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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周家台秦簡注釋商兌二則
(陝西師範大學)
一、秦、漢“臘“祭之期不同
在湖北省沙市關沮鄉周家台30號秦墓出土的簡牘資料中,有一條簡文與秦代“臘”祭之期有關。原簡文曰:
先農:以臘日,令女子市買牛胙、市酒。過街,即行
汉朝-周家台秦簡注釋商兌二則(拜),言曰:“人皆祠泰父,我獨祠(三四七)先農。”到囷下,為一席,東鄉(向),三腏,以酒沃,祝曰:“某以壺露、牛胙,為先農除(三四八)舍。先農笱(苟)令某禾多一邑,先農
汉朝-周家台秦簡注釋商兌二則(恒)先泰父食。”到明出種,即□(趣)邑最富者(三四九),與皆出種。即已,禹步三,出種所,曰:“臣非異也,農夫事也。”即名富者名,曰:“某不能(三五〇)腸(傷)其富,農夫使其徒來代之。”即取腏以歸,到囷下,先侍(持)豚,即言囷下曰:“某為(三五一)農夫畜,農夫笱(苟)如□□,歲歸其禱。”即斬豚耳,與腏以並塗囷廥下。恒(三五二)以臘日塞禱如故(三五三)。[1]
此段簡文,其前半部分是通過對“先農”的祭祀來祈望多打糧食,後半部分則主要是利用巫術手段來確保農作物的豐產,這是古人通過祭祀儀式與巫術活動相結合的手段來求得農事豐產的習俗反映。其中涉及祀先農的時間是“臘日”。
“臘日”,簡牘整理者注引《說文》曰:“臘,冬至後三戌,臘祭百神。”[2]這是以冬至後之第三個戌日為臘祭之日。
按:敦煌出土殘簡載有“永光五年曆譜”,其中第一五六〇B簡簡文為:“十一月辛丑朔,小。十日庚戌冬至。十二月庚午朔,大。十七日丙戌□,廿七日丙申立春,己亥晦。”羅振玉、王國維二氏認為十七日丙戌下所闕是“臘”字[3]。隨州孔家坡漢簡所載漢景帝后元二年曆日亦以“戊戌”日為“臘”日。[4]可證漢代確以冬至後第三個戌日為臘祭之期。但值得注意的是,周家台30号秦墓简牍的下限為秦二世元年,这批资料为秦代之物。而從現有文獻資料來看,秦、漢兩代臘祭的時間並不相同。
許慎《說文》所說“冬至後三戌日”為臘日應是漢代特有的臘祭之期,與其他各代不同。此點宋人王觀國早已論及,他在《學林》卷四“臘”條下說:
許慎《說文》訓“臘”字曰:“冬至後三戌為臘。’觀國按:高唐隆曰:‘帝王各以其行之盛而祖,以其終而臘。火盛於午,終於戌,故火家以午祖,以戌臘。木盛於卯,終於未,……以辰臘。”許慎《說文》當通訓其義,而特舉戌以為臘,則誤矣。漢火德,故以戌臘。許慎,漢人也,知戌臘而已。厥後為魏、晉,為南北朝,為隋、唐,則戌臘之訓遂廢矣。[5]
清代學者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對古代臘祭的時間、名稱變化以及漢代以戌日為臘祭之期的原因辨之更詳:
臘本祭名,因呼臘月、臘日耳。《月令》:“臘先祖五祀。”《左傳》:“虞不臘矣。”皆在夏正十月。臘即蠟也。《風俗通》云:“《禮傳》:夏曰嘉平,殷曰清祀,周曰大蠟。”皇侃曰:“夏殷蠟在己之歲終。”皇說是也。《秦本紀》:“惠王十二年初臘。”記秦始行周正亥月大蠟之禮也。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臘曰嘉平。十二月者,丑月也。始皇始建亥,而不敢謂亥月為春正月,但謂之十月朔而已。《項羽紀》書漢之二年冬,繼之以春,繼之以四月,可證也。更名臘為嘉平者,改臘在丑月用夏制,因用夏名也。臘在丑月,因謂丑月謂臘月。《陳勝傳》書臘月是也。漢仍秦制,亦在丑月。而用戌日,則漢所獨也。《風俗通》曰:“臘者,接也。新故交接,大祭以報功也。漢家火行,火衰於戌,故曰臘也。”高堂隆曰:“帝王各以其行之盛而祖,以其終而臘。火生於寅,盛於午,終於戌,故火家以午祖,以戌臘。”按,必在冬至後三戌者,恐不在丑月也。鄭注《月令》曰:“臘,謂以田獵所得禽祭也。”《風俗通》亦曰:“臘者,獵也。”按,獵以祭,故其祀從肉。[6]
這段注文雖較長,但將先秦乃至秦漢時期舉行“臘”祭的時日、名稱變化以及漢代以戌日為臘日的原因講的很明白。由此可知,許慎《說文》以“冬至後三戌”為臘日,這是漢代所行。
由上引各家觀點可知,漢代以冬至後之第三個戌日為臘日,這是受當時流行的五德終始說影響的產物。按照五德終始說,周為火德,秦代周德,故秦始皇自謂得水德。而漢代秦,自以為得火德。《淮南子·天文訓》曰:“火生於寅,壯於午,死於戌,三辰皆火也……水生於申,壯於子,死於辰,三辰皆水也。”漢仍秦制,臘祭雖亦在丑月舉行。但用戌日者,正因漢家火行,火衰於戌之故。《後漢書·禮儀志中》注引高堂隆說曰:“帝王各以其行之盛而祖,以其終而臘。火生於寅,盛於午,終於戌,故火家以午祖,以戌臘。”[7]成伯璵《禮記外傳》曰:“周,木德;漢,火德。各以其五行之王日為祖,其休廢日為臘也。火王午,木王卯,水王子,金王酉,而臘各用其廢日。”[8]由此推之,秦為水德,秦代臘日當在臘月的辰日舉行為宜,然從傳統文獻及出土秦簡資料看,似又並非如此。
秦行臘祭之禮始于秦惠文王十二年,《史記·秦本紀》曰:“(惠文王)十二年,初臘。”張守節《正義》曰:“臘,十二月臘日也。秦惠文王始效中國為之,故云初臘。獵禽獸以歲終祭先祖,因立此日也。”[9]《史記·陳涉世家》裴駰《集解》曰:“張晏曰:‘秦之臘月,夏之九月。’瓚曰:‘建丑之月也。’”司馬貞《索隱》引宗懍《荊楚記》曰:“臘節在十二月,故因是謂之臘月也。”周家台30號秦墓出土簡牘資料中兩次提及臘日的時間,一次見於該批簡牘中的秦始皇三十四年《曆譜》,原簡文曰:“(十二月)辛酉嘉平。”[10]整理者注曰“嘉平,臘日。《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臘曰嘉平。’”[11]據該年《曆譜》所示,“辛酉”的具體日期為十二月二十五日;另一次臘日見於該批簡牘所載秦二世元年《曆譜》中,原簡文曰:“以十二月戊戌嘉平,月不盡四日。”整理者注曰:“‘十二月戊戌嘉平’,為臘日,即十二月二十五日,與其下文‘月不盡四日’相吻合。”[12]兩次臘祭的時間雖均為十二月二十五日,但一為辛酉日,一為戊戌日,並非均為“戌”日,說明秦代並不以“冬至後三戌日”為臘祭之定期。因此,關沮秦漢墓簡牘整理小組《說文》“臘,冬至後三戌,臘祭百神”之說作為秦代“臘”祭時日的觀點顯然是不妥的。而此批秦簡資料兩次提及臘祭的時間均為“十二月二十五日”,此點倒是值得我們注意。
二、“卒”應讀為“焠”而非“淬”
周家台30號秦墓出土醫方資料中有一條是關於治療“叚(瘕)”疾的醫方,原簡文曰:
叚(瘕)者,燔劍若有方之端,卒(淬)之醇酒中。女子二七,男子七以
汉朝-周家台秦簡注釋商兌二則(飲)之,已三二三。[13]
“卒”,整理者讀作“淬”,並引《戰國策·燕策三》“太子預求天下之利匕首,得趙人徐夫人之匕首,取之百金,使工以藥淬之”而釋“淬”為“染”。[14]
按,《說文·火部》有“焠”字,並說“焠,堅刀刃也。從火卒聲”。段玉裁注引顏師古“焠謂燒而內水中以堅之也”之說曰:“按,火而堅之曰焠,與《水部》‘淬’義別。《文選》偽作淬,非也。《天官書》曰:‘火與水合曰焠。’”而“淬”字,《說文·水部》曰:“淬,滅火器也。從水卒聲。”段注:“滅火器者,蓋以器盛水濡火使滅,其器謂之淬。”[15]王念孫《廣雅疏證》卷五上釋“焠,鋻也”一語引《說文》“焠,堅刀刃也。又云‘鋻,剛也’”及徐鍇《傳》云“淬,刀劍刃使堅也”,認為“淬”與“焠”通。[16]李格非先生主編的《漢語大字典》於“焠”字下列有三種解釋:j、一種金屬熱處理方法。把金屬工件加熱到一定程度,然後浸入冷卻劑(水、油等)中,以增加硬度。後作“淬”。k、灼。l、浸染。而於“淬”字下列六種解釋:j、盛水以供淬火的器具。k、釋義與“焠”字第j種解釋同,並認為“焠”也作“淬”。l、製作中藥的一種方法。把藥物(如磁石、代赭石、自然銅)用火燒紅後,立刻投入水內或醋內,反復多次。m、染;塗上。n、浴;冒著。o、沉沒。[17]以上有關“焠”、“淬”二字的词条中,與本方“卒”字有關者,似乎只有“淬”字條下第l種意見,即“卒”在此處乃是製作中藥的一種方法。但從出土帛書資料來看,當時將這種製作中藥的方法稱作“焠”而非“淬”。帛書《五十二病方》載有治療“囗囗及癟不出者方”。原文曰:
以醇酒入囗,煮膠,廣□□□□□□□,燔叚(煆)□□□□(一五八)火而焠酒中,沸盡而去之,以酒飲病【者】,□□□□□□□□飲之,令□□□(一五九)起自次(恣)殹(也)。不已,有(又)復□,如此數。令(一六〇)。[18]
將此醫方與周家台秦簡所載治療“叚(瘕)”疾的醫方相比,可知其“焠酒中”的制藥方法與本方所說的“卒之醇酒中”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卒”字在帛書《五十二病方》中正作“焠”而非“淬”。可補《漢語大字典》對“焠”字詞條解釋之不足,亦可證周家台秦簡醫方中的“卒”字應讀為“焠”。
以“焠”法來制器或制藥,這是我國古代先民在長期生活中的經驗積累。古人在製作金屬器物時,常先將金屬製品加熱到一定程度,然後浸入水、油等液體中,使其急速冷卻,從而增加其硬度。而在製作某種藥物時,常將某些固體類礦物(如磁石、自然銅、代赭石等)或兵器(如劍、刀等)經燔燒後浸入水、醋、酒等液體中,使該物的某種性能夠迅速傳入液體中,從而製成具有某種特殊療效的藥物。《戰國策·燕策三》所載的“淬”法則是將匕首等兵器燔燒後用毒藥來浸染,以使毒藥留在匕首上。而本方的“焠”法則是將劍、有方等兵器[19]的尖端放於火上燒灼後浸入醇酒中,使其所具有的某種神秘性能融入酒中,從而製作出具有特殊療效的藥劑,這與《戰國策》“以藥淬之”(即使毒藥浸染到匕首上)的方法及其目的完全不同,故本方的“卒(焠)”字亦不可釋為“染”,而應如上所說,是指一種製作中藥藥劑的方法。
(編者按:[1]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132頁。
[2]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132頁。
[3]羅振玉、王國維編著:《流沙墜簡》,(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87~88頁。
[4]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随州市考古队编:《随州孔家坡汉墓简牍》,(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193页。
[5]〔宋〕王觀國撰,田瑞娟點校:《學林》,(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120頁。
[6]〔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72頁。
[7]〔宋〕範 曄:《後漢書》,(第11冊),(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3126頁注文。
[8]轉引自王利器:《風俗通義校注》(下),(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380頁。
[9]〔漢〕司馬遷:《史記》(第1冊),(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06~207頁正文及注文。
[10]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94頁。
[11]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97頁。
[12]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104頁。
[13]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129頁。
[14]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129頁。
[15]〔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84、563頁。
[16]〔清〕王念孙:《广雅疏证》,(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146页。
[17]“淬”、“焠”二字此條分別見李格非主編:《漢語大字典》(簡編本),(武漢)湖北辭書出版社/(成都)四川辭書出版社,1996年,第776~777、1029頁。
[18]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編:《馬王堆漢墓帛書》〔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45頁。
[19]“有方”,出土漢簡資料多見,常與兵器歸於一類,勞幹先生考證其為“鐵戟”。說見勞幹:《居延漢簡考證》,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四十》,1950年,第51頁。此方中以有方與劍並舉,亦可證有方為兵器類物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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