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术文献散劄(叁)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算术文献散劄(叁)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算术文献散劄(叁)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出土秦汉算术文献中有以下内容:
少广
算术文献散劄(叁)(牧)少广之术曰:先直(置)广,即曰:下有若干步,以一为若干,以半为若干,以三分为若干,积分以尽所
算术文献散劄(叁)(牧)分,同算数书164之,以为法。算数书165
算术文献散劄(叁)(牧)此之述(术)曰:直(置)一束寸数,耤令相乘也,以一束步数乘之以爲贯(实)数33(0805)
算术文献散劄(叁)(牧)城之述(术)曰:〖并〗上下厚而半之,以袤乘之,即成尺。数180(0767)
算术文献散劄(叁)(牧)隄广袤不等者,同袤半之,亦同广半之,乃各以其徐广袤相乘,高乘即成。广袤等者,径令广袤数184(0940)相【乘高】即成。数185(0845)
算术文献散劄(叁)(牧)除之述(术)曰:半其袤以广高乘之,即成尺数也。数193(0977)
其中的“
算术文献散劄(叁)(牧)”字,《算数书》整理者原释“救”,读作“求”[1]。 吴朝阳释作“扱(求)”,原因是:不论是秦、汉或者是楚,也无论写法有多麽特别,“救”字的左边部分以及“求”字都有一个绝不含糊的特徵:它们都呈“三横一纵”之形。反观此字的图版,其左边是“二横一纵”之形,与“求”特徵绝不相同。此字形可能爲“扱”字或爲“投”字。从“少广”题的上下文看,释“投”肯定文义不通,因此其应释“扱”。据《故训汇纂》,“扱”训“取”,而“求”亦训“索”、“取”,故仅以古训而言,“扱”与“求”字义相近。其次,“求”字原意虽爲“求索”,而算法、解法则必是“索求而可得”之法,因而作爲数学术语之“求”字,其字义显然偏于“求取”、“取得”, 故此“求”字实训“取”,其义与“扱” 相同。其三,以“扱”释待释字,则所论“少广”简文曰“扱少广之术曰”,又曰“积分以尽所扱分”,训“扱”爲“取”,文句显然通畅无碍。其四,古音韵专家多证“裘”之韵与“其”音相协,如明陈第《毛诗古音考》引《诗经》等古籍证“裘”古音爲“箕”,证据确凿,故可知“扱”与“求”古音甚爲相近。而“扱”与“求”音、义既然均相近,则“少广”简文“扱”字极可能爲“求”字之通假[2]。
《数》整理者亦释作“救(求)”[3]。朱汉民、肖灿原释作“扱”[4],彭浩指出“扱”可能是“救”的误释:张家山二四七号墓汉简《算数书·少广》简164:“少广救(求)少广之术曰:先直(置)广,即曰:下有若干步,以一爲若干,以半爲若干,以三分爲若干,积分以尽所救(求)分同……”其中的“救”作
算术文献散劄(叁),右部的“攵”与“扱”所从之“及”容易相混。对照《算数书》“救(求)少广之术”,可知《数》简767、977的“扱”应释作“救(求)”,相关简文释作“救(求)城之述(术)”、“救(求)除之述(术)”,文通字顺[5]。肖灿后从彭浩意见更正[6]。许道胜释作“投”,并且认爲,其字左旁从手,右旁所从同“毁(毇)”字右旁的“殳”,故释“投”是,今从。投,《大戴礼记·千乘》:“以财投长”王聘珍解诂:“投,致也。”致,求取。《论语·子张》:“百工居肆以成其事,君子学以致其道。”[7]程少轩结合放马滩秦简乙种《日书》中的不能理解作“投掷骰子”而应训爲“取”的“投”,指出秦汉数学文献里的这个字同样是“投”,并且也训作“取”[8]。韩巍在北大简整理中有与程少轩相似意见[9]。
今按:吴朝阳认爲此字释“投”则文意不通的説法依据不足,但他对字形的分析是有道理的,“救”、“投”左半部笔划确实不同,因此我们认爲这个字形不是“救”。出土算术材料中此字字形如下:
算术文献散劄(叁)
算术文献散劄(叁)
算术文献散劄(叁)
算术文献散劄(叁)
算术文献散劄(叁)
算术文献散劄(叁)
算术文献散劄(叁)
算数书164
算数书164
数33(0805)
数180(0767)
数184(0940)
数193(0977)
算书04-099[10]
其中《算数书》中两处字形右半边是“殳”较爲典型写法,称爲A;《数》简184(0940)、193(0977)写法与《算书》04-099相似,称爲B。《数》另外两例笔划较模糊,称爲X。
新近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有字形与B相似,称爲C:
算术文献散劄(叁)
算术文献散劄(叁)
算术文献散劄(叁)
岳麓肆13
岳麓肆13
岳麓《爲吏治官及黔首》20
第一个字右上部与《算书》简04-099的写法除了在尾笔上一个大致横向、一个大致纵向以外,笔势基本相同;第二个字与第一个字的区别主要在于中间笔画有分离,其差别较小。这两个字整理者原释作“投”,何有祖先生改释作“牧”,认爲“从简文‘牧杀父母,父母告子不孝’来看,‘牧杀’当系杀而未遂,对于‘牧’的理解,可参照《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可(何)谓牧?欲贼杀主,未杀而得,爲牧。’”[11]网友“落叶扫秋风”认爲,“仅就字形而言,右侧非从‘攵’,整理者释‘投’或可成立,在本简中可能是‘牧’之讹写。又,秦简文字中的偏旁扌、牛形近易混,此处二字左侧所从可能是‘牛’,若然可隶定爲‘
算术文献散劄(叁)’,视爲‘牧’之误写,或更合实际。”[12]
网友“落叶扫秋风”考释字形的意见是有道理的,B、C写法与岳麓秦简壹《爲吏治官及黔首》简20“毄”字“殳”旁相似,其中“几”形呈“W”形。因此B、C右半部可以隶定爲“殳”。
在秦汉文字中,有从“殳”的字混用“攵”的现象:
算术文献散劄(叁)
算术文献散劄(叁)
算术文献散劄(叁)
算术文献散劄(叁)
睡虎地《秦律杂抄》30
张家山《奏谳书》114
张家山《奏谳书》119
《秦代印风》
表中第一个字睡虎地的“殿”右上部从“殳”,是“殿”的一般写法;而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殿”则从“攵”。《秦代印风》中姓名印“任敞”的“敞”不从“攵”,而从“殳”。
再考虑到网友“落叶扫秋风”所提到的秦简文字中“牛”、“扌”形近易混,我们认爲B、C字形左边从“牛”,右边从“殳”,可释作“
算术文献散劄(叁)”,是从“攵”的“牧”形体的异体字。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牧杀”一词:
“臣妾牧杀主。”可(何)谓牧?欲贼杀主,未杀而得,爲牧。76
整理者认爲,“牧”读爲“谋”[13]。《秦简牍合集》整理者则据《晋书·刑法志》所引张斐《律表》“二人对议谓之谋”认爲,“简文对‘牧’的解释,未涉及是否有预谋,故不当解作‘谋’。‘牧’当理解爲臣妾蓄意杀主未遂而被抓获。”[14]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也有“牧杀”出现:
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35
《二年律令》中另有“谋贼杀”:
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22
谋贼杀伤人,与贼同法。26
朱红林认爲,“谋贼杀”与秦律所谓“牧杀”相似[15]。水间大辅则认爲:“所谓牧杀,与谋杀不同:仅限于加害者爲臣妾、子,被害者爲主人、父母关係的犯罪。”[16]何有祖先生分析二者认爲,“牧杀”与“贼杀”、“谋杀”有别,但是“牧杀”与特殊身份主体之间的“贼杀”或“谋杀”未遂基本相同[17]。综合以上意见,我们认爲,“牧杀”、“谋杀”在秦汉法律文献中用法有别,但是“牧杀”也具有图、计、度一类含义。
因此,秦汉算术文献中的“
算术文献散劄(叁)(牧)”也具有与法律文书相似含义,《算数书》简164以“
算术文献散劄(叁)(牧)少广之术曰”起首,説明以下是得出少广术的计算方法,而不仅是少广术的应用,是“求术之术”,可以理解爲计划计算少广的方法。《数》中模糊的两例X,从辞例上判断,也可能是“
算术文献散劄(叁)(牧)”字。
再细查其他用“
算术文献散劄(叁)(牧)”的简文,发现与《算数书》简164相似,往往不是求取具体数值的计算方法,而是抽象的术文。这説明以上用法可能是“
算术文献散劄(叁)(牧)”作爲算术文献术语的一种专门用法,而求取抽象术文,在理论研究薄弱的中国古代数学中显得弥足珍贵[18],从中可以看出,“秦汉算术已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非只有实用性。”[19]。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4月21日23:17。)
[1]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116页,科学出版社2001年。
[2]吴朝阳:《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少广”之“救”字应释“扱”》,简帛网2011年6月23日。
[3]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
[4]朱汉民、肖灿:《从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看周秦之际的几何学成就》,陈松长等:《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整理与研究》223页,中西书局2014年。
[5]彭浩:《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中的“救(求)”字》,简帛网2009年11月30日。
[6]肖灿:《对〈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的主要内容及历史价值〉一文的校补》,简帛网2010年12月24日。
[7]许道胜:《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与〈数〉校释》218页,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8]程少轩:《小议秦汉简中训爲“取”的“投”》, 《中国文字学会第七届学术年会会议论文集》381-386页,吉林大学2013年。
[9]韩巍:《北大秦简〈算书〉土地面积类算题初识》,《简帛》(第八辑)40-4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10]《简帛》(第八辑)中《北大秦简〈算书〉土地面积类算题初识》图片清晰度较低,本图片採用《“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2012”会议论文集》中字形。
[11]何有祖:《读岳麓秦简肆劄记(一)》,简帛网2016年3月24日。
[12]网友“落叶扫秋风”《〈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初读》评论,简帛论坛2016年3月23日。
[1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111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14]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湖北省博物馆、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227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
[15]朱红林:《张家山汉简〈贼律〉集释》35页,《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5年第2期。
[16][日]水间大辅:《秦律·汉律における未遂·豫备·阴谋罪の处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を中心に—》,《史学杂誌》第一一三编第一号,2004年1月。
[17]何有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贼律〉、〈盗律〉、〈告律〉、〈捕律〉、〈复律〉、〈兴律〉、〈徭律〉诸章集释》17页,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18]郭书春指出:“我们反对中国古代数学没有理论,术文只是经验公式的堆砌的説法,但是,也不能不承认,中国古代数学对数学理论的研究是相对薄弱的。” 郭书春:《〈九章筭术〉译注》2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19]肖灿:《〈岳麓书院藏秦简(贰)〉释读劄记》,《出土文献研究》(第十一辑)170页,中西书局2012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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