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二年律令》几处拼接上的问题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略谈《二年律令》几处拼接上的问题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略谈《二年律令》几处拼接上的问题
(首发)
(一)
本條討論涉及373、374、381號簡,現將其原釋文抄錄于下:
略谈《二年律令》几处拼接上的问题及(?)爵,與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級,盈大夫者食之。373
長爵為下爵、毋爵□□□□□374
後妻毋子男爲後,乃以弃妻子男。381
首先從381號簡說起。該簡原圖版右下殘缺,近7個字僅存左半筆畫,整理者據殘筆作“後,乃以弃妻子男”,應當是正確的。不過這7個字幷非殘缺了,而是與其它的簡拼接在一起了。這就要需要說到374號簡。原圖版中該簡已經裂開,仔細比對裂開的兩部分,其實有不一緻的地方。上部“長爵為下爵毋爵”諸字尚完好,接下來右部斷裂的地方有3字可辨識,為“死事者”,而相對的左部很明顯應該釋為“棄妻子”。可見,現有組成374號簡的兩部分並非同屬一支簡:左下的筆畫以及空白處應為一部分,右部的殘片為另一部分。我們將374號簡左下的筆畫與381號簡殘存碎片比較,發現能夠拼合“爲後,乃以弃妻子男”等8字。並且由于381號簡上部存在第一道編繩,而374號簡右下空白還殘留第二、三道編繩,我們有理由認為381號簡與374號簡拼合所得為一支比較完整的簡,其釋文可以直接寫作:後妻毋子男爲後,乃以弃妻子男。
對于381號簡的歸屬問題,原整理者並沒有將其直接在380號簡後,而是單列一條,現在看來這種處理是值得商榷的。381號簡下部為空白,可判斷為一個編聯組的末簡。分析《置後律》諸簡文意,380號簡提及“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後妻”、“棄妻”在同時有子男的情況下,“後妻子男”有優先的代戶權。而381號簡緊接着便退一步講在後妻沒有子男的情況下,“弃妻子男”才有資格代戶。所以我们認為381號簡應該緊接在380號簡之後,與379、380組合成一個完整的編聯組:
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379子代戶。同產子代戶,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380後妻毋子男爲後,乃以弃妻子男。381
剔除374號簡左部之後,所餘下右部尚存13字,可辨識的有“長爵為下爵、毋爵死事者”10字,剩餘3字不易辨識。不過當我們把374右部與373號簡上部拼合之後,相鄰部分可辨識為“後及爵”。如此我們便將373號簡復原成一支整簡,釋文改作:
長爵為下爵、毋爵死事者後,及爵與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級,盈大夫者食之。
這條律文大意是,長爵為下爵、毋爵死事者之後,或者爵位與死事者相等之後,可以在原有爵位的基礎上加一級,如果加一級之后的爵位超過大夫的,就改用食祿來作補償。這條律文對死事者與作爲死者後的受爵者之間的爵位關係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死事者生前爵位分爲無爵、低于受爵者,以及等于受爵者三種。受爵者作爲死事者後可以加爵一級,但是却不能超過大夫這一級(大夫,在西漢二十級爵制中屬于第五級,并非高爵)。從中可以窺見國家對爵位的控制。
小結: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374號簡應當分成兩部分,分別歸入373、381兩簡,374號簡原編號應自動取消;拼得373、381兩支整簡。
(二)
官,二千石官上丞相、禦史。能產捕群盜一人若斬二人,棶(拜)爵一級。其斬一人若爵過大夫及不當拜爵者,皆購之如律。所捕、斬雖後會囗囗148
本簡中部有數字殘失,整理者據殘存筆畫作完釋文。我們發現原圖版第125頁殘片15可見“人,拜爵一級。其斬”七字,涉及148號簡第21-27字。殘片可與148號簡原圖版相應部分拼合。
(三)
原圖版第125頁殘片21,有兩處墨迹。第二處墨迹位于竹簡中部,爲一圓點,根據簡型可判斷爲簡首或者簡尾。第一處墨迹,明顯是“捕”字倒置。綜合兩點,可知此殘片爲簡首之倒置,其墨迹爲“·+捕”(140號簡簡首作:“·+……”,疑爲137號簡簡首。當然由于現有簡加上“捕”字才34字,而其它完整簡最多約有50字。捕字後當有10多字殘失。
(四)
原圖版第125頁殘片22,殘片可見“得為”兩字,得字上有編繩痕迹,且有一字半距不見墨迹,可見此殘片當爲簡首。“得為”律文常見,不大可能是其它非律文篇章的內容。遍檢《二年律令》,很可能屬于15號簡的簡首,原整理者據文意已補“得為”兩字,幷用“【】”標出,當屬卓識。但未將此殘片拼入15號簡,亦頗為可惜。
(本文受早稻田大学长江流域文化研究所、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荆州博物馆合作之“《二年律令》与《奏谳书》”项目资助,谨致谢忱。)
(编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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