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賊律》“□來誘及爲間者,磔。亡之□”的編聯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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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二年律令·賊律》“□來誘及爲間者,磔。亡之□”的編聯歸屬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
囗來誘及爲間者,磔。亡之囗
有學者補缺字,似可讀爲“從諸侯來誘及爲間者,磔。亡之諸侯”,文義仍不完整。今按指出:從新拍照片看,此簡破損嚴重,僅見“爲間”二字。此法條的編聯歸屬,彭浩先生認爲似可歸屬《亡律》,筆者一度認同,此說亦爲2007年8月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所采納。筆者近日細讀《賊律》條文,認爲此條主要針對從諸侯來發展招募間諜以及從事間諜活動者,所處刑罰爲磔這種極刑,所調整地社會關係與《賊律》條文“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條一樣,都是國家安全,故應歸屬《賊律》。這在今天的刑法典中都是如此。《左傳》中有春秋末晋國當衆處决秦國間諜,六日而蘇的事例,可見這絕非尋常小事。至于《二年律令·捕律》調整的對象爲追捕罪人的辦法、官員追捕罪人的職責以及賞格。“捕從諸侯爲間者一人”的賞格居賞格之最也說明反間諜對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二年律令·亡律》調整的對象爲“非法脫離戶籍管轄的吏民、私自脫離主人的奴婢,脫逃的刑徒和隱匿逃亡者的規定,”而且現存《亡律》刑罰條文也未見處以磔這種死刑的。當然,逃亡也包括逃亡境外這種情况,如秦簡《法律答問》及《奏讞書》的事例,但似乎都無處以磔這種死刑的。由此可見,將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來誘及爲間者,磔。亡之□”條歸屬于《亡律》可能不確。
(編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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