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512號簡所補殘片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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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二年律令》512號簡所補殘片小議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二年律令·津關令》512號簡原釋文作[1]:
十三、相国上内史书言,諸以傳出入津關而行囗子囗未盈一歲,與其母偕者,津關謹案實籍書出入。·御史以闻,制曰:可。
竹簡左部殘缺,其中“諸以傳出入津關而行囗子囗未盈一歲”,以及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所出《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一書在“津關”與“而行”之間斷開,皆有可商榷之處。《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釋文校訂》一文對此已有進一步的意見[2]:
産、駒,此二字原未釋,故此小句亦未斷讀。今發現紅外綫照片F殘1第2段可與512號簡此處拼合,遂得通讀。簡文可斷讀爲“諸以傳出入津關而行,産子駒未盈一歲,與其母偕者……”。
上揭引文中對512所補殘片表述爲“F殘1第2段”。該殘片是原圖版本身即有,還是後來補入?
近日筆者在翻檢《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原圖版的時候發現170號簡頗值得關注。170號簡原釋文作:
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智(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當黥《二年律令》512號簡所補殘片小議
《二年律令》512號簡所補殘片小議贖耐;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隸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170
整理者補充了一部分缺字。但是现在從原圖版只能看到上下兩段,補充文字所對應的一大段竹簡已然不見(比較巧的是,這一部分見于紅外綫圖版)。下部其實可以分爲兩部分,位置靠上的部分是一段殘簡,與170號簡釋文明顯不類,但與所謂的“F殘1第2段”文字完全相同。此段殘片應該是後來才從170號簡中分離出來的,紅外綫拍攝的時候來不及確定歸屬,便暫時當作殘片處理。
綜上所述,紅外綫照片所謂的殘片“F殘1第2段”原即夾在170號簡原圖版中,是512號簡的一部分。
附記:本文屬于早稻田大學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荊州博物館合作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項目成果。
(編者按:[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08頁,文物出版社2001年。
[2]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荊州博物館、早稻田大學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釋文校訂》,《中國文字》新32輯,[臺灣]藝文印書館2006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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