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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张家山汉简《秩律》的若干问题
(广州市)
一、关于《秩律》断代的问题
《史记•平準书》“孝惠、高后时,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汉书•食货志》“上(指高帝)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以上二者的记载,存在“同一事件而不同年代”的矛盾。张家山汉简《秩律》的出土,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原始的资料。晏昌贵认为“从《秩律》所载地名沿革看,宜成,即南郡之宜城,故鄢,惠帝三年更名。池阳,惠帝四年置。新成,惠帝四年置。灵州,惠帝四年置。圜阳,惠帝五年置。圜阴,惠帝五年置。长安西市,惠帝六年起。时间最晚为惠帝六年(前189年)。所以,《秩律》地名的时间断限当在惠帝六年至吕后二年之间。”[1]这也就是说,《秩律》的制作年代应在孝惠、高后之时,从而印证了《史记》的记载。秩在当时是指官职的级别,也可以说官职的品级。《秩律》用“秩某石”来规定官职的级别,官吏在担任了某一官职后,就可以根据该官职的级别来衡量自己的俸禄。因此,“量吏禄”就是通过规定官职的级别,来衡量官吏的俸禄标準,从而反映到法律上就是《秩律》。
二、关于丞相不入《秩律》的问题
在周代最主要的政治制度是实行分封制。《周礼•大司徒》“乃建王国焉,制其畿方千里而封树之。”“凡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乃分地职,奠地守,制地贡,而颁职事焉。”从这一记载可看出,周天子首先是“制畿方千里”,从而建立了自己的王国。其次是在王畿以外划分土地“建邦国”,受封者被称为诸侯(即畿外诸侯)。按多数文献的记载,诸侯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诸侯对周天子要履行以下四大义务:一是地职。郑玄说“地职,农圃之属。”实际上就是代周天子管理受封之地。二是地守。即诸侯要承担守土之责,《左传•定公四年》说“以藩屏周”。三是地贡。即诸侯要按规定向周天子纳贡。四是职事。即诸侯要到王室任职,服侍周天子。其三是在王畿以内划分室数(后演变为户数)“造都鄙”,受封者被称为封君(即畿内诸侯)。他们也要向诸侯一样对周天子承担义务。
周代在分封制的基础上,还建立一套完整的官吏制。《周礼》记载这些官吏设置和职权。无论是周天子、诸侯或封君,都需要有人来服侍他们和代他们管理民衆,这就有建立官吏制的必要性。在当时代周天子、诸侯或封君管理民衆的这些人被称为吏,所以《说文》说“吏,治人者也。”其中一些专门服侍周天子、诸侯或封君的吏,就被称为官或者官人,所以《说文》“官,吏事君也。”在文献或出土的简帛、金文常有“某人”,官人实际就是对这类人的统称。尽管王室官员的名称多且複杂,但大体上可分为公、卿、大夫、士四个等级,而王室公卿都是由诸侯或封君来担任。按周代的制度邦国也可在邦内“造都鄙”,这些受封者也被称为封君。诸侯还参照王室的官吏制,设置为卿、大夫、士三个等级。诸侯卿同样也是由邦内封君来担任。周天子或诸侯的士大夫都有自己的田邑作为俸禄。所以《荀子•荣辱》说“政令法,举措时,听断公,上则能顺天子之命,下则能保百姓,是诸侯之所以取国家也。志行修,临官治,上则能顺上,下则能保其职,是士大夫之所以取田邑也。”“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官职。”除此之外,其他的官吏则是靠领取俸禄,也就是《周礼•天官•宫正》所说“月终则会其稍食”。所以《荀子•荣辱》说“父子相传,以持王公,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职也。”在当时王室官吏被称为天子守臣,而诸侯官吏则被称为天子陪臣。《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天子陪臣盈,得罪于王之守臣,将逃罪。”杜预注“诸侯之臣称于天子曰陪臣。”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土地的紧缺和社会阶层的变化,导致周代的官吏制受到了新的挑战。所以《汉书•百官表》说“自周衰,官失而百职乱,战国并争,各变异。”各诸侯国都不同程度的改革了周代的官吏制。秦国在商鞅的主持下实行变法,对官爵制度都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官爵分离制。他在秦国官职系统以外建立一套军功授爵制,包括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庶长、左更、中更、右更与客卿(亦为官职)凡十五级。[2]商鞅在设置军爵制时,其中五大夫以上爵位都有赐邑,《商君书•境内》“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陕西出土的《秦宗邑瓦书》“〔惠王〕四年,大良造庶长游出命曰:取杜在之酆丘到于潏水,以为右庶长歜宗邑,乃为瓦书。卑司御不更顝封之,曰子子孙孙以为宗邑。”[3]秦国卿官主要是由五大夫以上爵位的获得者来担任。随着商鞅在地方推行县制,从而初步建立了一套地方官僚制度。《史记•秦本纪》“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史记•商君传》“而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当时的秦县还设有县尉。《商君书•境内》“其县四尉,訾由丞尉。”因此,商鞅规定了地方吏与大夫以下爵位的转换关系。《韩非子•定法篇》“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商君书•境内》“故爵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钱。”公室大夫以下之官也实行与大夫以下爵位的转换关系。《商君书•境内》“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秦宗邑瓦书》也有“司御不更顝”。这说明商鞅将公室大夫以下之官与地方吏纳入吏禄系统,从而使官吏逐渐走向了趋同化。在当时秦国最高的吏禄为千石,在地方上出现了千石、八百、七百、六百四个级别的县令。《商君书•境内》“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随着秦国的称王和郡县制的推行,从而使官僚制得到了新的发展,势必会使吏禄系统向上发展。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并对军爵制进行改革,改变了军爵制的分土方式,实行赋税供养方式。《史记•始皇纪》“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显然更改彻侯、内侯为列侯、轮侯就是这一改革的结果。[4]实际上,秦始皇只保留了列侯、轮侯的食邑制度,其他则实行与吏禄系统的转换关系,从而使吏禄系统提高到二千石。由于秦代的丞相是由列侯来担任,所以没有被纳入吏禄系统。《史记•李斯传》“上幸擢为丞相,封为通侯。”汉初大体继承了秦代的官僚制。其后历代帝王不断发展和完善这套官僚制度。《汉书•百官表》“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汉因循而不革,明简易,随时宜也。其后颇有所改。”从《秩律》的记载来看,汉初确实是继承了秦代的官僚制及其吏禄系统,同样形成丞相由彻侯担任的习惯或者称为制度。只是汉初彻侯数量较多,包括御史大夫在内的其他列卿也多由彻侯担任,但这些担任列卿的彻侯很可能是没有俸禄的。随着彻侯数量的不断减少,御史大夫也有不是彻侯者担任的现象,如汉武帝欲让御史大夫公孙弘担任丞相,所以先封公孙弘为平津侯,这就是“丞相封侯自公孙弘始”典故的由来。到了西汉中期以后,丞相才被纳入了吏禄系统,从而实行吏禄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体化。《居延新简》EPF22•70-75“《律》,丞相、大司马大将军,奉钱六万;御史大夫奉钱月六万。”这也说明西汉中期以后御史大夫的地位得到了提高。[5]
三、关于秦汉内史的问题
《秩律》只有内史,并无治粟内史的记载。这说明在秦代至吕后二年内史承担两大职权。一是主管钱谷之事;二是统领京畿各县。从《云梦秦简》的记载来看,内史最初的职权确实与钱谷和统领京畿各县有关。《仓律》“入禾稼、刍稿,辄为廥籍,上内史。”“粪其有物不可以须时,求先卖,以书时谒其状内史。”《均工》“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效律》“至计而上廥籍内史。”《内史杂》“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秦国在邦内已普遍设县,这些县应就是由内史来统领的。《廄苑律》“内史课县,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而新占领的地区由于设郡,则是由郡守来管理。所以秦始皇全面推行郡县制后,原来秦国邦内自然被称为内史。进入汉代,高帝在九年重新设立内史,内史应当继承了秦代内史的角色。因此,后来制定《秩律》就只有内史。汉文帝即位不久询问丞相治国之事,陈平说“陛下即问决狱,责廷尉;问钱穀,责治粟内史。”《史记•孝景纪》“中六年,更命治粟内史为大农。”这说明在吕后二年之后内史出现了分职。也就是说,内史主管钱谷的职权被剥离,并设立了治粟内史来承担这一职权。因此,《汉书、百官表》“治粟内史,秦官,掌谷货,有两丞。”这一说法有误。事实上,阎克步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认为“《秩律》之内史应含两种内史在内(对此我已另行作文考辨)。”“所云之内史,也应该有后来的内史及治粟内史之职。《睡地虎秦简》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以官称为名的法规中只有两种称杂----《尉杂》和《内史杂》。为何独独尉和内史有杂,还可进一步研究,但总归不是偶然的事情,显示了与此二官相涉的法规具有特殊性。”[6]
四、关于秦汉三上卿的问题
据《秩律》的记载,汉初三上卿为御史大夫、廷尉和内史,与秦代的三上卿存在差异,秦代除了廷尉和内史以外,另一上卿当为奉常。《汉书•百官表》“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蔔、太医六令丞,又均官、都水两长丞,又诸庙寝园食宫令长丞,有雍太宰、太祝令丞,五畤各一尉。”《史记•蒙恬传》“道病,使蒙毅还祷山川,未反。”“始皇甚尊宠蒙氏,信任贤之。而亲近蒙毅,位至上卿,出则参乘,入则御前。”这说明蒙毅的官职当为奉常,而奉常位列上卿。秦代的御史大夫明显比汉初要高,当与丞相一样被列为三公之位,也是没有被纳入吏禄系统,只是目前仍未有相关的证据。秦代丞相位列三公是明确的,《史记•李斯传》“二世使者覆案三川相属,诮让斯居三公位。”汉代习惯将御史大夫称为三公。《史记•酷吏传》“及汤为御史大夫”,“汤无尺寸功,起刀笔吏,陛下幸致为三公,无以塞责。”“儿宽位至御史大夫。九年而以官卒。宽在三公位,以和良承意从容得久,然无有所匡谏。”但从《秩律》的记载来看,汉中前期御史大夫确实位列三上卿之首。这说明汉代称御史大夫为三公是秦代流传下来的习惯称呼。
阎克步认为“御史大夫居首,廷尉居次,而掌管礼仪文教的奉常竟然只排在二千石大臣的尾巴上。秦汉帝国‘以刀笔吏治天下’的政治精神灼然可见。”事实上,汉初奉常并不是排在九卿之末。《后汉书•百官志》“汉初立诸王,因项羽所立诸王之制,地既广大,且至千里。又其官职,傅为太傅,相为丞相,又有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百官皆如朝廷。国家唯为置丞相,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之。”这也就是说,汉初诸侯国除了中大夫令、郎中令以外还有奉常。《汉旧仪补遗》“郎中令,秩六百石。”当时诸侯国的郎中令秩为六百石,而天子的郎中令秩为二千石,《秩律》才在郎中令之前加上汉,以区别于诸侯国的郎中令。以此可推定,诸侯国奉常秩也当为六百石,《秩律》才需要在奉常之前加上汉,并与郎中令并列。因此,原文汉郎中与奉常中间当为顿号。但无论如何,汉初奉常已不是三上卿之一,这与汉初政治环境和治国思想等因素有很大的关系。汉高帝本来就很厌恶儒生,只是后来在叔孙通制礼和陆贾上《新语》之后,才对儒生有所改观。《史记•郦生传》“沛公不好儒,诸客冠儒冠来者,沛公辄解其冠,溲溺其中。与人言,常大骂。”加之汉高帝时诸侯国叛乱不断。汉惠帝以后统治者奉行黄老之学,礼教并未得到重视。《史记•礼书》“孝文即位,有司议欲定仪礼,孝文好道家之学,以为繁礼饰貌,无益于治,躬化谓何耳,故罢去之。”“孝景时,御史大夫晁错明于世务刑名,数干谏孝景曰:“诸侯籓辅,臣子一例,古今之制也。今大国专治异政,不禀京师,恐不可传后。”孝景用其计,而六国畔逆,以错首名,天子诛错以解难。”“是后官者养交安禄而已,莫敢複议。”因此,汉初并未实行以礼治国,奉常自然未被列为上卿。汉武帝即位后,实行“独尊儒术”的治国策略,以礼治国才被提高到了相当高的位置,而奉常的地位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史记•礼书》“今上即位,招致儒术之士,令共定仪,十余年不就。”“乃以太初之元改正朔,易服色,封太山,定宗庙百官之仪,以为典常,垂之于后云。”
五、关于御史长史的问题
《秩律》“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周波认为“整理者在‘御史’下断句,则御史为千石官。但这与《二年律令•赐律》(简 296)“御史比六百石”是相矛盾的。”“从原图版看,简文‘相’字下有重文符号,故推测有可能简文‘丞’字下脱重文符号,原文当作‘御史[丞],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7]《汉书•百官表》“成帝绥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绶,禄比丞相,置长史如中丞,官职如故。哀帝建平二年複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複为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长史。”然而《史记•酷吏传》和《汉书•张汤传》在记载了三长史陷害御史大夫张汤时,御史中丞李文是被列为三长史之一。《汉书•百官表》“有两丞,秩千石。”按此推定,御史丞也当被视为长史之一。《史记•酷吏传》“硃买臣守长史,见汤,汤坐床上,丞史遇买臣弗为礼。”这里的丞应当就是御史丞。《里耶秦简》8-159简文有“卅二年二月丁未朔□亥,御史丞去疾:丞相令曰举事可为恒程者□上帬(裙)直。”[8]汉初制作《秩律》时为了简便化而统一规定为长史。因此,周波改为“御史[丞]”有误。
六、关于《秩律》没有太尉长史的问题
《汉书•百官表》“太尉,成帝绥和元年初赐大司马金印紫绶,置官属,禄比丞相,去将军。哀帝建平二年複去大司马印绶、官属,冠将军如故。元寿二年複赐大司马印绶,置官属,去将军,位在司徒上。有长史,秩千石。”《秩律》在记载御史与丞相长史时却没有太尉长史,这印证了汉初太尉只是因事而设的临时官职。因此,汉初太尉时设时废。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5年5月2日07:37。)[1]晏昌贵:《<二年律令•秩律>与汉初政区地理》,武汉大学简帛网,2006年7月。
[2]林少平:《秦始皇削藩与军功授爵制的变化—从<里耶秦简>说起》,武汉大学简帛网,2015年4月。
[3]陈直:《史记新证》,中华书局,2006年,第13页。
[4]同注2。
[5]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60页。
[6]阎克步:《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张家山《二年律令》研究文集,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页。
[7]周波:《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劄记》,複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8年。
[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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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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