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秦“都官”别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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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秦“都官”别议


(上海市)

秦有“都官”一名,如睡虎地《金布律》云“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等。何四维、高恒、于豪亮、江村治树、高敏、工藤元男诸先生,皆有说[1]。于振波先生更以尹湾《东海郡吏员簿》、《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为据,推断《集簿》所见东海郡“都官二”,即伊卢盐官与下邳铁官[2]。
于豪亮先生曾指出,都官自汉始,已有察举之职[3]。按其所引《册府元龟》卷六〇九,云:“宋增置都官尚书,掌京师非违,兼掌刑狱”;“隋文帝改周六官,依前代之法,复置都官尚书、侍郎,后改为刑部”。其渊源所自,张家山《二年律令·置吏律》已见其仿佛。“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狱。狱无轻重,关于正,郡关其守。”《百官公卿表》云秦有监御史,“掌监郡,汉省”。既监御史入汉已省,故郡狱关其守也。又《二年律令·具律》云:“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谳。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假吏,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皆得断狱、谳狱,皆令监临庳官,而勿令坐官。”其监临,实犹存秦制。故余意秦“都官”所职,或有同于监御史者,汉初并其职于郡守。《续汉书·百官志》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盖参复其故事。
张家山《奏谳书》之《淮阳守行县掾新郪狱<七月乙酉新郪信爰书>》记“五月中天旱不雨”,新郪令信巡行县属各乡(离乡),狱史武负责县邑(都中),发民为雩[4]。其狱史所主,或即承袭秦都官旧职故耳。不然,武何敢径发县令舍人,且事后据而不跪。《具律》又云:“乞鞫者各辞在所县道,县道官令、长、丞谨听,书其乞鞫,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以睡虎地《法律问答》例之,都吏应即《金布律》都官秩吏也。
是故,秦都官其职,以察举、治狱为重。前、后汉书所云都官,其指或异,不可一之。
乙未孟夏六日丑时未是稿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5年5月25日21:21。)
[1]工藤元男《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第24、5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
[2]于振波《汉代的都官与离官》,简帛网,2005年12月25日。
[3]《于豪亮学术文存》第114页,中华书局,1985年。
[4]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上)》,《文物》1993年第8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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