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二年律令》第265號簡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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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二年律令》第265號簡小議


(北京大學中文系)
彭浩、陳偉和工藤元男三位先生主編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一書,[1]利用新拍攝的紅外綫照片,對這批竹簡的釋文進行了很多訂正和補充,是利用紅外綫成像技術整理出土簡帛的又一次成功范例。我們在其基础上,就《二年律令》第265號簡談一點自己的看法。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中該簡的釋文爲:
一郵郵十二室。長安廣郵廿四室,敬(警)事郵十八室。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戶勿減。令郵人行制書、急
我們想要討論的是“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一句。雖然在“輒”理解爲“則”[2]的情况下,把這句話理解爲“若有郵人死去或離開,那麽代替他的人就可以得到他的田宅”大致上也說得通,但總覺得語意有點突兀。仔細觀察紅外綫照片,我們發現“代”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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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下隱約可以看到有墨點狀痕迹,同簡的“郵”字及其下的重文符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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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兩處的墨點形狀是很接近的,而且從圖版還可以看出“代”、“郵”二字與其下一字的距離比其上的字距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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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的字距是基本一致的,過大的字距往往意味着此處可能有重文或合文符號,也可能其下爲竹簡編聯之處。“代”字之下顯然幷非編聯之處,因此我們基本可以確定其下的墨點狀痕迹就是重文符號,則此句的釋文斷句應爲:“有物故、去,輒代,代者有其田宅”。“輒”,應理解爲“即”。行書是很重要的工作,直接關係到地方情况的上傳和上級政令的下達,郵人的位置一旦出現了空缺,應該立即找人代替。“有物故、去,輒代,代者有其田宅”,可以理解爲“若有郵人死去或離開,則馬上找人代替,代替的人可以得到他的田宅”,語意無疑更通順,而且似乎也更合理一些。
附記:本文觀點最初曾提交“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項目而未采用,現在此發表。
(編者按:[1]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本文所说“紅外綫照片”皆出自此书,不另注。
[2]《助字辨略》卷五:“漢書食貨志:地方百里之增減輒為粟百八十萬石矣。此輒字,猶則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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