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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谈《二年律令》87号简的复原
(首发)
在《二年律令》中,頻繁出現的“鬼薪白粲”罪名,是徒刑(或稱勞役刑)的一種。依据对《二年律令》相关资料的分析,可知当时的刑徒分为四种,按由輕到重的次序是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和城旦舂。有一種現象值得注意,在《二年律令》中,罕見初次犯罪判為鬼薪白粲罪的量刑規定,却多見對其加罪的律條。本文試圖通過對《二年律令》87號簡的復原與分析,對此提出一點看法。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具律》87號簡是一枚殘簡,現存下半段文字[1]:
谈《二年律令》87号简的复原所與同鬼薪白粲也,完以為城旦舂。
由現存簡文可知,前部的缺文大約是與“同鬼薪白粲”相關的內容,可與之比較的有《具律》121-107-108-109號簡[2]:
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
谈《二年律令》87号简的复原 (遷)、耐以上而當刑復城旦舂及曰黥之,若刑為城旦舂及奴婢當刑畀主,其證不言請(情)、誣121告、告之不審、鞫之不直、故縱弗刑,若論而失之及守將奴婢而亡之、篡遂縱之,及諸律令中曰與同法、同罪,其所107與同當刑復城旦舂及曰黥之,若鬼薪白粲當刑為城旦舂及刑畀主之罪也,皆如耐罪然。其縱之而令亡城旦108舂、鬼薪白粲也,縱者黥為城旦舂。109
其中的“及諸律令中曰與同法、同罪,其所與同”之罪,是指緊隨其後的“當刑復城旦舂,及曰黥之,若鬼薪白粲當刑為城旦舂,及刑畀主之罪也”,而不是其他罪名。就《二年律令》的整體來看,作為《具律》的條文,它是用來界定其它律章所涉及“與同法、同罪”的內涵。
87號簡的“所與同”應是“與同罪”、“與同法”的省稱,也稱“同罪”、“同法”,在《二年律令》中常見[3]。“與同罪”是指此種犯罪視同某種犯罪,而後者是有確定的量刑規定。如208號簡“諸謀盜鑄錢,頗有其器具未鑄者,皆黥以為城旦舂。智(知)為及買鑄錢具者,與同罪”的“智(知)為及買鑄錢具者”,與前文的“諸謀盜鑄錢,頗有其器具未鑄者”同罪,“黥以為城旦舂”。“與同法”也稱作“與‘某’同法”。最常見的是“與盜同法”、“與賊同法”,其意為依《賊律》或《盜律》的相關規定論罪,例如《賊律》26號簡“謀賊殺、傷人,與賊同法”,49號簡“賊殺傷人畜產,與盜同法”。“與盜同法”即以涉案財物的價值比照《盜律》的規定論罪。
經比較可知,87號簡的“所與同”和後續簡文的格式,與107-108號簡相同。故87號簡可比照復原為“[諸律令中曰與同法、同罪,其]所與同鬼薪白粲也,完以為城旦舂。”簡文大意是:各律令中規定的“與同法”、“同罪”,如所同之罪是鬼薪白粲,處完城旦舂罪。
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可以找到充足的證據來支持上述復原。
《二年律令》中雖多見“鬼薪白粲”,却很少見首次判為鬼薪白粲的量刑標準或其他依據。唯一的律條是《具律》82號簡:“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內公孫、外公孫、內公耳玄孫有罪,其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耐以為鬼薪白粲。” 該律條是對爵在上造(漢爵第二級)及以上者之妻及宗室、外戚後裔犯罪的優遇,本應判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減罪一等判為鬼薪白粲,與一般人初次犯罪被判為鬼薪白粲並不相同,故不具備普遍意義。
再看對盜竊罪處罰有詳細量刑規定的《盜律》55-56號簡:
盜臧(贓)直(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完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錢,耐為隸臣妾。不盈百一十到廿二錢,罰金四兩。不盈廿二錢到一錢,罰金一兩。
《盜律》所列徒刑罪名由輕到重的次序是耐隸臣妾、完城旦舂、黥城旦舂,未列出鬼薪白粲。從分五級列出的盜贓值看,彼此相互銜接,並無缺失。因此,可以判斷盜竊罪的判罰規定中確實沒有鬼刑白粲。在《盜律》的其他律條中,也未見直接判處鬼薪白粲的量刑規定。查檢《賊律》後,也得出相同的結論。在以《賊律》和《盜律》的量刑、判罪規定作为主要比對、參照標準的《二年律令》其他律章中,也是如此。
相反,在《二年律令》中,却多見鬼薪白粲再次犯罪與城旦舂相同的論罪和待遇。韓樹峰先生注意到這一現象,在分析相關律文後,指出鬼薪白粲與完城旦舂在個人權利的限制、免罪和贖罪條件、再犯罪的處罰、家屬連坐等方面皆相同[4]。
《二年律令》對鬼薪白粲再犯罪的論罪規定,主要見於如下律文:
鬼薪白粲毆庶人以上,黥以為城旦舂。城旦舂也,黥之。29
□□□□□,以其罪論之。完城旦舂罪黥之,鬼薪白粲罪黥以為城旦舂。其自出者,死罪黥為城旦舂,它罪完為城旦舂。100
鬼薪白粲有耐罪到完城旦舂罪,黥以為城旦舂;其有贖罪以下,笞百。120
城旦舂亡,黥,復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164
可以看出,120號簡“鬼薪白粲有耐罪到完城旦舂罪,黥以為城旦舂;其有贖罪以下,笞百”是對此類犯罪的判罰通則。也就是說,鬼薪白粲如有“耐罪到完城旦舂罪”,要越過完城旦舂,加重一等,判處黥城旦舂,其例如29號簡的規定。164號簡和100號簡較為費解,通過與122-124號簡比對可知[5],100號簡是“其以亡為罪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的處罪規定,其中對鬼薪白粲的判罪也與120號簡的規定相符。164號簡是對已判為城旦舂、鬼薪白粲而逃亡者的判罪,“城旦舂亡,黥,復城旦舂”,與29、100號簡相合。“鬼薪白粲也,皆笞百”則明顯與上述各簡的規定矛盾。同時,也與《亡律》的相應規定不相合。《亡律》對吏民、隸臣妾、收人逃亡的處罰規定是:
吏民亡,盈卒歲,耐;不盈卒歲,𣪠(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償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給逋事,皆籍亡日,軵數盈卒歲而得,亦耐之。157
隸臣妾、收人亡,盈卒歲,𣪠(系)城旦舂六歲;不盈卒歲,𣪠(系)三歲。自出殹,□□。其去𣪠(系)三歲亡,𣪠(系)六歲;去𣪠(系)六歲亡,完為城旦舂。165
由上述簡文可以看出,《亡律》對逃亡者的處罪是按其身份歸為三級:吏民,隸臣妾、收人,鬼薪白粲、城旦舂。處罪依以上次序逐級加重。如果對鬼薪白粲亡只是處“笞百”,按120號簡的規定,應是贖罪。但是,《亡律》中並無贖罪的規定。相反,對比鬼薪白粲輕一等的刑徒隸臣妾逃亡的判罪卻要重得多。《二年律令》中並沒有相關律文能對鬼薪白粲亡“笞百”給予合理的解釋。查檢該簡圖版,“粲也,皆笞百”與上部並不密合,字體也有區別,很可能是誤接。故該簡原文應是“城旦舂亡,黥,復城旦舂。鬼薪白
谈《二年律令》87号简的复原”。根據120、122-124號簡復原後的164號簡是:“城旦舂亡,黥,復城旦舂。鬼薪白[粲亡,黥為城旦舂]”。通過以上討論可以明瞭,上述四條關於鬼薪白粲再犯罪的律文與復原後的87號簡內容一致。
復原後的87號簡提示了《二年律令》刑罰的一個重要原則,一般人(即《具律》82號簡規定以外者)當判鬼薪白粲時,加重處罰一等,判為完城旦舂。對鬼薪白粲再犯“耐罪到完城旦舂罪,黥以為城旦舂”(120號簡)。這就是在《盜律》、《賊律》中沒有直接判處鬼薪白粲的律文和《二年律令》中多見鬼薪白粲與完城旦舂相同論罪、待遇相同的原因。相關律文都可得到合理的解釋。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具律》的82、87、120號簡覆蓋了“鬼薪白粲”罪名適用的各種情況,可見《二年律令》結構的慎密。
《二年律令》82、87號簡規定的的減罪、加罪原則,在秦律中也可尋得蹤跡。睡虎地秦墓竹簡《遊士律》[6]:“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同樣的犯罪(“有為故秦人出,削籍”),對“上造以上”和“公士以下”的判罰截然不同,前者為鬼薪,後者加重一等徒刑並加處肉刑。秦律另加肉刑是與《二年律令》不同之處。由此或可推測,《二年律令》82、87號簡的加、減罪原則應源自秦律,並稍有修改。
(编者按:[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二年律令釋文注釋》,《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文物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33-205頁。以下凡引用該書處,僅標出簡號,不另注。
[2]為方便查檢,釋文保留簡號。關於這組簡的連接,請參閱彭浩:《談〈二年律令〉中幾種律的分類與編連》,《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第61-69頁;張建國:《張家山漢簡〈具律〉121簡排序辨正——兼析相關各條律條文》,《法學研究》2004年第6期,第147-157頁。
[3]富谷至先生對此有討論,參閱《二年律令に法律用语--その(一)》,《東方學報》京都第76册,2004年3月,第221-255頁。
[4]韓樹峰:《《秦漢刑徒散論》,《歷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37-52頁。
[5]《具律》122-124簡:“有罪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隸臣妾罪以下,論令(命)出會之。其以亡為罪,當完城旦春、鬼薪白粲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論命之。”由此可知,原“有罪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和“其以亡為罪,當完城旦春、鬼薪白粲以上不得者”皆“以其罪命之”。
[6]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秦律雜抄釋文注釋》,《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80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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