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
(首发)
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以军事行动为先导,并通过移民实边和徭戍、屯田等多项举措加以巩固,对此,前人已有很多研究成果。本文拟根据新公布的额济纳汉简,[1]从一个侧面对汉代经营西北边塞的成效加以考察。
新公布之额济纳汉简中有这样两枚简,简文如下:
关都里张齐田十三亩 已得茭钱三百六十 、
今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粟小石六石直三百六十 丙申入 丙申自取(99ES16SF2:1)
安乐里郭遂成口一 已得[/]
田一顷八十七亩 癸巳入 已得[/]
入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粟小石廿六石直千五[/] 已得[/](99ES16SF2:3)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本指谷物,《说文解字·米部》:“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谷也。从米,翟声。”[2]《广雅·释言》:“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谷也。”[3]但上述两简中的“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字,则是作动词使用。考诸汉简,“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的用法与“买”相同,例如:
□杜狂受钱六百。出钱百一十五,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曲五斗,斗廿三;出钱二百廿,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粱粟二石,石百一十;出钱六,买燔石十分;出钱二百一十,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黍粟二石,石百五;出钱廿五,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豉一斗;出钱百一十,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大麦一石,石百一十。●凡出六百八十六。(214.4)[4]
受甲渠君钱千。出二百五十,买羊一;出百八十,买鸡五只;出七十二,买骆四于;出百六十八,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米七斗;出百卅,沽酒一石三斗。●凡出八百六钱,今余钱二百。(E.P.T51:223)[5]
卖缣七百廿七匹;出钱九十二,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粟;出钱八十,买肠;出钱十八,买刀;出钱百,买臼;出钱二百一十,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粟;出钱九十五,庸;出钱二十,买席;偿稚翁七十。凡用钱六百八十五。(散220)[6]
上述各例中的“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均表示购买,而且大凡购买曲、梁、黍、豉、麦、米等粮食类物品,均用“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而购买其他物品则不用此字,因此,“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的用法与“籴”完全相同。笔者从居延、敦煌等汉代简牍中找到使用“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的简约有30例,尚未发现“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用作“粜”的情况。[7]据此,前面所引述的两枚额济纳汉简之“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亦当理解为“籴”。其中,简99ES16SF2:1中的“已得”、“丙申入”、“丙申自取”以及简99ES16SF2:3中的“癸巳入”、“已得”等用语表明,一方交粮,一方付款,买卖行为当日完结。
与这两枚额济纳汉简类似的还有一枚敦煌汉简:
入二年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 (以上第一栏)
粟百五十六石□田二顷七十亩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卌一石 (以上第二栏)
十月戊寅仓佐□□龙勒万年里索良(以上第三栏)(敦2108)[8]
与两枚额济纳简相比,这枚敦煌简有如下几点不同:首先,该简中作为卖主的索良被写在简文末尾;第二,粟和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的价钱也没有列出;第三,卖主是否已经得到卖粮的款项,在简文中也没有反映。尽管如此,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我们所找到的约30例含有“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字的简牍中,绝大部分简文都没有记录卖主的身份,因此我们对边塞系统购买粮草的途径所知甚少,而上述两枚额济纳汉简和这枚敦煌汉简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线索。
这三枚简中所提到的卖主都居住在某个“里”中,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应当属于定居在当地的农民,而不是戍卒或屯田卒。既然三简都登记了田地数量,那么,所籴粮食是否与田地数量有某种对应关系呢?简99ES16SF2:1中13亩田对应的粟为小石6石,平均每亩约0.46石;简99ES16SF2:3中187亩田对应的粟为小石26石,平均每亩约0.14石;简敦2108中粟和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两项合计,为197石,平均每亩0.73石,即使此处容量单位同样是小石,也远高于前两枚简的记录。根据这几组数字,目前还无法找到籴粟与田亩之间的对应关系。三简属于当地农民向官府出卖粮食(或粮草)的记录,则是可以肯定的。
汉代边塞防御系统的粮食来源,一为内地转运,二为屯田积谷,三为当地农民所纳赋税,[9]此外,还有一个重要来源,即从当地农民手中购买。官府向当地农民购买余粮这一事实表明,前来实边的农民不但得以安居,而且其生产还有一定的剩余。
早在汉文帝时,为了抵御匈奴对西北边郡的侵扰,晁错倡议募民实边。他认为从内地征发来的戍卒,每年一换防,对匈奴人的习性不了解,不如募民到空虚荒凉的边塞定居,当他们有了一定的家产和稳定的生活之后,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他们会奋起抵抗匈奴的侵扰,“家室田作,且以备之”,从而起到保卫边疆的作用。为了吸引民众前来边郡定居,晁错主张要先为他们创造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包括设立城邑、建造房屋、提供衣食和农具等等,对移民“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10]具体作法是:
臣闻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相其阴阳之和,尝其水泉之味,审其土地之宜,观其屮木之饶,然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此民所以轻去故乡而劝之新邑也。为置医巫,以救疾病,以修祭祀,男女有昏,生死相恤,坟墓相从,种树畜长,室屋完安,此所以使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也。[11]
我们不知道当时移民的规模有多大,也不知道事先为移民建造城邑和居室的是服役的士卒还是另外征发徭役,但根据史书的记载可以肯定,晁错的建议确实得到汉文帝的采纳并得以实行。移民的衣食和农具可能都是从内地调运而来的——因为在募民实边的同时,晁错又提出入粟拜爵的建议,也被汉文帝接受。随着入粟拜爵政策的推行,大量粮食输往边塞地区,既为边塞地区的军事活动提供了补给,也为移民提供了物质保障。[12]
汉武帝时期的一系列军事行动,将西北地区大片疆土逐步纳入到汉朝的郡县体系中来,并不断迁来大批移民,大规模的屯田也迅速展开。[13]在边塞实行屯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就地解决军队的补给问题,节省从内地长途转运的费用,减轻百姓的徭役负担;更重要的是,有迹象表明,通过军屯开垦出来的土地,有的被转给移民,成为他们在边塞安居和进一步扩大生产的基础。汉武帝晚年,搜粟都尉桑弘羊等大臣曾奏请派屯田卒在轮台以东实行屯田,“田一岁,有积谷,募民壮健有累重敢徙者诣田所,就畜积为本业,益垦溉田,稍筑列亭,连城而西,以威西国”。[14]也就是说,通过军屯开垦土地并有了一定的积蓄以后,便召募百姓前来以此为基础“益垦溉田”。虽然桑弘羊在轮台以东屯田的建议未获武帝采纳,但是这种将屯田的成果转化为移民的物质基础的作法在当时大规模移民过程中应该是早已付诸实践了。[15]这种作法确实比较经济实用,显然是晁错募民实边政策的继续和发展。
居延汉简中有大量向戍卒家属提供廪食的记录。这些戍卒的家属为什么会从内地来到边塞?官府为什么要向他们供应口粮?如果联系到下面这些“新占民”的资料,或许有助于回答这些问题:
迹候备盗贼寇虏为职乃丁亥新占民居延临仁里(E.P.T68:35)
乃四月戊子新占民居延临仁里□[/](E.P.T68:47)
府记曰遣新占男子刘迁代燧长[/](E.P.F22:648)
[/]新占男子丘常□(E.P.F22:656)
“占”即“占书名数”,也就是在当地著户籍。“新占民”即新在当地著籍的平民。从上述简文的内容来看,这些人仍参与边塞的防御,尤其是简E.P.F22:648表明,有些“新占民”还被任用为燧长。燧长是防御系统最基层的小吏,应该由年富力强、能书会计,且对边塞各项制度比较熟悉、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16]因此,这里的“新占民”很可能就包括那些接受官府廪食的戍卒家属。戍卒戍边是有一定期限的,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一年。这些接受廪食的戍卒家属很可能就是官府召募而来的,他们随同戍卒一同来到边塞,当戍卒戍期届满后,他们便留在当地,“占书名数”,成为“新占民”。官府除向他们提供廪食而外,可能也提供房屋、田地、生产工具等,为他们能够在当地定居创造生产生活条件,“能自给而止”。
前面所引述的三条籴粟记录,卖主均居住在里中,应为当地常住居民而不是屯田卒。考虑到居延和敦煌地区长期为匈奴等游牧民族所占据,直到汉武帝时期才开始纳入汉朝郡县管理之下,估计这里的农民大概都是召募而来的移民及其后代。边塞防御系统向当地农民购买粮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汉代对西北边塞经营的成效。
根据简99ES16SF2:1,6小石粟值360钱,则每小石粟的价格为60钱。简99ES16SF2:3最后一行“入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粟小石廿六石直千五”之下残一横笔,疑为“百”字,下面有一段残损,所缺字数不详,估计此简中粟的价格也为每小石60钱左右。西汉后期居延地区粟的价格并不稳定,每石粟的价格见于居延汉简的有:35钱(303.3)、40钱(495.7,495.5)、85钱(276.15)、100钱(E.P.T5:87、E.P.T51:105)、110钱(167.2、E.P.T51:71)、120钱(286.4、E.P.Tt51:5)、130钱(32.1A)、140钱(E.P.T52:327)、195钱(26.9A),等等。鉴于居延汉简中凡未注明大小石的,多为小石,[17]上述粟价或可视为小石价格。据此,则边塞系统向当地农民籴粟可能是随行就市,按市价购买。至于这种籴粟是农民自愿把余粮卖给官府,还是具有某种强制性,目前尚不得而知。
在我们所找到的约30例含有“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字的简牍中,涉及到的各类粮食的数量多少不等,如小麦十二石(260.25)、粟五十一石(276.15、E.P.T51:47B)、黍粟十石(286.4)、粱粟五石(479.15)、粱若白粟十石(495.7,495.5)、粟一石(E.P.T52:327)等等。简E.P.T52:396有“秋当蚤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书到豫缮治仓臾部鄣辟□[/]”一语,大概是上级官员向所辖仓庾下达命令的残文,要求他们预先修缮仓庾,为秋天购买粮食做准备。简20.8涉及到一个名叫安(或名国安)的人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的事件:
国安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粟四千石,请告入县官,贵市平贾石六钱,得利二万四千;又使从吏高等持书请安,安听入马七匹,贵九□□□□□三万三千;安又听广德姊夫弘请为入马一匹,贵千钱,贾故贵登故
安可能是一名官吏,负责采购各种物资。他购买的四千石粟,每石比平贾贵六钱,从中牟取私利2.4万钱。按亩产二石计算,四千石粟相当于二千亩的产量,应当不是这名官吏自家土地出产的,而是他从当地农民手中购买之后,再凭借自己的职权高价卖给官方仓庾。一次舞弊的数量竟有如此之大,说明边塞防御系统的粮食补给中,来自从当地农民购买的余粮的数量是非常大的。
那么,这些籴粟记录是否与耿寿昌设立的“常平仓”有关呢?我们知道,耿寿昌奏设常平仓在五凤四年(公元前54年),[18]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即宣布废除。[19]而早在设立常平仓之前的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赵充国就曾建议籴谷以备羌患:“金城、湟中谷斛八钱,吾谓耿中丞,籴二百万斛谷,羌人不敢动矣。耿中丞请籴百万斛,乃得四十万斛耳。”[20]敦煌悬泉置汉简中更有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效谷丞的籴糒汇报:
元康三年正月乙未朔庚戌,效谷丞□敢言之,谨移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糒薄(簿)一编,敢言之(A)/啬夫贺(B)[21]
常平仓废除以后,边塞籴粟的作法并未停止,例如居延汉简:
出泉百廿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米粟三[/](110.35)
出泉三百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粱粟五石[/](479.15)
泉是王莽时期货币名称,说明这些记录属于王莽时期的。凡此种种,说明籴粟并不始于耿寿昌的常平仓,而且在常平仓废除以后,籴粟仍在进行,并不限于某一特定时期。
籴粟记录不仅存在于汉代居延(即额济纳河流域),也见于敦煌,说明边塞防御系统从当地农民手中购买粮食的作法比较广泛地存在于西北边塞地区,而不是限于某一特定地区。当地农民所生产的粮食不但能够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且还有剩余出卖,表明他们已经在当地建立起稳定的生活基础,成为汉朝西北边塞防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居延地区防御系统中的戍卒、田卒等大多来自内地,而燧长、候长等基层官吏,均由当地居民担任,这与当地居民长年生活在边郡,对边塞情况比较了解不无关系。[22]按照晁错当初的设想,可以说,西汉的募民实边政策确实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2005年9月初稿。2006年1月二稿。
(编者按:[1]魏坚主编,《额济纳汉简》(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段注》(成都:成都古籍书店据上海世界书局1936年10月版本影印,1990),卷7上《米部》,页353。
[3]三国·魏·张揖著,清·王念孙疏证,钟宇讯点校,《广雅疏证》(北京:中华书局据清嘉庆年间王氏家刻本影印,1983),卷5上《释言》,页143下。
[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5]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北京:中华书局,1994)。
[6]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7]这些简例均见于前面提到的《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居延新简——甲渠候官》、《额济纳汉简》以及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敦煌汉简释文》(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和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其中包括居延汉简6.6、32.1A、55.3+55.25、110.35、158.4、214.4、214.33A、254.14、260.25、273.12、276.15、286.4、479.15、495.7+495.5、563.7、E.P.T50:235、E.P.T51:5、E.P.T51:47B、E.P.T51:71、E.P.T51:223、E.P.T51:739A、E.P.T52:327、E.P.T52:699A、E.P.T59:808、E.P.F22:13、E.P.F22:25、E.P.F22:31、99ES16SF2:1、99ES16SF2:3,敦煌汉简2108、Ⅱ0114②:293。
[8]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敦煌汉简释文》。
[9]参见:⑴陈直,《西汉屯戍研究》,载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页1-69;⑵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页257-281。
[10]《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49《晁错传》,页2286。
[11]《汉书》,卷49《晁错传》,页2288。
[12]《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页1133-1135。
[13]参见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页258-259。
[14]《汉书》,卷96《西域传》,页3912。
[15][日]尾形勇著,吕宗力译,《汉代屯田制的几个问题——以武帝、昭帝时期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页262-296,相关论述见页280以后。
[16]于振波,《居延汉简中的燧长和候长》,《史学集刊》2000.2: 9-16。
[17]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页23。
[18]《汉书》,卷8《宣帝纪》,页268。
[19]《汉书》,卷9《元帝纪》,页285。搂:敦煌悬泉置汉简中有这样一条简文:“十一月丁巳,中郎安意使领护敦煌、酒泉、张掖、武威、金城农田官、常平
汉朝-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籴)调均钱谷,以大司农丞印封下敦煌、酒泉、张掖、武威、金城郡太守,承书从事下当用者,破羌将军军吏士毕已过,具移所给吏士赐诸[艹+裝](装)实……”(Ⅱ0114②:293)其中破羌将军指辛武贤,曾两度任破羌将军,一在常平仓法实行之前的神爵元年六月至次年五月(公元前61-前60年),一在常平仓法废除之后的甘露元年(公元前53年),而此简提到“常平籴”,与史载有出入,存疑。参见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页51-52。
[20]《汉书》,卷69《赵充国传》,页2984。
[21]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页75。
[22]于振波,《居延汉简中的燧长和候长》,《史学集刊》2000.2: 9-16。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5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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