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岳麓书院藏秦简》(一),2010年12月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包括《质日》、《爲吏治官及黔首》和《占梦书》三部分,实爲学术界一大幸事。其中《爲吏治官及黔首》作爲当时爲官的宦学教材,记录了秦统一前后官吏任职需要关注的许多重要事项[1]。这裏我们选取有关农业管理的条目作一集中分析,希望能对秦代的农业管理制度有所裨益。
一 行田制度
0002正(一〇正)[2]:
部佐行田
这裏的“部佐”应该是乡部之佐。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说的也应是乡部的田啬夫及部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
田广一步,袤二百卌步,爲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爲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爲桥,修波(陂)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爲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及□土,罚金二两。
这条律令记载了汉初的田亩规划管理制度,其中提到了乡部、田、啬夫以及吏主者等管理人员,乡部即指乡部啬夫,也就是后面所说的啬夫,田即指田典,这是乡、里两级官员,排列明白。或说田指田啬夫,恐怕不确[3]。秦汉时期户口案比以乡爲单位负责进行,授田也同样是由各乡主要负责,所以说“部佐行田”指的是乡部之佐。
“行田”有两个意思,一是授田。岳麓秦简整理小组举了《汉书·沟洫志》中的例子:“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顔师古注:“赋田之法,一夫百亩也。”[4]《史记·秦本纪》有“行钱”,即发行钱币[5]。“行钱”之“行”与此“行田”之“行”义同。张家山汉简中也有“行田”的说法。《二年律令·田律》:“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行”即“行田”之省称[6]。整理小组注:“行,指授田,《礼记·月令》注:‘犹赐也。’”[7]
“行田”还有一个意思,就是巡视农业生産。“行”爲巡视、督察之义,其用法类似于战国时期的地方巡查制度“行县”[8]。《二年律令·田律》所说的乡里官吏要及时主持修治田间水利及交通设施,就暗示他们有日常巡视之责。睡虎地秦简《田律》规定:
雨爲湗(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湗(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虫)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这些记载表明,当时的地方官吏十分重视辖区内的农业生産,颳风下雨、水旱虫灾对于农业造成的影响,都要及时彙报,这种督查农业生産的具体工作都是需要部佐这一类的基层官吏去做的。战国时期地方官巡视农业生産的制度,亦见于《周礼·地官·司稼》:
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爲法而县于邑闾。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掌均万民之食,而赒其急,而平其兴。
司稼巡视各地农业生産状况的目的之一,就是确定农业税收,即所谓的“以年之上下出敛法”。而岳麓简“部佐行田”之下文1581正(一一正)即爲“度稼得租”,与《周礼》之义正合。
岳麓简1534正(63正)“五穀禾稼”,也当与官吏关注农业生産有关。
二 田租制度
1581正(一一正):
度稼得租
度,就是评价,估量。租,主要指田租。因爲刍稾税一般有统一的定额。睡虎地秦简《田律》说:“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也基本上遵循了这一数额,不过在缴纳刍的时候,《二年律令》有一个补充说明,“上郡地恶,顷入二石”。度稼得租,就是乡部官吏对庄稼的生长情况进行评估,然后确定应该缴纳的田租。
关于秦汉简牍中如何确定田租数额的问题,此前一直没有比较明确的记载,学者们多认爲是按比率交租而不是定额租税。曹旅宁先生说:
爲什麽秦汉时《田律》都没有规定每亩的田租定额呢?显然有别的原因。原来汉代田租三十税一是按顷亩出税,不是按实际産量计其三十税一。即令是在名籍所载地亩人丁比较準确的西汉时代,官府也无法核实每亩産量。所以田租三十税一的田租,在实际徵收时需要有一个定额爲准。至于每亩定额多少,在西汉时恐怕是因地而异,难于由全国一致的规定。[9]
今又爲此添一确证。高敏先生对走马楼吴简的研究,也得出相似的结论[10]。“度稼得租”是“部佐行田”的结果。彭浩先生说:“田租计量、核定和催收主要由管理田地、农事的田典、田啬夫和乡级政府的吏员承担。对于他们在计程收租时産生的误差,法律规定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故意匿租、重租、轻租者,则追究刑事责任。制定这些法律是爲了保证田租的足额徵收。”[11]
1536正(68正):
租税轻重弗审
审,即审慎,準确。这正是彭浩先生说的对负责确定租税数额的乡里官吏的法律规範。税额不均,引起民怨,从而引发社会秩序的不稳,是统治阶级最关注的事情,所以把它列爲爲官必须注意的一件事。张家山汉简《算术书》中有“误券”的例题,就是以收租数额错误来说事的:
误券 租禾误券者,术曰:无升者直(置)税田数以爲实,而以券斗爲一,以石爲十,幷以爲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者,直(置)舆• 田步数以爲实,而以券斗爲一,以石爲十,幷以爲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舆田步数以爲实,而以券之升爲一,以斗爲十,幷爲法,如•得一步。
租吴(误)券 田一亩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误券二石五斗,欲益耎其步数,问益耎几何。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术曰:以误券爲法,以舆田爲实。
租禾误券,就是说确定民户缴纳租税的券写错了,出现了多缴或少缴的情况。张家山汉简《年律令·户律》有“田租籍”,就是记录每户编户齐民应当缴纳租税的文件[12],它与缴纳田租的券书应当是配合使用的。
与缴纳田租有关的规定在睡虎地秦简中也有反映。《法律答问》:
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爲匿田,且可(何)爲?已租者(诸)民,弗言,爲匿田;未租,不论○○爲匿田。
这裏提到的部佐,也是乡部之佐。他们的行爲更加恶劣,不是轻重租税的问题,而是隐瞒民田,上下矇骗,把百姓的田租中饱私囊。
三 对农业劳动力的管理
1557正(一二正):
奴婢莫之田
奴婢莫之田,是说奴婢不参加田间劳作。这对于以重农战爲国策的秦朝政府是绝对不能容忍的。睡虎地秦简就提到了政府与奴隶主联合对付不好好从事农田劳作的奴隶的事。《封诊式·告臣》: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爲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偿)身免丙。丙毋(无)病殹(也),毋(无)它罪。”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丞某告某乡主;男子丙有鞫,辞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甲赏(偿)身免丙複臣之不殹(也)?以律封守之,到以书言。
私家奴隶在官府也是有记录的。《商君书·垦令》说:“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厮舆徒重,即商人家裏的僮僕奴隶[13]。里耶秦简的户籍简中也有臣曰某、妾曰某的记载[14]。正因爲私人奴隶在主人户籍下也有名录,所以法律在处理他们时要“定名事里”。
1539正(13正):
黔首不田作不孝
这是对普通百姓的规範,国家把不田作与不孝罪幷列,可见对于百姓不田作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按照睡虎地秦简的记载,对不孝者往往是处以死刑的。《法律答问》:
免老告人以爲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
告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丙)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往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
战国时期,列国对于不积极从事劳作的农民,虽不能像不孝罪那样处以死刑,但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则是一致的。《周礼·地官·载师》:“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周礼·地官·闾师》:“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不积极劳作,不但有经济处罚,还有伦理孝道上的惩罚,真可谓是全方位的督促。商鞅变法,秦国对于不田作者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爲收孥”[15]。另外,岳麓简1556正(15正)“其能田作”、2178正(16正)“举苗□不□”等都是对于农业劳动者的具体管理措施。
1582正(18正):
数贳𥂰(酤)弗言
言,报告。数贳酤弗言,可能是说百姓屡次买(卖)酒,有关官吏不举报查办。睡虎地秦简中有禁止百姓酤酒的记载。《田律》:“百姓居田舍者毋敢盬(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整理小组注:“田舍,农村中的居舍。酤酒,卖酒。《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有宋人酤酒故事。《汉书·景帝纪》:‘夏旱,禁酤酒。’注:‘酤,谓卖酒也。’”[16]
案:田舍,解释爲“农村中的居舍”恐怕不準确。当如金景芳先生所说,是农忙季节农民在田间搭建的临时居舍[17]。《诗·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庐,疆场有瓜。”郑玄笺:“中田,田中也。农人作庐焉以便其田事。”孔颖达疏:“古者宅在都邑,田于野外,农时则出而就田,须有庐舍,故言中田,谓农人于田中作庐,以便其田事。”《汉书·食货志》说:“在野曰庐,在邑曰里。……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其《诗》曰:‘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又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妇子,聿爲改岁,入此室处。’所以顺阴阳,备寇贼,习礼文也。”《说文·广部》说:“庐,寄也,秋冬去,春夏居。”
农忙季节才居田舍,酗酒则容易耽误农事。《商君书·垦令》提到“民不能喜酣奭,则农不慢”,就主张对农民要实施禁酒。故《田律》不许百姓卖酒买酒,正是商鞅遗法。再加上前文提到一系列农田管理的记载,所以此处“数贳酤弗言”当如是解。
四 官员的农业管理职责
简1533正(69正):
豤(垦)田少员
员即数,这裏指数量标準。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有“作物员程”,《秦律十八种》中有《工人程》。豤田少员,说的就是垦田数少于规定的指标。战国时期,各国都大力提倡开垦荒地,发展生産。李悝在魏国作“尽地力之教”,吴起在楚国令贵人“实广虚之地”,商鞅在秦国颁布了“垦草令”,齐国对开垦荒地也十分重视,《管子·问》中也有“人之开田而耕者几何家”,“所辟草莱有益于家邑者几何矣”的调查。岳麓简的记载表明,当时国家对地方长官在任期间有开垦农田的指标。这是对官吏任职的一种考课。睡虎地秦简《田律》:
雨爲湗(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湗(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虫)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是说下雨之后,地方官要及时彙报已开垦却尚未种庄稼的农田数。这已经在暗示当时辖区内农田数量可能成爲地方官政绩的一个衡量标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也说“县道已豤(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也证明了这一点。
1532正(71正):
㱙(朽)败豤(垦)靡
1586正(83正):
草田不举
这两条简说的也都是农田开垦方面的事。整理小组注:“草田:谓未垦种的田地。《汉书·东方朔传》:‘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偿鄠杜之民。’顔师古注:‘草田谓荒田未耕垦也。’”[18]关于草田,我们还可以补充一些战国时期的资料。《管子·小匡》:“管仲曰:‘垦草入邑,辟土聚粟多衆,尽地利之力,臣不如宁戚’”,《吕氏春秋·勿躬》作“垦田大邑”,《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作“垦草仞邑”,《新序·杂事四》作“恳田剏邑”,《战国策·秦策》蔡泽说应侯曰:“大夫种爲越王垦草剏邑,辟地植穀。”《史记·蔡泽传》作“大夫种爲越王深谋远计,垦草入邑,辟地殖穀。”可以看出,“垦草”即“垦田”,“草”即草田,未开垦的荒田。草田不举,就是说荒芜的土地没有开垦,这是地方官应当加以注意的事情。
1589正(78正):
田道沖术不除
0925正(79正):
田径不除
这两条材料说的是田间道路的整治。“田道”与“田径”意思相同,“沖术”就是四通八达的交通要道。《法律答问》:“有贼杀伤人沖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野),当资二甲。”其中的“沖术”就是此义。《礼记·月令》:
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径术,善相丘陵、阪险、原隰土地所宜,五穀所殖,以教导民,必亲躬之。田事既饬,先定準直,农乃不惑。
郑玄注:“术,《周礼》作‘遂’。夫间有遂,遂上有径。遂,小沟也。步道曰径。”孙希旦曰:“径、遂,以爲一夫之别,审之端之者,恐其有侵越也。端,正也。”[19]径、术都是田间经界,又是田间小道,所以审端径术,既有孟子所说的“正经界”之意,又有整治田间交通的意思。岳麓简的这两条材料也应如此理解。
出土文献资料表明,秦汉时期对于农田水利交通设施是十分重视的。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有“千(阡)佰(陌)津桥”、“沟渠水道”。青川郝家坪木牍《爲田律》:
田广一步,袤八则,爲畛。亩二畛,一百道;百亩爲顷,一千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寽(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寽(埒),正强(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爲桥,修波(陂)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爲之。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
田广一步,袤二百卌步,爲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爲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爲桥,修波(陂)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爲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及□土,罚金二两。
汉承秦制,这两条秦汉时期的《田律》内容基本相同,都强调了对农田水利设施及田间交通的及时整治修缮。
1587正(77正):
贷穜食弗请
整理小组注:“穜食:穀种和粮食。《汉书·文帝纪》:‘民谪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请:告诉。《尔雅·释诂上》:‘请,告也。’邢昺疏:‘请者,言告也。’”[20]
贷种食以支持农民的农业生産,这是中国古代重农思想指导下政府的一贯措施。这种事例在战国时期多见。《管子·揆度》:“无食者与之陈,无种者贷之新。”《管子·问》:“赐鳏寡,振孤独,贷无种,与无赋。” 包山楚简中也有不少关于楚国政府贷黄金给农民以购买种子的记载。如:“大司马邵阳败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晋)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师)于襄陵之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岁),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 月,子司马以王命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命)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陵公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宜阳司马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貣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异之黄金,以貣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以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穜。”“□莫嚣步、左司马殹、安陵莫嚣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爲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貣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异之黄金七益以翟穜。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期不赛金。”“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翟”即“籴”。“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期不赛金”就是错过期限,没有偿还。[21]
贷种食弗请,就是说官吏向百姓贷种食没有向上级请示。这种行爲是违法的。睡虎地秦简中称爲“私貣(贷)”。《法律答问》:
“府中公金钱私貣用之,与盗同法。”何谓“府中”?唯县少内爲“府中”,其它不爲。
“貣(贷)人赢律及介人。” 可(何)谓“介人”?不当貣(贷),貣(贷)之,是谓“介人”。
官吏违规私贷,就容易出现营私舞弊、中饱私囊的情况,《法律答问》第二条材料说的就是这种情况。这一切表明,战国时期国家存在专门向百姓借贷的制度,借贷的内容包括实物和货币,借贷的具体规则是有法可依的。这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有利的。
睡虎地秦简的记载表明,当时的国家在农作物种子保存及种植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以国家向百姓借贷种子,相关的种植经验往往也会随之传播给他们。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
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
县遗麦以爲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这两条材料,一条是关于农作物种子每亩大致播种量的规定,一条是县里关于麦与禾种子的保存方法的规定。这裏关于农田每亩播种量的规定一般来说是针对官营农田来说的,但不可否认,它对于百姓私人种植的农田无疑具有指导作用。战国时期,个体农业儘管占了很大的比例,但先进的农业生産技术主要还是掌握在国家的手裏。国家通过搜集整理长期以来积累的农业生産经验,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到民间,对农业生産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22]。
1583正(82正)
封畔不正
“封畔不正”指的就是田与田之间的经界不正。岳麓秦简整理小组把“封畔”解释爲“国界”恐怕不合适[23]。在“封畔不正”的上文有简0925正(七九正)“田径不除”及简1589正(七八正)“田道沖术不除”,所以“封畔”与“田道”应当是同一类的事物,即田间疆界而言。疆界不正,就会导致租税不公,也会影响到田地使用者收益的增减,公私利益都会受到影响。这是地方官吏必须要注意的。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盗徙封,赎耐。” 可(何)如爲“封”?“封”即田千佰。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盗徙封”就是私自移动了田地的疆界。这就属于“封畔不正”的情况,这种情况必须受到惩处。有的学者认爲,“盗徙封”反映了土地私有制的特点,惩治“盗徙封”就是在维护土地私有制的利益[24]。其实,私自挪动田界与土地私有制幷没有必然的联繫。《孟子·滕文公上》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穀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朱熹集注说:“经界,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25]官吏“慢其经界”,这显然与私有制没有关係。另外,在土地国有制下,占有使用土地的农民爲了个人的收益而私自挪动田界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0924正(七五正):
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卵)鷇,毋□□□□□□毒鱼鳖,置阱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阱,穿阱及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爲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盗同法。杀人,弃市。伤人,完爲城旦舂。”从内来看,两条律文都对设置陷阱一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汉律的意思尤其强烈。限于材料有限,我们无法对岳麓简的这条材料做更多的分析,只能推测它可能也是在同样的语境下出现的。
(编者按:朱红林,男,1972年生,历史学博士,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1] 陈松长:《秦代宦学读本的又一个版本——岳麓书院藏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略说》,简帛网2009年10月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50)。肖永明:《读岳麓书院藏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
[2]括号外是简的原始编号,括号内是整理小组的编号。
[3]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90页。
[4]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页。
[5]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分册,第289页。
[6]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徵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
[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8]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9页。
[9]曹旅宁:《张家山汉简〈户律〉“田命籍”释义》,《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30页。
[10]高敏:《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11]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简帛网2010年8月6日稿。
[12]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
[13]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18页。
[1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03~210页。
[15]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分册,第2230页。
[1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3页。
[17]金景芳:《论井田制度》,齐鲁书社1981年版,第41~44页。
[18]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页。
[19]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17页。
[20]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页。
[21]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页。
[22]朱红林:《战国时期国家法律的传播——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比较研究(三)》,《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 [23]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页。
[24]王震亚:《从云梦秦简看秦的经济立法》,《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蔔宪群:《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组织的经济职能问题》,《史学月刊》2008年第3期。
[25]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6页。
[26]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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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法律-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分类研究(一)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