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再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0的“非吏及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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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再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0的“非吏及宦”


(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硕士生)
《置吏律》简210云:“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律文中的“非吏及宦”,《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二)》释为“非吏及非宦(不是吏,也不是宦皇帝者)”;[1]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亦将其译为“不是官吏、也不是宦皇帝者”,并认为这条律文的前半部分是针对吏或宦皇帝者作为推举人的情况,后半部分则是除此之外的情况。[2]
但《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二)》也提出另一种可能的读法:“非吏与宦(不是吏,与宦皇帝者)”,并指出“宦皇帝者”为皇帝的近臣,和官僚机构属于不同的系统,且可能无禄秩。[3]阎步克则进一步指出这些皇帝的侍臣一开始皆无秩级,后来才以比秩的方式进入官僚体系。在解读这条简文时,他认为保举者若身分为吏则免任,若身分为非吏则处以罚金及戍边,宦皇帝者则不但要免任,还要加上罚金、戍边。因为宦皇帝者服侍皇帝本是为了取得任吏的资格,他们所受待遇不如吏优厚,服侍皇帝、宿卫的辛劳则有过之;光是免任并没有让宦皇帝者蒙受多大的损失,因此要加上罚金和戍边,处罚的力度才能等同于吏的免任。[4]
《置吏律》简210的理解方式显然还有讨论空间。釐清“非吏及宦”指涉的对象,是正确解读《置吏律》简210的关键。在宦皇帝者不属于吏的前提下,除非简210里的“非吏”特指某一种身分别,不能包含宦皇帝者在内;[5]或者如阎步克所说“宦”的处分与“吏”及“非吏”皆不同,否则简文实在不必说“非吏”与“宦”都要罚金、戍边。“非吏”就包含了“宦”,既然处罚都一样是罚金、戍边,何必还要特别提出“宦”?只需直言吏的处罚为免任,非吏(包含宦)的处罚为罚金与戍边即可。然而简文本身其实读不出处罚有分吏、宦、非吏三种等级的意思,因此笔者认为简210的“非吏及宦”不能解为“非吏与宦”,而应解为“非吏及非宦”较合理。
以下笔者参考其他史料,论证此处的“非吏及宦”是指“非吏”及“非宦”。首先,《汉书·食货志》曰:“异时算轺车贾人之緍钱皆有差,请算如故。……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颜师古曰:“身非为吏之例,非为三老,非为北边骑士,而有轺车,皆令出一算。”[6]此处的“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指的是非吏比者、非三老、非北边骑士,也只在开头用了一个“非”字,与“非吏及宦”的句法类似。
其次,如前文所述,“非吏”有时候确实可以包含宦皇帝者在内。《传食律》简236-237云:“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这里的“宦皇帝者”适用的就是“使非吏”以下的规定。《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记载胶西王刘端建议朝廷重罚淮南王刘安身边的人,说:“论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皆当免,削爵为士伍,毋得官为吏。其非吏,它赎死金二斤八两,以章安之罪……。”这里的“非吏”颜师古注曰:“为近幸之人,非吏人者。”[7]也就是没有牵涉到谋反案的“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里面属于非吏的人,要罚以赎死金二斤八两。而非吏主要指的是“近幸臣”,此处的“非吏”即包含了“宦”。
最后,回到《置吏律》简210的律文来看,“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诚如专修大学的译注所言,是针对“能免任”的状况所作的处罚。这是一条惩罚“选举不实”的法律,如果被保举的人出问题,保举者常受牵连免任,在史书中常见。[8]针对不能以免任来处罚的保举者,才有必要作另一种规定,即“罚金四两,戍边二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简11-12也有类似的规定办法:“不当稟军中而稟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医(也),戍二岁。”前半部的规定针对能“废”(撤职永不叙用)的军吏;后半部的处罚则是针对不是军吏的人,因为不能处以免任,所以用“戍二岁”来代替。同样的,吏与宦都可以免任,只有“不是吏,也不是宦皇帝者”无法以免任来处罚。
那么有什么“非吏及非宦”者还有能力保举人为吏?就我们所知,爵高者如列侯应有这个资格。列侯常与二千石并列,成为皇帝谘询问政的对象。如高祖十一年立代国,诏“王、相国、通侯、吏二千石择可立为代王者”。[9]《汉书·汲黯传》曰:“濮阳段宏始事盖侯信,信任宏……。”任即保举之意。[10]东汉皇帝遇特殊状况直接下诏选举人才,列侯也拥有保举的权力,如《后汉书·安帝纪》云:“诏三公、特进、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守举敦厚质直者,各一人。”[11]综上所述,简210应解为保举者“不是吏,也不是宦皇帝者”的时候要处以罚金、戍边,而吏与宦皇帝者的处罚一样都是免任。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说明。《赐律》简291-293说:“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盐廿分升一。”此处的“不为吏及宦皇帝者”与“非吏及宦”的句法不同,指的是“不为吏者”与“宦皇帝者”。《赐律》简294言:“吏官庳(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这是说即使是吏也未必完全按照秩级来赏赐,如果吏的爵位所得赏赐比秩级所得还高,那就以简291-293之类的规定,比照宦皇帝者用爵位为受赏标準。若简291-293指的是“不为吏及不为宦皇帝者”,就不能与简294说的某些吏“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相对照了。
总之,就选举不实的处罚而言,宦皇帝者可以和吏一样用免任作为惩罚;但在受赏赐的时候,吏受到的待遇多以秩级来划分等级,宦皇帝者在这一方面则和不为吏的人一样,依爵位比照官吏的秩级来划分等级。这表示宦皇帝者虽然没有秩级,不属于吏,但其身分与吏依然有一些相似性。
附记:本文原为四分溪简牍读书会《张家山〈二年律令·置吏律〉译注》的一段内容,今抽出修改增补,独立成文。《张家山〈二年律令·置吏律〉译注》由多位读书会成员共撰,将刊于《史原》复刊第1期(2010.9,台北)。
(编者按:[1]“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二)》,《东方学报》第77册(2005,东京),页40-41。
[2]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译注(五)──收律·襍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专修史学》第39册(2005,川崎),页139-140。
[3]“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二)》,页24-25。
[4]阎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7),页35-54;《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9),页370-407。
[5]如三老、孝悌、力田这类人“非吏而得与吏比”,参见牟发松,《汉代三老:“非吏而得与吏比”的地方社会领袖》,《文史哲》2006年第6期(济南),页83-93。
[6][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点校本),卷24下,《食货志下》,页1166-1167。
[7]班固,《汉书》,卷44,《淮南衡山济北王传》,页2152-2153。
[8]“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班已论及此点,见《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二)》,页40-41。
[9]班固,《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页70。
[10]班固,《汉书》,卷50,《张冯汲郑传》,页2323。
[11][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点校本),卷5,《孝安帝纪》,页221。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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