奏,由高祖批准。《二年律令·津关令》也有记录制诏的过程,当皇帝下诏要相国、御史施行或拟对策时,直接说“制诏御史”或“制诏相国、御史”。[130]《汉书·魏相传》的记载让我们得知,皇帝下达给相国、御史大夫的诏书中间透过大谒者传递。
此段记载的另一值得注意之处是大谒者和中谒者并存。魏向东认为大谒者即谒者僕射,而中谒者则以宦官担任,自有令、丞,前者属光禄勋,后者属少府,为两套机构。[131]山田胜芳则推测汉初谒者之长统称大谒者,到文帝时才出现谒者令,统领由宦官担任的中谒者,而士人担任的谒者则另设谒者僕射以统之。[132]笔者认为汉初大谒者底下的中谒者和谒者尚未有严格的阉人、士人之分。因为跟随高祖的一批中涓与灌婴皆非阉人,但他们承担了中谒者的职能,可见中谒者在高祖时不一定用宦者。其实“中”字是指禁中、省中,[133]并非只有宦官才能进入省中。中谒者与谒者的差异,起初应该不在于阉人与士人之别,而是在于受谒的地点不同。中谒者在汉初是高祖的近侍,可能在省门受谒;谒者似乎只在未央宫前殿的殿门受事,[134]不如中谒者亲近。
综合以上所述,《汉书·魏相传》提到的四个中谒者应皆统于大谒者襄章,而且这五人未必是阉人。顺带一提,《秩律》里分别有长秋中谒者、长秋谒者令,二官可能同属于詹事或将行,皆为服侍皇后之官。这两个谒者令底下分统的谒者,或许也未必就是士人与宦者之别,[135]而较有可能是负责受谒的地点有异。
前文提到高祖时中谒者多是士人,但到了吕后时,情况又不同了。吕后以女主之姿掌权,多半是要待在省中,且她不信任大臣,只宠信一个虚挂着左丞相之名,但实际上常居宫中的审食其。《史记·吕太后本纪》即说:“迺以左丞相平为右丞相,以辟阳侯审食其为左丞相。左丞相不治事,令监宫中,如郎中令。食其故得幸太后,常用事,公卿皆因而决事。”[136]〈陈丞相世家〉亦言审食其为“左丞相不治,常给事于中”,“及为相,居中,百官皆因决事”,而右丞相陈平则“为相非治事,日饮醇酒,戏妇女”。[137]这都表示吕后掌权时架空了丞相的职权,自己在宫中操控政事。为了方便吕后在宫中传递讯息,尚书负责的文书很有可能受中谒者或其他能进入省中的谒者管理。前文曾说《秩律》的制定可能受吕后颇大的影响,而在《秩律》中就有千石的长信谒者令、六百石的中谒者、长信谒者,[138]这些职官极有可能兼掌尚书传递文书方面的职能。
而根据文献记载,吕后掌权时有一个中大谒者很活跃。《汉书·高后纪》言:“八年(180BCE)春,封中谒者张释卿为列侯。”[139]《史记·吕太后本纪》作“封中大谒者张释为建陵侯”,《集解》又引如淳曰:“百官表‘谒者掌宾赞受事’,灌婴为中谒者。后常以奄人为之,诸官加‘中’者多奄人也。”[140]可见这位中大谒者是个阉人。《汉书·荆燕吴传》里又有吕后所幸大谒者张卿。[141]《汉书·外戚恩泽侯表》言:“建陵侯张释,寺人。以大谒者劝王诸吕侯。(高后八年)四月丁酉封,九月,免。”[142]《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则作“建陵侯张泽”。[143]《汉书·匈奴传》又有“令大谒者张泽报书匈奴”之事,[144]据〈季布传〉,此事发生于惠帝时。[145]王先谦言:“古‘释’、‘泽’同字,‘释’其名也。‘卿’盖美称,若言某甫矣。”[146]则上述张释卿、张释、张卿、张泽实为同一人,此人为寺人,从惠帝时担任大谒者到吕后八年。[147]
《后汉书·宦者列传》有言:“及高后称制,乃以张卿为大谒者,出入卧内,受宣诏命。”[148]所谓“受宣诏命”,大概就如高祖时大谒者襄章的职掌。只是吕后以“女主制政,不出房闼”,[149]不方便像高祖时用士人担任中谒者,必须重用宦官。[150]仲长统《昌言》曰:“宦竖傅近房卧之内,交错妇人之闲。”[151]充分说明吕后重用中谒者的原因:身为女主必须要用阉人到省中“受宣诏命”。《秩律》中虽有好几个谒者令,且以长信谒者令秩级最高,但和史书所载比对,中谒者令应即文献里的中大谒者张释,最有可能统领尚书。
如果照上文所说,在吕后时尚书没有设令,甚至没有丞,而此时尚未有尚书郎,则尚书机构就可能只有僕射、尚书、卒史。山田胜芳曾推测,高祖、吕后时由大谒者担任上奏、受诏之职务,武帝时改由新设的尚书令丞负责。[152]这个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够确切。综合前文所言,大概可推测吕后和武帝一样时常待在省中,因此以中谒者令在省中与宫中之间传递文书讯息。中谒者令进出省内,将吕后的旨意传给宫中的尚书。而尚书这个机关的属吏在当时主要是卒史,其职掌可能是负责书写中谒者令经手的文书或口信,将其建档保管。然后再将诏旨传给御史大夫,由御史起草、御史大夫下达诏令。正式的批覆章奏和对外发布诏令都是御史大夫和丞相的职权,不是尚书、中谒者令的职责。吕后用中谒者令来传递诏令章奏,应该不是常态,只是因其以女主称制,一时的权宜而已。她并未如武帝调整体制增设中书谒者令。如果皇帝常出省外到殿中治事,即可亲自接触尚书、御史,不须透过宦官传递文书。[153]此时的中谒者令也不像日后的中书谒者令能在省内协助君主审批文书、谘询议政,吕后宠信的中大谒者张释并无弄权的实力与迹象。[154]
最后,还想略为讨论“尚书卒史”的问题。尚书令的属官有僕射、丞、尚书、郎、令史。秦至西汉已设置令、僕射、丞、尚书,此点争议较少。尚书郎可能到东汉才正式设置,西汉只是以郎给事尚书。[155]尚书令史也有到东汉才设的说法,[156]然而据前文所引《汉书·艺文志》、《说文》,应在西汉初年即有。[157]《二年律令·史律》中有尚书卒史,〈艺文志〉作“尚书御史史书令史”,是指尚书和御史的史书令史,即能写隶书的令史,[158]可见尚书令史的职掌和书写文书密切相关。《汉官仪》云:“能通苍颉史篇,补兰台令史。满岁补尚书令史。满岁为尚书郎。出亦与郎同,宰百里。郎与令史分职受书。”[159]虽是说东汉的事,但担任尚书令史的基本条件也是善书。东汉末年曹操〈选举令〉云:“国家旧法,选尚书郎,取年未五十者,使文笔真草,有才能谨慎,典曹治事,起草立义,又以草呈示令僕讫,乃付令史书之耳。书讫,共省读内之。事本来台郎统之,令史不行知也。书之不好,令史坐之;至于谬误,读省者之责。”[160]可见东汉的尚书令史只负责在收到尚书郎的指示后书写诏书,不参与诏书的起草,不为诏书的错误负责。虽然这是东汉的尚书令史之职,但或许能稍稍比拟西汉初尚书卒史之职掌。
但尚书卒史并不能等同于尚书令史。虽然比对《史律》和〈艺文志〉所引的律文,尚书卒史与尚书令史的要求都是善书,但卒史和令史还是有差别。西汉中期以前常见郡的大吏称卒史,而县吏则有令史。[161]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197-228记载的案例显示,县狱史办案的成绩“无害”,升为郡卒史,而县狱史和县令史是同官异称。[162]武帝时,中央有廷尉文学卒史、[163]大行卒史。[164]从前文引的《史律》简475、476即可看出,担任尚书卒史需要的条件比当县令史还要高。据文献记载,县令史属斗食、佐史之秩,不满百石;[165]而卒史则秩百石,[166]有些中央官署和三辅地区的卒史可达秩二百石。[167]综合以上所述,大致可以说在西汉中期以前,卒史的地位和秩级皆比令史高。但由于中央和地方皆有卒史与令史,且从西汉到东汉两者似乎都有变动,两者职掌的性质有何差别?尚待更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不敢轻易下论断。
五、结语
本文企图解释《二年律令·秩律》为何不见尚书。由于《秩律》为新出土材料,须先辨明其内容与性质,因此先从《秩律》谈起。本文先说明《秩律》受到汉初政治形势影响,接着将《秩律》与《汉书·百官公卿表》相比较,并推测某些职官不见于《秩律》的原因。最后大致归纳出几点:一、二千石的内史、少府、中尉可能就分别包含治粟内史、将作少府、主爵中尉,因而只写其一。二、《百官表》的一些职官在汉初可能尚未出现,例如太僕属官可能不像西汉中后期那么完备。三、有些职官在汉初曾设置,但可能于现存《秩律》行用时刚好未设,如太子太傅、少傅。四、有些职官在当时已设置,却未出现在《秩律》中,可能是因为没有秩级,如丞相这等高官与不属于吏的宦皇帝者。五、不能排除现存《秩律》有阙简或漏抄,或原来就是摘抄本。总而言之,某些职官不见于《秩律》的原因多种多样,限于材料,目前还难以完全解释。
本文接着以文献记载和《二年律令·史律》中的“尚书卒史”,证明尚书官署存在于汉初。且尚书令和其他以“尚”为名的官职一样应有秩级,理应列入《秩律》。因此本文设想《秩律》行用时,尚书官署虽存,但可能没有设令、丞。西汉在武帝到成帝这段期间以中书谒者令领尚书的建制,提供我们一些启发。吕后以女主之姿揽权,既不信任大臣,又多在省中,这种政治形势与武帝用中书谒者令掌管尚书时的情况相类。谒者的职能本有“受事”,不仅能把臣下文书转呈皇帝,亦能出传诏命;而以宦官担任中谒者,方便出入省中,更符合吕后的需求。《秩律》中有千石的长信谒者令、六百石的中谒者、长信谒者,这些职官都有可能兼掌尚书传递文书的职能。参照文献,其中又以中谒者令最有可能,因为吕后掌权时有一位中大谒者张释“出入卧内,受宣诏命”,很是受宠。但这只是一时权宜,并没有成为定制。
本文以特殊的政治情势来解释《秩律》中不见尚书之因,但仍留下不少问题尚待解决。例如阎步克讨论从无秩到比秩的官职,引了一段《续汉书·舆服志》注里记载的建武《禄秩令》:“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禄大夫秩皆二千石,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尚书、谏议大夫、侍御史、博士皆六百石,议郎、中谒者秩皆比六百石,小黄门、黄门侍郎、中黄门秩皆比四百石,郎中秩皆比三百石,太子舍人秩二百石。”[168]他认为此处提到的职官大多有从无秩到比秩的嫌疑,[169]其中就有尚书。不过这里的尚书指的显然不是千石的尚书令,而是指六百石的诸曹尚书。虽然笔者认为诸曹尚书和尚书令都不像是从无秩到比秩,[170]但尚书郎有没有可能是呢?西汉以光禄郎给事尚书,所以《百官表》无尚书郎之职,直到东汉才形成定制。[171]尚书郎既然是原本由无秩的郎官担任的职事,是否也经历了从无秩到比秩的过程?
此外,本文推测吕后主政时可能不置尚书令、丞,笔者倾向于认为此职在当时暂被废除。但尚书令、丞是常设的官职,也有可能其职未废,只是不派人担任。若如此,则表示一个职官“有职无人”的情况也会影响到汉代法律条文的制定。因证据不足,本文尚不敢做此推论。这个问题涉及汉代律令的稳定性,值得进一步研究。最后,还有前文提到的尚书卒史与尚书令史之差异,也需要更详尽的研究,才能使尚书组织的变化过程更为清楚。
*本文原刊于《史原》复刊第一期(总第二十二期)(2010,台北),页1-62。写作期间获邢义田、阎鸿中两位老师指导,并蒙游逸飞、李昭毅、李协展诸位学长帮助;刊于《史原》后,又蒙陈文龙、渡边将智二位先生指教,谨此致谢。此外,本文发表前曾于专题研究课、古代史讨论会报告;在《史原》发表会后,又于四分溪读书会报告,感谢与会的诸位学长姊指教。
(责任编辑:游逸飞)
附表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职官简表
说明:
1. 本表大体将《秩律》内容依照《汉书·百官公卿表》的架构罗列。
2. 秩级以括号加注在后,简号则标于各职官的右下角。
3. 推测其归属者标#号,重複列入者标*号。
4. 句号表示在简文里不相连。
5. 《秩律》并没有详细写出各职官底下丞、尉的设置情形。简442、450、464说某些千石官、八百石官、六百石官“有丞、尉者(秩)半之”,简466写某些三百石官“有丞、尉者二百石”。目前尚不能确定哪些官有丞、哪些官设尉,所以在这几根简的範围内,本表不明确写出各职官有设丞或尉。
中央官署
《二年律令·秩律》所见职官
《百官表》官署长官无秩级
相国、丞相
(1)丞相长史441、相国长史441(千石)
(2)丞相长史正444、丞相长史监444(八百石)
太尉
无
御史大夫
(1)御史大夫440(二千石)
(2)御史丞或御史长史441[172](千石)
太傅
无
前后左右将军
无
《百官表》官署长官秩中二千石
奉常
(1)奉常441(二千石)
(2)外乐449*。[173]长陵450(八百石)
(3)安陵452。太卜461,太史461,太祝461。都水461*。[174]祠祀462*,[175]太宰462(六百石)
(4)外乐*、长陵的丞、尉450(四百石)
(5)安陵、太卜、太史、太祝、都水*、祠祀*、太宰的丞、尉464(三百石)
(6)太医465*,[176]祝长465,黄乡长465*,万年邑长465*[177](三百石)
(7)太医*、祝长、黄乡长*、万年邑长*的丞、尉466(二百石)
郎中令
(1)汉郎中441(二千石)
(2)郎中司马443-444(千石)
(3)郎中司马丞444(四百石)
卫尉
(1)卫尉440(二千石)
(2)卫尉司马444(千石)
(3)公车司马449(八百石)
(4)卫尉丞444(六百石)
(5)卫尉候446(六百石)
(6)卫尉司马丞444(四百石)
(7)公车司马丞、尉450(四百石)
(8)卫尉候丞446(二百石)
(9)卫尉士吏471(百廿石)
太僕
(1)太僕440(二千石)
(2)中太僕442(千石)
(3)未央廄449(八百石)
(4)家马462。右廏463#。寺车府463#[178](六百石)
(5)中太僕丞、尉442(五百石)
(6)未央廄丞、尉450(四百石)
(7)家马、右廏#、寺车府#的丞、尉464(三百石)
廷尉
(1)廷尉440(二千石)
(2)廷尉丞444(六百石)
典客
(1)典客440(二千石)
(2)大行走士460#(六百石)
(3)大行走士#丞、尉464(三百石)
宗正
(1)李公主家丞472、申徒公主家丞472、荣公主家丞472、傅公[主]家丞472#[179](三百石)
治粟内史
(1)太仓治粟449#、太仓449(八百石)
(2)都水461*(六百石)
(3)太仓治粟#、太仓的丞、尉450(四百石)
(4)都水*丞、尉464(三百石)
少府
(1)少府令440(二千石)
(2)外乐449*(八百石)
(3)宦者461,中谒者461,太官461,寺工461,右工室461,都水461*,御府461,御府监461。云梦461#。大匠462*,[180]官司空462#。居室462,西织462,东织462。内者463,永巷463。乐府463。内官463。上林骑463#(六百石)
(4)外乐*丞、尉450(四百石)
(5)宦者、中谒者、太官、寺工、右工室、都水*、御府、御府监、云梦#、大匠*、官司空#、居室、西织、东织、内者、永巷、乐府、内官、上林骑#的丞、尉464(三百石)
(6)太医465*(三百石)
(7)太医*丞466(二百石)
(8)未央宦者466,宦者监466,僕射466,未央永巷466,永巷监466。永巷466#。[181]未央食官467,食监467 (在三百石之后,阙简不知秩级)
中尉
(1)中尉440(二千石)
(2)中尉丞444(六百石)
(3)武库461(六百石)
(4)中候446。骑千人446*(六百石)
(5)武库丞、尉464(三百石)
(6)中候、骑千人*丞446(二百石)
(7)中司马468。骑司马468*,中轻车司马468#(阙简,秩级不详)
《百官表》官署长官秩二千石
太子太傅、少傅
无
将作少府
(1)大匠462*。东园主章463(六百石)
(2)大匠*、东园主章的丞、尉464(三百石)
詹事
(1)长信詹事440(二千石)
(2)长信将行442,长信谒者令442(千石)
(3)中廄449(八百石)
(4)私府监461,长信掌衣461。长信詹事丞462。长信祠祀462,长信仓462。长秋中谒者462*,[182]长信尚浴462,长信谒者462,祠祀462*。长信私官462-463,长信永巷463。詹事丞463,詹事将行463,长秋谒者令463*[183](六百石)
(5)詹事私府长464(五百石)
(6)长信将行、长信谒者令的丞、尉442(五百石)
(7)中廄丞、尉450(四百石)
(8)私府监、长信掌衣、长信祠祀、长信仓、长秋中谒者*、长信尚浴、长信谒者、祠祀*、长信私官、长信永巷、詹事将行、长秋谒者令*的丞、尉464(三百石)
(9)詹事私府丞464(三百石)
(10)长信宦者中监466,长信永巷466。长信詹事私官长467,詹事祠祀长467,詹事廄长467(在三百石之后,阙简不知秩级)
将行
(1)长秋中谒者462*。长秋谒者令463* (六百石)
(2)长秋中谒者*、长秋谒者令*的丞、尉464(三百石)
典属国
无
内史
(1)内史440(二千石)
(2)长安西市458。都水461*。长安市461(六百石)
(3)长安西市、都水*、长安市的丞、尉464(三百石)
(4)长安厨长465-466(三百石)
(5)长安厨丞、尉466(二百石)
主爵中尉
无
护军都尉
无
不见于《百官表》
车骑尉
(1)车骑尉440(二千石)
(2)车骑尉丞444(六百石)
汉中大夫令
(1)汉中大夫令440-441(二千石)
卫将军
(1)卫将军440(二千石)
(2)卫将军长史444(八百石)
(3)卫将军候446(六百石)
(4)卫将军候丞446(二百石)
(5)卫将军士吏471(百廿石)
不明
(1)中傅442(千石)及其丞、尉442(五百石)
(2)中发弩445,枸指发弩445,中司空445,轻车445(八百石)及其丞445(三百石)
(3)未央走士460-461、诏事461(六百石)及其丞、尉464(三百石)
(4)卒长445(五百石)
(5)它都官长465(三百石)及其丞、尉466(二百石)
(6)六百石官的卫官464、校长464(百六十石)
(7)/室僕射467,室僕射太官467。长信食/宕三杨关467。月氏467。关中司马□□关司/468(阙简,秩级不详)
(8)□都官之稗官及马苑有乘车者469-470(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车者470(百廿石)
地方官署
《二年律令·秩律》所见职官
诸侯王
无
郡守
(1)郡守440(二千石)
(2)郡司马468*。备盗贼468#(阙简,秩级不详)
郡尉
(1)郡尉440(二千石)
(2)郡发弩445,司空445,轻车445(八百石)
(3)郡尉丞444(六百石)
(4)郡候446,骑千人446*(六百石)
(5)郡发弩、司空、轻车丞445(三百石)
(6)郡候、骑千人*丞446(二百石)
(7) 郡司马468*,骑司马468*(阙简,秩级不详)
关都尉
无
县、道令长
(1)县令/长444(千石),县丞444(四百石)
(2)县令/长450(八百石),县丞450、县尉450(四百石),司空450、田部450、乡部450 (二百石)
(3)县、道令/长464(六百石),县、道丞464,县、道尉464(三百石),田部464、乡部464(二百石),司空464(百六十石)
(4)道长465(五百石),道丞465、道尉465(三百石)
(5)黄乡长465*、万年邑长465*(三百石),县丞466、县尉466(二百石),乡部466(百六十石)
(6)县有塞、城尉者,秩各减其郡尉百石469。道尉469[184](二百石)
(7)司马、候、廄有乘车者471(百六十石);毋乘车者,及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车之乡部471-472(百廿石)
不见于《百官表》
备塞都尉
(1)备塞都尉440(二千石)
(2)备塞都尉丞444(六百石)
不明
(1)田部468、乡部468(二百石),司空468(二百五十石)[185]
附表二:《秩律》“阙官”列表
说明:本表大体依照《汉书·百官公卿表》的架构罗列。《百官表》明言武帝以后设置之官,在《秩律》的时代尚未设置,故不列入。
中央官署
《秩律》“阙官”
《百官表》官署长官无秩级
相国、丞相
相国、丞相
太尉
太尉及其长史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侍御史
太傅
太傅
前后左右将军
前后左右将军及其长史
《百官表》官署长官秩中二千石
奉常
奉常丞
太乐令丞
均官长丞
诸庙寝园食官令长丞
廱太宰、太祝令丞,五畤各一尉
博士
郎中令
郎中丞
大夫
郎
中郎将、郎将
谒者
卫尉
卫士、旅贲令丞
长乐卫尉
太僕
太僕丞
大廏令丞尉
骑马、骏马令丞
龙马、閑驹、橐泉、騊駼、承华五监长丞
边郡六牧师菀令丞
牧橐、昆蹏令丞
廷尉
廷尉正、左右监
典客
典客丞
行人、译官令丞
宗正
宗正及其丞
都司空令丞
治粟内史
治粟内史及其丞
均输、平準、都内、籍田令丞
铁市长丞
郡国诸仓农监长丞
少府
少府丞
尚书、符节、汤官、导官、若卢、考工室、左弋、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园匠令丞
胞人、均官长丞
上林中十池监
中书谒者、黄门、钩盾、尚方令丞
诸署长、中黄门
御羞、上林、锺官令丞尉
郡邸、衡官、斡官长丞
中尉
中垒、都船令丞,中垒尉
式道左右中候、候丞
《百官表》官署长官秩二千石
太子太傅、少傅
太子太傅、少傅
太子门大夫、庶子、先马、舍人
将作少府
将作少府及其丞、左右中候
石库、左右前后中校令丞
主章长丞
詹事
詹事
太子率更、家令丞
僕、中盾、卫率、厨廏长丞
中长秋、食官令长丞
将行
将行
典属国
典属国
内史
内史丞
铁官长丞
廪牺令丞尉
云垒长丞
主爵中尉
主爵中尉及其丞
掌畜令丞
[右]都水、铁官、廏、廱厨长丞
护军都尉
护军都尉
地方官署
《秩律》“阙官”
诸侯王
诸侯王国诸官
郡守
郡丞或郡长史
郡尉
关都尉
关都尉
道、县令长
亭长
乡游徼
附表三:其他《二年律令》、《奏谳书》所见职官表[186]
说明:《二年律令》、《奏谳书》里出现的职官,有些尚只知其名,未明其职掌。本表只就职官名称做一整理。
职官名称
所属律令:简号
备注
中央职官
相国、丞相
具律:102、117。捕律:148。置吏律:219。传食律:232。金布律:430。津关令:494、496、500、502、503、504、505、509、512、513、516、518、519、520、521、522、523、524。
不见于《秩律》
御史大夫
具律:102、117。捕律:148。置吏律:219。传食律:232。金布律:430。津关令:488、492、493、494、496、498、500、503、505、508、511、512、513、516、519、520、521、522、524。
御史
赐律:296。奏谳书:125、129、131。
不见于《秩律》
廷尉
置吏律:215。奏谳书:26、121、184、189、190、192、194。
廷尉正
置吏律:215。奏谳书:184。
不见于《秩律》
廷尉监
奏谳书:184。
不见于《秩律》
(廷尉)廷史
奏谳书:184、189、194。
不见于《秩律》
内史
置吏律:215。田律:256。津关令:496、502、507、509、512。
长信詹事
津关令:519。
太僕
奏谳书:26。
中大夫令
津关令:504。
中大夫
津关令:504。
不见于《秩律》
郎中令
津关令:504、513、514、515。
谒者
津关令:504。
不见于《秩律》
郎中
津关令:504。
不见于《秩律》
执盾
津关令:504。
不见于《秩律》
执戟
津关令:504。
不见于《秩律》
郎骑
津关令:513。
不见于《秩律》
中从骑
置吏律:217。
不见于《秩律》
外乐
奏谳书:106。
太史
史律:474、475、481、482。
太卜
史律:474、481、482。
太祝
史律:474、479、486。
史
史律:474、475、480、482、483、485。奏谳书:106、107、112、114、119。
不见于《秩律》
卜
史律:474、477、478、480、481、482、483、485。
不见于《秩律》
祝
史律:474、479、480、485、486。
不见于《秩律》
少府
奏谳书:49。
内官
具律:119。
尚书卒史
史律:476。
不见于《秩律》
云梦
津关令:518。
地方职官
备塞都尉
津关令:490、523。
诸侯王国丞相
津关令:516。
不见于《秩律》
诸侯王国御史
津关令:520、521、522。
不见于《秩律》
诸侯王国中大夫
津关令:521。
不见于《秩律》
诸侯王国谒者
津关令:521。
不见于《秩律》
诸侯王国郎中
津关令:522。
不见于《秩律》
郡守
置吏律:213、214、215。兴律:397。史律:474、481。津关令:507、509、518。奏谳书:49、51、53、54、56、58、60、61、67、68、74、75、77、84、125、129、154。
郡丞
奏谳书:67、74。
不见于《秩律》
(郡)卒史
奏谳书:67、74、124、228。
不见于《秩律》
郡尉
赐律:283。奏谳书:3、129。
都尉
奏谳书:1。
不见于《秩律》
都官令、长、丞
具律:104。
县道令、长、丞
具律:102、104、116。告律:130。捕律:140、144、145。户律:318、331。效律:347。津关令:488、489。奏谳书:1、8、17、28、36、69、75、92、97、106、119、134、135、143、227。
侯国相及其丞
奏谳书:63、64。
县尉
具律:102。捕律:140、144、145、147。钱律:201。奏谳书:2。
采铁长
奏谳书:56。
不见于《秩律》
(县令)舍人
奏谳书:70、80、82、83。
不见于《秩律》
(县)令史
告律:130。赐律:297。户律:328、332。史律:475、476。津关令:489。奏谳书:54、135。
不见于《秩律》
尉史
捕律:147。钱律:201。
不见于《秩律》
狱史
收律:179。奏谳书:7、17、26、61、63、75、92、97、130、197、203、227。
不见于《秩律》
从史
奏谳书:70。
不见于《秩律》
佐
史律:481。奏谳书:54、56。
不见于《秩律》
士吏
具律:101。捕律:144、147。钱律:202。奏谳书:61。
乡部
贼律:5。钱律:201。田律:247。户律:318、322、328、329、334。
田典
钱律:201。田律:247。户律:305、329。
(里)正、典
钱律:201。户律:329。置后律:390。奏谳书:197。
不见于《秩律》
啬夫
啬夫
田律:248。□市律:260。奏谳书:26(胡啬夫)、121(汧啬夫)。
官啬夫
贼律:5。捕律:147。收律:179。钱律:201、202。户律:332。
船啬夫
贼律:6、7、8。
将啬夫
均输律:225。
乡部啬夫
户律:328、329、334。
田啬夫
户律:322。
津啬夫
金布律:431。
邮人
行书律:265、273。津关令:491。奏谳书:60。
不见于《秩律》
校长
奏谳书:36、76、80、92。
求盗、捕盗
捕律:144。行书律:266。奏谳书:37、75、80。
门亭卒
行书律:266。
发弩
奏谳书:1、81。
髳长
奏谳书:78、79、92。
敦长(屯长)
均输律:225。
不见于《秩律》
方长
均输律:225。
不见于《秩律》
引用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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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xamination of the Office of the Imperial Secretary (尚书) in the Early Han Based on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秩律) of The Legal Texts of the Year Two, Zhang Jia Shan Materials
Huang, Yi Chun*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of The Legal Texts of the Year Two have provided new insights into the historical geography and history of the bureaucracy of the Han period. This study, by comparing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fices listed in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to the “List of Officials” of the Han Shu, reveals that the office of the Imperial Secretary is absent from the former, and offers further analysis into the possible reasons behind the omission.
The offices listed in the Han Shu were instituted sometime during the middle to late Western Han; it is possible that some offices simply did not exist yet when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was recorded. However some offices that we know with certainty were instituted during the early Han also are absent from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This study suggests three possible reasons for this. One, the terminology in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might be abbreviated. Two, some offices might not have existed during the reign of Empress Lü. Three, some offices during this period were not included in the emolument rankings, and would therefore not be listed. Of course,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are an abridged text, contain omissions, or copy errors cannot be ruled out.
The presence of clerks for the Imperial Secretary (尚书卒史) in the “Scribe Statutes” (史律) of The Legal Texts of the Year Two, confirms that the office of the Imperial Secretary did exist during the early Han, although it doesn’t appear in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This study proposes that Empress Lü may have avoided installing aides or clerks to the Imperial Secretary in a purposeful effort to retain tight control of communication from within the palace, delivering documents from the Imperial Secretary instead through the Director of the Palace Receptionist (中谒者令).
Keywords: The Legal Texts of the Year Two, Zhi-lü, Shang-shu, Zhong-ye-zhe, Empress Lü.
(编者按:[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以下简称《修订本》。
[2][日]“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三)》,《东方学报》第78册(2006,京都)。以下简称《三国本》。
[3]彭浩、陈伟、工藤元男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以下简称《武汉本》。
[4][日]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译注(一一)──秩律·史律》,《专修史学》第45期(2008,川崎),页31-119。以下简称《专修本》。
[5][日]早稻田大学简帛研究会,《张家山第二四七号汉墓竹简译注(三)──秩律译注1》,《长江流域文化研究所年报》第3号(2005,东京),页227-255。以下简称《早稻田本》。
[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页7。
[7]张建国,《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係》,《法学研究》第18卷第1期(1996,北京),页154-160。
[8]李力,《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评(1985.1-2008.12)》(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语文化研究所,2009),页345-364。
[9]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订补稿)》,2006/01/14、01/17刊于简帛网: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3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5。
[10]周波,《从三种律文的颁行年代谈〈二年律令〉的“二年”问题》,2005/05/09刊于简帛研究网,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5/zhoubo001.htm;杨振红,《二年律令的性质与汉代律令法系》,收入氏着,《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9),页36-82,本文原为《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係》,《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北京),页27-57。
[11]张忠炜,《二年律令年代问题研究》,《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北京),页147-163。
[12]高敏,《〈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开封),页32-36。
[13]周波,《从三种律文的颁行年代谈〈二年律令〉的“二年”问题》。
[14]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7),页353-361,本文原刊于《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上海),页45-49;晏昌贵,《〈二年律令·秩律〉与汉初政区地理》,《历史地理》第21辑(2006,上海),页41-51。
[15]晏昌贵,《〈二年律令·秩律〉与汉初政区地理》,页49。
[16]辛德勇,《秦汉政区与边界地理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9),页256-284。
[17]李力,《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评(1985.1-2008.12)》,页345-364。
[18]最常被提到的是前文所举的《具律》简85。此外,从《津关令》中亦可看到,长信詹事属下的汤沐邑、吕后外孙鲁王张偃享有一些特权。参彭浩,《〈津关令〉的颁行年代与文书格式》,《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郑州),页15-16。
[19]《修订本》、《三国本》皆作“长信□卿(?)”,《武汉本》据红外线影像改为“长信将行”。参彭浩、陈伟、工藤元男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页259-260。
[20]这些职官虽因残简而无法得知其秩级,但它们排在秩三百石后,以《秩律》的排列规则来看,有可能是三百石以下的职官。其中的“长信詹事私官长”一名,《修订本》和《武汉本》皆断为“长信詹事、私官长”。《三国本》则认为长信詹事在《秩律》开头已列入秩二千石,不应与私官长并列,此处可能是把“长信私官长”与“詹事私官长”并列成“长信詹事私官长”;或者“长信詹事私官长”亦可能为简462-463中六百石的“长信私官”之全名。本文採用《三国本》之断句。参“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三)》,页191。
[21]释文原作“□太僕”,第一个字不太清晰,《武汉本》认为是“中太僕”。参彭浩、陈伟、工藤元男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页260。检视图版确实可能为“中”字,其说可从。
[22]在中央的千石之官有御史【丞】、丞相长史、相国长史、□□、长信将行、中傅、长信谒者令、□太僕、郎中司马、卫尉司马,其中丞相长史、相国长史指的是同一职,故有九个。
[23]阎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页35-54,本文原刊于《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北京),页75-92;亦可参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页382-383。
[24]晏昌贵,《〈二年律令·秩律〉与汉初政区地理》,页41-51。
[25]辛德勇,《秦汉政区与边界地理研究》,页257。辛德勇在注脚里说:“关于《二年律令·秩律》中这些县份的排列原则,是一个饶有趣味且富有意义的问题,需要着意探求。”近来刘瑞透过研究松柏木牍里南郡各县的人口资料,指出《秩律》各郡下辖县份可能依人口多寡排列。但这份研究并未涉及《秩律》没有完全把同郡下辖县份排在一起的问题。参刘瑞,《汉武帝早期的南郡人口》,《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25卷第2辑(2010,西安),页141-148。
[26]阎步克,《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页1-19,本文原刊于《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北京),页86-99、190-191。
[27]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收入黄宽重主编,《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9),页13-126。
[28]本文不想预设《秩律》同一秩级内的职官排序一定有什么意义,例如反映其地位高低;或预设同一秩级内排在一起的职官彼此之间一定有什么关联,例如从属于同一二千石官。
[29][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点校本),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21-744。
[30]谢桂华,《〈二年律令〉所见汉初政治制度》,《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郑州),页10-12。
[31]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页293-300。
[32]郡守皆为二千石,不像县、道令长有秩级之差,所以不须列出各郡名称。
[33]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页353-361;晏昌贵,《〈二年律令·秩律〉与汉初政区地理》,页41-51。
[34]秩级的比较可参考谢桂华,《〈二年律令〉所见汉初政治制度》,页11-12;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页285-300。最明显的差别是,《百官表》有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秩律》只有二千石。
[35]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页293-300。
[36]若中央官署中称“令”的被列入六百石,则称“长”的秩级应更低。《秩律》较清楚提到中央官署称“长”的秩级有“太医、祝长及它都官长,黄乡长,万年邑长,长安厨长,秩各三百石”。其余如六百石的长信谒者亦可能为“长”,因长信谒者令已见于秩千石。此外,尚有五百石的詹事私府长,但此处疑有阙简,不知是否还有其他的“长”被列入五百石。因本文讨论的尚书称“令”,在《秩律》中多半被列入六百石,且六百石之后的秩级又有阙简,难于比较,故不处理《百官表》中称“长”的官署。
[37]《修订本》、《三国本》的简444皆云“二千石□丞六百石”,《武汉本》依红外线影像改为“二千石尉丞六百石”,并解释此条律文之意为二千石尉官的丞秩六百石。所谓“二千石尉官”包括廷尉、中尉、车骑尉、备塞都尉、郡尉、卫尉。《专修本》从《武汉本》之说。笔者认为此句也可释为二千石官底下的尉、丞皆六百石。有些二千石官底下设有尉,如《百官表》云奉常属官有“五畤各一尉”。然此说目前尚缺乏证据,故本文暂从《武汉本》之说。
[38]简462有“长信詹事丞”,列在秩六百石诸官里。
[39]吕后八年有长乐卫尉吕更始,见班固,《汉书》,卷3,〈高后纪〉,页103。但长乐卫尉也有可能在吕后二年以后才设置,还有可能包含在二千石的“卫尉”一名里(详见下文讨论),故此处暂不列入。
[40]《百官表》“水衡都尉”条云:“初,御羞、上林、衡官及铸钱皆属少府。”注引如淳曰:“锺官,主铸钱官也。”故将御羞、上林、锺官也算入汉初少府属官。见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35。
[41]典属国的属官在汉初不详。《百官表》云:“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候、千人。属官,九译令。”观其行文顺序,似九译令亦为武帝之建制。见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35。
[42]掌畜令丞为主爵中尉更名右扶风后的属官。《百官表》云主爵中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扶风,治内史右地”。则右扶风所辖地域亦为汉初内史的一部分,因此姑将其属官列入内史属官。见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36。
[43]阎步克,《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页13-17。
[44]《百官表》云:“太尉,秦官,金印紫绶,掌武事。”前后左右将军“皆周末官,秦因之,位上卿,金印紫绶。汉不常置,或有前后,或有左右”。太傅“高后元年初置,金印紫绶。后省,八年复置”。见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25-726。
[45]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订补稿)》。
[46]杨宽,《从少府职掌看秦汉封建统治者的经济特权》,收入氏着,《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页113-129;高恒,《秦简牍中的职官及其有关问题》,收入氏着,《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页1-48。
[47]阎步克,《史官主书主法之责与官僚政治之演生》,收入氏着,《乐师与史官》(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页33-82。
[48]阎步克,《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页10-13。
[49]简449原文为“公车司马大仓治粟大仓中廄”,《武汉本》读为“公车司马、太仓治粟、太仓、中廄”,本文採纳此说。此外,《专修本》读为“公车司马大仓、治粟大仓、中廄”,并指出“大仓”这个属官在不同官署里皆有可能设置,此说亦可参考。参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译注(一一)──秩律·史律》,页46-47。
[50]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济南:齐鲁书社,2007),页224。
[51]劳榦,《秦汉九卿考》,收入氏着,《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台北:艺文出版社,1976),页861-866。
[52]简462原文作“大匠官司空”,《修订本》、《武汉本》皆以为一官,《三国本》则据秦封泥有“大匠”、“宫司空”认为应作大匠、宫司空两官。见“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三)》,页187。此外,西安相家巷秦封泥中有大匠丞印、泰匠、泰匠丞印、宫司空印、宫司空丞等印文,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工作队,《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的发掘》,《考古学报》2001年第4期(北京),页509-543;刘庆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考略》,《考古学报》2001年第4期(北京),页427-452;周晓陆、刘瑞、李凯、汤超,《在京新见秦封泥中的中央职官内容──纪念相家巷秦封泥发现十周年》,《考古与文物》2005年第5期(西安),页3-15。因此本文採用《三国本》之说,但不确定大匠在汉初的归属,故于“附表一”中将之同时列入少府、将作少府属官。
[53]劳榦推测:“秦时列爵本由武功而设,故亦由中尉掌之,其后爵秩更由主爵中尉职掌,原非地方官,汉时以其官兼治内史右地,遂渐变为左扶风。”劳榦,《秦汉九卿考》,页865。
[54]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页298。
[55]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30。
[56]班固,《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页64。
[57]班固,《汉书》,卷19下,〈百官公卿表下〉,页753。
[58]吕后致力于刘吕结亲,他虽扶植吕氏势力,却没有以吕代刘的野心。相关讨论见傅乐成,《西汉的几个政治集团》,收入氏着,《汉唐史论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7),页1-35。
[59]廖伯源认为《秩律》所列二千石官数量太少,必有遗漏,如宗正、治粟内史即为《秩律》失载。参廖伯源,《汉初之二千石官》,收入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页369-378。
[6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65。
[6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工作队,《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的发掘》,页509-543;刘庆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考略》,页427-452。
[62]陈平与随何分别于高祖二年、高祖五年担任过“护军中尉”,或许和“护军都尉”相类。见班固,《汉书》,卷40,〈张陈王周传〉,页2041;卷34,〈韩彭英卢吴传〉,页1886。
[63]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34。
[64]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34。
[65]班固,《汉书》,卷43,〈郦陆朱刘叔孙传〉,页2129。
[66]班固,《汉书》,卷40,〈张陈王周传〉,页2035。
[67]吕后二年时惠帝张皇后尚在,但并未言少帝有皇后。参班固,《汉书》,卷97上,〈外戚传上〉,页3940。廖伯源也认为《秩律》颁布时无皇后、太子,故无詹事。见廖伯源,〈汉初之二千石官〉,页376。
[68]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页317-322。
[69][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点校本),卷30,〈平準书〉,页1417。
[70]司马迁,《史记》,卷30,〈平準书〉,页1419。廄的设置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变化,可参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页141。
[71]周晓陆、刘瑞、李凯、汤超,《在京新见秦封泥中的中央职官内容──纪念相家巷秦封泥发现十周年》,页3-15。
[72]奏谳书简99-123的案例有提到一个“故乐人”到外乐践更,可见外乐执掌与乐人有关。少府底下有乐府令、奉常底下有太乐令,皆与乐人相关,“附表一”暂将其置于奉常、少府属官。
[73]《百官表》中尉属官有寺互,初属少府,推测应为寺工之讹。参“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三)》,页191;彭浩、陈伟、工藤元男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页285。
[74]疑与考工室有关,《汉书·贡禹传》颜师古注云:“三工官,谓少府之属官,考工室也,右工室也,东园匠也。”见“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三)》,页186。
[75]《百官表》奉常、少府、治粟内史、内史的属官皆有都水长丞,“附表一”将都水重複列入四官属下。但《秩律》中的都水置于六百石,与其他的“令”并列,或许是都水令。
[76]简462原文作“大匠官司空”,本文採《三国本》之说,断为大匠、官司空,参注52的说明。但《三国本》认为官司空为宫司空之讹,未必尽然,本文暂不将“官”字改为“宫”字。
[77]上林在汉初属少府掌管,《武汉本》因而推测上林骑属少府。参彭浩、陈伟、工藤元男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页289。
[78]司马迁,《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页227、229。
[79]班固,《汉书》,卷3,〈高后纪〉,页102-103。
[8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工作队,《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的发掘》,页509-543;刘庆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考略》,页427-452。
[81]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页412-418。
[82]《秩律》为何没有太子属官,笔者于上文提出另一假说,即吕后二年时少帝没有立太子,所以也没设太子属官。
[83]阎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页35-54;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页370-407。
[84]阎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页35-54;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页370-407。
[85]《置吏律》简215有廷尉正,参照“附表三”。阎步克认为《秩律》简444八百石的“丞相长史正、监”应断为“丞相长史,正、监”。如此则当时分别有千石与八百石的丞相长史,还有八百石的廷尉正、廷尉监,可备一说。参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页423-425。
[86][汉]刘向集录,《战国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卷7,〈秦策五〉,页286。
[87][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8),卷22,〈职官四〉,页587。亦见于[南朝梁]沈约,《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卷39,〈百官志上〉,页1233。
[88]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收入氏着,《秦汉史论稿》(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7),页215-246;邢义田,《〈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再议──兼与俞伟超先生商榷》,《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1本第4分(1990,台北),页761-782。
[89][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点校本),志第26,〈百官三〉,页3596;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22,〈职官四〉,页587。
[90]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22,〈职官四〉,页587、592、598。
[91]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28。
[92][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据上海涵芬楼影印宋本複製重印),卷211,〈职官部九〉,页1010。
[93]班固,《汉书》,卷30,〈艺文志〉,页1720-1721。
[94][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台北:洪叶文化,1999年据经韵楼藏版影印),卷15上,页766-767。
[95]班固,《汉书》,卷2,〈惠帝纪〉,页85-86。
[96]班固,《汉书》,卷40,〈张陈王周传〉,页2061。
[97]张家山汉简的“宦”字指皇帝的近侍,不同于后世理解的“宦官”指去势的男子,现在有必要重新检讨秦汉文献中的“宦官”是否必定指“阉人”。萧璠认为“宦”字有两义,一为仕,二为在君主身边担任卑微杂役,西汉晚期人们就已经把“宦官”一词和第二义结合起来指涉阉人了。参萧璠,《关于汉代的宦官》,收入许倬云等着,《中国历史论文集》(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页563-612。此说似较真确。李开元则云:“秦汉时代,不管是‘宦人’、‘宦籍’,还是‘宦官’的用语,都没有指被去势的男人出仕宫内官职,也就是后代所谓的‘宦官’的语义。当时,被去势后的男人被称为‘奄(阉)人’,在宫中任职的阉人被称为‘宦奄(阉)’,定义非常清楚。”见李开元,《秦崩:从秦始皇到刘邦》(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10),页103;亦可参李开元,《赵高非宦阉说──补〈史记〉赵高列传》,2006/09/26刊于象牙塔网站:
http://www.xiangyata.net/data/articles/a03/742.html。
[98]阎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页38-39。
[9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工作队,《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的发掘》,页509-543;刘庆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考略》,页427-452。
[100]傅嘉仪,《秦封泥彙攷》(上海:上海书店,2007),页95-99。该书和《秦封泥集》皆收有释为“尚书”的封泥,另参见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页133。然而此二书收入的“尚书”封泥,其图版中的“尚”字皆残缺不清,无法确认,故不列入。
[101]沈约,《宋书》,卷39,〈百官志上〉,页1233-1234;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26,〈职官八〉,页742。
[102]《汉书·成帝纪》注引臣瓒曰:“汉初中人有中谒者令。孝武加中谒者令为中书谒者令,置僕射。宣帝时,任中书官弘恭为令,石显为僕射。元帝即位数年,恭死,显代为中书令,专权用事。至成帝乃罢其官。”见班固,《汉书》,卷10,〈成帝纪〉,页308。成帝的“罢其官”据《百官表》来看,其实是恢复为中谒者令。见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32。
[103]杨鸿年,《汉魏中书》,《文史》第2辑(1963,北京),页51-66;[日]鎌田重雄,《汉代の尚书官──领尚书事と録尚书事とを中心として──》,《东洋史研究》第26卷第4期(1967,京都),页113-137;中译见郑钦仁译,《汉代的尚书官──以领尚书事与录尚书事为中心》,收入郑钦仁译着,《中国政治制度与政治史》(台北:稻禾出版社,1996),页85-110;劳榦,《汉代尚书的职任及其与内朝的关係》,《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纪念李济、屈万里两先生论文集》第51本第1分(1980,台北),页33-51;魏向东,《两汉谒者官制初探》,《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2期(苏州),页97-103。
[104]范晔,《后汉书》,志第26,〈百官三〉,页3596。
[105]两方论点可参杨鸿年,《汉魏中书》,页51-66;劳榦,《汉代尚书的职任及其与内朝的关係》,页33-51;鎌田重雄着,郑钦仁译,《汉代的尚书官──以领尚书事与录尚书事为中心》,页85-110;陈启云,《两汉枢机职事与三台制度之发展》,收入氏着,《汉晋六朝文化·社会·制度──中华中古前期史研究》(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页197-232;李玉福,《西汉时期的中书官制度》,收入氏着,《秦汉制度史论》(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页189-202。
[106][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页140。
[107]王国维,《观堂集林》(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卷11,〈太史公行年考〉,页318。
[108]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页325。
[109]李玉福,《西汉时期的中书官制度》,页198-199。
[110]例如“故事”就保存在尚书官署,参邢义田,《从“如故事”和“便宜从事”看汉代行政中的经常与权变》,收入氏着,《秦汉史论稿》,页333-409。该文还提到“掌故”也保管故事。其实各官府都会有文书,本文讨论御史、尚书经手的是皇帝下的诏书、群臣上的章奏,是当时实际使用的行政文书,而不是已成旧事的“故事”(当然,旧的行政文书保存下来有可能变成故事)。掌故在太常、太史手下,可推测此职掌管某些旧章档案,不是现行诏令章奏的必经之处。从文献中也看不出掌故在实际行政运作上有发挥过什么大作用。
[111]如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页85-100;鎌田重雄着,郑钦仁译,《汉代的尚书官──以领尚书事与录尚书事为中心》,页85-110;陈启云,《两汉枢机职事与三台制度之发展》,页197-232;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页74-112;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页181-183、260-282。
[112]高祖十一年下诏,发布的程序为“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酇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沈钦韩曰:“是时未有尚书。则凡诏令,御史起草,付外施行,御史大夫为长,故径下相国也。”参[清]王先谦,《汉书补注》(台北:艺文出版社,1955年据清光绪庚子长沙王氏校刊本影印),卷1下,〈高帝纪下〉,页55。
[113]鎌田重雄着,郑钦仁译,《汉代的尚书官──以领尚书事与录尚书事为中心》,页85-110。
[114]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页81-82、96-134;鎌田重雄着,郑钦仁译,《汉代的尚书官──以领尚书事与录尚书事为中心》,页85-110。
[115][日]山田胜芳,《前汉谒者·中书·尚书考》,《集刊东洋学》第65号(1991,仙台),页57-71。
[116]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页74-112。
[117]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页322-331;鎌田重雄着,郑钦仁译,《汉代的尚书官──以领尚书事与录尚书事为中心》,页87-88。
[118]杨鸿年,《汉魏中书》,页53;李玉福,《西汉时期的中书官制度》,页198-200。
[119]班固,《汉书》,卷39,〈萧何曹参传〉,页2014。
[120]班固,《汉书》,卷40,〈张陈王周传〉,页2040。
[121]司马迁,《史记》,卷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页881。
[122]班固,《汉书》,卷48,〈贾谊传〉,页2233-2234。
[123][日]守屋美都雄,《关于汉高祖集团的性质》,收入氏着,钱杭、杨晓芬译,《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页103-141。
[124]班固,《汉书》,卷41,〈樊郦滕灌傅靳周传〉,页2080。
[125]汤其领认为中谒者是专为皇太后掌宾讚受事之官,还推测灌婴当中谒者时服侍的是高祖之母。见汤其领,《西汉中谒者制探论》,《史学月刊》2008年第11期(开封),页125-128。但读〈灌婴传〉即知,灌婴当中谒者时都随着高祖四处征战,如何能服侍皇太后?其说不可从。
[126]沛公成为汉王后,似乎不再设中涓。除了灌婴转任中谒者外,曹参、周勃迁为将军,靳歙迁骑都尉,惟石奋史书没有交代。见班固,《汉书》,卷39,〈萧何曹参传〉,页2015;卷40,〈张陈王周传〉,页2051;卷41,〈樊郦滕灌傅靳周传〉,页2086。
[127]相家巷秦封泥有“西方中谒”、“中谒者”,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工作队,《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的发掘》,页509-543;刘庆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考略》,页427-452。
[128]班固,《汉书》,卷74,〈魏相丙吉传〉,页3139-3140。
[129]王先谦,《汉书补注》,卷74,〈魏相丙吉传〉,页1390。
[130]彭浩,《〈津关令〉的颁行年代与文书格式》,页15-16。
[131]魏向东,《两汉谒者官制初探》,页97-103。
[132]山田胜芳,《前汉谒者·中书·尚书考》,页57-71。
[133]杨鸿年,《汉魏中书》,页52;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页1-33。
[134]吕后八年文帝欲入未央宫,有谒者把守端门。见班固,《汉书》,卷40,〈张陈王周传〉,页2055。
[135]皇后卿将行也是“或用中人,或用士人”,不一定由宦官担任。参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34。
[136]司马迁,《史记》,卷9,〈吕太后本纪〉,页400。
[137]司马迁,《史记》,卷56,〈陈丞相世家〉,页2060。
[138]阎步克推测六百石的长信谒者可能为“长信谒者长”。见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页381-383。
[139]班固,《汉书》,卷3,〈高后纪〉,页100。
[140]司马迁,《史记》,卷9,〈吕太后本纪〉,页405。
[141]班固,《汉书》,卷35,〈荆燕吴传〉,页1901。
[142]班固,《汉书》,卷18,〈外戚恩泽侯表〉,页683。
[143]司马迁,《史记》,卷19,〈惠景间侯者年表〉,页993。
[144]班固,《汉书》,卷94上,〈匈奴传上〉,页3755。
[145]班固,《汉书》,卷37,〈季布栾布田叔传〉,页1977。
[146]王先谦,《汉书补注》,卷3,〈高后纪〉,页66。
[147]另有一则史料须辨析。《后汉书·襄楷传》云:“汉初张泽为大谒者,佐绛侯诛诸吕。”然而协助大臣诛除诸吕者在《史记·吕太后本纪》作“宦者令张泽”,《汉书·张陈王周传》作“宦者令张释”。虽同名姓,官职却判然有别。中大谒者张释于吕后八年四月封侯,七月吕后崩,九月张释即免。若他助刘氏诛除诸吕有功,似乎不会在吕后死后立即失去侯位。笔者颇疑惠帝到吕后八年间担任中大谒者的张释为一人,而助刘兴居、夏侯婴除宫的宦者令张释为另一人。到了东汉襄楷的说法出,才让同名的两人被混在一起。见范晔,《后汉书》,卷30下,〈郎顗襄楷列传〉,页1083;司马迁,《史记》,卷9,〈吕太后本纪〉,页411;班固,《汉书》,卷40,〈张陈王周传〉,页2055。
[148]范晔,《后汉书》,卷78,〈宦者列传〉,页2508。
[149]班固,《汉书》,卷3,〈高后纪〉,页104。
[150]萧璠,《关于汉代的宦官》,页563-612。
[151]范晔,《后汉书》,卷78,〈宦者列传〉,页2509。
[152]山田胜芳,《前汉谒者·中书·尚书考》,页57-71。
[153]《樊哙传》言:“黥布反时,高帝尝病,恶见人,卧禁中,诏户者无得入羣臣。羣臣绛、灌等莫敢入。十余日,哙乃排闼直入,大臣随之。上独枕一宦者卧。”可见高祖有时也会待在省中不出,所以才需要大谒者襄章在长乐宫受诏沟通内外。见班固,《汉书》,卷41,〈樊郦滕灌傅靳周传〉,页2072-2073。
[154]张释曾促成诸吕封王,可是他的方式是“风大臣以闻太后”,而非直接建议吕后实行。见班固,《汉书》,卷35,〈荆燕吴传〉,页1900-1901。萧璠说吕后封张释为列侯,“主要是由于张释卿在奔走内外之间,对推动诸吕封王一事进行了穿针引线的工作”,“但他致力于这项活动并不是起于吕后的授意或暗示,而是自发的,看来吕后并没有打算用他做经常顾问的谋臣”。这是正确的分析,张释的功用在于“奔走内外之间”,而非协助吕后作决策。见萧璠,《关于汉代的宦官》,页601。
[155]严耕望,《秦汉郎吏制度考》,收入氏着,《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北京:中华书局,2006),页283-338,本文原刊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上(1951,台北),页89-143;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页129-132。
[156]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页119-120、132-133;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页109。
[157]相关讨论可参考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页276-278。
[158]段玉裁云:“《艺文志》曰‘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云史书令史者,谓能史书之令史也。汉人谓隶书为史书。”见《说文解字注》,卷15上,页766。
[159]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页142。
[160][汉]曹操,《曹操集》(北京:中华书局,1974),卷2,〈选举令〉,页34-35。亦见于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215,〈职官部十三〉,页1028;[清]严可均校辑,《全三国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北京:中华书局,1958),卷2,页1061。
[161]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6),页108-112、221-223。
[162]刘向明,《从出土秦律看县“令史”一职》,《齐鲁学刊》2004年第3期(曲阜),页51-54;高恒,《秦简牍中的职官及其有关问题》,页19。
[163]班固,《汉书》,卷58,〈公孙弘卜式儿宽传〉,页2628。
[164]班固,《汉书》,卷88,〈儒林传〉,页3594。
[165]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页223。
[166]班固,《汉书》,卷58,〈公孙弘卜式儿宽传〉,页2628。东汉也有百石卒史,见于“乙瑛碑”,收入毛远明校注,《汉魏六朝碑刻校注》第1册(北京:綫装书局,2009),页178-181。不过《秩律》中没有“百石”这一秩级,在中央职官里秩级比较低的是“都官之稗官及马苑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车者,各百廿石”。
[167]杨天宇,《谈汉代的卒史》,《新乡师範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7卷第1期(2003,新乡),页18-19。
[168]范晔,《后汉书》,志第30,〈舆服下〉,页3676。
[169]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页408。
[170]阎步克认为《秩律》中没有尚书是因其原本无秩级,但他并未提出有力的证据。见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页420。
[171]严耕望,《秦汉郎吏制度考》,页283-338。
[172]《秩律》原文作“御史丞相∥国长史秩各千石”,《武汉本》认为“相”前的“丞”字下脱重文符号,释文作“御史丞,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因《赐律》简296言御史比六百石,不应列于此处;御史丞才是秩千石,故应补一“丞”字。《早稻田本》认为此句的“御史”二字即指御史中丞,也就是御史中丞与丞相、相国长史皆秩千石。《专修本》认为若按《武汉本》的说法,在“丞”字后补入重文符号,应读成“御史丞相丞相国长史”,不通。所以不该补入重文符号,应直接释为“御史、丞相、相国长史”,即御史、丞相、相国三者的长史。阎步克的读法也和专修本相同,见氏着,《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页419。
[173]少府底下有乐府令、奉常底下有太乐令,皆与乐人相关。本表暂将其置于奉常、少府属官。
[174]《百官表》奉常、治粟内史、少府、内史属官皆有都水长丞,本表将都水重复列入四官属下。
[175]《百官表》詹事条下亦有祠祀,本表将其重複列入奉常、詹事属官。
[176]《百官表》奉常、少府的属官皆有太医,本表重複列入二官属下。
[177]黄乡、万年邑为高祖父母的陵邑,故暂列入奉常属官。
[178]右廄、寺车府似乎和掌管车马有关,因此列入太僕属官。
[179]《百官表》宗正属官有“诸公主家令、门尉”,故将诸公主家丞列入宗正属官。
[180]大匠不确定在汉初的归属,故同时列入少府、将作少府属官。
[181]简463秩六百石处已有长信永巷、永巷,简466在三百石之后又有永巷,今姑置于少府属官。
[182]长秋中谒者亦可能属将行,本表将其列入詹事、将行属官。
[183]长秋谒者令亦可能属将行,本表将其列入詹事、将行属官。
[184]此处的道尉指的应是属于道的塞尉、城尉。
[185]简468虽被整理小组置于秩三百石之后,但此处的田部、乡部、司空以秩级来看,应为千石县的属吏,可以置于简444之后。千石县不但缺少田部、乡部、司空的秩级,也缺少县尉的秩级,不知是否尚有脱漏。
[186]不包含《秩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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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司空-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谈汉初的尚书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