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张家山汉简中的“偏捕”、“偏告”

也谈张家山汉简中的“偏捕”、“偏告”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也谈张家山汉简中的“偏捕”、“偏告”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也谈张家山汉简中的“偏捕”、“偏告”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在《商君书·筭地》中有这麽几句话:
(1)、故天子一宅,而环身资。民资重于身,而託势于外,挟重资,归家,尧、舜之所难也;故汤、武禁之,则功立而名成。
(2)、故圣人之为国也,民资藏于地,而托危于外。资于地则朴,托危于外则惑。民入则朴,出则惑,故其农勉而战戢也。
其中的这三个“偏”,注家或把它们分别理解爲“徧”、“邪”、“少”;[1]或把它们都释爲“徧”,[2]依我们理解,这几种解释都有问题。从文义上看,这三个“偏”都应该是一个意思,把它们分立三义,明显不合;如果把前两个“偏”理解爲“徧”,于文义倒是能说通,但后一个“偏家”理解爲“徧家”则甚难讲通。
我们认爲,这三个“偏”,应该是指“除己方之外的他方”的意思,何以言之?己方和他方犹如一直綫之二端,非己方一端即是他方一端,故若非己方而是他方即以“偏”言之。这样理解之后,(1)的“偏託势于外”即言“不是托势于己国而托势于他(外)国”;“归偏家”即言“不是归向己国而归向他(外)国”;(2)的“偏托危于外”即言“不是托危于己国而是托危于他(外)国”(犹“依托于外国则危”)。这样理解之后,文义颇觉顺畅。
由此我们不由的联想到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也出现过的一些“偏”字:
(3)、《二年律令·贼律》简1+2: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腰【1】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4)、《二年律令·盗律》简68+69: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完其妻子,以爲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捕;若告吏,吏【68】捕得之,皆除坐者罪。
(5)、《二年律令·盗律》简72+73:诸予劫人者钱财及爲人劫者,同居【72】知弗告吏,皆与劫人者同罪。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颇捕,若告吏,皆除。
(6)、《二年律令·告律》简130+131:令、丞、令史或先自【130】得之,相除。
其中的这些“偏”字,学者皆以爲难懂,陈伟先生曾整理过学者们对这些“偏”字的解释,大概有以下几种:
张家山汉简整理者把它们理解爲“徧”、[3]王子今先生理解爲“佐”、[4]何有祖先生理解爲“少数”,[5]陈伟先生在归纳了这几种意见后,对这裏的“偏”提出了一个新的解释,认爲它们指“共犯(或连坐者)中的任何一方”。[6]
现在我们有了《商君书》“偏”字的例证,便发觉张家山汉简中的“偏”最好也理解爲“除己方之外的他方”的意思。
(3)、(4)中的“偏捕”是指捕得除自己之外的其他罪犯,这裏的“偏捕”是同“自己捕捉自己,向官府自首”相对而言的。(3)“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是说“那些因谋反而连坐的人,如果能捕得谋反者,或者在谋反未发之前先向官府报告,连坐者只要有这两种行爲,都可以免除连坐者的罪行”。(4)“其妻子当坐者偏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是说“那些妻子、儿女应该连坐者如果捕得罪犯;或者向官府报告,官吏因此捕得罪犯,连坐者有这两种行爲,都可以免除连坐者的罪行”。
(5)“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颇捕若偏告吏,皆除”是说“劫犯离开,不到一天,知情人能够捕得一些劫犯或者向官府报告劫犯,有这两种行爲的,知情人都可以除罪”。这裏的“偏告”是指知情人向官府报告除作爲知情人的自己之外的其他劫犯,是同“自告”相对而言的,也就是说,知情人向官府“自告”自己知情的罪行还不能免罪,还要向官府“偏告”除自己之外的那些劫犯才能免罪,法律文书用字之严密,由此可见一斑。
(6)“令、丞、令史或偏先自得之,相除”是说“令、丞、令史或者先前自己得到了,令、丞、令史就可以免除罪行”。
 这裏再附带说一下张家山汉简中的“颇”字,它们有如下数例:
(7)、《二年律令·盗律》简71:相与谋劫人、劫人,而能捕其与,若告吏,吏捕得之,除告者罪,又购钱人五万。
(8)、《二年律令·盗律》简73: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捕,若偏告吏,皆除。
(9)、《二年律令·钱律》简201: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告,皆相除。
(10)、《二年律令·钱律》简206+207:盗铸钱及佐者,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相捕,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206】得之,除捕者罪。
(11)、《二年律令·钱律》简208:诸谋盗铸钱,有其器具未铸者,皆黥以为城旦舂。
我们曾在《秦简“柀”字释义》一文中探讨了汉简中的这些“颇”字的意义,认爲它们是程度副词,有“或多或少”的意思,[7]我们的这样理解虽然不能算错,但对词义的界定并不準确,以致有些学者对“颇”有“或多或少”之义提出质疑,如陈伟先生认爲“在《盗律》71~73号简中说:‘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数购之’。(单按,即本文例5)这裏所说的‘告’,是指上文‘若告吏’;而所说的‘捕’,是指上文的‘颇捕其与’。既然‘颇捕其与’的‘得者’可能是多,也就可能会是少,从而修饰‘捕’的‘颇’本身就不应该带有‘多’或者‘少’的意思。这与上面对于‘偏捕’之‘偏’的分析彼此印证。”并认爲“颇”也是“共犯(或连坐者)中的任何一方”的意思。[8]刘云先生则说:“5中的‘颇’(单按,即本文例7)若理解为程度副词,无论其是表示小部分还是大部分,都是建立在一个大前提下的,那就是‘相与谋劫人、劫人’的罪犯必须是四人以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当其中的一个罪犯告密的时候,能够剩下足够多的(至少三个)罪犯可以供官吏逮捕时能‘颇捕’(捕到小部分或大部分的罪犯),因为剩下的罪犯若低于三个的话,即一个或两个,是无所谓‘颇捕’的。而这个大前提是很荒谬的,因为用来瓦解犯罪团伙的法律却只适用于四个人(包括四个)以上的团伙是不可能的。”并且认爲汉律中的“颇”应读爲“果”。[9]
这些学者对“颇”字的新解,或许与我们对“颇”字的词义未界定明白有点关係,我们认爲刘钊先生在《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颇”》一文中对“颇”这一词的理解最爲準确,他说:“‘颇’……表示的正是难以弄清或不需具体说明的某种数量,如前所论,可以译爲‘有所’、‘有些’、‘一定数量’、‘多少’等。”[10]一言以蔽之,做爲程度副词的“颇”其实是一个表示不定数量或不定程度的副词,既可以表示多,也可以表示少,还可以表示数量并不清楚。在现代汉语中,表示不定数量或不定程度的副词常常使用“一些”、“多少”等词来表示,它们与“颇”字的用法相近。由此,我们在《秦简“柀”字释义》一文中所引的秦简的“柀(颇)”和汉简的“颇”诸例都应以刘钊先生的这种界定来做解释。
(编者按:[1]高亨:《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11月,第66-69页。
[2]张觉:《商君书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86-90页。
[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33、144、144、151页。
[4]王子今:《张家山汉简〈贼律〉“偏捕”试解》,《中原文物》,2003年第1期。
[5]何有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贼律〉、〈盗律〉、〈告律〉、〈捕律〉、〈复律〉、〈兴律〉、〈徭律〉诸篇集释》,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5月,第7页。
[6]陈伟:《〈二年律令〉“偏(颇)捕(告)”新诠》,“简帛”网,2009年2月1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90。
[7]单育辰:《秦简“柀”字释义》,《江汉考古》2007年第4期,第81-84转37页。
[8]陈伟:《〈二年律令〉“偏(颇)捕(告)”新诠》,“简帛”网,2009年2月1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90。
[9]刘云:《也说〈二年律令〉中的“颇”字——兼谈睡虎地秦简中的“柀”字》,“简帛”网,2009年2月1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91#_ftn2。
[10]刘钊:《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颇”》,《简帛》第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10月,第229-234页。刘钊先生此说承自徐朝华:《汉代的副词“颇”》,《纪念马汉麟先生学术论文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第55-75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198.html

以上是关于也谈张家山汉简中的“偏捕”、“偏告”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