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二年律令》文本性质与题名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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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二年律令》文本性质与题名臆说


(文物出版社)

《二年律令》简1背有“二年律令”之题名。关于此“二年”的指向(即“二年”是哪一年)及其命名原理(即为什么要以“二年律令”题名)学界众说纷纭。[1]前一个问题的解决可採取根据特定律令条文的制定时间、汉初相关史实及同出《曆谱》(曆日)大致推定其时间範围的方法,而后一个问题的解决则需要对《二年律令》的文本性质作出回答。

一、《二年律令》题名诸说简评

如所周知,《二年律令》为汉初法律,则其时间上限不得早于萧何“为法令约束”的高帝二年。《二年律令》中有“明显属于吕后时的律文”(简85),“这种律文,到诸吕被诛、文帝即位后一定要被废除”[2],则其下限一般来说不得晚至文帝时期[3]。故学者几乎公认,“二年”必然处于高帝二年至文帝即位这一时段中。这一时段中显然存在高帝二年、惠帝二年、吕后二年等多个“二年”。不仅如此,廖伯源先生指出,吕后时以皇帝纪年,吕后不为皇帝,并无吕后纪年。惠帝至文帝间有二少帝:前者为吕后所杀,帝弘于文帝即位后见杀,二少帝皆不入帝系。《史记》、《汉书》以吕后纪年,盖以后追记前事。以《二年律令》书写简文之原意言,则当是“少帝二年”而非“吕后二年”。[4]既然当时以帝纪年,吕后时期又有二帝,那么所谓吕后时期实际上应存在两个“二年”,在目前的资料条件下还不能彻底排除“二年”是第二位皇帝(刘弘)的二年(盖为吕后六年,前182年)的可能性。[5]由此可知,这一时段中存在高帝二年、惠帝二年、少帝二年(吕后二年)、刘弘二年(吕后六年)等多个“二年”。但因同出《曆谱》止于吕后二年,所以仍可以说“吕后二年”要比刘弘二年的可能性大得多。
整理者根据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赠与其父的谥号、同出曆谱所记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推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6]此虽为通说,但显然至少失之过简。
张建国先生的高帝二年说认为,不需要特别注明的是开国皇帝的纪年,所以“二年”应为高帝二年。对此,张忠炜先生举出张家山M336汉墓之文帝“七年质日”[7]的反例。[8]其说可从。睡虎地秦简《编年记》中,先帝元年皆加谥号,时主元年则标注为“今元年”。[9]马王堆帛书《五星占·土星行度》记“元·秦始皇”、“·汉元”、“·孝惠元”、“·高皇后元”、“·元”,其中仅注明“·元”的是时主元年。[10]出土“质日”类简册中,岳麓秦简之秦始皇“中国古代史-《二年律令》文本性质与题名臆说
中国古代史-《二年律令》文本性质与题名臆说
七年质日”、“卅四年质日”、“卅五年私质日”[11]、关沮周家台30号秦墓之秦始皇“卅六年日”[12]、睡虎地M77汉墓之文帝“元年质日”、“七年质日”等[13]、银雀山汉简《元光元年曆谱》之武帝建元“七年视日”[14]都应理解为时主之“○年”而非开国皇帝纪年。可见,出土简牍所见“○年”,如非引述前事,一般都应是时主(皇帝或王侯)之“○年”,而不好理解为开国皇帝的纪年。但是,李力先生的高帝二年说颇具特质。其说认为,高帝二年“为法令约束”时,萧何将其制定的法律编纂为名为《二年律令》的法律彙编,“二年”是开始制定、编纂时间,汉王朝建立后将“二年律令”作为国家所编纂的律令彙编的名称,以纪念高帝“二年”始创法律。[15]易言之,在李力先生看来,《二年律令》于高帝二年制定、得名之时也是指时主之“二年”,但其后这一名称已成为符号化的专名,已经没有任何其他时间标识作用。仅从逻辑上说,应该承认,李力先生的高帝二年说已可自圆其说。
高敏先生的吕后二年说认为,《二年律令》中诸律令可能有不同的制定时间,《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总结在此之前诸帝所先后制定的汉律的汇抄。[16]张忠炜先生认为,《二年律令》书题是单篇律及令彙编抄录时追题之名,而非既有的国家法令称谓,“二年”可能是抄写年代的标识,而非律令制定的年代,似旨在说明这是当时社会正在施行或行用的律令。[17]但抄写年代与表示“当时社会正在施行或行用”的行用年代显然不能完全等同。
至此,需要细细回味李学勤先生的吕后二年说:涉及“吕宣王”的条文,是吕后元年始有的,到诸吕被诛、文帝即位后一定要被废除,所以“二年”只能是吕后二年,这便是卷中律令行用的年代。《二年律令》的抄写,即在此年或稍晚一些。律令颁布时间的下限,应由此来决定。[18]李学勤先生对与《二年律令》题名有关的三个年代——制定年代、行用年代、抄写年代——加以区分,并认为“二年”是行用年代。从《二年律令》的题名结构来看,行用年代无疑是最为合理的。

二、《二年律令》的文本性质与题名

上举“○年质日”与《二年律令》题名结构相同,都是“○年+专名”,其命名原理应该也相似。但所有的“○年质日”都不能理解为是以抄写之年命名,实际上出土简牍中所有以“○年+专名”题名的文书、簿籍(包括有年号者)也都不能理解为是以抄写之年命名。而由“○年质日”是某年使用的“质日”,似可推测,“○年律令”是某年某官使用的律令。众所周知,秦汉时期律令的立法权专属于皇帝,汉廷掌握全部律令并藏于“丞相、御史”府、“理官”等。律令书于简册,故不易大量複製,且不同官府或官吏尤其是层级较低或职能单一者不需要掌握全部律令,而只需掌握其处理政务需要的那一部分律令,此盖即所谓“用律”。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简186: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19]
可知“都官”自有“其官之用律”。[20]《敦煌汉简》简2027:
中国古代史-《二年律令》文本性质与题名臆说
中国古代史-《二年律令》文本性质与题名臆说龙勒写大鸿胪挈令津关[21]
可知龙勒县需要抄写“大鸿胪挈令”等,盖因“大鸿胪挈令”等为龙勒县需要使用的“用律”之一。睡虎地11号秦墓、龙岗6号秦墓、张家山247号汉墓的墓主人都是地方小吏,随葬律令的抄录对象并非是全部律令,而是某官“用律”。故应明确,先有“用律”这一对全部律令的制度层面的抄录或摘录,后有因抄录者个人喜好等原因对“用律”进行的非制度层面的抄录或摘录。
律令或时有增删修订,不同官府或官吏的“用律”亦应随之改变,如《二年律令》中即可见高帝晚年、惠帝、吕后时期增加或改动的条文。邢义田先生据上引《秦律十八种·内史杂》简文及《尉杂》“岁雠辟律于御史”推断,地方官吏使用的律令法规会有改变,须要经常校雠。[22]而里耶秦简中亦有“雠律令”的简文:
□年四月□□朔己卯,迁陵守丞敦狐告船官Ⅰ□:令史懭雠律令沅陵,其假船二中国古代史-《二年律令》文本性质与题名臆说
中国古代史-《二年律令》文本性质与题名臆说,勿Ⅱ留。Ⅲ6-4[23]
卅一年六月壬午朔庚戌,库武敢言之:廷书曰令史操律令诣廷雠,Ⅰ署书到、吏起时。有追。·今以庚戌遣佐处雠。Ⅱ敢言之。Ⅲ8-173
七月壬子日中,佐处以来。/端发。 处手。8-173背[24]
可知当时有对各官府“用律”加以雠校之制。那么,是否还可以认为《二年律令》是某二年校雠的某官之“用律”呢?以时间题名的意义在于,标识校雠或行用的时间,从而对不同时间、不同版本的某官“用律”加以区分。
都是某年某官“用律”或某年某官校雠之“用律”的某种意义上的抄录或摘录本,《二年律令》自题其名,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龙岗秦简、张家山M336汉墓“汉律十五种”等却未见自题,这说明“○年律令”之题名虽与“用律”和“雠律令”等制度有关,但却不是必须书写的制度性题名。“质日”类简册中自题“○年质日”者远远少于无自题者,关沮周家台30号秦墓与“卅六年日”同出者还有并无自题之秦始皇三十四年、三十七年、秦二世元年质日[25]。所以,不必因此怀疑“卅六年日”是秦始皇卅六年使用的“日”,也不必因其他出土秦汉法律文献中未见“○年律令”之题名而怀疑《二年律令》意指某二年之某官“用律”或某二年校雠之某官“用律”的某种意义上的抄录或摘录本。
以上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二年律令》的文本性质与题名提出自己的推测,目的是尝试提供一个更合理、更有说服力的解释。这一解释需要等待一份或多份自题非“二年”的“○年律令”的法律文本的出土来加以验证,而李力先生的高帝二年说则同样需要等待一份或多份自题“二年律令”的法律文本的出土来加以验证。
2013.6初稿
2016.5修订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5月12日10:43。)
[1]对诸家观点的评述,可参看徐世虹:《近年来二年律令与秦汉法律体系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三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6~225页;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第21~31页;李力:《〈二年律令〉题名再研究》,李力:《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评(1985.1~2008.12)》,东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2010年,第345~353页。
[2]李学勤:《论张家山247号墓汉律竹简》,《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95页。
[3]宫宅洁先生提出,吕后二年之说也是建立在一个难以证明的假说上成立的。这一假说,就是《二年律令》所收条文均为存在于某二年并具有效力的法令。如按张建国氏所说,认为它包含有某二年以后追加的条文,或反过来认为依旧含有已是死文化的条文,则“二年”就不能限定为吕后二年。[日]宫宅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解题》,李力译,《法律文化研究》2010年00期。如果文帝前元二年还未来得及废除简85之类的“已是死文化的条文”的条文,那么“二年”甚至可以指向文帝前元二年。
[4]廖伯源:《汉初之二千石官》,陈伟主编:《简帛》第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69页。
[5]周波先生认为,因为高后三年“城父”国除为县后属楚国,故《秩律》颁布年代的下限不得超过吕后二年(周波:《从三种律文的颁行年代谈〈二年律令〉的“二年”问题》,“简帛研究网”2005年5月9日,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5/zhoubo001.htm);但周振鹤先生认为,“城父”也许是属颍川郡的“父城”之倒(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修订)》,“简帛研究网”2003年11月23日,http://www.jianbo.org/admin3/list.asp?id=1049)。
[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页。
[7]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年第9期。
[8]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9页。
[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页。
[10]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五星占〉附表释文》,《文物》1974年第11期。
[1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47、67、91页。
[12]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编:《关沮秦汉墓简牍》,中华书局,2001年,第99页。
[13]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云梦县博物馆:《湖北云梦睡虎地M77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08年第4期。
[14]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233页。
[15]李力:《〈二年律令〉题名再研究》,东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2010年,第353~363页。
[16]高敏:《〈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製作年代试探——读张家山汉简劄记之四》,高敏:《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56页。
[17]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5、29页。
[18]李学勤:《论张家山247号墓汉律竹简》,《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95页。
[1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1页。
[20]“用律”制度对立法活动亦有影响。睡虎地秦简《效律》简1:“为都官及县效律:其有赢、不备,物值之,以其价多者罪之,勿累”(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9页),此条《效律》制定之时其行用主体为“都官及县”。岳麓秦简中则可见内史杂律、尉卒律、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等多种标有行用主体的律令。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
[21]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中华书局,1991年,第298页。
[22]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订补稿)》,邢义田:《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中华书局,2011年,第146页。
[23]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页。
[24]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04页。
[25]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编:《关沮秦汉墓简牍》,中华书局,2001年,第93~103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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