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

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爲吏治官及黔首》同《爲吏之道》中都有“吏有五善”、“吏有五失”等的内容。但是《爲吏治官及黔首》中的不仅有“五失”、“五善”而且还出现了“五则”和“五过”。在《爲吏治官及黔首》的行文中,还出现有“吏有六殆”之说,在研究过程中,学者基本上都将“六殆”与上述的“五善”、“五过”等作爲幷列的内容来看待。但是,从简文中发现,“六殆”的内容与“五善”、“五过”等的行文结构幷不相同,也就是说“五过”、“五善”等都是将每条的内容单列,幷在内容前依次加入数字,以分清条目,而“六殆”却幷未出现这麽明显的条目。所以,笔者对“六殆”内容的性质産生了疑虑。因此,笔者将此疑虑暂录札记,以就正于方家。
以下是整理小组所作的释文:
吏有六殆不审所亲/不祭(察)所使亲人不固/同某(谋)相去/起居不指/屚(漏)表不审/(徽)蚀(识)不齐[1]
对上述整理小组所做释文进行研读发现,“吏有六殆”以下的内容虽然幷列,但是抄手也幷未将此内容分条书写,而“五善”、“五失”等都是分条书写的。对于内容而言,“五过”、“五失”都是有关官吏道德上的缺失而言的,“六殆”从字面意思理解与“五过”、“五失”幷未有本质上的区别,抄手爲什麽却将其区别对待,而且《爲吏治官及黔首》本身就是官吏的行爲準则,即是让官吏明确什麽是对的,什麽错的,这才能达到教育官吏的目的。所以,简文中的“吏有六殆”和“不审所亲”之间断开是否正确就值得怀疑了。幷且简文中的第二条“不祭(察)所使亲人不固”明显就是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不祭(察)所使”和“亲人不固”,所以按照原有简的分栏进行断句,就会发现有所不妥。
笔者比对岳麓秦简的图版发现,1566号简中的“吏有”和“六殆”两组字之间有较大的空隙。下面笔者找到了字与字之间有空隙的部分简,进行对比,发现1566号简的空隙是比较大的,如下表:
1566号简
1543号简
1549号简
1572号简
0310号简[2]
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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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其空隙处笔者也未发现有刮痕,其简的表面平滑与其他简的表面是相似的,而且在“吏有”的文字上方发现有残留的遍绳,也就是说此处的空白也幷非是遍绳所致。所以,笔者认爲有可能是抄手有意将此两组字进行分离的,也就是说这是断句的标志。据此,笔者认爲释文应该断句如下:
吏有,六殆不审,所亲不祭(察),所使亲人不固,同某(谋)相去,起居不指,屚(漏)表不审,(徽)蚀(识)不齐。
上述简文进行如此断句,这里还有几点需要说明:一是“所亲不祭(察)”一条,在睡虎地秦简中有相似的简文,即“不察所亲”。此条与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中的简文,就是在词条的顺序上发生了颠倒,而岳麓秦简的整理小组却认爲,简文中的“不审所亲”和“不察所亲”应该是相似的,“审”、“察”二字的字义也是相近的。这一点从上述的断句可以发现“所亲不察”的断句更爲合理。二是对于“六殆”的理解。“殆”,《说文》中云:“危也,从歹,台声。”[3]结合具体简文,也就是说,“六殆”指的应该是六种不好的品行,这些不好的品格对仕途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也就是达到了“危害”仕途的程度。“六殆”的说法在数量上也与《周礼》中的“六计”相吻合。《周礼·天官·小宰》:“以听官府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辩。”[4]比较《爲吏治官及黔首》中的“五善”,即“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精廉无旁(谤)/三曰举吏审当/四曰喜爲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天当”[5],发现五善中不仅包含了“善”的内容,而且还包含了“廉”、“正”的内容,也就是说对于“良吏”的认定标準就是这“六条”基本準则。因此,“六殆”疑爲官吏品行不符合上计标準的内容。根据上述简文的断句方法,我们虽然没有发现有关“六殆”的内容。但是,这幷不影响采用此种断句方法的正确性,因爲在《爲吏治官及黔首》的简文中还发现有上计的内容,“它官课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6]。简文中所说的“最”、“殿”都是上计中的等级,而且在简文中也有“官课”一词。所以结合上述,“六殆”有可能是与官计中的标準有关。“六殆不审”,即爲对这些违反官计标準的内容没有审明,这与后面的内容应该是幷列的关係。三是,“所使亲人不固”一条,“所使”和“所亲”的性质是相同的,这里的“所使”和“亲人”应该是幷列的关係。四是,从全句的内容而言,都是讲了一些爲吏的恶习。这些内容都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在其他简文中也有此种警示作用的语句,像“求盗备不具”、“卒士不肃”、“郭道不治”、“进退不毄”、“亭障不治”[7]等等。文中用这种语句旨在告诫官吏,让官吏加深对这些情况的印象,以达到教育官吏的目的。
综上,我们发现1552、1553、1554、1562、1555简的第三栏的内容幷非是解释“吏有六殆”的,而且“吏有”和“六殆”之间的空隙很可能是作者有意爲之的。虽然在简文中我们没有发现“六殆”的内容,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六殆”的内容应该与“上计”的标準有关,可能是一些违反“上计”制度的“爲吏”恶习。这些恶习对官吏的仕途是极其有危害的,所以作者在“六殆”后加“不审”二字,用以警示官吏。

《爲吏治官及黔首》简的形制较爲残破,内容缺失较多,上下语句的连贯性也较差。但是,在除去爲官之道的内容后,有些的内容仍有成组出现的现象,笔者拾取几组内容进行研读,幷推测,此种现象或许与官吏誊抄文献时,有意选取有关。比较《爲吏之道》后,笔者发现《爲吏之道》中“除害兴利”一节,虽然在内容上不连贯,但是也有成组出现的现象。这种现象很有可能与官吏所担任的职务有关。笔者仅将上述推测暂录札记,以就正与方家。
《爲吏之道》中“除害兴利”一节的内容摘录几组如下:
1、毋罪毋(无)罪,毋(无)罪可赦。
2、均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
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徭)赏罚,敖(傲)悍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
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暴,根(垦)田人(仞)邑,赋敛毋(无)度
3、城廓官府,门户亲龠(錀),除陛甬道
4、命书时会,事不且须
5、千(阡)佰(陌)津桥,囷屋墻垣,沟渠水道
6、犀角象齿,皮革橐(蠹)突,久刻职(识)物,仓库禾粟,兵甲工用,楼椑矢阅,枪閵(蔺)环殳,比(庇)臧(藏)封印
7、金钱羽旄,息子多少,徒隶攻丈,作务员程
8、老弱癃病,衣食饑寒
9、漏屋涂墍,苑圃园池,畜産肥胔,朱珠丹青[8]
上述几组的内容,词句之间是不连贯的,但是内容大体上是相关的。这里有几组需要说明:第一组,内容主要是关于法律判罚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答问》中就有几条“毋论”的材料,像“甲盗不盈一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可(何)殹(也)?毋论。其见智(知)之而弗捕,当资一盾”[9]、“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知)盗,乙论可(何)殹(也)?毋论”[10],也就是说法律的判罚是遵从《爲吏之道》中所说的这两条基本原则的。第四组,内容与行书有关,这里所说的“命书”,整理小组注云:“见《秦律十八种》中的《行书》”[11]。《秦律十八种·行书》:“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12]“辄行之”就是立即传送的意思,正与“事不且须”的基本原则相吻合。第六组,主要是讲了一些官府所藏的物品。这里需要注意 “久刻职(识)物”、“仓库禾粟”这两条。“久刻职(识)物”,《秦律十八种·金布律》:“有久识者靡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
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之”[13],整理小组注:“久读爲记,记识指官有器物上的标志题识。靡,即磨。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
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读爲彻。磨彻,意爲磨坏、磨除。”[14]表示了对“公器”的管理。此条就是在官有器物上加刻标识,以示区别。对于公器的管理,《秦律十八种》中还有其他几条材料,像“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髤久之”[15]、“毋擅叚(假)公器,者(诸)侯叚(假)公器者有罪,毁伤公器及□者令赏(偿)”[16]。“久刻职(识)物”一条,应该是管理“公器”基本原则,这个原则是官吏所要特别注意的,这也是识别“公器”的基本準则,是作爲一个官吏的基本能力。“仓库禾粟”一条,虽然在字面上理解比较容易,但是比较《秦律十八种·仓律》,“仓律”,整理小组注:“仓律,关于粮草仓的法律。”[17]也就是说,此条也许是对“仓律”的基本内容进行概括。
综上,我们发现《爲吏之道》中的这些内容,在睡虎地秦简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内容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这些内容幷非没有实际意义的。笔者推测,这些内容有可能是官吏业务上的基本工作準则。这些準则在内容上是不连贯的,有可能官吏会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有过选取,或者说可能是种笔记性质的东西[18]。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中也有这样语句不连贯的内容,是否也存在主人根据业务需要进行选择,我们先摘录几组内容,幷分别进行分析。
1、部佐行田/度稼得租/奴婢莫之田/黔首不田作不孝/小男女渡量/其能田作/举苗□不□
2、【士】吏捕盗/用兵不湿/盗贼弗得/发弩材官/侥迣不数/要害弗智(知)/□/求盗备不具/卒士不肃/郭道不治/进退不毄/亭障不治/与彘同宫/囷氾毋<搜>/畏盗亭障/春秋肄试/谢室毋庑
3、履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
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
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麤支(屐)/□□不行/当毛缮治/□□当尌
4、船隧毋庑/深楫(?)不具/船人不(警)
5、当监者/毋独出/监视毋 (偷)/勿敢度
6、田道冲术不除/田径不除/封畔不正/□□□□/草田不举[19]
下面一一对上述几组内容进行说明。第一组,主要是有关于土地分配的相关内容。“部佐行田”就是“部佐”进行分配土地,“部佐”整理小组注:“部佐应爲乡佐一类”,“行田”整理小组注:“赋田,授田”。“度稼得租”、“奴婢莫之田”是与授田的标準和赋税的取得有关。对于劳动力而言,上述内容中也有说明,像“黔首不田作不孝”“小男女渡量”也就是说对于成年的劳力如果不田作的则被视爲不孝,而未成年劳力的使用是需要“度量”的。虽然此组在语意上是不连贯的,但是其中有关土地分配的官员,土地分配的对象,劳动力的使用等方面都进行了说明。这种详细的说明,在《爲吏之道》中是罕见的。相比之下,拥有《爲吏治官及黔首》的这位官吏却更爲重视土地分配和田作方面的内容。在岳麓秦简中,我们不仅发现有《田律》,而且还发现有《数》书,其主要是有关于土地测量和度量衡的,而且还发现了一些有关于土地面积计算的算题。[20]这些内容的发现从侧面证明,拥有这批简的官吏对土地分配、土地测量方面极爲重视,或者说他有可能从事这一方面的工作。相比《数》书,我们会发现《爲吏治官及黔首》中对土地分配方面的内容,即是从事土地分配的工作原则。因此,在条目的选择上,简的主人有可能是有意爲之的。
第二组,主要是与捕盗和军事相关的内容。“【士】吏捕盗”、“用兵不湿”、“盗贼弗得”这三条是对捕盗的负责官吏、捕盗的用兵原则加以说明。捕盗的负责官吏是“【士】吏”,捕盗的用兵原则是“不湿”,“湿”整理小组注云:“迟缓”,“不湿”的结果是“盗贼弗得”,“盗贼”廖继红先生补注云:“劫夺和偷窃财物的人,或是对反叛者的贬称”,“得”廖继红先生补注云:“获得,捕获”。[21]“发弩材官”,讲了两个职官,但都是较低级的官职,整理小组注:“发弩,传司射弩的兵种。材官,秦汉始置的一种地方预备兵兵种,也可能指武卒或供差遣的低级武职。”这也说明,捕盗或军事行动中所使用的主要是这些官职的人。“侥迣不数”、“要害弗智(知)”、“求盗备不具”、“卒士不肃”、“郭道不治”、“进退不毄”、“亭障不治”,这几条都是有关违反规定幷出现的一些不良后果,像在巡查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卒士治理的不当,城墻道路不加修缮,军令无法顺利实行,军事要塞不加治理等。这些内容主要是对官吏以警示,幷对这几个方面加强注意,毋犯上述所说的错误。后面的“春秋肄试”、“谢室毋庑”两条还强调了,军事演练和武备充足的重要性。岳麓秦简中,还发现有关“令”的内容,主要有二十多种令。虽然内容没有公布,但是从一些令的名称中,我们会发现一些与此组材料是相关联的,像郡卒令、廷卒令、卒令、挟兵令、捕盗贼令等等。这组材料有可能是捕盗和军事行动所应注意的事项。从上述的比较,我们发现了类似于第一组的相同现象,也就是说,誊抄这些内容的官吏是根据自己的所需而抄写的。
第三组、第四组,都是有关于邮行、传递方面的内容。第三组的内容残缺的较多,但是仍可以发现一些端倪。“履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
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
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粗支(屐)”,整理小组注:“ 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
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读作‘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
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麻鞋。麤,草鞋、麻鞋之类。支,读作‘屐’,木制的鞋,底大多有二齿,以行泥地。”也就是说,这里说了四种鞋。笔者推测,这四种鞋有可能是在不同道路上使用的。“□□不行”,这一条的缺字较多,但是根据后一条“当毛缮治”会发现,什麽“不行”需要马上进行修缮呢?推测有可能是道路,此条前面说了四种鞋,后面提到道路也是有可能的,而第四条中还有“当尌”二字,“当尌”是否会与表道树有关。在简文中我们还发现了“术尌(树)毋有”,整理小组注:“术,道路”,也就是说“术尌”就是表道树。据上,我们可以推测第三组中说了四种鞋,还有可能说到了道路的问题,对于道路不仅需要立即修缮,而且还要种植树木。这一组内容大致也与邮行、传递有关。第四组主要涉及舟船。“船隧毋庑”,“隧”或可解释爲道路。《庄子·马蹄》中有:“山无蹊隧,泽无舟粱”。[22]此条大体意思可以理解爲,舟船所行道路是需要进行管理的,而不能荒废。“深楫(?)不具”、“船人不敬(警)”这两条却是两种反面情况。“楫”,船桨,《商君书·弱民》:“背法而治,此任重道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舡楫也”。[23]“深楫”应该是一种较长的船桨。“不敬(警)”中的“敬”应该是警备的涵义。结合两组我们发现,在邮行、传递方面不仅说道了所使用的鞋和道路的治理,而且还说到了舟船行驶的道路和管理问题,这与岳麓简中发现的“行书律”和“行书令”应该有相应的联繫。
第五组,是关于爲监者的内容。“当监者”一条,整理小组注和廖继红的补释,都未进行解释说明。笔者却在《质日》中发现了对于“监”的解释:一是“监府”,出现在0619号简上,整理小组注云:“秦有监郡御史,此监府或爲御史的办公处”。二是“监公”,出现在0704号简上,整理小组注云:“监公,当爲监郡御史的尊称”。这里所说的的“当监”者,或许会与监郡御史有关,而在0704号简上还出现了“辛巳监公亡”一语。这里的“亡”较爲发人深省,因爲“当监者”的后一条就是“毋独出”。根据上述材料,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监公的“亡”,是以“独出”爲标準的。但是,这里也幷没有材料证明此点,“亡”的标準是什麽,从简文来说幷未可知。却有一点可以断定,《爲吏治官及黔首》的主人誊抄此条内容,大致与0704号简出现的事件有关,也就是说,第五组内容的出现也是抄手有意挑选的,相比《爲吏之道》却幷未有此内容。第六组内容与第一组内容是相关联的,都是与田地有关,但是其主要是侧重于田地的管理,选择的这几条中,主要是对“田道”、“田径”、“封畔”进行管理的内容。在已公布的简文中,0993号简的简文是有关于田作“醘酒”管理的内容[24],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中也有相关内容,但是在《爲吏之道》中有关田地管理的内容相比而言要少的多。《爲吏治官及黔首》简的主人誊抄此组内容,显然是有其特殊用意的。
综合上述两组选取的材料,我们发现有以下三点:
一是,《爲吏之道》和《爲吏治官及黔首》在有些内容上是相似的,但有些也是后者所独有的,像《爲吏治官及黔首》选取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五组材料,有些是后者较前者要详细些,像《爲吏治官及黔首》选取的第六组、第三组、第四组材料。
二是,《爲吏之道》和《爲吏治官及黔首》都不是全本,但是源于同一类母本的可能性较大。[25]这种不是全本的现象可能同抄手的需求有关,相比较而言,《爲吏治官及黔首》中的“爲吏”内容与《爲吏之道》中的内容重合是较多的,也就是说,爲官和处世之道的内容在秦代基本上都是一样的,而在爲官的业务方面,选择的内容就会有所不同。笔者推测,这种官箴性质的文字,国家可能会颁行一个或几个定本,官吏会根据自己从事的业务选择一个定本,或在一个定本中选择几个部分进行抄写,幷非全部抄写,而且这些抄写的内容是需要官吏背诵的,幷作爲上计考核的一个方面,定期进行检查[26]。
三是,根据上述分析和《爲吏治官及黔首》、《质日》两部分简的内容,可以进一步推测所属主人的身份有两个:一是从事土地测量业务的小吏;一是从事捕盗业务的司法人员,幷可能参与行书、邮行的业务。[27]由于《质日》简的性质不太确定,所属主人有可能会是两个人[28]。
(编者按:[1]选取内容的简的编号依次爲:1566、1552、1553、1554、1562、1555简的第三栏。(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
[2]图版均选自,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简的编号也系编者加)。
[3]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85页。
[4]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 167页。
[5]所选简文所在简的编号依次爲:1543、残4-1-1+0928、1573、1577、1580、1575、1574简的第三栏。(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
[6]所选简文所在简的编号爲:1531简。(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
[7]所选简文所在简的编号依次爲: 1560、1582、1578、1579、1561简的第三栏。(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
[8]所选取内容均选自: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1990年9月版,第 170页。
[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1990年9月版,第 96页。
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1990年9月版,第 96页。
[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1990年9月版,第 171页。
[1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1990年9月版,第 61页。
[1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1990年9月版,第 40页。
[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1990年9月版,第 41页。
[1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1990年9月版,第 45页。
[1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1990年9月版,第 45页。
[1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1990年9月版,第 25页
[18]学界普遍认爲“兴利除害”一节爲“识字课本”。吴福助先生认爲,其中“兴利除害”以下四十九句,乃是赢秦宦学识字教材,爲今存中国古代识字教材中最早者。(吴福助:《睡虎地秦简论考》,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138页)黄盛章先生也认爲,这段简文四字一句,完全讲的是官府繁杂琐事,好像《急就篇》一类的教课书。(黄盛章:《云梦秦简辩正》,《考古学报》1979年1期)但是分析发现,这一部分的内容幷非是没有意义的,这些记载的官府琐事与官吏的业务很有可能是相关的。
[19]选取内容所在简的编号依次爲:第一组,0002、1581、1557、1539、1558、1556、2178简的第贰栏;第二组,1563、1581、1557、1539、1558、1556、1560、1582、1578、1579、1561、1538、1537、1564、0931、0927简的第三栏;第三组,1556、2178、1560、1582简的第壹栏;第四组,2179+1501、0854、1528简的第贰栏;第五组,1534、1496、1584、0311简的第三栏;第六组,1589、0925、1583、0926、1586简的第贰栏。(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
[20]参看,朱汉民、肖灿:《从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看周秦之际的几何学成就》,《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朱汉民、肖灿:《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书〉中的土地面积计算》,《湖南大学学报》2009年2期;肖灿:《从〈数〉的“舆(与)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湖南大学学报》2010年4期。
[21]根据上述解释,笔者更倾向于廖继红先生对“盗贼”的第一种解释,而“得”的解释更倾向于“获得”而言,这对于上面两条来说是连贯的。
[22]王先谦:《庄子集解》,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34页。
[23]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6页。
[24]0993号简的简文:田律曰: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醘酒,有不从令者迁之。田啬夫、工吏、吏部弗得,资二甲。(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
[25]陈松长先生在《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中说:“这些竹简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制,都与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爲吏之道》基本相同”,幷未说是否源于同一母本。廖继红先生在《〈爲吏治官及黔首〉与〈爲吏之道〉比较》中说:“从内容上看,《爲吏》与《吏道》的第一部分有很大的相同性或相似性,二者显然是源自同一类母本。”
[26]0072号简中有“能行此,终于日视之,篓(屡)勿舍,风(讽)庸(诵)爲首”的内容,1531号简中也有“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欤)?它官课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两者结合会发现这些背诵的内容应该与官吏的“上计”有关。
[27]在里耶秦简中我们发现,有不同性质的人员从事邮行工作,像⑧157中就有“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和⑧158中有“四月丙辰旦守府快行旁”等的内容,这些“守府”应该就是一些官府人员,这些也有能是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因此不排除《爲吏治官及黔首》的主人可能参与过邮行的工作。(里耶简的内容选自,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184、185页。)
[28]陈松长先生认爲,《质日》简应分爲三类,即二十七年、三十四年、三十五年。其中,三十五年的抄写字体草率,与前两类有着明显不同,“因此,这三份日记的归属以及与墓主人的关係等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896.html

以上是关于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二则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