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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秦簡劄記一則
(杭州師範大學钱江学院法學系)
雲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15—16:
夫盜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可(何) 以論妻? 非前謀也,當為收;其前謀,同罪。夫盜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何以論妻? 妻智(知)夫盜,以百一十為盜;弗智(知),為守臧(贓)。
整理小組注釋:
守,看守。本條妻所藏錢數比例較大,以守贓論處,可能比一般的收贓處理更重。
整理小組語譯:
丈夫盜竊三百錢,告知其妻,妻和他一起用這些錢飲食,妻應如何論處?沒有預謀,應作為收藏(贓);如系預謀,與其夫同罪。丈夫盜竊二百錢,在其妻處藏匿了一百一十,妻應如何論處?妻如知道丈夫盜竊,應按盜錢一百一十論處;不知道,作為守贓。
今按:(1)簡中“收”為收沒犯罪者家屬及財產的“收孥”連坐處罰,而不是收贓的犯罪行為。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盜律》簡55:“盜臧(贓)直(值)……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完為城旦舂。”《收律》簡174:“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皆收其妻、子、財、田宅。”漢初法律基本沿襲秦律,兩條律文可視為秦律的規定。如此,據上《盜律》,本簡“盜三百錢”的“夫”所受刑罰是“完為城旦”。據上《收律》,法律適用時,簡中“完為城旦”的丈夫,其妻受株連正合於官府的“收孥”懲罰。[1]
(2)簡中“守贓”之妻子所受處罰的輕重問題。《二年律令·盜律》簡55又載,“不到二百廿到百一十錢,耐為隸臣妾。”據此,簡中盜竊二百錢的丈夫其所受刑罰是“耐為隸臣”。“耐為隸臣”的刑等比“城旦”低,丈夫所受刑罰既比“城旦”低,那麼不知情而“匿百一十”錢的妻子的“守贓”處罰自然輕於“收(收孥)”。
(編者按:[1] 《法律答問》中也有被處“完為城旦”的罪人,其妻要“收孥”的內容,簡116:“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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