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盖庐》标点校释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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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张家山汉简《盖庐》标点校释商榷


(西南大学文献所、贵州毕节学院)
在《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2001年)的基础上,文物出版社于2006年出版了以释文、注释为主的平装本,即《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后出转精,其“再次审读释文、注释,并对照原简及图版,纠正了一些原有的错漏。”[1]不过,笔者在校读过程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标点不当、注释有误、释文体例不统一、缺少衍文符号等。下面以《盖庐》为例加以说明,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为便于对照,按原简顺序行文。
简2:治民之道,食爲大葆,刑罚爲末,德正(政)爲首。
根据其凡例第四条:“异体字、假借字一般随文注出正字和本字,外加( )号。”在关于“葆”的注释中,整理小组认为其“读为‘宝’”,即将其视为“宝”的假借字,但在释文中却未注出本字。故正确释文应该是“治民之道,食爲大葆(宝),刑罚爲末,德正(政)爲首。”
简5:建埶四辅,及皮(彼)大极,行皮(彼)四时,环皮(彼)五德。
同上,在关于“埶”的注释中,整理小组认为其“读为‘设’”,即将其视为“设”的假借字,但在释文中却未注出本字。故正确释文应该是“建埶(设)四辅,及皮(彼)大极,行皮(彼)四时,环皮(彼)五德。”
简5-6:日爲地
张家山汉简《盖庐》标点校释商榷,月爲天则,以治下民,及破不服。
此处标点有误,因为并列词语之间有了“和”、“与”、“及”等连词时,连词前不再用顿号。此条简文中“治下民”和“破不服”是两个动宾短,用连词“及”连接起来。故正确标点应该是:“日爲地
张家山汉简《盖庐》标点校释商榷,月爲天则,以治下民及破不服。”
简7-8:东方爲左,西方爲右,南方爲表,北方爲裏,此胃(谓)顺天之道。
其注释为“东方为左,西方为右,古地图以北方在下,南方在上,故左为东右为西。”这一表述不太準确,容易让人误以为古代所有的地图都是上南下北,与现代地图方位正好相反。
其实,我国古代地图的方位并不固定,以任何方向为正方位(上)的都有。不过,古代地图多以南方为上,这应与当时的方位观有关:古代以南为尊,反映在地图上,便是把南方置于地图的上方。另外,从实用角度看,当时的地图主要供帝王等人使用。他们坐北面南,看地图时,为了使其与实际方位一致,便以南为上。但是,宋代开始,地图方位趋于多样化,既有以南方为正方位的,也有以其他方向为正方位,包括北方;发展到现在,地图一般以北为上。[2]
故其注释可改为“东方为左,西方为右,这是由于古代地图最先多以南方在上,北方在下,故左为东右为西。”
简9-10:天地爲方圜,水火爲阴阳,日月爲刑德,立爲四时,分爲五行,顺者王,逆者亡,此天之时也。
注释[三]“日月爲刑德,即日为刑,月为德。”有误,与注释后半部分内容矛盾,即“又,‘日为德,月为刑’。德主庆赏,刑主杀戮。”且p164注释[一二]也有“月主刑”的引文。故前面的问题应由排版失误造成,其注释应改为:“日月爲刑德,即日为德月为刑。”
简17-18:左太岁、右五行可以战,前赤鸟、后倍(背)天鼓可以战,左青龙、右白虎可以战,柖(招)榣(摇)在上、大陈其后可以战……
注释[二]:“赤鸟,当即朱雀、朱鸟,南方七宿。”“朱雀、朱鸟”应为异名同物,但如此表述有可能被误解为是不同的事物(星宿)。故最好改为“赤鸟,当即朱雀,又名朱鸟,南方七宿。”
注释[六]误将《经典释文》的“”排印为“曲”,应改。
另,“大陈其后可以战”中的“陈”通“阵”,应改为“大陈(阵)其后可以战”。
简24-25:大白金也,秋金强,可以攻木……
此处“大白”,应指“太白”,与简19“大(太)白入月”之“大(太)白”同,故释文应改为“大(太)白金也,秋金强,可以攻木……”。
简28:地橦八日,日臽十二日,皆可以攻,此用日月之道也。
注释[五]:“橦,读作‘冲’”;注释[六]:“臽,亦作‘陷’、‘窞’”。同前文,根据凡例,释文应改为“地橦(冲)八日,日臽(陷)十二日,皆可以攻,此用日月之道也。”
简29-30:盖庐曰:攻军回众,何去何就?何如而喜,何如而凶?申胥曰:凡攻军回众之道,相其前后,与其进芮(退),慎其填(尘)埃,与其緂气。
参照《银雀山汉墓竹简[贰]·阴阳时令、占候之类·【三十时】》1744:“可以回(围)衆,绝道,遏人要塞。” 又1751:“可以回(围)衆,绝道,遏人要塞。”又1754:“不可攻回(围)。”又1756:“可攻回(围)军,军取;不取,邑疫。”又1818:“不可攻回(围)。”故上面两处“攻军回众”应改为:“攻军回(围)众”。
不过,《银雀山汉墓竹简[贰]》也有漏释二处:(1)《论政论兵之类·五名五共》1166:“重柔之兵,则譟而恐之,振而捅之,出则𣪠(击)之,不出则回之。”(2)《论政论兵之类·【雄牝城】》1217:“营军取舍,毋回名水,伤气弱志,可𣪠(击)也。”皆应如上改之。
另外,同上文(简5-6)一样,简29-30 中的两个“与”分别连接“前后”和“进芮(退)”、“填(尘)埃”和“緂(炎)气”,故应去除“与”前的逗号,即:“……相其前后与其进芮(退),慎其填(尘)埃与其緂气。”
简30-31:有军于外,甚风甚雨,道留于野,粮少卒饥,毋以食马者,攻之。
注释[六]:“毋,通‘无’,下同。”《说文·毋部》:“毋,止之也。”《玉篇·毋部》:“毋,莫也。今作无。”《玉篇·亡部》:“无,不有也。《广韵·虞韵》:“无,有无也。”“毋”一般用作副词,表示禁止、劝阻和否定等,可译为“别、不要”,“不”等;“无”一般用作动词,义为“没有”,与“有”相对。
按凡例,“毋以食马者”应释为“毋(无)以食马者”。《盖庐》中这种情况很多,如简32“毋后援者”、简40“必毋行次”等,但是释文中都未予以标示,应分别改为“毋(无)后援者”、“必毋(无)行次”等。
注意:要区别对待,并非所有“毋”字都要改为“无”,如简18-19“毋要堤堤之期,毋撃堂堂之陈(阵),毋攻逢逢之气。”其中,三个“毋”字皆表示禁止、劝阻,义为“不要”,是其本来用法,不可改为“无”。
简37-41:……起而撃之,可以毋兹。适(敌)人陈(阵)以实,吾禺(遇)以希,皮(彼)有乐志,吾示以悲,皮(彼)有胜意,我善侍(待)我伏侍(待)之,适(敌)人易我,我乃疾撃之。适(敌)人乡(嚮)我以心,吾以胠禺(遇)之,皮(彼)易胜我,我以诱之,适(敌)人逐北,我伏须之,皮(彼)人陈以实,吾禺(遇)以希,皮(彼)有乐志,吾示以悲,皮(彼)有胜意,我善侍(待)之,可使毋归。适(敌)人来进,吾与相诱,数其出众,予之小利,合则去北,毋使多至,适(敌)人逐 北,必毋行次,皮(彼)有胜虑,我环(还)而撃之,皮(彼)必不虞,从而触之,可使毋去。适(敌)人来陈(阵),我勿用却,日且莫(暮),我则不出,皮(彼)必去,将有环(还)志,卒有归虑,从而撃之,可使毋顾。
注释[三]:“兹,通‘滋’,有生长之义。”注释[四]:“希,意为疏、少,与上句‘实字相对’。”可见,“希”通“稀”。两处释文要改。
注释[五]:“‘我善待’或‘我伏待’,有一处系衍文。”[3]注释[八]指出:“皮(彼)人陈以实,吾禺(遇)以希,皮(彼)有乐志,吾示以悲,皮(彼)有胜意,我善侍(待)之”系衍文。释文中这两处衍文未标示出来,最好用相关符号,如“{ }”加以标示。[4]
另外,释文中标点不太準确,一句之中层次不甚分明,可适当加入分号。
由于问题过多,一并改正如下:
……起而撃之,可以毋兹(滋)。适(敌)人陈(阵)以实,吾禺(遇)以希(稀);皮(彼)有乐志,吾示以悲皮(彼)有胜意,{我善侍(待)}我伏侍(待)之适(敌)人易我,我乃疾撃之。适(敌)人乡(嚮)我以心,吾以胠禺(遇)之皮(彼)易胜我,我以诱之适(敌)人逐北,我伏须之,{皮(彼)人陈(陈)以实,吾禺(遇)以希(稀),皮(彼)有乐志,吾示以悲,皮(彼)有胜意,我善侍(待)之,}可使毋归。适(敌)人来进,吾与相诱,数其出众,予之小利,合则去北,毋使多至适(敌)人逐 北,必毋行次,皮(彼)有胜虑,我环(还)而撃之,皮(彼)必不虞,从而触之,可使毋去。适(敌)人来陈(阵),我勿用却日且莫(暮),我则不出,皮(彼)必去,将有环(还)志,卒有归虑,从而撃之,可使毋顾。
参考文献:
[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 2001年。
[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
[3]邵鸿《张家山汉简〈盖庐〉研究》,文物出版社,2007年。
(编者按:[1]参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后记》,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29页。
[2]参见朱炳贵《古代地图的方位》,http://www.zgchb.com.cn/newspaper/show.php?itemid=3332。
[3]由于下文有“我伏须之”,“须”义同“待”,故笔者认为此处“我善待”是衍文。
[4]释文中对于脱文用相关符号标示,即“【 】”,而对衍文却没有特定的符号,不利于阅读理解。建议可用“{ }”标明衍文内容,不知当否,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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