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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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十三
关于《岳麓秦简(肆)》中的符号使用,已有学者指出有可商榷之处。[1]整理者在凡例中提到的符号,沿用了《岳麓秦简(三)》的使用规範。其中凡例中提到□、〖 〗、【 】、[ ]四种符号的使用规範。即:□字,表示以文意补释的字(据残笔可以确定者,直接释出,不加框);〖 〗,以文例补出脱文;【 】,补充残简、缺简的记载内容;[ ],表示衍文。但在释文中却出现有歧义的使用情况,笔者稍作梳理和补订。
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
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
十四
简1227、J43、1262爲秦《置吏律》的内容:
1227:●置吏律曰:县、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羣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
J43:爲补之,毋须时。郡免除书到中尉,虽后时,尉听之└。补军吏、令、佐史,必取壹从军以上者,节(即)有军殹(也),
1262:遣卒能令自占,自占不审及不自占而除及遣者,皆赀二甲,废。[2]
岳麓秦简中这条《置吏律》的内容与睡虎地秦简《置吏律》非常相似。
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  置吏律[3]
睡虎地秦简的整理者根据“十二郡”分析,认爲这条律文应该是在秦始皇五年之前制定。而岳麓秦简中已无“十二”的具体数目规定,或可推断岳麓秦简中的律文是秦始皇二十六年改制以后所修订的,适用于“普天之下”的秦国。睡虎地秦简与岳麓秦简前后两条律文的高度一致性,也可以看出,秦始皇二十六年的改制,是将之前施行于秦国的律令推广到新征服的六国故地。
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记载
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及吏迁徒、新爲官、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皆得爲驾传。县道官之计,各关属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气稟,及求财用年输,郡关其守,中关内史。受(授)爵及除人关于尉。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狱,狱无轻重关于正;郡关其守。[4]
“尉”在这条律文中出现三次,其具体指代曾引起争议。整理者认爲“授爵及除人关于尉”中的“尉”疑指廷尉。而游逸飞先生在梳理各家的观点后,认爲这里的“尉”应指郡尉与中尉。[5]由岳麓秦简《置吏律》中可知,在秦时,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的文书要送到中尉处理。秦汉交替,法律的规定和行事惯例多有沿用,由此可推汉初中尉也应有负责处理郡的官吏任用等事宜,《二年律令》中“除人关于尉”的“尉”作中尉理解应该是合理妥当的。
十五
1965:主匿亡收、隷臣妾,耐爲隷臣妾,其室人存而年十八岁者,各与其疑同灋,其奴婢弗坐,典、田
按:根据图版 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
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收”后有墨迹,疑似鈎识符号,当录作“主匿亡收└、隷臣妾”比较妥当。
而从该条秦律所规定的“年十八岁者”也可窥探出秦汉法律责任标準的变化。睡虎地秦简中以身高爲标準确定某些特殊人群犯罪是否负法律责任,比如以六尺爲界定未成年的标準。《法律答问》中有“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6]
汉初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已普遍以年龄爲标準来界定是否负法律责任。比如以十七岁、十岁等爲标準。《二年律令·具律》中有“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爲城旦舂”。[7]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十六年曾实行“初令男子书年”,而岳麓秦简0552云:爽初书年十三,尽廿六廿年廿三岁。[8]陈伟先生指出初书年的命令是针对所有男性,包括未成年人在内。而在此之前,秦政权已对国内男子年龄已有足够的掌握,“初书令”的出台,想必是爲了使这一掌握更加準确。[9]
由简1965可知当时秦政权应该对国内男子、女子的年龄均已有足够的掌握,所以才能在律令中做“室人存而年十八岁”的规定。或许在此足够掌握的基础之上,秦对法律责任的界定由以身高爲标準转向以年龄爲标準,汉代则沿用了这种制度。秦代这种制度性的变革,极有可能出现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岳麓秦简的内容在时间断代上略晚于睡虎地秦简,有很多是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后的内容,通过对岳麓秦简律令内容的具体分析或能窥探到这种变迁的过程。
十六
2150-1+2150-2:典、伍不告,赀一盾,其匿□□归里中,赀典、田典一甲,伍一盾,匿罪人虽弗敝(蔽)貍(埋),智(知)其请(情),舍其室,
按: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
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原未能释出。根据文意此处可能爲“亡收”、“隶臣妾”或“罪人”。首先,前文是同时提到“亡收”和“隶臣妾”两种不同的身份,而此处整理者认爲当爲两个字,根据图版来看,当依整理者所言。可以排除“亡收、隶臣妾”和“隶臣妾”两种情况。其次,从字形和残笔来看,原简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
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上端残笔墨迹比较複杂,下端相对简单。通过对比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
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和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
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可推断更倾向于“罪人”。 最后,根据缀合后的文意,下文(匿罪人虽弗蔽埋)提到匿“罪人”的情况是“弗蔽埋”,前文“匿□□归里中”是指藏匿地点,两者都是指藏匿的不同方式和场所,有对应关係,所以前文“□□”应当是“罪人”。
十七
2089: 廿年后九月戊戌以来,其前死及去乃后遝者,尽论之如律。卿,其家啬夫是坐之。
2010:廿年后九月戊戌以来,其前死及去而后遝者,尽论之如律。
按:根据图版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
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
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可见简2089“如律”中间尚有墨迹。虽然简2089与简2010的内容几乎一样,可以相互参照释文。但简2010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
中国古代史-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二)的“如律”中间明显无墨迹。而简2089似乎应该根据墨迹释作“尽论之如□(?)律”更爲妥当。
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秦令与汉令研究”(12YJA770049)资助。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5月6日21:24。)
[1]见简帛网论坛(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331&page=3第22楼)。
[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6页。
[4]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74页。
[5]游逸飞:《再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3-215的“尉”》,简帛网2010年9月2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305。
[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30页。
[7]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24-125页。另高敏先生有文认爲前一条律文中“十七岁”有可能是“十岁”的误抄,详见其文《<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製作年代试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
[8]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
[9]陈伟:《岳麓书院秦简0552号小考》,简帛网2009年4月1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30。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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