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岳麓书院秦简“质日”初步研究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国古代史-岳麓书院秦简“质日”初步研究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岳麓书院秦简“质日”初步研究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岳麓书院藏秦简(壹)》刊布的秦始皇二十七年、三十四年、三十五年质日[1],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我们尝试从三个方面来考察:第一,岳麓秦简“质日”的文本复原与内涵讨论;第二,岳麓秦简“质日”的主人与岳麓秦简的年代;第三,秦汉“质日”的性质与名义。
岳麓秦简“质日”的文本复原与内涵讨论
由于基本内容是连续的月份和纪日干支,岳麓秦简“质日”的文本复原有其内有的规律,整理者的整理工作大致可信。不过,如果细加推敲,还是发现有两处疏漏[2]。
第一处是在《二十七年质日》第6(0564)简和第7(0616)简之间,应缺去一简,当补入。补全之后的三简干支如下表所示:
06/0564壬午辛巳庚辰己卯归休戊寅丁丑【癸未壬午辛巳庚辰己卯戊寅】07/0616甲申癸未壬午辛巳庚辰己卯
补足之后,干支连贯,这些干支所在的月份(十月、十二月、二月、四月、六月、八月)俱有30天。
第二处是在《三十五年质日》第26(0166)简之下,整理者处理如次:
25/0050己丑戊子宿郑丁亥丙戌26/0166■十一月辛卯大■正月庚寅大■三月小■五月小■七月小■九月小27/残1-11辛卯庚寅【壬辰辛卯庚寅己丑戊子丁亥】【癸巳壬辰辛卯庚寅己丑戊子】28/0069甲午癸巳壬辰辛卯宿商街邮庚寅己丑
这造成两个问题:一是三月、五月的干支不连贯,二是这两个月份爲小月,均有30天;而十一月、正月是大月,却都只有29天。问题出在简27/残1-11的安排上。如果此简确实属于三十五年,复原时位置当提升一栏。在爲其补足前后残缺的四个干支后,其下原先拟补的一简则因爲重複应予删去。即:25/0050己丑戊子宿郑丁亥丙戌26/0166■十一月辛卯大■正月庚寅大■三月小■五月小■七月小■九月小27/残1-11【壬辰】辛卯庚寅【己丑戊子丁亥】【癸巳壬辰辛卯庚寅己丑戊子】28/0069甲午癸巳壬辰辛卯宿商街邮庚寅己丑
与秦汉时常见的“质日”一样,岳麓秦简有一些记事。这些记録涉及到秦代的某些重要史事。这裏我们拟讨论两点:
1、城邑地理和交通路綫
岳麓秦简记有多次旅行。其中行程最远的一次,是三十五年四、五月间的咸阳之旅。大约四月己未(初一)从南郡啓程,丙子(十八日)抵达咸阳;乙酉(二十六日)开始返回,五月壬寅(十四日)“宿环望”。“宿环望”是这次旅行的最后一条记载。环望所在不详。由于先前已经过秦南阳郡析县(今河南西峡),其地当在更爲靠南的地方。
通过旅行记録,可以了解秦汉时一些地理问题。比如秦和汉初简牍屡有记载的“销县”,学者有不同推测。这次行程的第一天(己未)“宿当阳”,第二天(庚申)“宿销”,第三天(辛酉)“宿箬乡”。当阳在今湖北荆门市南。“箬”读爲“鄀”,应即《左传》定公六年所记楚“迁郢于鄀”的地方。据唐宋文献,在今锺祥市西北胡集镇南的丽阳村一带[3]。销在此二地之间,与二地各有一日之程,当如周振鹤先生所云,在今湖北荆门市北石桥驿与南桥之间[4]。
这次旅行的大致路綫,是从南郡出发,逶迤而北,过武关(今陕西商南县西北),越秦岭,而抵达咸阳。“庚午(四月十二日)宿关”的“关”,整理者注云:“疑指武关,秦置,在今陕西商洛西南丹江北岸。”或以爲方关,位于今河南方城县[5]。此前二日(戊辰),记“宿丽”。整理者注释説:“丽,县名。即郦县,秦置,治今河南南阳西北。”据《水经注》,郦有南北二城。北郦在淯水之上,宛城(今南阳市)之北(略偏西);南郦在湍水之上,宛城之西,接近析县、武关。《史记·樊哙列传》云[6]:
破南阳守齮于阳城东。攻宛城,先登。西至郦,以却敌……。攻武关,至霸上……。
可见秦汉郦县当在南郦[7]。在这之后二日所宿的“关”,应该是相去不远的武关,而不是宛城东面较远处的方关。返回的时候,经过商(今陕西丹凤县)、析,大致也是相同的路綫。
2、“失以纵不直论令”
《三十四年质日》二月有两条大致相同的记载,即:
甲辰(8日)失以纵不直论令到。J18
乙丑(29日)失纵不直论令到。621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云:“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正义》:“谓戍五岭,是南方越地。”《六国年表》三十四年:“适治狱不直者筑长城。取南方越地。覆狱故失。”彼此对读,可以获得更多的了解。针对J18,整理者注释説: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劾人不审,爲失,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爲不直。“纵”即“故纵”,“纵囚”之省。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论狱何谓‘不直’,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㑥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
整理者对于“纵、不直”的注释,当可相信。但以“劾人不审,爲失”解释《三十四年质日》“失”字,则恐怕不準确。秦汉法律区分犯罪的故意和无意。整理者引述《二年律令》的“故”、《法律答问》的“端”,均指有意爲之。引述《二年律令·具律》112号简説:“劾人不审,爲失。”这与《二年律令·具律》説“其非故也,而失不审”相同,是指非故意的过失。然而,“失”的本来含义是指过失,而不强调故意或无意。这才是本处简文“失”字所指。
《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六国年表》三十四年所记,与《三十四年质日》所记应即一事。在罪责方面,《史记》二处都只説到“不直”,而脱记“纵”字。《六国年表》説“覆狱故失”,似乎是对“治狱不直者”的补充或説明[8]。
在惩处方面,《三十四年质日》只説“论”,对照《史记》,可知是将“失以纵不直”者贬适到边地。
《三十四年质日》记二月甲辰(8日)“失以纵不直论令到”。此令的颁布大概在元月。这可以补《史记》之缺。
里耶秦简16-5、16-6正面所记都是廿七年二月庚寅洞庭守礼颁布的有关兴徭的指令。16-6背面係记三月庚戌(5日)迁陵守丞敦狐关于落实指令的安排。16-5背面係记三月丙辰(11日)迁陵丞欧关于落实指令的安排。其中説:“前书已下,重听书从事。”迁陵县府在7天中一再重申这一指令,或许可以与22天中两次接到“失以纵不直论令”的情形比拟,反映当时可能有对某些重要指令一再重申的作法。
岳麓秦简“质日”的主人与岳麓秦简的年代
陈松长先生在最初介绍岳麓书院秦简时曾説:从形制上看,《质日》大致可分爲两种,一种简长约30、宽0.5厘米,另一种简长约27厘米、宽0.6厘米。从所抄写的干支和记事文字来看,两者也有很明显的区别。其中二十七年和三十四年的字体比较接近,简长也基本相同,可归爲一类。三十五年的抄写字体比较草率,简也比较瘦长,应属于另一类。三份质日所记内容也各有不同。其中二十七年质日,主要记録了“腾”的情况。在三十四年质日中,有一个叫“爽”的人。三十五年质日没有具体的人名,也没有具体的事件,主要是记载住宿的行程。这份质日书体和形制都与上两份不同,显然不是同一个人所书写。因此,这三份质日的归属以及与墓主人的关係等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9]。于洪涛先生进一步认爲:根据分析和《爲吏治官及黔首》、《质日》两部分简的内容,可以进一步推测所属主人的身份有两个:一是从事土地测量业务的小吏;一是从事捕盗业务的司法人员,并可能参与行书、邮行的业务。由于《质日》简的性质不太确定,所属主人有可能会是两个人[10]。
仔细分析资料可以看到,二十七年质日、三十四年质日与三十五年质日,虽然有如陈松长先生所指出的竹简形制方面的差异,但其记事部分却很有可能是同一人所书。例如,三十四年四月辛亥、后九月戊戌两次出现的“爽”,亦见于三十五年十二月辛未;三十四年五月己巳、壬午,九月丙戌三见的“亡尸”,亦见于三十五年十二月丙戌。
如果允许再作进一步推测,三十五年十二月辛未“爽行廷史”的“史”也许释爲“夬”,读爲“决”。在这种情形下,此事与三十四年后九月戊戌“爽会逮江陵”或相关联。而三十五年十二月丙戌“亡尸复行渔”使用“复”字,也许与三十四年的某次记事呼应。
在记事用字的风格上,某些彼此同见的字也或相近似。比如二十七年五月己酉(0308号简)与三十五年质日四月己未(0052号简)中的“宿”字,三十四年九月丙戌(0659号简)与三十五年十二月丙戌(2004号简)中的“亡尸”与“行”。
在对三份质日属于同一个主人这一认定的基础上,我们尝试讨论此人身份及其与“爽”的关係。
在质日的记事文字中,有一个重要但却容易疏忽的问题。对此,苏俊林先生指出:质日类文献的大多数记事文字,都只记载事件内容,而没有事件行爲者。那些明确记载的事件行爲者,都不是质日主人,而没有事件行爲者的记録,应该爲同一个人所爲,这个人才是质日的主人。至于不记自己名字、官职或身份,当爲其有意省略[11]。除了原因的判断之外,我们都是同意的。质日在关于旅行的记録中,未具名者大多历述沿途行止,如二十七年四月癸卯开始的州陵之行、三十五年四月己未开始的咸阳之行;而具名者则只有啓止(有的只有啓或止)的交待,如三十四年十月丁巳“腾之安陆”、十一月己卯“腾道安陆来”,其间竟未置一辞。
记録者在私人文书中记叙本人的行事,本来就没有必要交待自己的身份。我们在讨论《昭王毁室》等竹书国别时曾经分析説:“无论从习惯、还是从需要来讲,处在某一环境之中的人,指称这个环境中的人或事物,通常会采取一种亲近的立场,因而可以省略某些区别此环境与彼环境的修饰语。”[12]质日作者对本人行事的记述方式,是这方面更加精细的事例[13]。
从这个角度看,腾和爽皆非质日的主人。
陈松长教授介绍过与质日有关的几条材料。即:
卅年十一月爽盈五岁。0418
廿四年十二月丁丑初爲司空史。0687
爽初书年十三,尽廿六年年廿三岁。0552
廿五年五月壬子徙爲令史。0625
陈松长教授认爲:如果这4枚简上所记载的都是与“爽”有关的话,那麽“爽”就是一位曾做过“司空史”、“令史”的官[14]。我们认爲,这大概属于与云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类似的文献[15]。其中对事主的称述方式应与质日对应,即记载者对本人径直叙述,不需其他交待。这样,4枚简实际上记有两个人的事迹:记録者与爽。
对于0552号简,我们曾有讨论。“尽”爲讫、到之义。简文説爽到二十六年二十三岁,那麽,爽十三岁“初书年”就当在十六年。《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十六年之事曰:“初令男子书年。”云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记今上(即始皇)十六年之事亦云:“自占年。”简文正好与这两条记载吻合[16]。即爽在始皇帝十六年十三岁,秦始皇二十六年二十三岁。
比较费解的是0418号简。依照秦纪年,爽当在秦王政三年十一月出生,至秦王政八年十一月盈五岁。简文写作“三十年”,疑用秦国以外纪年。也就是説,这篇文书的记録者原爲他国人,用他国纪年;在秦王政八年至十六年之间入秦,遂改用秦纪年。此人对爽的五周岁、初书年和年满二十三岁,一一记録。另据三十四年质日,此人四月“丁未羸”,“壬子病”。整理者注释引《礼记·问丧》“身病体羸”郑玄注:“羸,疲也。”又《国语·鲁语上》:“饑馑荐降,民羸几卒。”韦昭注:“羸,病也。”就在辛亥,即丁未后四日、壬子前一日,“爽之舍”,可能与探望有关。综合这些情形看,质日主人很可能就是爽的父亲。
如果这一猜测不误,质日主人、亦即爽之父,在秦王政三年爽出生之时,大概在二十岁以上。当他行年四十一岁以上(秦始皇二十四年)时,出任司空史;次年(秦始皇二十五年)升任令史。秦始皇三十五年,因公前往咸阳,已在五十二岁以上。三十五年质日的最后一件记事爲五月“壬寅宿环望”。即在咸阳之行返程尚未记完之时,记録便嘎然而止。很可能爽之父就死于此后不久。
史和令史均主掌文书。岳麓秦简多有律令和司法文书,正好与爽之父的职掌相应。所以岳麓秦简均出于他的收藏和随葬,应该是合理的推测。在这种情形下,其卒年,也就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乃是岳麓秦简的年代下限。
秦汉“质日”的性质与名义
秦与西汉质日的定名和性质,曾有较长时间的探索。近年由于新资料发现和研究的推进,学者间的见解更形纷纭[17]。刘乐贤先生彙集秦汉曆表类文献的题名如次:
【廿】七年质日(岳麓书院藏秦简)
三十四年质日(岳麓书院藏秦简)
卅五年私质日(岳麓书院藏秦简)
卅六年日(周家台30号秦墓)
元年质日(睡虎地77号汉墓)
七年质日(睡虎地77号汉墓)
七年质日(张家山136[336]号汉墓)
七年视日(银雀山2号汉墓)
元延二年(尹湾6号汉墓)
永光五年(敦煌T5)
此外,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收藏秦简有两篇质日类文献,其中秦始皇三十三年的一种(卷五)有一枚简背书有“日”字,其上残断,其下无字,应是篇题[18]。李零先生怀疑其上残去“质”字,原来的篇题也作“质日”[19]。
综合目前所见的资料,似可大致作以下分析:
第一,银雀山2号汉墓所出七年视日,乃是武帝元光元年曆表[20]。然则似应在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之后、元帝永光五年(公元前39年)之前,曆表的称述有一个重要变化。先前在纪年之后,均加有一个名目,而在此之后,似乎不再使用[21]。
第二,在武帝以前的称述中,纪年之后的名目大体有三种:质日、视日、日。“日”只见于周家台30号秦墓所出的三十六年曆表。北京大学藏秦简秦始皇三十三年曆表那枚背面所书的“日”字,可能如李零先生所云是“质日”之残,也可能本来就只有纪年加“日”,与周家台30号秦墓所出的三十六年曆表相同。这种单独称“日”的曆表,可能是“质日”或“视日”的省称,也可能是另外一种称述。
第三,视日只有一见。其时代靠后,出土于北方;其他的年代在先,均出于南方。视日与质日可能有内在区别,也可能只是出于地域或年代原因而采用通假字[22]。
第四,质日、私质日具有更明显的关联。二者可能有内在区别,也可能只是称述上的简繁之分。在后一种意义上,甚或“日”、“质日”、“私质日”都只是称述上的简繁之异,其实质并无不同。
关于质日的意义,目前有不同猜测。李零先生在将“视”、“质”看作通假字的基础上认爲:“视日”的含义,大概并不複杂,只是查看日子的意思[23]。苏俊林先生写道:《汉语大字典》“质”字的如下几个义项或许与质日简的性质有关:1、底子。《仪礼·乡射礼》:“凡侯,天子熊侯,白质;诸侯麋侯,赤质。”郑玄注:“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2、对质,验证。《礼记·曲礼上》:“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郑玄注:“质,犹对也。”与李零先生取后一义不同,苏俊林先生取前一义,认爲“质日”可能正是便于向长官彙报而作的“底子”[24]。肖从礼先生则提出:“质日”与“厎日”、“致日”写法相异,其义实一,均指测定冬、夏二至时日之义[25]。
我们觉得,从“质地”、“底子”的角度作解,其实还有另外两种可能。一是基本的日表,未附加其他(如建除)内容;一是曆日底本,以方便利用记事。不过,我们怀疑还应有其他的解释。
我们知道,在出土的曆日资料中,存在彼此龃龉的情形。典型的例证是秦始皇三十四年曆日。在里耶秦简部分披露后,李学勤先生即指出,周家台三十四年曆谱与徐锡祺编《曆谱》和里耶简比较,有一点明显差别,就是七月作癸亥朔,也即以六月爲小月。揣想这是因爲简只供私人记事使用,从岁首十月起始,一小一大排下来,误将连大月放在七、八月了。看来当时官方文书的曆日要更爲準确[26]。张培瑜先生进一步指出:周家台秦简三十四年曆日中,三月乙丑朔、五月甲子朔、七月癸亥朔都需要移动一日,改爲三月丙寅、五月乙丑、七月甲子[27]。
岳麓秦简三十四年质日,与里耶秦简曆日一致,不存在周家台秦简同年曆表的问题。不过,岳麓秦简二十七年质日八月癸酉朔,而里耶秦简8:133有“廿七年八月甲戌朔”[28],彼此也相差一天。
对于同时行用的曆日存在的这些差异,学者多以爲一方错误。其实,这裏存在另外的可能。即这些大同小异的曆日,是同时存在的不同版本。里耶简牍多爲官府文书,其曆日应具官方性质。而与之有异者,即如岳麓秦简二十七年质日、周家台秦简三十四年曆表所代表的,则当是民间流行的版本。
《汉书·律曆志上》记云:“三代既没,五伯之末,史官丧纪,畴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记,有《黄帝》、《颛顼》、《夏》、《殷》、《周》及《鲁曆》。战国扰攘,秦兼天下,未皇暇也,亦颇推五胜,而自以爲获水德,乃以十月爲正,色上黑。汉兴,方纲纪大基,庶事草创,袭秦正朔。以北平侯张苍言,用《颛顼曆》,比于六曆,疏阔中最爲微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见,弦望满亏,多非是。”在秦至汉初,大概由于官方曆日的粗疏,民间存在一种甚至多种版本的曆表。即使是像周家台秦简、岳麓秦简主人那样的基层官吏,私下也使用这类曆表。岳麓秦简三十五年“质日”之前冠以“私”字。“私”与“公”对言,正好可以作民间质日理解。这种情形,可能要到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颁布新曆之后,才发生转变。
基于这一分析,我们可对质日名义作两种推测。其一,“质”训“约”。《战国策•魏策三》“投质于赵”鲍彪注:“质,约也。”又“是魏重质韩以收其上党也”鲍彪注:“质,有要也。”《小尔雅•广诂》也説:“质,要也。”在这个意义上,质日指约定的曆日。其二,“质”训“实”。《国语·楚语下》:“容貌之崇,忠信之质,禋絜之服,而敬恭明神者,以爲之祝。”韦昭注:“质,诚也。”《庄子·知北游》:“夫子之问也,固不及质。”成玄英疏:“质,实也。”在这个意义上,质日指可靠、实用的曆日。究竟如何,有待更多的资料来验证。
已有学者指出:从书写形式、文字风格看,秦汉质日中的曆表先行写好,而记事文字是后来添加的[29]。依据以上分析,“质日”只是其中曆表的称谓,记事文字并未包括在内。对于包含记事文字的曆表,学者或称作“记”、“曆记”或“日记”[30]。在秦汉之世,个人记事的文献,大约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大时段记述,以年爲时间刻度,比如云梦睡虎地秦简整理者称作《编年记》的文本以及上文引述岳麓秦简中的四枚简文。傅振伦先生早先指出:睡虎地秦简所谓“编年记”是司马迁《史记》所称的《牒记》[31]。近年出土的汉简亦出有这类文献,自题爲“叶书”[32]。“叶”当如傅振伦先生所云,从《史记·三代世表序》读爲“牒”。“牒书”应该属于司马迁所説的“牒记”类文献,是有关家族世系的记録[33]。一种是小时段记述,以日爲时间刻度。质日之外,定县40号汉墓出土的《六安王朝五凤二年正月起居记》与江苏邗江胡场五号汉墓出土的“日记牍”也大致属于同一种情形[34]。这种以日爲记的文献,似乎与“起居注”最相类似。《唐六典》卷二十“起居郎”云:“掌録天子之动作法度,以修记事之史。凡记事之制,以事繫日,以日繫月,以月繫时,以时繫年。必时书其朔日甲乙以纪曆数,典礼文物以考制度,迁拜旌赏以劝善,诛伐黜免以惩恶。季终则授之于国史焉。”所述起居注的时间特点,“以事系日”和“必时书其朔日甲乙以纪曆数”,与“质日”所见略同。或可认爲:质日记事,乃是起居注类文献在民间通行的形式;或者説起居注是在质日记事的基础上发展而成。
唐代以后,还有一种称作“日曆”实録类文献。《旧唐书·蒋义传附子伸传》记云:“与柳氏、沈氏父子相继修国史实録,时推良史,京师云《蒋氏日曆》,士族靡不家藏焉。”《新唐书·艺文志二》“裴廷裕《东观奏记》三卷”原注:“大顺中,诏修宣、懿、僖实録,以日曆注记亡缺,因摭宣宗政事奏记于监修国史杜让能。”又《艺文志三》“刘轲《牛羊日曆》一卷”原注:“牛僧孺、杨虞卿事。檀栾子皇甫松序。”《明史·文苑列传一·徐一夔列传》记一夔遗祎方书云:“近世论史者,莫过于日曆,日曆者,史之根柢也。自唐长寿中,史官姚璹奏请撰时政记,元和中,韦执谊又奏撰日曆。日曆以事繫日,以日繫月,以月繫时,以时繫年,犹有《春秋》遗意。至于起居注之説,亦专以甲子起例,盖纪事之法无逾此也。”依其所述,与质日记事也颇类似。只是其兴起比较晚,不好直接与质日记事比附。
(附记:本文写作得到中国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秦简牍的综合整理与研究”(08JZD0036)的支持。梗概2011年7月30日在日本中国出土资料学会与早稻田大学长江流域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国出土资料学会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例会上发表,日文全文刊载于《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16号,中国出土资料学会2112年3月。)
(编者按:[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2-24(彩色图版)、47-106(红外图版及释文、注释)、177-186(释文连读本)页。
[2]孙沛阳先生《简册背划綫初探》也指出两处调整:原《二十七年质日》简25应属于《三十四年质日》,置于简4简与5之间。原《三十五年质日》中简17应该置于《二十七年质日》简6与简7之间。这不但可以根据干支排序来纠正,也可以根据简册背划綫的排序来验证(2011年7月寄赠电子本)。其中后一条订正与我们工作有重合之处。
[3]参看小文《岳麓秦简〈三十五年质日〉“箬乡”小考》,武汉大学简帛网2011年4月4日。
[4]周振鹤:《秦代汉初的销县——里耶秦简小识之一》,简帛研究网2003年12月11日。参看小文《秦至汉初销县地望补説》,武汉大学简帛网2011年4月5日。
[5]蒋文:《岳麓秦简〈三十五年质日〉地理初探》,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1年4月5日。
[6]“东”字,《史记》、《汉书》均属下读,作“东攻宛城”,不确。
[7]参看《水经注疏》卷31《淯水》。
[8]《资治通鑒》卷7作:“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及覆狱故失者,筑长城及处南越地。”
[9]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
[10]于洪涛:《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武汉大学简帛网2011年5月24日。
[11]苏俊林:《关于“质日”简的名称与性质》,《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2]《上博楚简〈昭王毁室〉等三篇の作者と作品のスタイルをめぐって》,早稻田大学长江流域文化研究所编《长江流域と巴蜀、楚の地域文化》,[日本]雄山阁2006年11月;后收入小书《新出楚简研读》,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
[13]在旅行行经方面,记録者未曾亲历,也无法记録详情。
[14]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
[15]睡虎地秦简《编年记》一类文献,参看下文讨论。
[16]陈伟:《岳麓书院秦简考校》,《文物》2009年第9期。
[17]参看李零:《视日、日书和叶书——三种简帛文献的区别和定名》,《文物》2008年第12期;刘乐贤:《秦汉曆日的内容及功用》,法国远东学院北京中心演讲稿修订本,2010年10月15日。
[18]《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工作简报》总第3期,2010年10月。
[19]李零《秦简的定名与分类》,《简帛》第七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
[20]参看罗福颐:《临沂汉简概述》,《文物》1974年第2期。
[21]刘乐贤先生指出:“质日”或“视日”是否是秦至汉初曆书乃至全部秦汉曆书的通名,现在还不能肯定(《秦汉曆日的内容及功用》)。已经注意到“质日”、“视日”之名使用的时代问题。
[22]李零先生有此説,见所撰《视日、日书和叶书——三种简帛文献的区别和定名》。
[23]李零:《视日、日书和叶书——三种简帛文献的区别和定名》。
[24]苏俊林:《关于“质日”简的名称与性质》。
[25]肖从礼:《秦汉简牍“质日”考》,《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26]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
[27]张培瑜:《根据新出曆日简牍试论秦和汉初的曆法》,《中原文物》2007年第5期。张先生还指出后九月癸巳亦误。不过,刘信芳先生已经説明,后九月朔实爲壬辰,不误。见刘信芳:《周家台秦简曆谱校正》,《文物》2002年第10期。
[2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
[29]蔡万进:《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文书渊源探索》,《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赵平安:《周家台30号秦墓竹简“秦始皇三十四年曆谱”的定名及其性质——谈谈秦汉时期的一种随葬竹书“记”》,《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
[30]“记”见刘洪石:《遣册初探》,《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赵平安:《周家台30号秦墓竹简“秦始皇三十四年曆谱”的定名及其性质——谈谈秦汉时期的一种随葬竹书“记”》,《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曆记”见郑传斌:《 出土秦汉简牍中的“曆记”》,《中原文物》2004年第4期。“日记”见连云港市博物馆:《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李零:《视日、日书和叶书——三种简帛文献的区别和定名》。
[31]傅振伦:《云梦秦墓牒记考释》,《社会科学战綫》1978年第4期。
[32]参看李零:《视日、日书和叶书——三种简帛文献的区别和定名》。
[33]《史记•三代世表序》:“余读谍记,黄帝以来皆有年数。”《索隐》:“牒者,纪系謚之书也。下云‘稽诸曆谍’,谓历代之谱。”李零先生也读“叶”爲“牒”,但取册页义(《视日、日书和叶书——三种简帛文献的区别和定名》)。在2010年12月武汉大学召开的“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2010”期间,彭浩先生对李零先生发表论文《秦简的定名与分类》进行评论时,重申傅振伦先生的意见。
[34]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河北省博物馆、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定县汉墓竹简整理组:《定县40号汉墓出土竹简简介》,1981年第8期;扬州博物馆、邗江县图书馆:《江苏邗江胡场五号汉墓》,《文物》1981年第11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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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中国古代史-岳麓书院秦简“质日”初步研究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