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岳麓秦简校释《二年律令》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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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利用岳麓秦简校释《二年律令》一则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我们此前在考释“居老”的时候曾指出《二年律令》408号简:
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罢𤵸(癃)者,皆勿行。
可与岳麓秦简158-159号简:
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独与癃病母居者,皆勿行。
对读。[1]不过《二年律令》408号简两次出现“若”(训作或),而岳麓秦简158-159只出现一个“若”,使此种对应显得幷不紧密。更大的问题是,在看过岳麓简“独与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之后,我们会发现《二年律令》408号简“独与”作爲一种可能,其实是幷不能导致“勿行”。这使我们要重新审视《二年律令》408号简第一个“若”,该字写作
利用岳麓秦简校释《二年律令》一则
利用岳麓秦简校释《二年律令》一则
中右部残,乍一看,确实颇像“若”。不过参考同简的“老”、“若”:
利用岳麓秦简校释《二年律令》一则
利用岳麓秦简校释《二年律令》一则(408“老”) 利用岳麓秦简校释《二年律令》一则
利用岳麓秦简校释《二年律令》一则(408“若”)
我们发现所谓的第一个“若”,左部残缺类“又”的写法之上幷无“艸”的一半,且“又”写得过大,从字构件的比例关係来看,幷无“艸”的容身之地。我们认爲第一个“若”其实就是“老”字。《二年律令》408号简:
诸当行粟,独与老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罢𤵸(癃)者,皆勿行。
比较岳麓简“老父老母”,这裏写作“老父母”。岳麓简“独与癃病母居者《二年律令》简省作“其父母罢𤵸(癃)者”。
凡此,可窥见岳麓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非常密切的关联与变化,爲后续探索秦汉律文的继承与变化提供了新的可能。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3月26日16:14。)
[1]何有祖:《读岳麓秦简肆札记(一)》,简帛网2016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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