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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二年律令》中的二十八種律不存在二級分類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二年律令》公布後,學術界對漢律的篇目問題進行了研究。有學者認爲漢初律存在二級分類,即《二年律令》中的二十八種律是九章律的第二級子目,以求符合傳統的法律沿革。我們堅持認爲《二年律令》中的二十八種律不存在二級分類,從出土狀况及簡册制度說明《二年律令》中漢律律篇如同秦律篇目一樣依然龐雜,不可能存在二級分類。
荊州地區博物館在1985年《文物》第1期發表《江陵張家山三座漢墓出土大批竹簡》一文,對《二年律令》的出土情况是這樣介紹的。這“三座墓的棺椁大都朽壞,椁室內早年積水,隨後又積滿淤泥,故竹簡的保存情况均不太好,原貌均遭破壞。M247的竹簡分置兩處。一處位于頭箱內緊貼椁室西部擋板的底部,上被淤泥和漆木器所壓,出土時散亂在稀泥中,多已殘斷。另一處位于頭箱內緊靠南壁板的底部,上面堆壓著陶器、漆器及淤泥。竹簡放在竹笥內。竹笥已朽,無蓋。笥內竹簡竪向放置,周圍積滿淤泥,一端的上面叠壓著幾塊無字木牘。表層竹簡多已殘斷,下面的竹簡部分保存完好,推測原來竹簡是分卷放置的,後經水浸入,竹簡漂浮,造成散亂。”據此可知247號漢墓竹簡是分卷放置,有統一的排列順序。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在《文物》1985年第1期上發表的《江陵張家山漢墓竹簡概述》以及彭浩先生在《江漢考古》1985年第2期發表的《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大批竹簡》則對竹簡的出土篇目情况有進一步介紹。可知 M247簡各篇多有書題,其餘沒有書題的,性質可與過去發現的竹簡帛書比對。其中《二年律令》共保存有竹簡526枚,原簡編綫三道,簡長31厘米左右,寬0.5—0.6厘米.律名各標在一支簡上,不與律文相連。從抄寫字體及竹簡形制來看,二十七種漢律與《津關令》是同時抄錄幷編寫爲一册的。記錄“津關令”內容的竹簡編排于《二年律令》最後,題名“津關令”的簡與正文分開,書于最末一簡,竹簡頭端有黑色墨塊,緊接“令”名,與其他記律名的竹簡體例一致。《二年律令》簡册上有三種題記:一、書題“二年律令”,寫于首簡背面。二、律名,都是單獨書寫在一支簡上,頂端有黑色墨塊。三、篇末爲記數尾題“律令二十八種”。由題記不難看出,各種律統一安排,當是幷列關係。 1992年歲末,在日本關西大學召開的“漢簡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上,李學勤先生又在《論張家山漢墓漢律竹簡》一文中對《二年律令》做了進一步介紹,各種律名的排列仍然是統一安排的幷列關係。
如果說張家山247號漢墓所反映的情况只是孤證的話,同一時期出土的張家山336號漢墓法律竹簡也體現了同樣的編排體例就絕非偶然了。關于這批竹簡,陳躍鈞先生在文物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中國考古學年鑒1987年》發表《江陵縣張家山漢墓竹簡》首度進行了介紹。⑿M336竹簡分二處放置,遣册置于邊箱近頭箱的一端,其餘竹簡置于頭箱左側竹笥內。經初步整理,這批竹簡共830支,絕大部分保存完好,少量殘斷。共分七祖,除遣册外,其餘6組均交錯堆置一處,由于長期叠壓,原簡均失去編次。7組簡的形制均不相同,如E組長37.2、寬0.5、厚0.1厘米,G組長25、寬0.7—1、厚0.15厘米,D組長23.5、寬0.6、厚0.1厘米,長簡有三道編連綫痕,如A、B、C等組,短簡用兩道綫編連,如D、C組。簡頭除標題或編號外,一般不書字,第三道編連綫之下(簡尾)除少量寫有一個字外,也不寫字。文字一般書于竹黃一面,只有個別書名寫于背(竹青)面,字體均爲隸書。竹簡的內容包括:A組,《功令》,184支。B組,無書名,內容似爲“食氣却穀”和養身之道,共93支。C組,《盜跖》,即孔子見盜跖,44支。D組,無書名,內容似于宴享有關,10支。E組,曆譜,書名《七年質日》,年代爲漢文帝前元七年,70支。F組,漢律令15種,共372支,內容與張家山另三座漢墓所除漢律令大致相同。G組,遣册,56支。
荊州地區博物館在《文物》1992年第1期發表的《江陵張家山兩座漢墓出土大批竹簡》則有進一步的補充。根據竹簡出土時的成卷情况、竹簡的形制及竹簡所載內容可分爲七組,除D組、G組用兩道絲綫外,其他5組均用兩道絲綫編聯,A組,184支。簡長29.8、寬0.6、厚0.08厘米、字迹規整。自題篇題爲功令,內容爲西漢初期戍邊殺敵立功的具體記功方式和詳細規定,以及官序的遞補序列,部分篇頭有編册序號,然缺號較多,內容不全。F組,372支,簡長30、寬0.6、厚0.1米,字迹規整。所載內容爲漢律十五種,內容與M247出土竹簡的律大致相同,而簡較多,內容不全。M336出土的竹簡中有“七年質日”曆譜,經考證是漢文帝前元七年(前173年)曆譜,爲該墓的斷代提供了可靠依據。下葬年代的上限爲漢文帝前元七年。墓中出土的陶器組合和造型都與江陵鳳凰山文景時期墓葬類似,尤其是與江風M168出土陶器特點相同,因而推斷其時代下限不晚于江風M168的下葬年代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年)。M336的墓葬形制在江陵張家山西漢墓中爲規模較大者,其棺椁形制和隨葬物品規格與江風M168等級相當,推測墓主人可能有五大夫以上的爵位,幷具較强的經濟實力。從墓中出土的大量漢簡律令來分析,墓主生前可能爲吏,與江張M247墓主相同,是江陵或南郡府中從事文書類的屬吏。
1992年12月,在日本關西大學召開的“漢簡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上,彭浩先生在《湖北江陵出土西漢簡牘概說》一文中對247號墓、特別是336號墓出土漢律令簡又有進一步論述。⒀該文指出:律令出自張家山247號墓(下稱甲組)和336號墓(下稱乙組)。據初步整理,已知的律名有金布律、置吏律、效律、傳食律、行書律、雜律、關市律、均輸律、史律、告律、錢律、賜律、朝律等三十種左右。兩組律名有許多相同。令有兩種,即“津關令”和“功令”。津關令”的主要內容是內地津關的管理規定。“功令”則是有關于官吏考績、升遷的規定。“功令“的制定不會晚于漢文帝前元七年(公元前186年)。“功令”明確規定,考核和計算官吏功勞必須是從其爲漢朝效力開始。需要强調的是336號墓所出漢律簡牘還未公布。此批竹簡830支,絕大部分保存完好,少量殘斷。共分七組。A組,《功令》,184支。F組,漢律令15種,共372支,內容與張家山另三座漢墓所出漢律令大致相同。而且需要補充的是墓中的漢律與張家山247墓《二年律令》相比較,除去了肉刑,我們知道,除肉刑是漢文帝刑制改革的結果,而刑制改革的時間爲前元十三年。因此下葬的年限還可適當下推。此外,特別需要强調的是,承彭浩先生見告,荊州博物館在近年來考古發掘工作中又發現文景時期的法律簡牘一千多支,有將近三十個左右的律名;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湖北雲夢地區也發掘出了漢律簡,這都將爲我們的推論提供了新的强有力佐證。
馬衡先生嘗說:“凡事物之創造,必先粗製濫造,爾後逐漸改進,以臻于巧妙。”根據以上材料,我們不難得出以下幾點認識:
(1)張家山247號墓、336號墓所出法律簡牘都是經科學發掘出土,可以說是
一批真實反映秦漢法律實况及傳承關係的第一手資料。(2)張家山247號墓、336號墓所出法律簡牘反映的簡册制度如編聯、題記、收卷、等與同時期出土文獻反映的書册制度相合,各種律文統一安排,律名統一排列,其間是幷列平等關係,而非二級分類的涵蓋關係。如果秦漢律篇真正存在二級分類的話,一定會在記載律名的題記上有所反映。(3)張家山247號墓、336號墓所出法律簡牘反映的法律沿革歷史與傳統法律沿革歷史迥异,後者後人編造的痕迹相當明顯。(4)張家山247號墓法律簡牘的年代通說以爲是呂後二年律令,有力學說以爲當系漢惠帝即位以前的律令;張家山336號墓所出法律簡牘爲漢文帝形制改革以後的漢律。兩者都是蕭何作律的延續發展,其編排體例的一致絕非巧合,正是反映了漢初法律律篇編排的真實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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