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振波-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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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札记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中规定了汉初邮的设置和邮人的待遇。
“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敬(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令邮人行制书、急书,复,勿令为它事。”[1]
其中“有息,户勿减”,整理者对“息”的注释引用《汉书·五行志》“谓蕃滋也”,此处指人口增多。
对于“有息,户勿减”的理解,彭浩先生认为“邮户的数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邮户有去世或离去,替代者‘有其田宅’。如果人口增加,户数增多,并不减少邮户”。[2]于振波先生认为“即使邮人的家庭人口增加了,每邮的户数也不能减少”。[3]
两位先生的理解可以看作是政府为了维持邮户、邮人的相对稳定,从而保障邮传工作正常运作的一种制度规定。根据于振波先生的分析,《二年律令》中所谓“一邮十二室”应该是指每个邮由12家共同负责,每户出一人充当邮人,并不是说12户中所有的人都是邮人。[4]所以即便邮户中可供邮传的人口增加,但由于每户只出一人为邮人,所以并不能减少邮户的数量。
金庆浩先生指出“有息,户勿减”有语意不明确之处。并引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班的解释,“有息,户勿减”,是指同室内的1户由于后代或为户等情况而增加,允许室内居住2户以上的意思。但是增加的户进同一邮内而别室居住是被禁止的。这可以理解为是为了1邮12室(12户)的结构。同时,即便户有所增加,但提供给1室的田和宅地是不变的。[5]金庆浩先生认为,“与此同时,息户中,也可以考虑到出现在《置后律》(385简)‘□□□□长(?)次子,□(似为畀字)之其财,与中分。其共为也,及息。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中的‘相续’的增户。但是对此条文的解释还不太令人信服。看来对‘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的解释应该有必要更慎重一些。”[6]
根据前文所引学者的观点,其中有“户数增加”、“息户”等説法。笔者认为在“有息,户勿减”的理解上要注意与前文意思的连贯。前文“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是説明邮户减少(死亡或离职)时,处置邮户田宅的办法。而后文“有息,户勿减”应当也是有关邮户田宅的规定,説明邮户增加时,邮户田宅的处理办法。即如果邮户中出现因人口增加而新立户的情况,虽然《二年律令·户律》中规定可以分出、买卖田宅,[7]但由于邮户所拥有的田宅是国家特殊提供的,不能随意继承占有,也应当不能析出和买卖。无论邮户中的人口、户数情况如何变化(增加),每个邮户的田宅是不能分割减少的,这可以视为是政府为了保证邮户利益而设置不得减少邮户田宅的规定。而从邮户中析出的新户,应当不被立为邮户。因为如果析出的新户被立为邮户,则邮的规模应该会超过“一邮十二室”的规定,与此同时,没有提供给析出新邮户的田宅。
依照上述分析,“有息,户勿减”中的“户”应当理解为邮户所拥有的田宅数,而不是邮户的数量,或者将“有息,户勿减”重新断读为“有息户,勿减”。
附记:本文写作得到于振波教授、苏俊林博士的帮助,谨致谢忱。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6月26日00:53。)
[1]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5页。
[2] 彭浩:《读张家山汉简<行书律>》,收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20页。
[3] 于振波:《秦汉时期的邮人》,收于氏着《简牍与秦汉社会》,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4页。
[4]同上,第95页。
[5] 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訳注(六)——田律、□市律、行书律》,《专修史学》40号,2006年;转引自[韩]金庆浩:《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译注补》,收于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8》,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9页。
[6] [韩]金庆浩:《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译注补》,收于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8》,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9页。
[7] 按:《二年律令·户律》中有关田宅分出、买卖的规定,“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叚(假)母,及主母、叚(假)母欲分孽子、叚(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代户,贸卖田宅”。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5、53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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