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秦汉出土法律文献所见“令”的编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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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秦汉出土法律文献所见“令”的编序问题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2004年湖北荆州纪南镇松柏1号墓出土一批木牍,其简报见《文物》2008年第4期,[1]据报道该墓共出土木牍63枚,内容主要是各类簿册、叶(牒)书、律令摘抄等。簿册包括南郡及江陵西乡等地的户口名簿、正里簿、免老簿、新傅簿、罢𤵸簿、归义簿、复事算簿、见(现)卒簿、置吏卒簿等。简报公布了其中一枚木牍《南郡免老簿》的照片和释文。近日,由该馆编着、文物出版社出版的《荆州重要考古发现》一书中又公布了另外四枚木牍的照片。[2]其中一枚自题为《令丙第九》的木牍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目前已经有多位学者撰文讨论。[3]文字释读而外,该牍题名以干支加数字的编号方式颇为奇特,彭浩、曹旅宁等先生据此攷证汉代令的编集方式,颇有啓发。笔者在参阅这些文章的时候,恰好又读到《文物》2009年第3期所载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的综述,[4]其中公布的一些有关秦代律令的信息正好与此问题相关,对于解决出土律令所见编号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不揣谫陋,草成此篇以就正于方家。
为讨论方便,我们先将木牍释文引述如下:
●令丙苐九 1
丞相言:请令西成、成固、南郑献枇杷各十,至不足,令相备不足,尽所 2 得。先告过所县用人数,以邮、亭次传。人少者,财助。献起所为檄, 3 及界,邮吏皆各署起、过日时,日夜走,诣行在所司马门,司马门更诣(?) 4 大(太)官,大(太)官上檄御史。御史课县留穉(迟)者。御史奏,请许 。5 制曰:可。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 。6
以上释文主要参攷了彭浩、胡平生二位先生的意见。其中彭浩先生释作“备”的字胡平生先生改释作“补”,该字写作法律-秦汉出土法律文献所见“令”的编序问题
法律-秦汉出土法律文献所见“令”的编序问题,左边的偏旁显然是“亻”,右边也与常见“甫”的写法不同,我们认为彭浩先生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今从之。在文句的断读和理解上彭、胡二位先生的意见也不同。我们认为这裏的“至”当作连词用,表示另提一事,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至于”,[5]胡平生先生翻译作“如果”大致可行,不过我们认为并非如他所说的那样是“枇杷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种种问题(如丢失、被盗、扣留等等),以至于送到长安后不足应有之数”,而是说丞相在发布该命令的时候就已经攷虑到三个上供枇杷的産地可能存在供应不足的情况,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命令已经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那就是要求三地互通有无,“相备不足,尽所得”。总之,命令的主要精神就是要求上供枇杷的三地尽其所有,互相协助来完成上供的任务。
此外,第四行“更”下之字从胡平生先生意见改释作“诣”,第五行的“大官”读作“太官”也是胡平生先生的意见。太官为少府属官,掌御饮食,主膳羞,四方朝献之物均由太官交割,故牍文云“司马门更诣(?)太官”,也就是说本牍命令三地所献之枇杷最终交给太官来处理。
以上是笔者对释文的一点补充意见,但是笔者最为关注的还是该牍书题所体现出的编序方式,这种形式虽然在传世文献中有少数几例,但是出土文献的发现中则前所未见。彭浩先生文中指出汉代有令甲、乙、丙,并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已有《津关令》的纂辑,从而指出令的编集自汉初就已有之,文章还查攷了传世文献中见于《晋书·刑法志》和《后汉书·章帝纪》中关于“令丙”的两条记载,他认为:
《汉书》和《晋书》所记《令丙》的内容分别是“诈自复免”和“箠令”,与法律和刑罚直接相关。《令丙第九》的内容是有关成固等三县进献枇杷之事,与法律和刑罚毫不相干。《晋书·刑法志》云:“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从这段文字可知,虽然“令”是按照“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原则编集,但事实上并不能完全遵从,一些彼此内容相去甚远的令也被编集在一起,形成“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的情况。前述《令丙第九》与“箠令”、“诈自复免”同编入《令丙》,大概就属这种情况。
曹旅宁先生基本赞同彭浩先生的看法,同时他又指出:
汉代令的编集在分为甲、乙、丙等分类的同时,亦有按调整事务的不同有津关令、功令等名目;可能也不排除按官署职掌的不同而分类,如“令丙九”可能编入“少府令丙”之类,因大官为少府属官,而少府又为九卿之一。这样从行政官员的操作层面来理解,似乎更为合理。唐代有刑部格、户部格等名目,格亦为敕文结集;清代则例亦按官署分类。
以上二位先生撰文的时候恐怕未及获见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有关材料,因此论述的时候缺少材料的支撑而推测的成份居多。而我们看到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同类的以干支和数目命名的令名,这对于探讨秦汉时期令的编集问题有着重要的价值。陈松长先生所撰《综述》一文将此类令名分为四类,现引述如下:
一、单独抄写令名者,其简端有墨丁,令名后有干支编序,如:
0355 ●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甲
0690 ●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乙
0522 ●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丙
0351 ●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丁
0465 ●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戊
0316 ●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己
0617 ●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庚
与此相同的还有“郡卒令”、“谒令”、“食官共令”等。
二、抄写完一条令文之后,在末尾标注令名,然后再用干支和数字一起编号,如:
1768 ●内史旁金布令乙四
1921 内史仓曹令卅
1105 ●县官田令十六
1775 ●迁吏令甲廿八
1176 ●恒署书皆以邮行。 ●卒令丙二
三、摘抄令文之后,没有注明令名,而仅记编号,如:
1104 官府及券书它不可封闭者,财,令人谨守卫,须其官自请报,到,乃以从事。 ●十八
四、抄写完令文后,仅録“廷”、“廷卒”和干支或数字编号,如:
1087 律·谨布令,令黔首明智(知)。●廷一
1617 □官官所治,它官狱者治之。●廷卒甲二
虽然岳麓书院秦简公布的材料有限,各类别下具体的律令内容也尚不清楚,但是并不影响我们藉此对秦汉令的编集过程进行初步的讨论和推测。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秦汉时期令的编集标序有相同的现象,松柏“令丙第九”木牍的令名在书写方式上采取的是单独抄写令名的方式,在其简端有墨丁作为标识,这一点与岳麓书院秦简第一类相同,但是令名后编序的命名方式上采取干支数字混和编成的方式,这一点又与岳麓书院秦简第二类相同,不过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地方,如松柏“令丙第九”木牍就未标明该令所归属的具体部门。我们下面就来讨论这个问题。
一、“令”的编序方式
1.以甲、乙、丙、丁等十干作为“令”编序的方式。如岳麓书院秦简的第一类用例。此外这种为“令”编序的方式在传世文献也较为多见,前人已有共识。如《汉书·宣帝纪》:“令甲,死者不可生”句下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经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后,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师古曰:“如说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文颖说令甲为“前帝第一令”实际上已认识到其标序的作用,与如淳、师古之说实际并无出入,由此可见甲、乙等干支作为标识顺序的代号应毋庸置疑。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干支标序不仅用于“令”的编集上,作为一种标序的方式在古代实际上较为常见,譬如说一些大部头的书也用甲乙来编次以示其先后次序,如《西京杂记》:“家世有刘子骏《汉书》百卷,首尾无题名,但以甲乙丙丁记其卷数。后好事者以意次第之。始甲之癸为十帙,帙十卷,合为百卷。”[6]如此看来以十干纪数乃汉人所常用,并无其它深意。
2.以一、二、三、四,或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等数目字来编序。这样的例子见于上引岳麓书院秦简,如:
1921 内史仓曹令卅
1105 ●县官田令十六
1087 律·谨布令,令黔首明智(知)。●廷一
1104 官府及券书它不可封闭者,财,令人谨守卫,须其官自请报,到,乃以从事。 ●十八
3.除上述单独以十干或数字记数而外,将十干与数目字混合使用来标识顺序的例子也比较多,如松柏的“令丙第九”以及岳麓书院秦简的如下数例:
1768 ●内史旁金布令乙四
1775 ●迁吏令甲廿八
1176 ●恒署书皆以邮行。 ●卒令丙二
1617 □官官所治,它官狱者治之。●廷卒甲二
这样的例子也见于传世文献。如《后汉书·律曆志中》“永元论曆条”下记载:
永元十四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应,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诏书下太常,令史官与融以仪校天,课度远近。太史令舒、承、梵等对:“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诏书施行。漏刻以日长短为数,率日南北二度四分而增减一刻。一气俱十五日,日去极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不随日进退。夏曆漏刻随日南北为长短,密近于官漏,分明可施行。”
今按,据太史令等人所云,永元年间所用的漏法为宣帝三年製定、建武十年正式施行的“《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其中“漏法令”为令名,可视为大题,“甲第六”应是该令的编序,“常符漏品”则用以说明其在“漏法令”中的具体名称,可以视作小题。
综上可知,秦汉时期令的编序方式共有三种,其一为单独使用甲乙丙丁等十干记数,其二为单独使用数目字记数,其三为十干与数目字联合记数。
二、“令”的産生途径及其在令题格式上的反映
大庭脩先生曾着文探讨汉代法令的形态,将汉代立法手续划分为:以皇帝的意思单方下达命令的情况;官僚在权限内的提案,被认可后成为皇帝命令的情况;皇帝指示政策大纲或意向之后,委託官僚详细立法的情况等三类[7]。我们认为这一分类方式大緻也适用于对秦汉时期“令”的産生途径的划分。不过大庭氏所述的后两类界限较为糢糊,往往很难分清。为便于操作,我们将后两类合并为一,称之为“官署令”,令出自官署;将第一类称之为“天子令”,令出自天子。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令” 的産生途径虽然不同,但是最终都必须获得皇帝的认可。如上文所引“令丙第九”在令文末尾署有“制曰可”的字样,这就表明该令所载丞相请令的内容获得了皇帝的批準。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中也可见相国、御史接受来自内史、中大夫、长信詹事、备塞都尉、南郡守、长沙丞相、鲁御史等二千石官奏请,进而制“令”的事例。[8]此外,《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9-220记载:“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者。径请者,罚金四两。”这条记载实际上可以看作对律令製作程序的具体规範。而上述这些情况都表明,自天子以下各级官署虽然具有製定“令”的权限,但是只有经过最高统治者的批準才能使“令”産生法律效力。
“令”的産生既然有多种途径,那么发令者是否会通过某种比较显明的方式将这种差异体现出来,如果存在这种方式的话,它又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对目前所见法律文献中“令”的令题格式作了一番攷察。按其格式的区别我们大致将其划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格式为“某某令+编序”(为称引方便,下文以“A类”称之) ,即在编序前注明令的类别,另一类格式为“令+编序” (为称引方便,下文以“B类”称之),即只有编序而没有注明令的类别。其中A类格式中的“某某令”内容非常广泛,据陈松长先生《综述》一文所列,“某某令”有如下数种:
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内史官共令 内史仓曹令 内史户曹令 内史旁金布令 四谒者令 四司空共令 四司空卒令 安□居室居室共令 □□□又它祠令 辞式令 郡尉卒令 郡卒令 廷卒令 卒令 县官田令 食官共令 给共令 赎令 迁吏令 捕盗贼令 挟兵令 稗官令
这些令名大致又可分别两类:A1——标明了发令的官署,如内史郡、内史仓曹、内史户曹等,A2——不见官署名称,而是注明了令所调整的事务的对象,如辞式令、赎令、挟兵令等。
A1这种格式的“令”,从“令”字前的脩饰语看明显出自各级各类官署,因此从其産生途径来讲应该属于“官署令”。
A2这种格式的“令”,从其调整事务的对象来看,内容十分广泛,没有一个明确的中心,很难将其置于某一个官署的职权範围之内。所以它们很可能是由负有相应职责的官署来发布的,亦即“官署令”。但是也不排除是由皇帝单方下达命令的可能。因为睡虎地秦简出土的秦律十八种内有《置吏律》,《秦律杂抄》中也出现了《除吏律》、《捕盗律》等律名,根据法律演变过程中“由令入律”的原则,岳麓书院秦简中出现的“迁吏令”、“捕盗贼令”很可能是以相应律文的补充形态出现的,如此则这类令也可能是“天子令”。
至于B类格式的“令”,其産生途径最为难考。松柏墓的“令丙第九”即属于这种格式,彭先生据《晋书·刑法志》认为 “令”按照“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原则编集,但由于传世文献所见两例“令丙”与此不相类,故以“令丙第九”为例外。曹旅宁先生出于同样的攷虑推测“令丙九”可能编入“少府令丙”之类。我们认为这类对令名不加任何脩饰语的“令”,一种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对其官署类别十分熟悉,在抄写时候省去了令名,但是我们颇怀疑这类“令”实际上就是真正的“天子令”。至于“官署令” 虽然可以称之为“令”,但它只是在得到天子许可的情况下才能生效的“假天子令”,即假天子之言而産生的“令”,因此“官署令”在“令”字前加脩饰语很可能是为了以示与天子之令相区别。《新书·等齐》云:“天子之言曰令,令甲令乙是也。”[9]《风俗通义》亦云“时主所制曰令。”又《汉书·宣帝纪》:“令甲,死者不可生”句下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经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今按,“令甲”句下之言“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典出《史记》《孝文本纪》、《扁鹊仓公列传》以及《汉书·刑法志》所载缇萦救父之事,据《史记·孝文本纪》云:
(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复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乃下诏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汉书·刑法志》所载大緻相同,《扁鹊仓公列传》则在缇萦上书之后略去了天子下诏这一部分,仅云“此岁中亦除肉刑”。不过据上述引文我们基本可以肯定文颖所云“前帝”当为汉文帝,文帝诏书中虽然没有明确出现《汉书·宣帝纪》中“令甲”句下“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一语,但是与该句大緻相近的言辞见于缇萦的上书之中。由此可见《汉书·宣帝纪》中的“令甲”的确是天子之言。[10]
综上,我们认为秦汉时期的“令”可分为“天子令”与 “官署令”两种形式,前者令出天子,后者令出官署。前者之“令”在令题格式上不着脩饰,径以“令”称之,后加编序;而后者之“令”在令题格式上或冠以官署名称或对其调整对象加以规範,后加编序。
三、令题格式所反映的编序原则问题
上文我们指出,“令”的産生途径与令题格式之间具有某种形式的联繫。而事实上令题格式本身也值得我们继续加以推敲。譬如上文我们曾引述彭浩先生的看法,他的主张实际上是建立在某种类型的令与其编序之间存在固定对应关繫这一认识基础之上。那么编序是否与令有固定的对应关係,亦即某种门类的令的编号是否一定被编为甲或一定被编为乙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如下数例得到答案。如上引岳麓书院秦简共有七例“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其后的日干编序却从甲至庚,没有固定对应于某一个日干。再比如说,简1176有“●卒令丙二”,简1617有“●廷卒甲二”,“卒令”与“廷卒令”类别相近,但是却分别被编作不同的序号。再比如说简1768有“●内史旁金布令乙四”,《汉书·萧望之传》有“金布令甲”,同为《金布令》,编号却不相同。凡此可见编序与令并没有固定的对应关係。如果假定编序与令有固定对应关係的话,那么其编序可能是以“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甲第一”、“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甲第二”等方式来编号。
与此相关,需要我们回答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令题中的编序是在令文发布时産生的还是事后编集的时候统一编定的?若是前者的话,那么令文的编集过程实际上只是一个抄写的过程,因为令文在发布的时候已经被赋予一个编号,所以所谓的编集实际上只是对颁布令文的重新抄録而无需编号。但是若是后者的话,情况就稍微复杂,因为事后集中编号可能需要解决更多的问题,譬如以多长时间为周期组织统一编序,统一编序的分类原则是什么等问题。
对此问题我们可以稍作分析。以松柏墓的“令丙第九”木牍为例,彭浩先生指出该牍是一份抄件,这一点毋庸置疑应该是正确的。牍文前半部分原样抄录令文,最后标注“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这句话肯定不是令文的内容,而是抄写者的补充注明。这似乎说明“丙第九”这个编号并非后来补加,而应是令文原来就有的内容。岳麓书院秦简的情形稍显复杂,从其形式来看也应该是抄件。不过抄写的形式有所不同,陈松长先生将其分为四类,不过就其令题位置而言只有两种,其中第一类与松柏墓的“令丙第九”类似,单独在简首书写令题和编序;其余三类则将令题书写在简尾。原则上讲,令题和编序书写在简尾的“令“事后统一编定的可能较高,令题和编序书写在简首的”令“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但是我们倾向于认为所有编序都是在令文发布的时候统一给定的。从岳麓书院秦简已公布的令名来看,其中有一些“令”的发布机关为内史郡或其它中央官署,但是木简出土地(据传很可能出自湖北江陵,当时属南郡)当时所在的官署亦收到了命令,并作了抄录;再比如松柏“令丙第九”的令文针对的是西成、成固、南郑三地,但是南郡辖境的官吏同样收到了这份本来与之无关的令文,并作了抄录;因此当时通行的做法很可能是,凡经过天子批準的令,不管其由何种级别官署签发,一旦发布,全国各地各级官署都需要抄录备份。而我们所见抄件中的编号极有可能就是在令文发布的同时由相应的法令机关赋予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令文的发布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编集过程,而无需事后大张旗鼓的定期作为纂辑。
综上,我们认为“令”的编序按照其産生途径的不同分别是由天子或各级各类官署在其各自的令文体係中自行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给予编号的,天子以“令”着首按照顺序以甲乙丙丁编序,各官署以“某某令”着首按照顺序编号。不同部门编序自成一体,互不相涉。编序方式或用日干,或用数字,或二者兼用,不拘一格。由于各官署职责各有分工,所以体现在令的编序上就自然形成一种“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格局。
由于材料的局限,尚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譬如编序的时间起讫问题,是以年为单位每年重新编序还是以更长的时间为界限在一定期限内顺延编序,由于材料的局限,此类问题我们尚不能确知,而问题的解决都有待于更多的材料得以尽快公布或是更多的材料起于地下。
附记:本论文写作得到中国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秦简牍的综合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准号08JZD0036)的资助。
本文原载《出土文献研究》第十集,中华书局2011年12月。
(编者按:[1]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第24-32页。
[2]荆州博物馆:《罕见的松柏汉代木牍》,《荆州重要考古发现》,文物出版社,2009年1月,第209-212页。
[3]李松儒:《〈孝文十年献枇杷令〉释文》,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9年3月27日;彭浩:《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牍(一)》,简帛网2009年3月31日;胡平生:《松柏汉简“令丙九”释解》,简帛网2009年4月4日;曹旅宁:《新出松柏汉简“令丙第九”试释》,简帛网2009年4月12日。下文引述以上各家意见均见于此,不再一一注明。
[4]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75-88页。
[5]如《墨子·非攻上》:“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衆闻则非之,上爲政者得则罚之。此何也?以亏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鸡豚者,其不义又甚入人园圃窃桃李。”《史记·淮阴侯列传》:“项王见人恭敬慈爱,言语呕呕,人有疾病,涕泣分食饮,至使人有功当封爵者,印刓敝,忍不能予,此所谓妇人之仁也。”
[6]葛洪撰,周天游校注:《西京杂记》,三秦出版社2006年。
[7]大庭脩:《汉代制诏の形态》,《秦汉法制史の研究》,创文社1982年2月,201-234页。
[8]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79页。
[9]阎振益、锺夏校注,贾谊着:《新书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第47页。
[10]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再如《汉书·景帝纪》记载景帝继位后第一年春正月下诏劝课农桑,因此《汉书·叙传下》云:“匪怠匪荒,务在农桑,着于甲令,民用甯康。”晋灼曰:“甲令,即《景纪》令甲也。”这也是天子之诏令被着在“令甲”的证明。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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