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郡名称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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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郡名称补正


(陕西师範大学文学院)
[摘 要] 岳麓书院藏秦简中保留的20多个秦郡名称大大丰富了我们对秦郡设置的认识,有极为重要的纠缪补缺的作用。本文在陈、于二位先生研究的基础上,分三种情况作了补充说明,认为郡名中的“泰”是时代较早的标誌;清河郡、衡山郡可能在秦统一之前已经设置;“州陵”不是秦郡名称,“州陵守”的含义极可能是州陵县的县令代理者;并对“江胡郡”即“淮阳郡”的说法提出了两点怀疑。
[关键字] 岳麓书院藏秦简 郡名 秦玺印封泥 层次性
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律令文书中出现了大量秦郡名称,陈松长先生《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1](以下简称《考略》)、于薇先生《试论岳麓秦简中“江胡郡”即“淮阳郡”》[2](以下简称于文)已经就其中一些郡名作了梳理和考证。现结合秦玺印封泥、里耶秦简以及秦兵器题铭等材料中所见的秦郡名称对以上两位先生未言及之出略作补充。
据《考略》,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大致可认定的郡名有22个:即内史、东郡、南阳、南郡、泰(太)原、参(三)川、颖川、河内、琅邪、九江郡、上党、河间、苍梧、洞庭、恒山、清河、衡山郡、泰山、庐江、四川郡、州陵、江湖郡。另,简文中多次出现的“廿五年”是始皇二十五年,即秦统一六国的前一年。也就是说,含有郡名的这些简文大多是秦统一之前的行政公文。
本文补正之处有以下几点:
一、《考略》略去不论而有可说者
以上所列的前十个郡名,陈先生认为是“典籍中常见的秦代郡名”,故“略而不论”。我们认为还有以下几点需要补充:
1. 关于泰(太)原郡
岳麓秦简字作“泰原”,秦封泥有“大原守印”[3]、“大原大府”[4]。“泰原”就是“大原”,也就是文献所见的“太原”。与这种字形上的差异类似的现象,在秦玺印封泥中也大量存在,如,泰仓丞印-大仓丞印、泰官-大官、泰官丞印-大官丞印、泰匠-大匠、泰匠丞印-大匠丞印、泰内-大内、泰内丞印-大内丞印、泰史-大史、泰医-大医、泰医丞印-大医丞印[5]等。学界一般认为,同一职官印而在字形或名称上的区别,如“泰-大”和“××玺”与“××印”等,这是二者时代早晚的标誌,即名“玺”和写作“泰”者属于秦统一之前的写法。
据此我们认为,岳麓秦简中所见的大部分郡名可能是秦统一之前所置郡的名称。这一点也可一从岳麓秦简0083、0163、1219号简文中的“廿五年”中的到佐证。据《考略》,简文中的“廿五年”就是公元前222年,即秦统一六国的前一年。
2. 关于参(三)川郡、颖川郡
参川、颖川,文献分别作“三川”、“颍川”,据秦封泥“参川邸印”[6]、“参川尉印”[7]、“颖川大守”[8],可以知文献将“参”误作“三”,将“颖”误作“颍”。
二、《考略》论及而有可补正者
1.清河郡
除《考略》所举《齐鲁封泥集存》所收的“清河太守”封泥外,尚可举出上海博物馆所藏的另一枚“清河太守”封泥[9]。秦封泥另有“清河浮水印”,据同类封泥“琅邪水丞”[10]、“四川水丞”[11]“东晦都水”[12](文献作“东海”)和玺印“浙江都水”[13]可知,清河为秦统一之前所置郡无疑。
2.衡山郡
秦封泥有“衡山发弩”[14]、“衡山马丞”[15]。由琅邪郡有“琅邪发弩”[16]、代郡有“代马丞印”可证明,“衡山”为秦统一之前所置郡。
三、《考略》所论有商榷之处者
1.关于州陵郡
《考略》根据简文中的“东郡守”、“南阳守”、“河间守”、“洞庭守”、“南郡假守”等,类推出“泰山守”和“州陵守”指的是“泰(太)守”,泰山、州陵都是秦郡名称。《考略》还将“州陵守”看作是秦统一六国期间的地方临时看守政府的“新地守”。
简文中并未明确出现“州陵郡”或“州陵泰(大)守”字样,所谓的“州陵郡”是《考略》根据简文中“地名+守”的通例“以此类推”出来的,与《汉书·地理志》的记载并不相符。虽然我们不能完全相信文献记载,但文献记载也不能轻易否定,尤其是出土文献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班固《汉书·地理志》的记载有很大的可靠性。
所以,我们认为,仅据“泰山守”(《考略》中仅出现一次)和“州陵守”的名称和类推的方法就将“泰山”“州陵”认定为秦郡,而轻易否定《汉书·地理志》“泰山郡,高帝置”以及州陵是南郡辖县的说法,其理由并不充分。
“泰山”“州陵”是否为秦郡名的关键在于两点:
第一,“泰山”、“州陵”是否是郡级行政区划名称,如九江、清河、太原、河内等。如果是,则“泰山”、“州陵”毫无疑问是秦郡名称,但《汉书·地理志》的记载不支援这种假设,而且以往研究秦郡的学者均未言及,所以“泰山”、“州陵”是否是秦郡,仍有商榷的余地。
第二,“守”是否可以理解成“泰(太)守”。像汉中、河间、衡山这样的地名之后加上“守”,当然毫无争议。但因为简文没有出现“州陵郡”或“州陵泰(大)守”字样,而秦出土文献中“地名+守”的例子又有不能理解为郡守的例子存在,如里耶秦简中的“阳陵守”。虽然“阳陵守”可能是“阳陵守丞”之误,但这仅是学者的一种推测,不能用这个推测来推测“州陵守”。
根据我们的对秦代郡、县两级职官材料的把握和理解,认为秦时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长官兼摄和临时代理制度。郡一级的长官是守,“假守”就是正式人选未确定之前的临时代理者,秦有元年上郡叚守暨戈、上郡叚守戈,三年相邦吕不韦矛也有“上郡叚守”;里耶秦简有洞庭叚尉、叚卒史。张家山汉简中有“叚大母”“叚母”“叚子”,文献有“假王”等,这些“叚(假)”都与“真”相对,行为的主体与所担任职务之间的关係临时的、合法的,但不是固定的或真实的。如,“假+亲属称谓”就表示二者之间没有名称上所标明的那种血缘关係,这种关係是可以变动的。“假王”就是中央没有正式任命的王,但仍是合法的。正如金少英《秦官考》所说:“赵之‘假相’、‘假相国’,其官称应为‘相’与‘相国’。《史记·项羽本纪》正义:‘假,摄也。’南阳有假守腾、其后吴广为假王,项羽为假上将军,亦皆兼摄之义。”[17]这与岳麓书院0370号简文“郡尉不存,令尉为假守,泰守、尉皆不存,令吏六百石以上及守吏风莫官……”[18]的规定是一致的。
县一级的官员是令(长)、丞、尉等。县一级的最高长官是“令(长)”,在政府公文中,“令”字一般不出现,用“县名+人名”表示县令,如里耶秦简中的“阳陵遬”是指阳陵县令遬;县令的副手是县丞,用“县名+丞+人名”表示,如“迁陵丞昌”。二者同时出现的例子有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夷道汉朝-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郡名称补正
汉朝-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郡名称补正、丞嘉”、“江陵余、丞骜”[19]等。另张家山汉简《具律》中有“其令、长、丞……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 [20]。此处的“守丞”与“真丞”相对而言,有力地证明了我们上面的理解是合理的。
据我们观察,与郡一级官吏用“假”表示临时代理不同,秦县及其以下级别的官吏表示行为主体与所担任职务之间临时的、合法的,但不是固定的或真实的关係时,使用的专用词是“守”,表示长官――县令、丞、司空等人员暂时离开的情况下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因为“临时性”,所以可能会频繁调换,也可能不止一个人担任。
“县名+守+人名”,表示此人是县令一职的临时代理者,如里耶秦简中的“阳陵守庆”和关沮秦简《曆谱简》“丁巳守登”[21]。秦出土文献中“县名+守+人名”格式出现较少的原因大概有两点:一是,我们见到的资料有限;二是,县令一般不直接参与处理政府日常的行政文书。这些工作一般都是具有浓厚文书职能的“县丞”全权处理。这样理解也可解释为什么已发现的秦政府行政文书中出现大量的丞的名字。
“县名+守丞+人名”,表示此人是县丞一职的临时代理者,如里耶秦简中的“阳陵守丞厨”、“阳陵守丞恬”、“阳陵守丞欣”“阳陵守丞庆”和“迁陵守丞色”、“迁陵守丞都”“迁陵守丞敦狐”等,又如关沮秦简《曆谱简》“丙辰守丞登”[22]。“守丞”是长官――县丞暂时离开的情况下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因为“临时性”,所以可能会频繁调换,也可能不止一个人担任。
这种县级“守”与郡级的“假”一样,都是合法但不固定的职位,陈治国先生也有类似意见[23]。这样理解也就能解释为什么里耶秦简中阳陵县和迁陵县的“守丞”人选变换频繁,同一个人可以既可以临时代理县令,又可以临时代理县丞,如关沮秦简《曆谱简》中“丙辰守丞登……丁巳守登”[24];又如里耶秦简中J1(9)1中的“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阳陵守庆”和“卅四年六月甲午朔壬戌,阳陵守丞庆”,两简记事日期(戊午~壬戌)仅隔3天,经手人同是“庆”,按照我们的理解,“庆”完全可以先担任阳陵县令的代理职务,三天之后再临时代理阳陵县丞的职务。
综上所论,岳麓秦简中的“州陵守”的含义极可能是州陵县的县令代理者。
我们认定“州陵”不是“州陵郡”,而应该是南郡下辖的县,还有以下的三条理由。有关“州陵”的资料,陈松长先生《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25](以下简称《综述》)也有提及。为便于下文讨论,现据《考略》和《综述》二文,将有关简文罗列如下:(数字为简号)
1647+2168+0473+1044+1650号简文: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胡阳丞唐敢谳之,四月乙丑,丞矰曰:君子子癸诣,私书矰所,自谓冯将军毋择子,与舍人来田南阳,毋择鞠之:学挢自以五大夫将军毋择子,以名为伪私书诣矰,以欲盗去,邦亡,未得,得审□,敢谳之。·史议:耐学隶臣,或令赎耐。(按,这是《综述》一文公布的《奏谳书》中冒充“冯将军毋择子”的诈骗案的木简内容)
1219号简文:廿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前222年5月26),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乃二月甲戌走马塞告曰盗,盗杀伤走马
1211号简文:五月甲辰(前222年5月28),州陵守绾、丞越、史获论:令癸、琐等各赎黥,癸行戍衡山郡,居三岁以当法。……
1347+1003号简文:廿【五年?】六月丙辰朔癸未,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乃四月辛酉枝长癸、求盗、上造□、士五□□□□□□治等四人,女子二人告群盗杀人,治等曰群盗
0083号简文:廿五年六月丙辰朔己卯,南郡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子谳求盗尸等捕秦男子治等四人
0163号简文:廿五年七月丙辰朔己未,南郡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子谳荆长癸等□男子治等告
0061号简文:……州陵守绾令癸与□徙……
0706号简文: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参川、颖川署江湖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
0194号简文: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参川、颖川署江湖郡;南阳
0383号简文: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臣)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
0480号简文:□迁其弗见莫告,赀一甲。前此令□□已入关,及阴密□环陷?江胡而未出关及其留在咸【阳】……
0485号简文:同罪其繇使而不敬,唯大啬夫得笞之如律、新地守时修其令,都吏分部乡邑间,不从令者论之。·十九
0556号简文:“丞相上庐江假守书言:庐江庄道时败绝不补,即庄道时败绝不逋(补)而行水道。水道异远。庄道者……”
第一,从含有“州陵”的几条简文惯用语、内容,以及其他秦简中的行政文书用语格式可以判断,这几条简文是南郡与州陵县之间的往来文书。
词语一:敢谳之。这是秦行政文书中上行文书,即下级给上级呈报事项的惯用语。谳的意思是将案情上报、请示。《礼记·文王世子》:“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郑玄注:“谳之言白也。”孔颖达疏:“谳,言白也。谓狱断既平定其罪状,有司以此成辞言白于公。”《后汉书·孔融传》:“一门争死,郡县疑不能决,乃上谳之。”李贤注:“《前书音义》曰:‘谳,请也’”。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𤅊。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皆得断狱、𤅊狱。”整理小组注:𤅊即谳。[26]误。按,《说文·水部》:“𤅊,议辠也。”此简文意思是:县级官吏(县道官丞)不能审理和判决案件、不能给犯人定罪。而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郡守一级)或这些官员所指定的临时代理者可以审理和判决案件、可以给犯人定罪。在里耶秦简中的上行文书的相同位置上用的是“敢言之”,大概因为是秦统一之后的文书,故其行文格式更加规範化。
此外,与“州陵”诸简同属《奏谳书》的案件有冒充“冯将军毋择子”的诈骗案,其简文有“胡阳丞唐敢谳之”云云。胡阳,文献作“湖阳”,是南阳郡辖县。简文是湖阳县丞给南阳郡守的上行文书,使用的是“敢谳之”,与“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的情况一样。这也可以佐证“州陵”是县级行政区划。
词语二:报。报,即回信、回复。《报任安书》:“阙然久不报,幸勿为过。”《后汉书·孔融传》:“融报曰:‘猥惠书教,告所不逮。’”里耶秦简赀赎文书中多处出现“写上,谒报”、“至今未报”“未得报,谒追”字样[27]。这与睡虎地秦简《行书律》“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的规定是一致的。
词语三:请许。请许,意即请求允许。也是向上级禀报事项的敬语。
可见,1347+1003号简文是州陵县上报南郡的文书,0083是南郡的回复文书。简文中的“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是州陵县令的临时代理者和县丞将有关案情向上级(南郡假守)稟报有关案情。“南郡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是南郡临时代理太守给州陵县的回复文书。回复文书中紧接着有“子谳……”,意思是你们上报请示的案情……。
第二,从0458号简文的内容来看,州陵也应该是县一级的行政单位。《考略》认为“州陵守”或许是0485号简文中的“新地守”。0485号简文内容是:
同罪其繇使而不敬,唯大啬夫得笞之如律、新地守时修其令,都吏分部乡邑间,不从令者论之。·十九
简文中的“大啬夫”,据郑实、高敏、裘锡圭等先生研究,其职位最高不会超过县令[28]。从0485号简文中的大啬夫、新地守、都吏分部乡邑间等言辞来看,说的也应该是在新征服的地方设立县之后,对新设县的事务管理。
如果“州陵守”即此简文中的“新地守”,那么其职位最大不会超过县令一级。这样一来,州陵自然不会是郡名了。
第三,“州陵守”不符合秦郡级官吏的名称的命名原则。按照《考略》一文的说法,“州陵守”属于征服六国的战争中临时设置的郡。果真如此,按照秦郡级官吏的名称的命名原则,临时代理的郡守应该叫“假守”,如这批简文中的“清河假守”、“南郡假守”“庐江假守”等,还有“元年上郡假守暨”[29]等。可见,“州陵守”不是秦郡名称。
2.关于江湖郡
于薇先生认为岳麓秦简中“江胡郡”即“淮阳郡”。于薇先生指出“江胡郡”即文献中的“淮阳郡”,对于这个结论笔者心怀疑虑,但尚无成熟意见。以下仅指出于薇先生所论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于先生说“胡”与“湖”通的例子“在简帛和传世文献中其实是不多见的”。按,陈松长先生《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一文公布的1647+1649简文中有“胡阳丞唐”,此“胡阳”即《汉书·地理志》“湖阳”,南郡辖县。又秦封泥有“胡□之□”“胡印”[30],即《汉书·地理志》京兆湖县。
第二,于文认为0706号简文中的“绾”“恐怕不是1219、1221简中小小的州陵守,而是秦开国丞相王绾”。按,据我们上文所论,这几条简文是州陵守绾给南郡假守贾的上报文书,简文中的“请许”很明确地说明了此文书的性质;而且同类简文多次出现“南郡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可见这些简文中的“绾”是同一个人,即州陵县的临时县令。另外,0556号简文有“丞相上庐江假守书言……”,只出现了职官名“丞相”,并没有出现“丞相绾”或“绾”,可见秦时的下行文书没有直接署名丞相名的惯例。

2009-6-30一稿
2009-7-2 二稿
(编者按:[1]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2期。
[2]于薇:《试论岳麓秦简中“江胡郡”即“淮阳郡”》,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90。
[3]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259页。
[4]陈晓捷、周晓陆:《新见秦封泥五十例考略》,《秦陵秦俑研究动态》2006年第2期,此文又刊西安碑林博物馆:《碑林集刊》第十一辑,陜西人民美术出版社2005年。
[5]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傅嘉仪:《新出土秦代封泥印集》,西泠印社2002年;周晓陆等:《在京新见秦封泥中的中央职官内容》,《考古与文物》2005年5期;
[6]陈晓捷、周晓陆:《新见秦封泥五十例考略》,《秦陵秦俑研究动态》2006年第2期。
[7]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251页。
[8]孙慰祖:《中国古代封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42页。
[9]孙慰祖:《中国古代封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42页。
[10]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266页。
[11]刘庆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的发掘》TG1:38,《考古学报》2001年第4期。
[12]周晓陆等:《于京新见秦封泥中的地理内容》图15,《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4期
[13]罗福颐:《秦汉魏晋南北朝官印征存》0048号,文物出版社1987年。
[14]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254页。
[15]陈晓捷、周晓陆:《新见秦封泥五十例考略》,《秦陵秦俑研究动态》2006年第2期。
[16]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267、259页。
[17][清]孙楷撰、徐複订补:《秦会要订补·附录》中华书局,1956年,463页。
[18]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2期。
[1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91、92页。
[2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23页。
[21]王辉:《秦出土文献编年》,新文丰出版公司2000年,256页
[22]王辉:《秦出土文献编年》,新文丰出版公司2000年,256页
[23]陈治国先生认为“守”和“守丞”是一种代理职务,“假”是一种兼职,参见陈治国:《里耶秦简“守”和“守丞”释义及其它》,《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3期。
[24]王辉:《秦出土文献编年》,新文丰出版公司2000年,256页
[25]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3期。
[2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23页。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87页。
[2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1期 。
[28]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啬夫初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432页。
[29]王辉、王伟:《<秦出土文献编年>续补二》NO.2557,三秦出版社2006年,216页。
[30]刘庆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的发掘》TG1:67,《考古学报》2001年第4期;陈晓捷、周晓陆:《新见秦封泥五十例考略》,《秦陵秦俑研究动态》2006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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