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简(三)》注释商榷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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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书院藏秦简(三)》注释商榷一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岳麓书院藏秦简(三)》(一五)“绾等畏懦还走案”简405有句“反寇败入茖中”,整理者注释:“茖,疑为虎落,即遮护营寨或城邑的竹篱,在此应指野外军营。”[1]此处笔者稍有异见,不揣简陋,敬请方家指教。
“茖”可通“格”。《后汉书》卷五十上《马融传》载:“……格、韭、菹、于”。注释引《尔雅》曰:“茖,山葱。”可知“格与茖古字通”。[2]又《史记》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传》载“(王温舒)置伯格长以牧司姦盗贼。”裴骃集解引徐广曰:“(格)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设督长也。”司马贞索隐:“伯音阡陌,格音村落,言阡陌村落皆置长也。”[3]《汉书》卷九十《酷吏传》则作“置伯落长以收司姦”。颜师古注:“伯亦长帅之称也。置伯及邑落之长,以收捕司察姦人也。”[4]《旧唐书》卷四十七《职官志二》载:“郊外为村。”[5]虽然司马贞等唐人以晚出的“村”的概念解释汉代的“格”[6],但这应当不影响对“格”的理解,而且“格”很可能就是指城邑之外的一种聚落形式。 “茖”与“格”通,“格”又可作“落”,综合以上,笔者认为(一五)“绾等畏懦还走案”中的“茖”,疑应为城郊百姓聚居之村落之意,“反寇败入茖中”是说“贼寇兵败逃进村落中”。
汉武帝时期王温舒曾设置“伯格长”,现在我们在岳麓秦简中又见到“茖(格)”,可知“格”作为一种聚落形式,一直秦汉相继。
再及,小文初稿完成后,又查阅了侯旭东、王子今、陆德富三位先生的文章[7],三位文章都是围绕大葆台汉墓“樵中格吴子运”竹简展开讨论,文章中对“格”也进行了诸多考证,在此不一一赘述,其中侯旭东和陆德富先生都认为“樵中格”之“格”指聚落。侯旭东先生考证认为简文中的“格”与村落相当,是汉代一种聚落的通称,陆德富在此基础上还指出“‘××格’、 ‘××聚’应指城邑之外的农村聚落。”[8]之前研究文章讨论“格”,文献以外主要运用了西汉简牍和东汉碑刻(《嵩山太室神道石阙铭》)等资料,今岳麓书院藏秦简“茖(格)”的文例或可为此前的讨论再增补一出土资料。
(编者按:[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叄〕》,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 第242页。
[2]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第1956、1958页。又,查《康熙字典》 “茖”字,注云:“格与茖古字通”。
[3]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3149、3150页
[4]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第3657、3658页。
[5]刘昫:《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第1825页。
[6]关于“村”的起源及其历史发展,可参看刘再聪《村的起源及“村”概念的泛化——立足于唐以前的考察》,《史学月刊》2006年12期;刘再聪:《唐朝“村正”考》,《魏晋南北朝隋唐史》2008年第2期。
[7]侯旭东:《北京大葆台汉墓竹简释义——汉代聚落自名的新证据》,《中国历史文物》2009年第5期;王子今:《大葆台汉墓竹简“樵中格”的理解与“汉代聚落自名”问题》,《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1年第10期;陆德富:《<北京大葆台汉墓竹简释义>读后》,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1年第10期。
[8]陆德富:《<北京大葆台汉墓竹简释义>读后》,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1年第10期,第82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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