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读《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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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读《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札记

(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中收录的两枚木两行——CWJ1①:113及CWJ1③:172在内容上有密切关连。比对两枚木简的内容,有助釐清若干释读问题。现仅就其中几处进行初步探析,以求教于方家。以下先徵引两则简文,以便讨论:

CWJ1①:113木两行(简16):
广亭部。董,上丘;旦,桥丘。与男子烝愿、雷勒相比近知习,辅农,以田作、莫旦绩纺为事。普以吏次署狱掾。董,良家子,给事县,备狱书佐。不处年中,良给事县。永初元[1]

CWJ1③:172木两行(简140):
姓名如牒。普,都乡三门亭部。董、旦,桑乡广亭部。董与父老、母何、同产兄辅、弟农俱居。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处年,嫁为良妻,与良父平、母真俱□□□庐舍[2]

两简上下文不完整,前后当有一枚或多枚木两行与之编联。形制上,两枚木两行编联位置相若。从内容考察, CWJ1①:113中的普、董、旦、良等人名于CWJ1③:172木两行中出现,而CWJ1③:172「董、旦,桑乡广亭部」也与CWJ1①:113的「广亭部。董,上丘;旦,桥丘」的记述一致。因此,此两枚木简显然是对同一事件的调查文书,亦可能编联于同一册书之内。

1.  相比近知习
「相比近知习」,屡见于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中,应是文书中常见习语,例如:CWJ1③:139、CWJ1③:140均出现「相比近知习」,CWJ1①:94亦有「近知习」等。「相比近」,《史记.滑稽列传》言「而长吏以为十二渠桥绝驰道,相比近」[3],应为毗邻之意;整理者又释「知」为知晓,「习」为熟悉,当是。作为文书习语,「相比近知习」表达近邻相居,互相知晓熟习的意思。

2.  辅农
整理者指CWJ1①:113中的董、旦、烝愿、雷勒、普、良,均为人名,[4]当是。但CWJ1①:113中辅、农,也应该理解为人名。[5]
整理者释「辅」为辅助,「农」为农作之事,[6]「辅农」意指为董、旦二人辅助农事,此说并不正确。「辅」、「农」当为人名,CWJ1③:172便明确提到「董与父老、母何、同产兄辅、弟农俱居」,可知辅、农是董的同产兄、弟,与董同居。如此,这句的释读便应首先修正为:「辅、农以田作……」。
「田作」,《汉书.赵充国传》载「居民得并田作,不失农业」;[7]《后汉书.西域传》「人俗力田作,多种树蚕桑。」[8] 。「辅、农以田作……」,即辅、农二人从事农耕生产之事。

3.  莫旦绩纺为事
整理者释「绩」为缉麻,「纺」即网丝,「绩纺」犹今言纺织。「绩纺」应无疑义,而《选释》CWJ1③:139木两行(简133)亦有「阶(?)、番武等相比近知习,各以田作、绩纺为事」句,结构相近。问题在于此处「莫旦」所指为何?
「莫旦」二字合用不见于文献,但「莫」同于「暮」,本义是傍晚,《说文》释「莫」为「日且冥也」,「旦」即「明也」,故可引申早、晚之义。文献中「旦暮」一词多见,与旦夕同义,如《史记.淮阴侯列传》「吾困于此,旦暮望若来佐我」,[9]《后汉书.符融传》「公卿将相大夫遣门生旦暮问疾」等。[10]「旦莫」也有用例,如《汉书.杜周传》「权重于秦,威震邻敌,有旦莫偃伏之爱」[11]。因此,「辅、农以田作、莫旦绩纺为事」,便可理解为:田作、绩纺的均是辅、农二人,他们平日从事田耕生产,早、晚时分则以纺织为事。
另有一个可能性:「莫旦」或为人名。因为根据「旦,桥丘」(CWJ1①:113),以及「董、旦,桑乡广亭部。……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处年,嫁为良妻,与良父平、母真俱□□□庐舍」(CWJ1③:172)的内容推断,「旦」是女性,住在广亭部桥丘,父母已故,嫁为良妻,与良父平、母真同居。[12]
假若旦是人名,「莫」字则是另一人之名,或许可改释为「真」字。CWJ1③:172说到旦「嫁为良妻,与良父平、母真同居」,可知真是旦的丈夫良的母亲,与旦同居。旦与真二人共同从事绩纺,比较合理。而从字形上分析,「莫」与「真」写法接近,此字与《选释》中其他四处「真」字进行字形比较,亦可以发现它们的字形,尤其下部的结构有相近之处。[13]
 简号CWJ1①:113CWJ1③:172CWJ1①:125CWJ1③:137CWJ1③:137图版历史-读《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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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这样释读又构成结构组成上的一些问题。应该注意,CWJ1①:113的文书习语,与《选释》中CWJ1①:94、CWJ1③:139、CWJ1③:140简文在结构上是颇为相近的。由此四例反映,记述重点通常包括人物的居住地、邻舍关係、经济生计等资料,如果某人为地方掾吏,后续则会有「给事县」的记述。针对邻舍及生计方面,四枚木简都共同存在「与XX相比近知习,以XX(如:田作、绩纺、卖繖、带)为事」的典型文句样式,如下:
 CWJ1①:113广亭部。董,上丘;旦,桥丘。与男子烝愿雷勒相比近知习辅农以田作莫旦绩纺为事普以吏次署狱掾。董,良家子,给事县,备狱书佐。不处年中,良给事县。永初元[14] CWJ1①:94木两行  近知习,各以田作为事。贪、祉、熊以故吏给事县。熊元兴元年十二月不处日,署长赖 亭长。祉延平元年十月七曰、贪其年十二月十日各署视事。阳、陶前各给桑乡小史。成以永元八年五[15] CWJ1③:139木两行(?)、番武等相比近知习各以田作绩纺为事到永初二年十二月不 处日,敢从同丘男子周楚求豤食历史-读《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札记
历史-读《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札记严波溏田[16] CWJ1③:140木两行  有顷,欲起,不知姦所在,辄讯问任、知状女子马亲、陈信、王义等。辤皆曰: 县民,各有庐舍御门、都亭部,相比近知习各占租坐卖繖带为事任今月十七[17]    
因此,如果「莫旦」的确为人名,「辅、农以田作、莫旦绩纺为事」一句应写成「辅、农以田作为事,莫(真)、旦绩纺为事」,或採用类似CWJ1③:139的方式,以「以田作、绩纺为事」来表述。
笔者对「莫旦」暂不作肯定的释读,举出以上两种可能,疑以存疑,敬待专家学者指正。但是,在现阶段至少可以把CWJ1①:113的断读修正为:
广亭部。董,上丘;旦,桥丘,与男子烝愿、雷勒相比近知习。辅、农以田作,莫旦绩纺为事普以吏次署狱掾。董,良家子,给事县,备狱书佐。不处年中,良给事县。永初元
大意是:董、旦二人分别居于上丘及桥丘,与烝愿、雷勒相邻而熟习;而辅、农(董之同产兄弟)则从事农耕、纺织之事。

4.  俱□□□庐舍
CWJ1③:172中「与良父平、母真俱□□□庐舍」句,由于图版不清,有数个字未能释出。CWJ1③:292-6 木两行:
详弟终、终弟护;晨与父宫、同产兄夜、夜弟疑、疑女弟捐;戆与母妾、同产弟强;除与妻委、子女婴俱居自有庐舍伦亭部。尼、晨、除,汉丘;戆,上丘,与[18]
两句简文在结构及语意上相近。故此,根据内容推断,此处较可能是「与良父平、母真俱居自有庐舍」。又,考虑到CWJ1③:292-6、CWJ1③:325-4-26(「有庐舍庾亭部」)、CWJ1③:140(「各有庐舍御门、都亭部」)、CWJ1③:264-34(「各有庐舍监亭部」)等处的用法,「有庐舍」后多连接所居亭部,而董、旦又居于桑乡广亭部,故此句的全文可能是「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处年,嫁为良妻,与良父平、母真俱居自有庐舍广亭部」。

最后,综合CWJ1①:113及CWJ1③:172两则简文,笔者尝试对董、辅、农、旦、良、普各人的信息进行了归纳,整理下表。然而,这些文书调查的目的、所涉案件的内容、各人之间的关连,则尚不明确。期待将来更多五一广场东汉简的材料公布,想必可以补充我们的认识。
 人名董辅、农旦良普所居亭部桑乡广亭部都乡三门亭部丘上丘桥丘 同居关係(董)与父老、母何、同产兄辅、弟农俱居(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处年,嫁为良妻,与良父平、母真俱□□□庐舍 生计/给事县情况董,良家子,给事县,备狱书佐。辅农,以田作、莫旦绩纺为事。 不处年中,良给事县。普以吏次署狱掾。邻舍关係烝愿、雷勒相比近知习    
 [1] 长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上海:中西书局,2015),页134。
[2] 长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页218。
[3] 【汉】司马迁撰;【南朝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卷一百二十六〈滑稽列传第六十六〉,页3213。
[4] 长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页135。
[5] 《选释》中CWJ1②:125木两行也有把人名误释为其他意思的情况。李兰芳:〈《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札记数则〉,简帛网,2017年5月2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97。
[6] 长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页135。
[7]【汉】班固撰;【唐】顔师古注:《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六十九〈赵充国辛庆忌传第三十九〉,页2987。
[8]【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71),卷八十八〈西域传第七十八〉,页2919。
[9] 《史记》,卷九十二〈淮阴侯列传第三十二〉,页2621。
[10]《后汉书》,卷六十八〈郭符许列传第五十八〉,页2232。
[11] 《汉书》,卷六十〈杜周传第三十〉,页2667。
[12] 「董」与「旦」两人被并列陈述,但两人有何关连暂时尚未釐清。
[13]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页66、67、104、107。
[14]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页134。
[15]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页128。
[16] 长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页212。
[17] 长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页213。
[18] 长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页140。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7年8月9日13:34。)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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