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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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书院藏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补札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陈松长先生《岳麓书院藏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1],公布了1531、1541、0072这三枚简正面的简文以及写在1531背面的篇题,幷讨论篇题的含义、篇首所在以及相关简文的解读。在竹简的排序上,陈松长先生所给出的顺序是1531(背面)、1531(正面)、1541、0072,即:
1531(背面):为吏治官及黔首
1531(正面):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它官课,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
1541:为人君则惠,为人臣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为人下则圣(听),为人友则不争。能行此,终
0072:日视之,篓毋舍,风庸为首,精正守事,劝毋失时,攻成为保,审用律令,兴利除害,终身毋咎。
此种编联方式中“把此”于下文在文意上似不好连接,所以陈伟老师对竹简调整作:1531、0072[2]:
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它官课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1531日视之,篓(偻)勿舍,风庸爲首,精正守事,劝毋失时,攻(功)成爲保,审用律令,兴利除害,终身毋咎。0072
在讨论编联之前,我们先对相关词句作疏通。
篓,陈老师疑读爲“偻”,当是。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所记载的“吏有五失”中有“受令不偻”。
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与”从陈老师属上读。
陈松长先生指出:篇题“为吏治官及黔首”,包含为吏、治官、治黔首三部分;1531正“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其中“官”、“黔首”、“身”为“治”的并列宾语。这无疑是正确的。不过陈先生怀疑“为吏”、“治官”在语义上有重复。我们认为,篇题“为吏”、“治官”、“治黔首”三者并列,与1531正“官”、“黔首”、“身”为“治”的并列宾语,是密切对应的。既然篇题及1531正同时出现此种并列关係,可知语义上应有侧重,析言有别。为吏,似侧重于修养,与“治身”意义相当。治身,修身。《孔子家语·六本》:“回有君子之道四焉:强于行义,弱于受谏,怵于待禄,慎于治身。”而治官则偏重于考核。从这个意义上说,篇题和1531正“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在内容上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有总结全篇正文的作用。
现在看已有的二种编联方式,有一个共同点,即1531“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皆编在靠前的位置。而1531最前面的内容是“此……也” 句式,“此”在这裏起到指代作用,显示前面应该有文句存在,与同简中的“把此”之“此”所指相同。一般来说,如果1531居首,“此”似可指篇题;如果接近篇末,则指通篇正文。但是正如我们在上面所讨论过的,篇题“为吏治官及黔首”其实与1531“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在内容上基本相同,都是提要性质的语句,二者不好互相指代。
我们怀疑,1531正面二次出现的“此”应另有所指。考察1531,首端残去部分相当于1541第一道编绳以上的部分,这与0072在尾端残去第三道编绳以下部分的情形是相似的,都不影响内容上的完整性。已有编联意见把1531当作整简,大概也是这种考虑。我们认为1531正面可以直接接在0072后,即:
为吏治官及黔首1531背
为人君则惠,为人臣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为人下则圣(听),为人友则不争。能行此,终1541日视之,篓(偻)勿舍,风(讽)庸(诵)为首,精正守事,劝毋失时,攻(功)成为保,审用律令,兴利除害,终身毋咎。0072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它官课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1531正
这样移动之后,1531的第一个“此”指的是它前面的内容。陈松长先生已经指出这段文字与睡虎地《为吏之道》部分文句相似[3]:
戒之戒之,材(财)不可归;谨之谨之,谋不可遗;慎之慎之,言不可追;綦之綦之,食不可赏(偿)。术(怵)悐(惕)之心,不可不长。以此为人君则鬼(惠),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能审行,无官不治,无志不彻,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君鬼(惠)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殹(也);志彻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纪殹(也)
上引文句在叙述完“宦学”之道后,也有“政之本殹(也)”、“治之纪殹(也)”这样的文句,与“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属于类似表述。这与我们所调整后的文句在形式上隐然相合。当然上引文字在《为吏之道》中占有的篇幅有限,这也说明岳麓简相似的这部分只能看成一个内容相对完整的短文。
最后提一下,从文意看,“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与紧接着的“它官课”、“式令”处于对立的位置。[4]“它”所限定的部分除了“课”,应该还有“式令”。“有”在句中当用作连词,疑读作或。上古音“有”属之部匣纽,“或”属职部匣纽,音近可通。典籍也多见有、或通作之例。《易·比·初六》:“终来有它,吉。”汉帛书本有作或。《礼记·月令》:“毋或不良。”《淮南子·时则》或作有。[5]“它官课或式令”即它官课与它式令,与“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相区别。能、欲,皆用作情态动词。最、殿,秦汉简中常见,官吏考核成绩中的首名和最后一名。官吏若经考核失职,则有可能获罪。“它官课有(或)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的大意是其它官课或式令不容易使官吏绩效达到首名,却难逃末名及获罪;要想得首名,就要把握住此种要略。
附记:本文草成后蒙陈伟老师审阅、修改,谨致谢忱!
(编者按:[1]中国文化遗産研究院:《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中华书局2010年。
[2]陈伟:《〈爲吏治官及黔首〉1531、0072号简试读》,简帛网2010年1月22日。
[3]释文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0-170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惠”字参看抱小《简帛拾遗》,国学网,http://www.guoxue.com/newbook/gx/020.htm;方勇:《读岳麓秦简劄记一则》,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2009年5月19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794。
[4]式令,从陈松长先生意见,看作一词,指程式条令。“式令”一词出现较晚,如《旧唐书·礼仪》“仍并条附式令,永垂后则。”岳麓简所见“式令”当是较早的文例。
[5]高亨纂着、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会典》第370页,齐鲁书社1989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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