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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二年律令·賊律》“船人渡人而流殺” 條中“紐系”解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
船人渡人而流殺人,耐之,船嗇夫、吏主者贖耐。其殺馬牛及傷人,船人贖耐。船嗇夫、吏贖遷。其敗亡(六) 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負船人。舳艫負二,徒負一;其可紐系而亡之,盡負之,舳艫亦負二,徒負一;罰船嗇 (七)夫、吏金各四兩。流殺傷人,殺馬牛,有(又)亡粟米它物者,不負。(八)
其中“紐系”一詞,近年刊布的幾個注釋本包括2007年8月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中都未涉及其含義。審其上下文義。“紐系而亡之”顯然比單純的“敗亡”承擔的責任重,顯然是指船員本有防止敗亡的辦法而怠于行使以致造成損失。這裏要解釋的便是“紐系”的含義。《淮南子·說林》:“龜紐之璽,賢者以爲佩”。高誘注:“龜紐之璽,衣印也。”紐,系。佩,服也。” 這裏的紐,當指器物上面可以提携或系繩帶的部分。我們還注意到《淮南子·說林》緊接著又有:“予溺者金玉,不若尋常之纏索。”高誘注:“金玉雖寶,非拯溺之具,故曰不如尋常之纏索。可見“紐系”是用繩索將“粟米它物”固定在船上鐵環或類似紐一樣可供系緊繩索的裝置。“船人渡人而流殺”法條最後的“不負”也相當費解本來法條包括流殺人、殺馬牛及傷人、敗亡粟米它物及三者同時侵犯的罰則,處罰最重的應是最後一種,律文却是“不負”即不承擔賠償責任。而現代刑法中刑事責任與附帶民事賠償可幷行不悖。
(編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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