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与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编连互徵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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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与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编连互徵一例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与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在内容与形制方面都存在相似之处。[1]由于这类文献系雑抄与爲吏治官有关的警句而成,不少文句古奥难懂,文意亦不必连贯。[2]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编连的困难,岳麓秦简整理者呈现的最终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以《爲吏之道》作爲繫联《爲吏治官及黔首》的重要参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在校读两篇简文的时候发现部分简文的编连仍存在调整的空间,特别是《爲吏之道》的简序也可据《爲吏治官及黔首》作出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説二者存在可以互相发明的地方。这对于进一步廓清文本的原始面貌、认识二者的性质及其之间的关係有着一定的意义。现不揣谫陋,略陈愚见,望大方之家有以教之。
《爲吏治官及黔首》简八五(整理号爲1541)的简文如下:
爲人君则惠,爲人臣【则】忠,爲人父则兹(慈),爲人子则孝,爲人上则明,爲人下则圣,爲人友则〈不〉争(诤)。[3]能行此,终
整理者已经指出这段话可以与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的下引文句对读:
以此爲人君则鬼(惠),38-2 爲人臣则忠;39-2 爲人父则兹(慈),40-2 爲人子则孝;41-2 能审行此,无官不42-2 治,无志不彻,43-2爲人上则明,44-2 爲人下则圣。45-2 君鬼(惠)臣忠,父兹(慈)46-2 子孝,政之本殹(也);47-2 志彻官治,上明下48-2 圣,治之纪殹(也)。49-2
上文中的加粗笔部分与《爲吏治官及黔首》简八五几乎完全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爲吏治官及黔首》简八五的“惠”字《爲吏之道》中写作“鬼”,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释云:“鬼,读为怀,和柔。怀字汉代多写作褢。”范常喜先生读“鬼”爲“威”,义为“威严”。[4]戴世君先生则指出“爲人君则鬼”的“鬼”应即《韩非子•八经》“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句中的“鬼”,爲神秘莫测之意。[5]蔡伟先生(网络署名爲“抱小”)指出“鬼”当读为“惠”。他説:
鬼于古音属脂部,惠于古音属脂部。脂、队平入互转。方言“赵魏之间或谓慧曰鬼。”慧、惠古字通,则鬼、惠可通矣。马王堆《汉墓帛书·经法·六分篇》曰:“主惠臣忠者其国安。”《墨子·天志中篇》曰:“内有以食饑息劳,持养其万民,则君臣上下惠忠,父子弟兄慈孝。”又见兼爱中篇、下篇。贾子礼篇曰:“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家语·贤君篇》亦云“君惠臣忠”。[6]
岳麓秦简公布之后,可证“鬼”读爲“惠”是正确的。[7]这样,两处文字实际上完全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爲吏之道》中插入了“能审行此,无官不治,无志不彻”这两句话。仔细推敲这段话的句式,“爲人上则明,爲人下则圣”与前文“爲人君则惠,爲人臣则忠,爲人父则兹(慈),爲人子则孝”句式相同,辞气一贯,无端被两支简隔开显得十分可疑。我们认爲睡虎地秦简整理者的排序恐需据《爲吏治官及黔首》简八五作出相应的调整。即将简42、43提出来接在简45之后,而将简44、45提前接在简41之后。下面按照这一排序将简文重新释读如次:
以此爲人君则鬼(惠),38-2 爲人臣则忠;39-2 爲人父则兹(慈),40-2 爲人子则孝;41-2 爲人上则明,44-2 爲人下则圣。45-2能审行此,无官不42-2 治,无志不彻。43-2君鬼(惠)臣忠,父兹(慈)46-2 子孝,政之本殹(也);47-2 志彻官治,上明下48-2 圣,治之纪殹(也)。49-2
略作对比便可以看出,调整后的文句可以清晰的划分爲两个层次。第一层意思用“以此……能审行此……”分别阐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二层意思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何谓政之本,何谓治之纪的问题。句中两个“此”字指代的内容应是上文杂抄之所谓“爲吏之道”。若以此爲準则,那麽处于不同地位(君、臣、父、子、上、下)的人可以达到相应的道德境界(惠、忠、慈、孝、明、圣),这是第一个层面;若能慎重地践行这些準则,那麽就可以达到“无官不治,无志不彻”的境界,这是第二个层面。最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前者爲政之本,后者爲治之纪。相比之下,调整后的句式显得更加整齐,层次亦更加分明。
爲了验证这一调整是否可信,我们将相应简中其它各栏按照41+44+45+42+
43+46的顺序分别作出调整如下:
安乐必戒,40-1毋行可悔。41-1君子不病殹(也),44-1以其病病殹(也)。45-1以忠为榦,42-1慎前虑后。43-1同能而异。46-1毋穷穷,47-1毋岑岑,48-1毋衰衰。49-1
变民习浴(俗),40-3须身旞(遂)过,41-3夬(决)狱不正,44-3不精于材(财),45-3兴事不时,42-3缓令急徵,43-3法(废)置以私。46-3
……从政之经。41-4长不行,死毋(无)名;44-4
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与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编连互徵一例(灾)不施,贫毋(无)告也。45-4不时怒,42-4民将姚(逃)去[8]。43-4贵不敬,失之毋□,46-4君子敬如始。47-4
据整理者注释,简40-1、41-1语出《大戴礼记·武王践阼》;简44-1、45-1语出《老子》。简42-1、43-1虽不知典出何处,但可断定属于一句。因此三句话实际上单独成句,互相之间不存在意义上的关联。如此则简序的调整对于第一栏并无影响。
第三栏从40-3至46-3均爲四字短句,所述情况都属官员施政的负面效应。各个短句从意义上看不出明显的递进关係,可以视作一种并列关係。因此简序的调整对于第三栏亦不存在影响。
第四栏的情况比较複杂,整理者原来是在简43下断开,将上下文分属不同的章节。简45-4的“
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与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编连互徵一例”字原释作“富”,此从伊强先生意见。[9]伊强先生文中还指出“长不行”、“灾不施”与“贵不敬”句式一致。这一意见十分正确,我们怀疑简42-4所谓“不时怒”或许本应作“怒不时”,抄手误将“怒”字抄到“时”字下。如果这一意见成立的话,那么“怒不时,民将姚(逃)去”亦与上述三句句式一致。这样,我们对简序的调整实际上对第四栏也不存在影响。
既然基于第二栏内容而提出的简序调整不影响其它各栏文意,足见上文我们所提出41+44+45+42+43+46这样的调整应该是可信的。
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与上引《爲吏治官及黔首》简八五(整理号爲1541)有关的几枚简文的排序问题。相关简文共有三枚,陈松长先生最初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一文中予以公布,当时陈松长先生给出的顺序是1531(正面)、1541、0072,即:[10]
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欤)。它官课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11]把此八七(1531)正 爲人君则惠,爲人臣【则】忠,爲人父则兹(慈),爲人子则孝,爲人上则明,爲人下则圣,爲人友则〈不〉争(诤)。能行此,终八五(1541)日视之,篓(偻)毋舍,风(讽)庸(诵)爲首,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与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编连互徵一例
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与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编连互徵一例(精)正守事,劝毋失时,攻(功)成爲保,审用律令,兴利除害,终身毋咎。八六(0072)
陈伟师在该文基础上提出八七(1531)与八六(0072)可以连读的意见。陈师指出:[12]
“把此”以及“日视之,篓(偻)勿舍,风庸(讽诵)爲首”诸语,应该都是针对《爲吏治官及黔首》而言的,而“把此”、“日视之”连读无碍,显示二简当可编次。
何有祖师兄则在细緻分析句中“此”字指代对象的基础上提出将八七(1531)正面直接接在八六(0072)后的意见。[13]朱汉民、陈松长先生主编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壹)》採取的正是这种编连方案。仅仅三枚简的排序竟然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排序方法,这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该问题的难度。由于陈师没有给出第85简的排序,复旦读书会赞同陈师编连意见的基础上又提出将5+85+6繫联的意见。[14]
关于这三枚简的编连顺序,我们认爲陈松长先生最初给出的编连方案更优。之所以这麽看,主要还是基于如下几点认识。
其一,上文我们据《爲吏治官及黔首》简八五成功的将《爲吏之道》的有关简序进行了调整。反过来,我们同样也可以据《爲吏之道》安排《爲吏治官及黔首》的简序。当然,这只是就方法而言。
其二,《爲吏治官及黔首》中有三个“此”字,其中“把此……能行此……”的句式结构与《为吏之道》“以此……能审行此……”几乎完全一致。何有祖师兄提出句中此字指代对象因位置不同而有所不同,其实句子三个“此”字指代的内容并未差异,都应是上文杂抄之所谓“爲吏治官及黔首”之道。
其三,问题的关键在于《爲吏治官及黔首》的“把此”是否能够等同于《为吏之道》的“以此”。陈师将“把”训爲“握”、“执”。而“以”在表示对事务的处置上,也相当于“用”、“拿”、“把”。[15]因此“把此”与“以此”在表述上并无差别。
其四,“终日视之,篓(偻)毋舍,风(讽)庸(诵)爲首,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与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编连互徵一例
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与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编连互徵一例(精)正守事,劝毋失时,攻(功)成爲保,审用律令,兴利除害”云云,其实都是践行爲吏治官、黔首及身的方法。相当于《爲吏之道》中“能审行此”后的部分。
明白了上述问题,那麽《爲吏治官及黔首》简八七正与简八五连读应该是顺利成章的了。
附记:本文草成后,陈伟师、彭浩老师、鲁家亮师兄先后赐予宝贵修改意见,谨致谢忱!
(编者按:[2]学界对《爲吏之道》的文本性质有着不同的看法,或以爲是识字课本,或以爲是杂抄文集,或以爲是宦学教材。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其性质与同墓所出《秦律杂抄》、《日书》等性质接近,系杂抄而成。参黄盛璋:《云梦秦简辨正》,《考古学报》1971年第1期;吴福助:《爲吏之道宦学识字教材论考》,《睡虎地秦简论考》,台湾文津出版社1994年;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中华书局2010年。
[3]从句例及文意来看,“不”字或爲衍文,“争”可读爲“诤”直言规劝。《庄子·至乐》:“故夫子胥争之以残其形;不争,名亦不成。”《说苑·臣术》:“有能尽言于君,用则留之,不用则去之,谓之谏;用则可生,不用则死,谓之诤。”
[4]范常喜:《读简帛文字札记六则》,简帛网2006年11月13日。
[5]戴世君:《云梦秦律注译商兑(续二)》,简帛网2008年5月27日。
[6]抱小:《简帛拾遗》,国学网,http://www.guoxue.com/newbook/gx/020.htm。
[7]已有学者指出这一点,参方勇:《读岳麓秦简劄记一则》,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2009年5月19日。
[8]姚,整理者注:“《敬子·荣辱》注:‘与遥同。’”今按,可读作“逃”。
[9]伊强:《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补说》,简帛网2009年12月28日。
[10]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中华书局2010年。
[11]关于这句话的断读,整理者读爲“它官课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何有祖师兄调整爲“它官课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参何有祖:《岳麓书院藏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补札》,简帛网2010年1月23日。)我们赞同何师兄对前面一句的断读,不过我们认爲“欲最之道”当从上读,是不可得的对象。
[12]陈伟师:《岳麓书院秦简校读》,《简帛》第五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10月。
[13]何有祖:《岳麓书院藏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补札》,简帛网2010年1月23日。
[14]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读书会:《读〈岳麓书院藏秦简(壹)〉》,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2011年2月28日。
[15]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湖北辞书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1986年,第106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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