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1650号简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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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1650号简略考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自2009年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的一部分被公布以来[1],所谓的“冯将军毋择子”诈骗案备受学者们的关注[2]。近日翻检岳麓第1650号简,有一些想法,兹试作考证如下,敬请方家指教。
关于1650号简,有如下释读意见:
1.盗去,邦亡,未得,得审囗,敢谳之。●史议:耐学隶臣,或令赎耐[3]。
2.盗去邦,亡未得,得审囗,敢谳之。●史议:耐学隶臣,或今赎耐。[4]
以上意见中,对开头六字的理解分歧较大。按:1650号简前面的文句作:
鞠之,学挢自以爲五大夫将军冯毋择子,以名爲僞私书诣矰,以欲1044
盗去邦,亡未得,得审囗,敢谳之。●史议:耐学隶臣,或今赎耐。1650
从1044号简到1650号简的开头,是“鞠”的部分,这一程序多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如5-7号简:
鞫之:毋忧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窑遣爲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
“鞠之”后面一般用冒号。“鞫之”所引导的内容一般是对犯罪行爲的确认性陈述。岳麓简1044号简至1650号简开头的部分,是对“学”犯罪行爲的陈述,从现有记载看,这一部分幷不完整。1650号简开头一字“盗”属于对犯罪行爲的陈述,疑属上读。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多见“去亡”,如:
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1-2
故点婢,楚时去亡,降爲汉,不书名数,点得媚,占数复婢媚,卖禒所,自当不当复受婢,即去亡,它如禒。9-10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多见“邦亡”,如:
邦亡来通钱过万,已复,后来盗而得,何以论之?以通钱。181
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卖,把钱偕邦亡,出徼,得,论各何也?当城旦黥之,各畀主。5
“去邦”当往下与“亡”连读作“去邦亡”,可以看作是“去亡”与“邦亡”的合幷表述。“未得”二字,参考张家山汉简《奏谳书》6号简“窑遣爲屯,去亡,得,皆审”,可自成一小句,陈松长先生意见当可从。“得审”后一字,疑是“者”。“得审者”语意不明。一般来说,有定罪之辞,便有被告之人。既然简文对“学”定罪,“学”被捕得的可能性很大。这裏的“得审者”,疑指就“学”而言。
1650号简末尾的“或令赎耐”,第2种意见作“或今赎耐”,当是笔误。“或”后一字确是“令”字。
兹将该案例现有简文释写如下:
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胡阳丞唐敢谳之,四月乙丑,丞1647+1649
矰曰:君子子癸诣私2168
书矰所,自谓冯将军毋择子,与舍人来田南阳。毋择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1650号简略考
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1650号简略考0473
鞠之:学挢自以爲五大夫将军冯毋择子,以名爲僞私书诣矰,以欲1044
盗,去邦亡,未得,得审者,敢谳之。●史议:耐学隶臣,或令赎耐。1650
综观现有简文,多有内容不连贯之处,而王伟先生将简文连贯书写,如[5]:
1647+2168+0473+1044+1650号简文: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胡阳丞唐敢谳之,四月乙丑,丞矰曰:君子子癸诣,私书矰所,自谓冯将军毋择子,与舍人来田南阳,毋择鞠之:学挢自以五大夫将军毋择子,以名爲僞私书诣矰,以欲盗去,邦亡,未得,得审□,敢谳之。·史议:耐学隶臣,或令赎耐。(按,这是《综述》一文公布的《奏谳书》中冒充“冯将军毋择子”的诈骗案的木简内容)
这恐有不妥。其中0473号简下残,与1044不能连读,这是可以确定的。且“鞠之”前面一般不书写人名,何况案件主角是“毋择子”,而非“毋择”。其间宜用“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1650号简略考
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1650号简略考”或“……”隔开。
最后,对“学”的定罪做一些讨论。“学”的犯罪行爲有“爲僞私书”、“盗”、“去邦亡”,与之相应的处罚标準可参考《二年律令》如下简文:
1.亡律
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繫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軵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157
女子已坐亡赎耐,后复亡当赎耐者,耐以为隷妾。司寇、隐官坐亡罪隷臣以上,输作所官。158
2.盗律[6]
盗贜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55盈百一十钱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56
3.贼律
爲伪书者,黥为城旦舂。13
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1650号简略考
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1650号简略考诸诈增减券书,及为书故诈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脏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得为】,以所避罪罪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毌避也,皆罚金四两。15
先看“吏议”阶段,对于“学”来说有两种处罚方案,即耐爲隶臣或赎耐。其中“耐爲隶臣”对应的律文,有《亡律》157“吏民亡,盈卒岁,耐”,以及《盗律》55“盗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爲伪书,依《贼律》会“黥为城旦舂”,可能由于“爲伪私书”情节轻于“爲伪书”,所以在量刑上采用低一等的“耐为隶臣”。可见,“学”爲僞私书、盗、去邦亡,都有可能“耐爲隶臣”。“吏议”阶段把“耐爲隶臣”定爲方案之一,这裏采用的是数罪幷罚取其重的原则,大致与秦及汉初的律文相合。至于“赎耐”处罚轻于“耐爲隶臣”,是否因爲“学”未出关而得,所以减罪?简文中似没看到明显可以减罪的理由,爲何也作爲一种方案,有待简文全部公布才可知了。
附记:本文草成后蒙陈伟老师审阅、修改,谨致谢忱!
(编者按:[1]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
[2]陈伟:《岳麓书院藏秦简“冯将军毋择”小考》,简帛网2009年4月20日,后收入陈伟:《岳麓书院秦简考校》,《文物》2009年第10期;曹旅宁:《岳麓书院新藏秦简丛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王伟:《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郡名称补正》,简帛网2009年7月3日。
[3]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
[4]陈伟:《岳麓书院秦简考校》;曹旅宁:《岳麓书院新藏秦简丛考》。
[5]王伟:《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郡名称补正》。
[6]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散见的简文,量刑标準与之相同,如35-36“士伍甲盗,以得时值赃,赃值百一十,吏弗值,狱鞫乃值赃,赃值过六百六十,黥甲为城旦,问甲及吏何论?甲当耐为隶臣,吏为失刑罪。”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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