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校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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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郭永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校读记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校读记
(首发)
郭永秉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我们前不久曾写了一篇小文,讨论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中的一些遗留问题。[1]最近抽出一些时间,把《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中的《二年律令》新释文与图版[2]进行了一次比较仔细的核对。我们不嫌细烦,把閲读过程中记下来的一些琐碎的意见按照此书所排的简序逐条写出,供研究者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爲了行文简便起见,我们将《二年律令与奏谳书》简称为“《二年》”,将《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3]称爲“原书”(为与《二年》的“红外綫图版”区别,将此书图版称爲“原图版”)。
1.《二年》93页9号简:“要(腰)斩,以匀(徇)。”原书释文同。此简“以”字以下折断,“以”下一字残泐较严重。不过从原图版看,在“匀”的左下角还有一道非常清晰的不可能属于“匀”的横笔(在红外綫图版上也可以看得出来,但不如原图版清晰),所以此字释“匀”很可能不正确,我认爲应该释为“均”。“匀”与“徇”古无相通之例,“均”与“徇”相通之例,可参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第79页[4]。
2.《二年》110页52号简“搴(塞)门”,注[四]已引周波“搴”字实本为“塞”字的意见(111页)。从两种图版看,周说显然是正确的,《二年》仍从整理本释文,是不可信的。即便认爲此字本确作“搴”,也应该写作“搴〈塞〉门”,原书误同。
3.《二年》115页65号简“胅体”,注[二]云:“胅,从图版和红外綫影像看,仅存右半,左半不清。估计整理小组是根据《贼律》二七号简‘胅体’之‘胅’释出。”(116页)从图版看,虽然所谓“胅”字左半略微模糊,但从此字佔简面大小及书写位置看,左半其实没有也根本容不下“肉”旁,所以此字当即“失”字。“失”下一字左半从“肉”,不从“骨”(此字亦见《二年律令》475号简等),原书误同。
4.《二年》115页66号简“盗发冢”,按所谓“冢”字本作“冢”,原书不误。此字亦见于《奏谳书》190号简,原书释“家”,《二年》已正确释为“冢”(374页)。
5.《二年》120页76号简“弗索”之“索”,原作从“宀”从“索”之字,此字《二年律令》多见,原书与《二年》皆多误为“索”字,如154号简、460号简等,也有少量是释对的,如《二年》264号简(198页)。
6.《二年》152页155号简“皆以取购赏者坐臧(赃)为盗”之“赏”,从原图版和红外綫图版都可以看出本是从“旨”的“尝”字。当释写作“尝(赏)”。
7.《二年》155页161号简“入奴婢县官,[县]官购之”,注[一]云:“又,《二年律令》多称‘县官’,推知本简‘县’下脱重文号,应补一‘县’字。”这种说法并不準确,从红外綫图版看,“县”字右侧的竹简略残,简文上下的“奴婢”、“县”、“购”等字皆损去右侧部分笔画,很有可能“县”下的重文号本来是有的,不应将竹简的残损造成的重文号缺失说成“脱重文号”;当然,按照《二年》释文的体例,简文作这样的释写还是可以的。
8.《二年》157页168号简“为谋(媒)者智(知)其情”,原书同(原书在“者”字下施逗号)。原图版用为“媒”之字不清晰;但从红外綫图版看,此字左半的“女”旁虽然损去小半,但还是极爲明显的,《二年》仍从原书释为“谋”,不可信。
9.《二年》181页225号简倒数四字“皆如□□”,原书将本简倒数第二字释为“关”,从红外綫图版看,应是可信的,《二年》缺释,似乎过于审慎。
10.《二年》183页229号简“释新成”、“释驾新成”,原书同。原图版用为“释”的两字,左半部分都很不清楚;但从红外綫图版看,此字很清楚是“绎”字。用“绎”为“释”,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甲种13号简背“乃绎(释)髮西北面坐”等。[5]附带说,秦汉简中多用“择”[6]、“泽”、“绎”等字为“释”,却不用“释”字,《秦汉魏晋篆隷字形表》74页“释”字下代表秦代跟西汉的第一格、第二格中一个例子都没有,[7]也反映了当时的用字实际情况。
11.《二年》189页247号简“修波(陂)堤”,原书同。原图版用为“堤”之字很不清楚,但从红外綫图版看,此字左半显然从“阜”旁,所以应释爲“隄”字。《说文·卷十四·阜部》:“隄,唐(小徐本作“塘”)也。”段玉裁《注》:“窊者为池为唐,障其外者为陂为隄。”因此“隄”是“陂隄”之“隄”的本字,《二年》仍从原书释“堤”,误。
12.《二年》192页251号简“穿穽”两见,原书同。从两种图版看,“穽”应释为“宑”,括注“穽”。
13.《二年》196页260号简“夺之死〈列〉”、“死〈列〉长”,原书逕释“夺之列”、“列长”,从图版看,原书的意见显然是正确的,此字左半所从,并非“死”所从的“歺”旁,而是“列”所从的“
郭永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校读记,与简文此字写法也完全相同,可证。“枸盾”应读为“钩(鈎)盾”,古书亦作“句盾”。“鈎盾”是汉代官署名称,《汉书·百官公卿表上》颜注:“鈎盾主近苑囿”,同书《五行志下》颜注:“句盾,少府之署。”汉少府属官有“鈎盾令”。“鈎盾发弩”,就是在鈎盾所设的发弩官。
21.《二年》269页455号简“蕩阴”,原书同。从图版看,“蕩”字当释为“簜”。
22.《二年》310页494号简“得随出入服迹穷追捕”,“迹”字原书释“迹”,从图版看,原书的释文是正确的。
23.《二年》320页513号简“为质〈致〉告居县”,原书同。在“质”后用尖括号括注“致”,不知有什麽道理。“质”、“致”皆端母质部字,古音相同,二者显然应该是通用字的关係,而不是正字和讹字的关係。
24.《二年》325页X一号简“亡盈(?)卒岁”,从红外綫图版看,《二年》怀疑为“盈”之字显然从“辵”旁,怀疑为“盈”字的理由是不足的。我怀疑此字似有可能是“过”字。
2008年4月4日草毕



[1]《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校读小记》,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www.gwz.fudan.edu.cn),2008年3月19日首发。
[2] 新释文和红外綫图版见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版。我们也同时参照了《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所附图版。
[3] 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4] 齐鲁书社1989年7月版。
[5]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210页。
[6] 参看裘锡圭:《说“河海不择细流”》,《裘锡圭自选集》,大象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191~193页。
[7] 四川辞书出版社,1985年8月版。
[8] 睡虎地秦简等有与此写法完全相同的“季”字,参看张守中撰集《睡虎地秦简文字编》,文物出版社1994年2月版,第219页。
[9] “指”字写法,看《二年律令》27号简。
[10] 参看张守中撰集《睡虎地秦简文字编》,第52页“盾”字条第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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