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振波-再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3-215的“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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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再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3-215的“尉”


(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博士生)
一《置吏律》简213-215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3-215:
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及吏迁徙、新为官,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皆得为驾传。县、道官之计,各关属所二千石官ㄥ。其受恒秩、气(饩)稟(廪),及求财用委输,郡关其守ㄥ,中关内史ㄥ。受(授)爵及除人关于尉ㄥ。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狱,狱无轻重关于正ㄥ,郡关其守。
“尉”在本律共出现三次,引起极大争议。本文认为“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的“尉”是指县级属吏,“授爵及除人关于尉”的“尉”是指郡尉与中尉,“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狱”的“尉”是指廷尉。“尉”三次出现所指涉的官职皆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论证请见下文。
二 县尉──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
《二年律令》的释读版本很多,但学界目前似乎都将“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连读成“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属尉”则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如《三国本》、《专修本》以为是指所隶属的尉,[1]《武汉本》则以为是指某种官名。[2]本文认为以上的理解都不尽妥善。
根据《尹湾汉墓简牍》〈东海郡吏员簿〉二正第二、三行,[3]东海太守有称“属”的属吏五人,东海都尉有称“属”的属吏三人。我们可知本律的“属尉”不一定要连读,“属”可以指郡级属吏。而县有县尉,东海郡每个属县、侯国在县令、县丞之后,都有“尉”的设置,本律的“尉”也可指县级属吏,“属尉”不必连读。本律“属、尉”之后尚有“佐”,也可在《东海郡吏员簿》找到“书佐”、“用算佐”等郡吏,“官佐”、“乡佐”、“邮佐”等县吏。既然“属、尉、佐”都能分别在尹湾汉牍中找到依据,将“属、尉”断开应是比较适宜的读法。[4]“尉”应指县尉,也可能泛指官名带有“尉”字的郡县属吏。
三 郡尉与中尉──授爵及除人关于尉
“授爵及除人关于尉”的“尉”有三种不同的解释:《零六年本》、《集释本》以为是廷尉,[5]李均明、于振波认为是县尉,[6]《三国本》、《专修本》则主张是郡尉或中尉。本文认为日本学者的意见较为允当。
本律从“县、道官之计”开始,都是县、道、都官等地方政府向不同的上级政府报告事务的规定。“县道官之计,各关属所二千石官”、“郡关其守,中关内史”里的“二千石官”、“守”、“内史”无疑都是县、道的上级长官。而这些上级长官还有“中央”与“郡”之别:“内史”是中央长官,“守”是郡的长官,“二千石官”则涵盖了“中央”与“郡”两种上级长官。因此我们可推论“关于尉”的“尉”同样也是县、道的上级长官,而“尉”应当与“二千石官”一样,涵盖了“中央”与“郡”两种上级长官。既为县、道的上级长官,官名又带有“尉”字的地方长官只有“郡尉”;官名带有“尉”字的中央长官则可能是与郡尉同掌军事的“中尉”。学者多已指出张家山《二年律令》仍保留浓厚的军功爵制、军国主义色彩,[7]掌管军事的郡尉、中尉在汉初拥有授爵与任官的管理权,并不令人意外。
四 廷尉──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狱
“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狱”的“尉”也有三种不同的解释:《零六年本》、《集释本》认为是廷尉,于振波主张是都官属吏,[8]《专修本》则以为是郡尉或中尉。本文认为“廷尉”之说较为可取。
本部分律文不易解释,因此于振波提出新说,认为“尉”与“内史”都是都官属吏。但尹湾《东海郡吏员簿》所列的官职仅有长、丞、令史、官啬夫、佐、亭长,并无“尉”与“内史”。将“内史”一职视为都官属吏,直是匪夷所思,故于振波又怀疑是“令史”等官名的笔误。为了解释律文,于振波还推测下文“狱无轻重关于正”的“正”是“属所二千石官”的简称。无论如何,于说显然未能圆满解决所有疑惑。
上节已指出本律自“县、道官之计”以下,是地方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事务的规定。换句话说,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力,只是须向上级报告。因此“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狱”,似乎是规定中央的“尉”与“内史”不要干涉都官的治狱之权,但都官仍要“狱无轻重关于正”,向上级报备。之所以特别规定,可能是因为都官为直属中央的地方特殊官署,过去由中央的“尉”与“内史”直接治狱;规定“尉”与“内史”不得治狱后,都官才获得独立的司法权力。因此“尉”、“内史”、“正”应该都是县、道的上级单位长官。“内史”是中央长官。“尉”既与内史并称,也应是中央长官,相似词例见于词例见于《二年律令·秩律》简441:“廷尉、内史”,似为此处的“尉”指廷尉之旁证。廷尉本为中央最高的司法长官,此处的“尉”指廷尉,并无不妥。既然“尉”指廷尉,“正”便应指廷尉正。张家山《奏谳书》简184的“正”也释为“廷尉正”。再参照楚制,包山楚墓墓主邵于振波-再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3-215的“尉”
于振波-再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3-215的“尉”为主管司法的左尹,随葬的司法文书简末常有称“正”的属吏署名。[9]楚国左尹、秦汉廷尉的属吏都有“正”,此处的“正”当以释作廷尉正较佳。
附记:本文原为四分溪简牍读书会《张家山〈二年律令·置吏律〉译注》的一段内容,今抽出修改增补,独立成文。《张家山〈二年律令·置吏律〉译注》由多位读书会成员共撰,将刊于《史原》复刊第1期(2010.9,台北)。
(编者按:[1] 见〔日〕“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二)》,《东方学报》第77册(2005,京都),页43;本文简称为《三国本》,下不另注页码。〔日〕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译注(五)》,《专修史学》第35-46号(2003-2009,川崎),页143;本文简称为《专修本》,下不另注页码。
[2] 见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2007),页214;本文简称为《武汉本》,下不另注页码。
[3] 见连云港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北京中华,1997),页79。下不另注页码。
[4] 但此说尚非定论。因为西北汉简似乎有一例“属尉”连读,指涉某种官吏。如《居延新简》E.P.F22:331:“秦恭……除为甲渠吞远燧长,代成则。恭属尉朱卿、候长王恭。”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北京:北京中华,1994),页220。
[5] 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2006),页37。本文简称为《零六年本》,下不另注页码。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北京:社科文献,2005),页144;本文简称为《集释本》,下不另注页码。
[6] 参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原载《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后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7),页87;于振波:《汉代的都官与离官》,收入李学勤、谢桂华编《简帛研究二○○二、二○○三》(桂林:广西师大,2005),页225-226。
[7] 参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收入氏着《军功爵制考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页268-284;廖伯源:《汉初郡长吏杂考》,《汉学研究》第27卷第4期(2009,台北),页61-82。
[8] 参于振波:《汉代的都官与离官》,收入李学勤、谢桂华编《简帛研究二○○二、二○○三》,页225-226。
[9] 参文炳淳:《包山楚简所见楚官制研究》(台北:国立台湾大学中国文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8),页106-108。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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