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
简1.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河西五郡大将军张掖属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月壬戌以□守□死以下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 EPT16:3
本简上下残,从文字判断属于窦融主政河西的非常时期。原释文作: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河西五郡大将军张掖属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
今案,本简应该是窦融之时对某一赦令的重申,汉代赦令文书中常有“自殊死以下”用语,则“守□”当释作“自殊”,且其前的“□”可作“来”。类似文书如居延新简EPF22:164“诏书曰其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上赦者人数罪别之”。
简2.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面青色细身少□结衣絣 EPT20:17
本简左、上残,文字用来形容某人的相貌特徵,常用于传文书或捕亡文书中。“□”原本释作“髮”是準确的,应保留。居延旧简183·13记追捕平陵男子杜光字长孙的描述有“大头、少髮”之词。
简3.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卌余骑迹皆从第廿一隧南 EPT20:23
本简上下残,“□”原本释作“可”应从。“可”为大约之意。
简4.吞北隧卒居延阳里士伍苏政年廿八 □复为庸数逋亡离署不任候望
EPT40:41
本简所记之事与边塞佣作有关,而佣作之人要有一定的诚信或为人作保障。“□”应释作“欲”,即苏政本人想为替人劳作“佣”,但是这个人“数逋亡离署”,有点靠不住,不任候望。
简5. 请以新所作□□士吏匡之市贾□前所卖箧笥直皆遗匡 EPT40:74
本简上残,原本释文作“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在宫舍请以新所作□□士吏匡之市贾□前所卖箧笥直皆遗匡”,《集释》第302页《校释》记:“原释在‘请’字上有‘在宫舍’三字,现图版无。”但是《集释》第151页红外图版三字却清晰可见,应从原本释文。
简6.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命第七吏即日下餔时起 EPT40:147B
原本释文作“□□命第七吏即日下餔时起”,案本简文字为记录邮书传递的时间与经手人,上部微残,致印章中的具体地名不存,“命”实为“丞印”二字;“起”,当为“来”字。
简7. 第廿九隧长郑建□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 EPT40:150
本简下残,释文与原本同。今案“建”当作“庆”。作为第廿九隧长的郑庆,又见简EPT27:18、EPF22:357。虽然“廿”、“二十”写法不同,此“郑庆”应该是一人。
简8.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九月中还诣队十一月中□
甘肃秦汉简牍集释之五 EPT43:43
本简上下残,“还”原本作“遣”,均不妥,当释为“罢”。
简9. 第四隧长周党 坐休去期□…… EPT43:48
本简下残,字迹残泐。原本作“□□隧长周党 □□□□□”。今案“去”字当释为“失”,周党因休而失期,没有按时归署,原则上当受罚,即“期”后的“□”应释为“适”。
简10.计斤斧各二 □大小各一 齿五 椎二
□□ □□□ □□ EPT43:49
“计”字原本作“什”字,可能是校对之误,应作“什”。
2017年10月12日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7年10月13日11:55。)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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