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秩律》注释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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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张家山汉简《秩律》注释杂考


(广州市)

一、酆为内史属县
整理者认为“酆,即丰,汉高祖沛之丰邑人,属沛郡。”[1]朱红林、[2]周振鹏[3]等学者也赞同此说法。笔者认为酆作沛之丰有误,当为周文王所都之酆,地望在关中,汉初属内史县。
《汉书•高帝纪》:“高祖,沛丰邑中阳里人也。”应劭曰:“沛,县也。丰,其乡也。”孟康曰:“后沛为郡而丰为县。”师古曰:“沛者,本秦泗水郡之属县。丰者,沛之聚邑耳。方言高祖所生,故举其本称以说之也。此下言‘县乡邑告喻之’,故知邑系于县也。”《云梦秦简•仓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饩,自封印,皆辄出,馀之索而更为发户。”这说明秦时县有离邑。《二年律令•田律》:“乡部主邑中道。”可知汉初县之乡有邑。由此可推定,汉初所说之沛为县而丰邑为沛县之乡邑。《汉书•高帝纪》:“十二年冬十月,……上还,过沛,……谓沛父兄曰:‘游子悲故乡。吾虽都关中,万岁之后吾魂魄犹思沛。且朕自沛公以诛暴逆,遂有天下,其以沛为朕汤沐邑。’……沛中空县皆之邑西献。……沛父兄皆顿首曰:‘沛幸得复,丰未得,唯陛下哀矜。’上曰:‘丰者,吾所生长,极不忘耳。吾特以其为雍齿故反我为魏。’沛父兄固请之,乃并复丰,比沛。”以上可印证沛为县而丰为沛之乡邑,故《秩律》之沛即为千石之县。《史记•高祖纪》:“沛父兄固请,乃并复丰,比沛。于是拜沛侯刘濞为吴王。”从这一记载中可知丰邑属沛县,也为沛侯刘濞之封地。汉高祖以沛邑为汤沐邑后,沛侯刘濞当仍领有丰邑之地,故“复丰比沛”才需要更封刘濞。恰好此时吴地需强化统治而高祖之诸子皆幼小,于是刘濞才被立为吴王,从而使丰邑也为汉高祖的汤沐邑。吕后称制元年又以沛县封其兄之子吕种为沛侯。因此,《汉志》沛郡之丰沛二县当是西汉置沛郡而以丰为县的结果,周振鹏推测沛郡之置应迟至景帝三年。[4]
既然酆非沛之丰邑,那麽酆当为周文王所都之酆。《说文》:“酆,周文王所都,在京兆杜陵西南。”段注:“诗书皆作丰。”《字彙补》:“酆,与沣通,水名。”沣水为关中八水之一。陕西出土的《秦宗邑瓦书》:“〔惠王〕四年,大良造庶长游出命曰:取杜在之酆丘到于潏水,以为右庶长歜宗邑,乃为瓦书。卑司御,不更顝封之,曰子子孙孙以为宗邑。”[5]此酆当为周文王所都之酆。《水经注•渭水》:“泬水又北流注渭,亦谓是水为潏水也,故吕忱曰:潏水出杜陵县。”这说明酆与杜很相近,当同为一县之地。《汉志》有杜陵而无杜和酆二县,其注:“故杜伯国,宣帝更名。”以此可推定,汉初杜邑当属《秩律》之酆县,正如沛县与丰邑之关系。其后因汉宣帝更名酆为杜陵,而导致酆县不见于《汉志》,一直以为宣帝以更名杜为杜陵恐有误。
二、黄乡汉初属河南郡
《秩律》有黄乡长,万年邑长,秩各三百石。整理者认为“黄乡,即广乡,汉初疑属巨鹿郡。”[6]笔者认为此说有误。《汉书•高帝纪》:“(十年)秋七月癸卯,太上皇崩,葬万年。赦栎阳囚死罪以下。”由此可知万年邑当为陵邑。西汉前期实行奉陵邑制,汉元帝以后才取消这一制度。《昭明文选•班固<西都赋>》:“与乎州郡之豪杰,五都之货殖,三选七迁,充奉陵邑。”李善注:“元帝诏曰:‘往者有司缘臣子之义,奏徙郡国人以奉园陵。自今所为陵者,勿置县邑。’然则元帝始不迁人陪陵。自元以上,正有七帝也。”万年地秦时当属栎阳县,故汉高祖赦栎阳囚死罪以下。《西汉会要》:“瓒曰万年陵在栎阳县界。”
黄乡当为昭灵后陵邑。《汉书•元帝纪》有昭灵后园。《西汉会要》:“<汉仪注>云:‘高祖母兵起时死小黄北,后葬于小黄,作陵庙。’”《水经注•济水》:“济水……又东,迳小黄县之故城北。县有黄亭近济,黄水出焉,又谓之曰黄沟。县故阳武之东黄乡也,故因水以名县。沛公起兵,野战,丧皇妣于黄乡。天下平定,乃使使者,以梓宫招魂幽野。于是丹蛇自水濯洗,入于梓宫,其浴处有遗发焉,故谥曰昭灵夫人,因作寝以甯神也。”《礼记》:“母曰皇妣。”
三、郡守与郡尉之演变
秦代简牍或称郡守或称泰守不一。《里耶秦简》有南郡守(8-228)(8-657)、琅邪守(8-657)、衡山守(8-1234),又有南郡泰守(8-772);有洞庭守府(8-772),又有洞庭泰守(8-772)(8-1225)(8-1404)(8-1474)(8-1829)、雁门泰守府(8-410)。[7]《里耶秦简》为秦代迁陵县政府的正式文件,这说明秦代的郡守并未统一称号。《秩律》为郡守,可知汉初对郡守进行规範。《二年律令•奏谳书》所见皆作郡守,如汉中守、北地守、蜀守、河东守、南郡守、淮阳守等郡守。[8]这才有汉景帝更名郡守为太守之记载。《汉书•景帝纪》:“(中二年)秋七月,更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师古曰:“更谓改其号。”
《秩律》:“县有塞、城尉者,秩各减其郡尉百石。”《居延汉简》有塞尉、城尉。其按:“传世有‘高柳塞尉’、‘呼沱塞尉’等印,皆与简文相合。”[9]整理者认为“塞、城尉,军官。《汉书•匈奴传》注引汉律:“近塞郡置尉,百裏一人,士史、尉史各二人。”[10]廖伯源认为“属县之塞尉、城尉,其秩各减属郡之塞尉、城尉百石。”[11]此说有误。县有塞、城尉者,当指在其县所设之塞尉与城尉,但此尉并非属县之尉,其表述正如县有铁官者相一致。《玉篇》:“减,少也,轻也。”故“秩各减其郡尉百石”当解释为“秩各少于其郡尉百石。”《秩律》有郡尉,秩为二千石,可知塞、城之尉秩当为一千九百石,这或为西汉中后期比秩的由来。《通典》:“汉制:自中二千石至百石,凡十二等。中二千石、月俸百八十斛。二千石、百二十斛。比二千石、百斛。千石、八十斛。六百石、七十斛。比六百石、六十斛。四百石、五十斛。比四百石、四十五斛。三百石、四十斛。比三百石、三十七斛。二百石、三十斛。比二百石、二十七斛。百石。十六斛。”城尉史无记载,或为西汉都尉制度的发端。随着城尉在实际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断提高,至汉景帝时逐渐发展出部都尉制,从而使郡尉被部都尉所取代。《敦煌汉简》有部都尉(769) (1755)。[12]《敦煌汉简》有玉门都尉(1922)、酒泉玉门都尉(1558)(2438)、敦煌玉门都尉(1064)(1741)。[13]《汉志》郡县有都尉治。
四、备盗贼或为中尉属官
北京警察博物馆网站展出了在陕西境内出土的汉代“备盗贼尉”封泥图片。[14]可知备盗贼为官职名。《汉官旧仪》:“宫司马、诸队、都候领督盗贼,属执金吾。”《汉书、百官表》:“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师,有两丞、候、司马、千人。武帝太初元年,更名执金吾。”《正韵》:“督,敕戒也。”《女典》“妇女四德,以备为戒。”可知督与备义通,故备盗贼或为中尉属官。西汉除中央有备盗贼之官,属国也有备盗贼之官。《汉书•武五子传》:“督盗一人别主徼循,察往来者。以王家钱取卒,迾宫清中备盗贼。”《汉书•何武传》:“往者诸侯王断狱治政,内史典狱事,相总纲纪辅王,中尉备盗贼。今王不断狱与政,中尉官罢,职并内史,郡国守相委任,所以一统信,安百姓也。今内史位卑而权重,威职相逾,不统尊者,难以为治。臣请相如太守,内史如都尉,以顺尊卑之序,平轻重之权。”
五、髳长或为骑驿之长
整理者认为“髳长,《说文》:‘汉令有髳长’,徐锴《系传》:‘髳,羌地名,髳地之长也。”[15]
《秩律》对髳长的规定适用于各县,而内地之县不可能都有髳地之长,故髳长注释为髳地之长有误。笔者认为髳长或当为掌管县骑驿之长,其发展演变与校长和亭长相类似。
《字彙补》:“髳,切音柔,马之繫髠。”《说文》“系,繋也”《释文》:“繫,本系也。”而髠与髡通,《韵会》:“俗髡字。”《尔雅》:“髡,捆。”故髳长或为掌管县骑驿之长。《说文》:“驿,置骑也。”段注:“言骑以别于车也。馹为传车。驿为置骑。二字之别也。《周礼•传遽》注曰:‘传遽若今时乘传、骑驿而使者也。葢乘传谓车,骑驿谓马。’”《正字通》:“按六书故:置马代驰,取疾也。以车曰传,以骑曰馹。”以上注“馹”虽有异,但秦汉有乘传和骑驿之别甚明。《秩律》有县传马,《云梦秦简•仓律》有驾传马。《说文》:“驾,马在轭中。”《康熙字典》“又具车马曰驾。《前汉•高帝纪》:‘诏贤士大夫能从我游者,郡守身劝为之驾,遣诣丞相。’”《汉旧仪补遗》:“丞相、刺史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秩律》:“马苑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车者,各百二十石。”“廄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车者,及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卫将军、卫尉主吏、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车之乡部,秩各百廿石。”可知传马与乘传有关而与骑驿不同。
《秩律》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等官职秩都为百二十石。《里耶秦简》将校长、髳长、发弩三者列在一起,[16]而《迁陵吏员志》除了单列校长(属尉部)外,却不见仓、库、少内、髳长和发弩等官职。[17]汉初承秦制,这说明髳长与发弩当为官啬夫,而髳长或为掌管与马有关的骑驿事务,其后逐渐发展演变为驿令。《居延汉简》有驿令、驿丞。[18]
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髳长苍原为新郪令信之舍人,求盗甲从狱史武备盗贼,信使苍杀狱史武,于是苍与求盗大夫布、舍人簪褭余共贼杀武于校长丙部中。[19]这说明苍等贼杀武均与职掌无关。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5年6月20日2:32。)
[1]张家山二四七号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0页。
[2]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64页。
[3]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53页。
[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第356-357页。
[5]陈直:《史记新证》,中华书局,2006年,第13页。
[6]《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79页。
[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
[8]《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91-99页。
[9]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17-118页。
[1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80页。
[11]《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第274-275页。
[12]饶宗颐、李均明:《敦煌汉简编年考证》,新文丰出版公司,1995年。
[13]同注10。
[14]北京警察博物馆网站,http://www.bjgaj.gov.cn/other_column/police_museum/museum-gy01.htm。
[15]《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80页。
[16]《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90页。
[17]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一)》,武汉大学简帛网,2014年9月。
[18]《居延汉简研究》,第118页。
[1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98-99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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