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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
简1.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檄到具移一□□事之须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 EPT43:59
本简上、下残,《集释》释文与原本同。今案审如图版,三字释文应作“通种别”。作为官文书上级以“檄”的形式要求下级见到檄书后,将相关事件的具体情况汇报,且按照门类分别罗列“种别之”。此文例目前属于孤证。汉简中常见者是赦令文书中因赦之人的登记是要求“罪别之”。
简2.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隧长亭财给水将迫且到未敢给以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 EPT43:68
本简上、下残,《集释》释文与原本同。今案“隧”字上残,仅存下部,释作“隧”可以存疑作“□”,“长”应作“食”。约与边塞戍卒的粮食供给有关。
简3.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士吏张禹二年六月尽八月积三月食 EPT43:93
本简上残,“□□士吏张禹”原本作“□士吏张贤”。今案《集释》改“贤”为“禹”可从,唯上端的两个字应释作“新除”。
简4. 茭滑戎、王阳、吕尚、卫钦韩寿□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 EPT43:107A
本简下残,《集释》“茭”释文与原本同。今案,本简所书均应该是人名,“茭”可释作“发”。“发”作为人名的事例比较少,但通过史语所检索系统的帮助可以发现汉代确有名“发”者,即《汉印文字徵》:3376之《汉印文字徵补遗‧第十二》有“张发之印”。若考虑该字的右侧省,或可作“护”。
简5.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斛□自取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 EPT43:128
本简上、下残,原本释作“数亖斛二斗自取”,《集释》所作改动,一是受原本释文影响仍旧保留了“自取”,且将原本释读正确的“数”字存疑,以致本简释文错误较多。今案原本“数”字可从,“□斛”当作“言解”。既作“数言解”则后面三字与“自取”无关,当从疑作“□□□”。
简6. 第六隧长张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 EPT43:151
本简下残,字迹残泐严重,《集释》释文与原本同。今案“六”字当释作“廿六”。
简7. 訾家宜众里郭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 EPT43:152
本简下残,字迹残泐。《集释》“宜众里”原本作“宜□里”。今案“訾”字不準,右部“尤”部清晰,应释作“就”;“宜众”,因为“宜”字下“辶”部明显,应存疑作“□□”。
简8. 怜吉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 EPT43:347
本简下残,释文《集释》与原本同。今案释文“怜吉”不准,应作“檄告”。
简9.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刑二百五人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 EPT43:380
本简上、下残,原本释作“□□一百五”,足见《集释》改进较多,唯“刑”前可补释“施”。“施刑”或作“弛刑”,是对一种身份的称谓。
简10.□□公 凡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 EPT44:20
本简下残,《集释》释文与原本同。“□□”当释作“间者”。
简11.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可它敬过然 EPT49:6B
本简上残,《集释》“□可它”原本作“……也”。原本“也”字可从,“它”字不妥。
简12.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出区处言会月十三日如府记律令 EPT49:7
本简上残,“区”字在文书中出现的位置与简EPT49:47同,而EPT49:47作“正”,且书体一致。一作“区”,一作“正”,则必有一非。“区”当作“正”。
简13.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巳朔七日丙
历史故事-《甘肃秦汉简牍集释》校释之六 EPT49:43B
本简上、下残,释文《集释》与原本同。今案,原简并没有左右残,“七日”字体完整,则“己朔”不当半字,即字迹应该也是完整;且A面文字,又作“□四年二月十六日”等,可证B面“己朔”实为“二月”。
2017年10月23日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7年10月23日13:38。)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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