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二年律令》中的“ 主亲所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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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说《二年律令》中的“ 主亲所智(知)”


(杭州师範大学钱江学院法学系)
曾以xiaoyu之名在简帛论坛上质疑曹旅寜先生对《二年律令》中“ 主亲所智(知)”的解读,近又发现徐世虹、朱红林两先生对“ 主亲所智(知)”也有误解,因重新为文,对此问题做一彻底解决。
《二年律令·亡律》简159-160:
□□頯畀主。其自出也,若自归主,主亲所智(知),皆笞百。159
奴婢亡,自归主,主亲所智(知),及主、主父母、子若同居求自得之,其当论畀主,或欲勿诣吏论者,皆许之。160
上引简文中的“主亲所智(知)”,曹旅寜解读为奴婢主人亲自掌握线索,报官捕获这种情况[1]。徐世虹释做“主人、亲属所知之人,‘所’字指代的是其后动词涉及的物件。”[2]朱红林认为是“奴婢逃亡后又主动回归主人,并且为‘主亲’所认可,即承认其确实为主人原来的奴婢。”[3]
按:律中“主亲所智(知)”为一名词性短语,“主”修饰“亲”和“所知”作定语,“主亲所智(知)”是说“主”的亲属、“主”所知悉的人。“主”为“亲”、“所知”的定语,犹后文“主父母、子若同居”的“主”为“父母”、“子”、“同居”的定语。云梦睡虎地秦律《法律答问》简125:“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无)罪;已刑者处隐官。”[4]基于汉律对秦律的继承关係和语言的稳定性特点,这裏“亲所智”的用法及含义应与睡虎地秦律的相同。秦律《答问》中“亲所智(知)为捕”的“亲所智”为一名词性短语,“亲所智”前省略了“将司人而亡”者定语。“将司人而亡”,监领犯人而犯人逃亡。
两条律文“自归主”语下的标点应为顿号而非逗号,“主”与“主亲所智(知)”是并列关係,都作“自归”之“归”的处所宾语,即改为“……若自归主、主亲所智(知),……”“……自归主、主亲所智(知),……”
不妨解释一下两条律文的意思,简159是:□□頯交给主人。(逃亡)奴婢向官府投案自首的,或者主动回归主人、主人亲属、主人所知悉的人处的,都要笞打一百下。简160是:逃亡奴婢,主动回主归人、主人亲属、主人所知悉的人处的,与主人、主人父母、主人子女或主人的同居者自己抓获回来的,如果论罪处理,奴婢最后都应交还主人,而主人不愿意送官的,都准许。
也说一下三位论者意见的不合理之处。曹旅寜的解读无法把简160说通,因为前面“主亲所智(知)”如果是奴婢主人亲自掌握线索、报官捕获的话,那么奴婢无疑已经在官,奴婢已经在官,则后面说主人不愿意将奴婢送交官府根本无从谈起。徐世虹所释“主人、亲属所知之人”,“主”、“亲”为并列关係,“亲”缺少了限定成分,造成“亲”无所依归,奴婢回到谁的“亲”所知之人处?按语法分析是交代不清的。朱红林的“主亲认可”说法,在汉律裏可能看不大清楚,放在秦律裏问题就出来了,帮助抓捕逃亡罪犯的监领犯人者的亲属又认可什么呢?
(编者按:[1]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45页。
[2]徐世虹:《“主亲所知”识小》,《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35页。
[3]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15-116页。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23页。另,整理小组注释:亲所知,亲属朋友。笔者认为作为法律文本中的语词,在没有发现“所知”与“朋友”具有对等含义的确切证据之前,还是严格按字面解释为宜。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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