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札记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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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二年律令》札记一则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二年律令》有二处简文与“传”有关联,即:
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及吏迁徙、新爲官、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皆得爲213驾传。……214
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属尉、佐以上徵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232言变事,皆得为传食。……233
其中213号简“新爲官”后,张家山汉简研读班改爲逗号[1]。按:与213号简在内容上相似的232号简作“新爲官及属……”,多了一个“及”字。因此“新爲”后面紧接着的除了“官”,至少还应该有“属”。从这点看,原整理者把213号简此处断句作“新爲官、属”是可从的。
问题是学者们对于“属尉”有不同的理解,如“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班、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以爲是指所隶属的尉,[2]《二年律令与奏谳书》把“属尉”与“佐”幷言。[3]“属尉”似还可继续推敲。里耶简记载有“属尉”一词,即16-5[4]: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穀、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二年律令》札记一则
《二年律令》札记一则(徭)。”
当坐者言名史泰守府,嘉、穀、尉在所县上书,嘉、穀、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
马怡先生对“属尉”是这样理解的:
“属”,郡守属官。《尹湾汉简》一正:“(东海郡)大守一人,丞一人,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十人,啬夫一人,凡廿七人。”《史记·儒林列传》:“文学掌故补郡属。”《索隐》苏林曰:“属亦曹吏,今县官文书解云‘属某甲’。”“尉”,人名。或说“属尉”爲郡守之属官名称。
我们赞同马怡先生把“属”、“尉”分开理解的意见。因为从简文看,“尉”与啬夫卒史“嘉”,以及假卒史“穀”幷列,应该是官吏中的一员,身份是“属”(即郡守属官)。这裏的“属尉”显然不是官名,与《二年律令》中的“属尉”虽说是两回事,但至少可以说明,在身份上次于官的“属”有独立使用的例子(“属”有下属、属吏之意)[5]。而《二年律令》232号简“新爲官及属”,其中“及”把“官”、“属”隔开,客观上也支持“属”是单独使用的官名。可见,213、232号简的“属”是一个官名,且与“官”合幷表达官及属吏这样比较完整的意思。“新爲”之后的宾语应该是“官”和“属”,即作“新爲官、属”,或“新爲官及属”,指的都是新赴任的官员和属吏。
原整理者把“尉、佐以上……”当作“新爲”的宾语。这也是需要再推敲的。紧接在“属”后的“尉、佐以上”,其中的“尉、佐”从身份看,无法脱离“官、属”这两个大的分类。如果简文想要表达“尉、佐”也是新赴任的官吏的话,其实有“新爲官、属”或“新爲官及属”这样的语句就已经足够了。对于惜字如金的律文来说,过于重复,实在是没有太大的必要。此外,如果说213号简“尉、佐以上毋乘马者”,其中“毋乘马者”还勉强可以作爲后置限定语来限定它前面的“吏迁徙、新爲官、属”,那麽与213号简相似度较大的232号简“若遣吏、新爲官及属尉、佐以上徵若迁徙者”,其中“新爲”与“徵若迁徙”在语意上其实有部分重复之处,即“徵若迁徙”裏面也有人事上新变化的含义在内。“徵若迁徙者”、“新爲”分别限定其它词还好理解,但放在一起重复限定“官及属尉佐以上……”则不妥当,哪怕这种限定只存在部分重复。从这个意义上说,232号简“尉、佐以上徵若迁徙者”在句中当属下读,作爲与“新爲官及属”幷列的几种情形之一会妥当些。
既然232号简“尉、佐以上徵若迁徙者”可以单独作爲一种情形,那麽文句结构相近的213号简“尉、佐以上毋乘马者”,单独作爲一种情形就是很有可能的了。毕竟从“皆得爲驾传”、“皆得为传食”看,此前列举的应该是几种不大一样的情况。先看213号简,“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及吏迁徙、新爲官、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记载的幷非是单一的新官上任的情形才可以用传马(或提供传食),也包含“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这样的加急情形。从它在简文中的位置,可以看出其紧急程度还要高于新官赴任。至于“尉、佐以上毋乘马者”在它们的后面,紧迫性无疑稍弱一点。再看232号简,大致包含了如下几种情形:
1.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
若,或。这种情形是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或者“遣吏”,这裏“若遣吏”恐怕当与“使人”连读,作“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二年律令》中幷不少见用连词“若”连接两个比较简短的词或词组的例子,如:
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 1、2
有挟毒矢若谨(堇)毒、𥼂,及和为谨(堇)毒者,皆弃市。 18
斩若刑,为斩、刑之。 44
2.新爲官及属
3.尉、佐以上徵若迁徙者
4.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
这几种情形彼此间存在差别,幷列而言当无碍。总而言之,“尉、佐以上……”应当往下读。《二年律令与奏谳书》把213号简“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往下断读,与我们的意见很接近,但是232号简仍作“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徵若迁徙者”[6],则仍是遵从整理者的意见。
简文“尉、佐以上……”,这是整理者原有的断句,现在看来,“尉佐”恐怕可以直接连读,在“尉”的体系中,尉、尉佐是上下级的关係。“尉佐以上”这样的表述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尉的情形。
至于“尉、佐”可以使用传车(或传食),大概是跟“尉”所代表的武官体系与邮传系统之间关係密切有关,如《二年律令》简265-266:
令邮人行制书、急书、复,勿令爲它事。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
记载了在不方便设置邮驿的地方,派门亭卒、捕盗去传送邮件。而里耶简: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啓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啓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爲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 8-157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郄之啓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爲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爲啓陵邮人,其以律令。 8-157背
则记载了“尉”参与对乡一级邮人的任命。总的看来,“尉、佐以上毋乘马者”能使用传车,大概是基于公务的需要或职掌方面的便利。
至此,根据我们的意见,可以把简文重新断读如下:
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及吏迁徙、新爲官、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皆得爲213驾传。……214
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属,尉佐以上徵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232言变事,皆得为传食。……233  
附记:本文得到陈伟老师的教正,谨致谢忱!
(编者按:[1]张家山汉简研读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简帛研究二〇〇二、二〇〇三》,2005年6月。
[2]见〔日〕“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二)》,《东方学报》第77册(2005),第43页;〔日〕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译注(五)》,《专修史学》第35-46号(2003-2009),第143页。
[3]见彭浩等先生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174页,上海古籍2007年。
[4]马怡:《里耶秦简选校》,简帛网2005年11月14、18、24日。以下所引里耶材料皆出此文,不另注。
[5] 《二年律令》490有“官属人”,其中的属幷不是单独使用的。
[6]《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184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46.html

以上是关于《二年律令》札记一则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