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简(贰)〉初读》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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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书院藏秦简(贰)〉初读》补(二)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法得一斗,不盈斗者十之,如法一斗,不盈斗者,以〔一〕命之。124(0915)〔二〕
今按:
〔一〕依文例,“以”下可补“法”或“分”字[1]。先前曾补“合”字[2],今予更正。
〔二〕整理者以为本简续于简123(0950)之后,并谓“此句似有衍文”。按:关于122(0978)、123(0950)、124(0915)三简的关係,参拙文的讨论[3]。今暂另立。
一牛一羊一犊共食【以】〔一〕禾一石,问牛羊犊各出几可(何)?曰:牛五斗有(又)七《〈岳麓书院藏秦简(贰)〉初读》补(二)
《〈岳麓书院藏秦简(贰)〉初读》补(二) 《〈岳麓书院藏秦简(贰)〉初读》补(二)
《〈岳麓书院藏秦简(贰)〉初读》补(二)羊出二斗有(又)七分斗之六,犊出一斗有(又)七分斗125(C410106+1193)
今按:
〔一〕以,整理者释。按:整理者所释误。看简影,当是“人”字的残划[4]。先前曾释作“一”,疑为衍文[5],今予更正。
凡食攻(功)之述(术)曰:以人数为法,以食攻(功)丈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贰)〉初读》补(二)
《〈岳麓书院藏秦简(贰)〉初读》补(二)(实)﹦,(实)如法得一丈。不盈丈者,因而十之,如法,人一尺;不盈尺者,因129(1136+ C410115)〔一〕而十之,如法,人得一寸;不盈寸者,以分命之。130(0022)
今按:
〔一〕简129(1136)下部残去左半,故诸字亦随之残去左半。鲁家亮指出:残片C410115当属于简129的一部分”[6]。按:鲁家亮的意见可从,今将残片C410115拼入简129(1136)中。本人先前关于简C410115“之”、“一尺”三字的推测无误[7]。
(2012年2月25日稿)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书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A770015);湖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新出秦简算数书研究》(专项目编号11HDSK159)。
(编者按:[1]作“以分命之”者,参简130(0022)。
[2]许道胜:《〈岳麓书院藏秦简(贰)〉初读》(下),简帛网2012年2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44)。
[3]许道胜:《岳麓秦简〈数〉书诸疑难简的缀合与编连》,简帛网2012年2月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34)。
[4]127(J9+J11)、129(1136)、130(0022)等诸简中“人”字的写法均类似,其特点是撇划作竖而较短撇出,捺笔较平而长。
[5]许道胜:《〈岳麓书院藏秦简(贰)〉初读》(下),简帛网2012年2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44)。
[6]鲁家亮:《读岳麓秦简〈数〉笔记》(一),简帛网2012年2月2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45#_ftnref15)。
[7]许道胜:《〈岳麓书院藏秦简(贰)〉初读》(下),简帛网2012年2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44)。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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