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盜律》“群盜及亡從群盜”條中“投書”、“懸人書”、“矯相”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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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二年律令·盜律》“群盜及亡從群盜”條中“投書”、“懸人書”、“矯相”解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盜律》:
群盜及亡從群盜,毆折人枳(肢)、胅體、及令佊跛蹇,若縛守、將人而强盜之,及投書、縣(懸)人書,恐猲人 (六五)以求錢財,盜殺傷人,盜發冢(塚),略賣人若已略未賣,橋(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盜,皆磔(六六)。
這條漢律强調的是群盜的犯罪構成,其犯罪目的在于劫掠財物,手段在于使用暴力包括多種手段,犯罪人數在五人以上。只有這樣理解,才能從整體上把握這條漢律。如“毆折人枳(肢)、胅體、及令佊跛蹇,若縛守、將人而强盜之”中的傷害結果都是犯罪手段,目的在于劫掠財物 “縣(懸)人書”後應去掉“,”號而與“恐猲人以求錢財”連讀,“投書、縣(懸)人書”是手段,恐猲人勒索財物是目的,而非爲陷害人于罪是很明確的,似可包括今天的綁架罪和勒索罪。秦簡《法律答問》;“‘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能捕者購臣妾二人,系投書者鞫審?之。’所謂者,見書而投者不得,燔書,勿發;投者【得】,書不燔,鞫審?之之謂毆(也)。”整理小組指出:“投書,投匿名書信。投書爲匿名信自然是正確的。但在這裏它是什麽性質的書信,秦簡中幷沒有交代清楚,特別是能把投信人捕獲的,獎給男女奴隸二人,獎額爲何如此之高,也沒有交待,不好理解。張家山漢律又有:“毋敢以投書者言?(系)治人。不從律者,以鞫獄故不直論(一一八)”,系具律的條文,則說的是不能以投書治人罪,這裏的投書才是指匿名誣告信。由此秦漢律中的投書的多重含義才得通解。再如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注釋:橋(矯)相:疑指矯扮他人。”2007年8月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中陳偉先生認爲應讀作“橋(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盜”應該是正確的。但認爲意思是“相互詐稱或自我詐稱官吏而進行盜竊”恐不確。“矯”本有詐稱的意思,但“相”指容貌、相貌的意思,也用于早期的佛典翻譯中。如佛典中往往有世尊三十二相和八十種好的記載,指大人物有特殊的相和好,可隨人愛好而變化。西游記中所謂孫悟空七十二變也是出于這種信仰。整理小組所說“矯扮他人”應比較符合實際的。具體又分爲兩種情况,穿官吏服裝假冒官吏以及自稱官吏假冒官吏進行搶劫,而盜竊是在秘密狀態下非法獲取財物。
(編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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