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説《二年律令·户律》中的“古(从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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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也説《二年律令·户律》中的“古(从糹)”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有一个字出现两次,其释读令人困扰。这就是[1]: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𥿍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幷封,328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329各一两。330
民宅图户籍、年𥿍籍、田比地籍、田合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331官啬夫印封,独别爲府,封府户;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杂治爲;332其事(?)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333
两处“𥿍”字,整理小组均释爲“细”,幷对前一条简文注释説:“年籍爵细,年龄、籍贯、爵位等详细情况。”随后学者也有一些推测,可参看《二年律令与奏谳书》的相应部分[2]。新近陈剑先生重新讨论这两条简文,提出一些很好的看法[3]。如将331号简中整理小组释爲“园”的字改释爲“图”[4];指出整理小组释爲“细”的字“明明都是清清楚楚地作‘𥿍’形,右旁跟‘细’字相差甚远。”
对这些简文的解读,我们也思忖已久。拜读陈剑先生大作后,感到对“𥿍”的诠释,在陈剑所云之外,存在另外的可能。今将拙见写出,向陈剑教授和关心这个问题的其他先生请益。
陈剑先生认爲:秦汉文字中不论是单独的还是作偏旁的“由”,都有不少写作“古”形。《二年律令·户律》中的这两处“𥿍”,也应释爲“紬”。“户及年籍、爵紬”的“紬”性质跟“籍”相类。但在“年紬籍”这一説法中,“紬”字却又更像是跟“年”属于同一类的。从这个角度着眼,我们如果考虑虽将“户及年籍爵紬”断作“户及年籍、爵紬”,但把“爵紬”看作性质相近的两个词幷理解爲代指记録“爵紬”的簿籍,这样就可以跟在“年紬籍”中“年”、“紬”性质相近而连用这一点保持统一,似乎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
陈剑先生大作中讨论“𥿍”的字形时提到的一条简文其实可能也是解读词义的关键綫索。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116~117号简记云:
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𥿍(嫴)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繇(徭)。
整理小组将“𥿍”读爲“嫴”。注释説:“嫴,保。堵,墻垣。”幷将这段简文语译爲:“徵发徒衆作城邑的工程,要对所筑的墻担保一年。不满一年而墻坏,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墻的君子有罪,令原来修墻的徒衆重新修筑,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5]彭浩先生也指出:由简文可知,工程的保修期是“卒岁”,即一年[6]。
《説文》:“嫴,保任也。”秦汉律令中,这种保任制度还有多次出现。其中“嫴”字则还有“姑”、“𦙶”、“辜”等写法。
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40~41号简云: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74号简云:人奴妾治(笞)子,子以𦙶(嫴)死,黥颜頯,畀主。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24号简云:鬬伤人,而以伤辜(嫴)二旬中死,为杀人。
《二年律令·贼律》39号简云: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
《二年律令·贼律》48号简云:诸吏以县官事笞城旦舂、鬼薪白粲,以辜死,令赎死。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六云:汉中守𤅊(谳):公大夫昌苔(笞)奴相如,以辜死。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74号简中的“𦙶”,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释云:“读爲枯,《淮南子·原道》注:‘犹病也。’”恐未确。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在爲《奏谳书》案例案例六“以辜死”作注时指出:“以辜死,《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作‘以㱠死’。”《二年律令与奏谳书》进一步説明:“今按:‘以辜死’参看《二年律令·贼律》48号简。”当是。
对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24号简,整理小组注释指出:《急就篇》“疻痏保辜謕呼号”注:“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殴者以日数保之,限内至死,则坐重辜也。”
在秦汉行政、司法实务中,“嫴”根据不同事类,规定相应的保任时间。《二年律令·贼律》24号简所载时间爲“二旬”;前揭两条睡虎地秦简有关修筑城垣的时间,则均长达一年。这些具体的保任事项及其时限,当时必定用文字具体地予以记载,才能监督落实,幷可供查验。
至此,我们不禁想到,《二年律令·户律》中的两处“𥿍”,大概如同在《秦律十八种·徭律》116~117号简中一样,读爲“嫴”,指当事人有关保任的记録。其中328号简中的“年籍爵𥿍”应包括年籍、爵、𥿍(嫴)三事[7],331号简中的“年𥿍籍”或当是“年籍”、“𥿍(嫴)籍”的省写。
(编者按:[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34(图版)、177~178(释文注释)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图”字改释看下文。
[2]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22~22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3]陈剑:《读秦汉简札记三篇》,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1年6月4日。
[4]此字彭浩先生已改释(《数学与汉代的国土管理》,《中国古中世史研究》第21卷,第153-161页,[韩]中国中世史学会编2009年),陈剑先生可谓不谋而合。
[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47~48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6]彭浩:《睡虎地秦墓秦墓竹简〈徭律〉补説》,《简帛》第5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
[7]陈剑先生即如此看。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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