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秦简行书律令校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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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书院秦简行书律令校读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陈松长教授新作《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行书律令初论》(《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发表了11枚竹简资料,并作有释文和研究。如同陈松长先生所云,这批资料与云梦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行书资料合看,对于秦和汉初的行书制度可有更多的了解。
陈松长教授的释文,大都準确可信。其中有几处小的不同看法,提出来供陈先生参考,也请学界同好指教。
一、1384、1388号简记云:有令女子、小童行制书者,赀二甲。能捕犯令者,爲除半岁徭。不当徭者,得以除它1384人徭。1388
它,下半残,原释爲“四”。人,原缺释。今据残笔和文意改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262号简记云:“有能捕若詗吏,吏捕得一人,爲除戍二岁;欲除它人者,许之。”可参看。
陈松长先生以二简接排,有编连之意。甚是。在改释之后,二简编连,爲一条律文的情形更可坐实。
二、1162号简记云:“令曰:书当以邮行,爲检,令高可以旁见印章……”中间文字原释文读作“爲检令高,可以旁见印章”。这里是説检的形制,其高、即厚度必须达到可以看清楚印章的程度。“令高”宜属下读。
三、1805号简记云:“令曰:邮人行书留半日,赀一盾;一日,赀一甲;二日,赀二甲;三日,赎耐;三日以上 ,耐。”
“邮人”的“人”,原释爲“一”。其实是“人”字右笔。此简左侧残,其左笔已不可见。《二年律令》273号简记云:“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过一日,罚金二两。”可参读。
(编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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