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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使黔首自实田”新解
赵理平
《史记·秦始本纪》始皇三十一年《集解》徐广语曰“使黔首自实田”,即在这一年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长期以来,学界对“使黔首自实田”的解释争议颇大,大体分为两种说法:一、释“实”为呈报。范文澜先生认为:“在这个法令下,地主和有田农民自动陈报所有土地实数,按定制缴纳赋税,取得土地所有权。”[1]郭沫若先生也认为:“就是命令有田的黔首向政府呈报占有土地的数额”。[2]杨宽先生认为此诏令是“命令全国有田的人自报占有田地的实际数额,以便征收赋税,同时也就在全国范围内从法律上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3]可见传统说法认为,这是要求黔首自己向官府呈报所占土地数额(下文中一律简称“呈报说”),作为征收赋税标准,标志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二、释“实”为充实。翦伯赞先生则认为:“所谓‘自实田’,即自由占有土地之谓也”。[4]任再衡先生和李福泉先生也持相同观点[5],释“自实田”为“自由占有土地”,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实土地(下文中一律简称“占有说”),自由开垦并占有土地。[6]后又有学者将其修正为按国家规定数额让黔首自己设法占有足额土地,不再保证按规定授田,并认为这是战国类型授田制的崩溃[7]。
关于第一种解释,袁林先生从训诂学的角度已经做出了指正,无论从《说文》还是《广雅·释诂》甚至一直到现代汉语的解释中,“实”都无呈报之意,相反通常解释为充实、充满,如《商君书·去强》言:“仓府两实,国强。”[8]《史记·秦始皇本纪》载蒙恬北击匈奴,新置四十四县,“徙谪实之初县”。《汉书·晁错传》又言:“陛下幸募民相徙以实塞下,使屯戍之事益省,输将之费益寡,甚大惠也”。不管是从语法、句式还是含义上看,这些“实”的用法与“使黔首自实田”之“实”都是一致的。而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田赋一》中记述“是年始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可能是“以定赋”这三个字使后人将“实”臆定为呈报,即根据呈报的土地数字来确定田税数字,而后逆推“实”为呈报之义。但这仅仅是逻辑逆推而得,不具有史实依据。
从现有史料中看,秦汉时期官方文件中作“呈报”之义通常是用“占”,而非“实”。《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终。自占年。”[9]这里的“自占年”解释为自己向政府呈报年龄,以便傅籍。而这一条也正与《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初令男子书年”相印证,秦政府规定男子满一定年龄就必须呈报官府,官府依此傅籍,作为征发赋役的标准。又有“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10]。这里的“占”也作“呈报”之解。而张家山汉简中也有类似记载,“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罚金四两”。[11]这里的“自占年”即自行呈报年龄。又《汉书·宣帝纪》言:“流民自占八万余口”。可见汉代依然沿用“占”为呈报这一含义。由此即可反证“使黔首自实田”中“实”不是“呈报”的意思。
众所周知商鞅变法推行“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名田制,名田制也就是授田制,即根据户口名籍按照标准授田,庶民则每夫百亩,有军功爵者按爵位高低依级授田,爵位越高,授田越多。《商君书·徕民》载:“爵一级者,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益除庶子一人”。“益田一顷”即在原来的授田基础上增加一顷。这是秦军功爵制的集中体现,而这种军功爵制与授田制又是并行不悖的,在秦律中就有着关于授田的明确记载,秦简《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12]这里的“受”通“授”,即国家授给农民的土地。国家按照授给农民土地的数额,无论其耕种与否,都要征收定额的刍稿税,刍、稿是田税一部分[13];刍稿按顷征收,田税也应是按顷征收的定额税。
汉仍秦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规定:“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又载:“入顷刍稿,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稿皆二石”。[14]律文中的“行”即指授予,对照前文所引秦《田律》,很明显两者极其相似,《户律》:“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二十五顷,公乘二十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譬裊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他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己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15]这里规定的各个军功爵等级授田级差并不一致,从关内侯到左庶长是高爵,级差两顷;从左庶长到公大夫为第二个级差,级差悬殊,五大夫较左庶长一级之差占田少四十九顷,公乘较五大夫少五顷,公大夫较公乘少十一顷;公大夫以下级差则是二顷,这些与秦朝的军功授田有差别,而且对于特殊授田者的授田规定及住宅土地的分配上,汉律中的这些规定也与秦律中规定稍有差异,但是从本质和总体上来说,汉律中所体现的授田精神应该是与秦朝的授田制一脉相承的。再从《户律》中看,“未授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序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16]这表明国家有专门基层组织管理授田,授田按立户次序、爵位高低进行。而且对不著名户籍、冒用他人户籍或代替他人占田者则课以重罚。
这样而言,整个秦朝至汉初,国家授田制始终是严格实行的,百姓作为国家的课役农,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为国家辛勤劳作,交纳田税并且服役。那么既然实行授田制,土地必定是从国家手中分配到百姓手中,而且一般情况下都是按定额来分配的。如此说来,百姓向政府呈报所占土地数额这一说法显然是违背了授田制的原则。因为土地若是呈报即为合法占有,即意味着国家放弃了对土地的所有权,人人占田,登记即合法,授田一说,岂非空谈?而国家授田的目的是把人口束缚在土地上以保证税收的稳定实现。上举秦简《田律》中关于“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已说明刍稿为田税一部分,况且如此征收,禾租也应该是如此,再进一步分析,既然这样的田税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征收的定额税,国家如果允许农民呈报即占有的话,显然就是破坏了这种人口与土地紧密结合的土地及田税制度,国家税收则因此而无从保证。这恰是秦政府所不愿看见的。所以,国家对土地不仅不该是任由百姓呈报即占有,而且应当是严格加以控制的。
这在秦律中也有明确记载。《睡虎地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记载:“部佐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何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17]此“租诸民”即从授田民手中收取租税,而部佐相当于汉代的乡佐,从这条律令中我们看到是当时对“匿田”的定性。显然,国家是绝对不允许基层官吏隐匿国家所授之田,那么又怎么可能允许私人任意占有土地呢?又载“盗徙封,赎耐。何如为封?封即田阡陌。顷半封殴,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重也?是,不重。”[18]这显然又是国家为了保证授田的正常进行,严禁百姓私自迁移田界。田界尚不得移动,何况自由占田!《封诊式》中有一案例,值得我们探究,官府查封了某里士伍甲的家产,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每一样都详记在册,甚至细致到“牡犬一”一类的私产,却单单没有土地这一项。如果说土地作为个人私有财产存在的话,那么国家没收个人家产时,必定会登记在册,而且按照其重要程度推测,登记时应放在第一位,但事实上却没有,如此而言,只能有一种解释,这就是土地本身就是国家的,不属于个人所有。正因为土地是国家的,根本不能是百姓自行占有,所以才不会在抄家的时候予以关注,而里士伍甲的身份也正是我们所研究的平民阶层,他所反映的情况,应该代表当时的普遍情况。此外,秦律中还有很多关于土地国有的旁证,例如《徭律》中关于修建面积广大的禁苑的规定,《田律》中对百姓进山砍伐、渔猎、烧灰等等都有着严格的限制,《厩苑律》关于大量饲养和保护国有耕牛的规定……种种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且国家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是非常严格的,所以“呈报即为占有”这一说法不仅违反了授田制的推行,而且是与秦对百姓固有的严加管制的统治理念背道而驰。
授田制度说明呈报说之不能成立,同样,授田制度也否定了“自由占有土地”说。这不仅仅是因为在授田制度之下,土地资源全部控制于国家,更主要的是国家对农民严格的人身控制,农民根本没有占田的自由。
推行授田的目的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保证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为达此目的,还采取了一系列其他的制度。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力行霸道,为了充分发挥国家组织功能,强化军事政治控制能力。秦政府采取了控制人口、强制分户、推行授田和奖励农耕等等措施。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秦政府对百姓采取严格的人身控制,“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19],百姓的居住、生产、生活都是在国家的严密监视下进行的,察看张家山汉简,类似这样的制度在延续,“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傅,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20],从这段简文中我们可以知道,汉初对百姓的人身控制是相当严格的,“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正是当时百姓生存状态,秦汉更迭,制度上也存在着较多的连续性,我们由汉推秦,也可判定当时的秦制应更甚于此。所以以上这些措施实施的结果一方面在短期内使秦国迅速崛起,另一方面也使得秦人逐渐养成了遵规重矩勤恳劳作的心态,秦人在长期的国家管制下已习惯于被束缚被制约,对于自身而言,因为“秦法繁如秋荼,而网密于凝脂。”[21]根本已无任何自由可言。及至秦统一六国,始皇将秦制推行于天下,目的就是在于使国家严格控制山林川泽和国土资源,并且将原来六国地区散漫自由的农耕风气改正过来。另外从控制的角度上说,给予被控制者自由就是为其创造游离于控制者掌控的机会,即等于削弱自身的控制力,而控制力一旦削弱,国家就会混乱,动乱就会发生,这恰是秦统治者所不愿看到的。所以,“自由占田”一说不能成立。
那么这条诏令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正如以往学者所认为的,“实”应解释为“充实、具有”,从字面上看,是说黔首自己去充实土地。但不能因此认为农民自由充实土地,而应是有条件充实。其所充实之田不是无主荒地,是要求那些授田民去“实”他们自己新领到的土地,要求他们专心农耕,不要弃农经商。这要从秦制和六国制度以及经济政策的差别说起。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授田制下授予的土地包括未垦地在内,上文所引《秦律》中的《田律》就已经说明这一问题。既然是“无垦不垦”都要收定额税,则授田时肯定包括未垦地。尽管秦的授田制来源于六国,但比起六国的授田规定来说,秦要远远严于六国,而在经济政策上,秦又严厉打击弃农经商、背本趋末,即使是对于未垦之地,秦政府也采取各种手段对百姓加以敦促,使其尽力于垦耕。而六国尽管也推行授田制,所授田也包括未垦地在内,但未垦地的范围要大得多,这包括了一般性的山川林泽在内,而东方国家习惯性将山川林泽折合成良田授予农民,《管子·乘马》有言“山之无木者,百而当一;涸泽,百而当一;地之无草者,樊棘杂处,民不得入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材,可以为轴,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泛山,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十而当一;流水,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林,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五而当一。泽,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命之曰地均”。这反映的是在授田过程中山林川泽与良田的折算比率。同样的,《周礼·地官·大司徒》和《遂人》以及银雀山竹书《田法》也都有这样的关于耕劣地者以数量调节质量的差异的法令。这些山川林泽虽然不适合农耕,但适合畜牧、经济作物种植、矿冶业,适宜商品生产,因而农民在良田有限,劣田倍授,政府又允许自由经营的条件下,加倍领取山林川泽一类的土地,其经营方式自然也就灵活得多,所以当时的农民对于土地是宜农则农,宜商则商。[22]而其中一部分弃农经商者迅速成为工商业主、地方豪强,“猗顿用盬盐起。而邯郸郭纵以铁冶成业,与王者埒富……”[23]即为明证。
而在秦统一六国之后,将秦制推行于全国,继续实行抑制工商、唯农是上的政策。严格执行授田制,严厉打击工商豪强,没收其所有财产。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24],这样大规模的徙豪使得这些原本拥有大批田产和依附人口的豪强富户瞬间转型为国家授田民,国家则依靠这样的强制剥夺迁徙,获得了大量的可授之地,对国家授田制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支持,所以在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遣戍”,又于三十五年“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虽然后面的几次迁徙没有特别指出是针对豪强的,但我们可以想象,这样大规模的徙民,对原有的社会结构和地区社会形态的冲击是巨大的,至少可以从侧面反映出秦朝对国家土地控制的严格和对豪强大族的打击之坚决,更重要的是,秦统治者手中也增加了许多直接控制的土地。这样一来,原来的无地农民因国家授田制而获得土地,工商豪强则失去了所有资本。这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艰难过程,虽然运用国家强制力能够在短时间内达到制度表面上的一致化,但实际操作和运作上上必然困难重重,长久以来形成的地区差异性和地区心理隔阂不可能因为制度上的统一而彻底消除。所以对于那些东方农民来说,由于受传统经营方式和经验的影响,对于未垦地、山川林泽自然会采取其原来因地制宜的经营方式,这就和秦的重农抑商有着明显的差别,所以秦始皇要强调“使黔首自实田”。
再者,由于秦以“农战”而称雄于天下,农业在秦国经济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重农作为其基本国策一直延续到统一之后,从其法律条文上就可以看出,秦朝十分重视农业经济[25]。秦始皇三十二年东巡刻石有云“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26]这是秦始皇为歌颂自己功德而言,其中不免虚妄之辞,但却昭示出他所理想的百姓应该是“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的,这里所言“久并来田”中的“来田”即“莱田”即荒芜土地,整句话可以解释为农民尽力垦荒。[27]而东游刻石的时间正好是在“使黔首自实田”颁布的第二年,所以更进一步证明了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目的就是在于敦促百姓努力垦荒,发展农业生产。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并不是一条涉及改变秦朝原有土地制度的政策,授田制继续实行着,土地国有也并未改变,相反,从重农的角度看,“使黔首自实田”是在秉承和发扬秦国的农业经济传统,是秦始皇鼓励百姓积极垦荒,劝民农耕的一条重农政策,也是秦始皇个人理想的一个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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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页。
[2]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1页。
[3]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92页。
[4]翦伯赞:《秦汉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6页。
[5]任再衡:《“使黔首自实田”解》,《黑龙江大学学报》1975年1期;李福泉:《秦代实行过“使黔首自实田”的土地政策吗》,《天津社会科学》1986年2期。
[6][27]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169页、159页。
[7]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8]《商君书》,高亨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9页。
[9] [10] [12] [14] [15] [16] [17] [1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1页、143页、27-28页、165页、175-176页、176页、218页、178页。
[11] [20]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175页。
[13]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江海学刊》2003年3期。
[19] [21]《史记·商君列传》。
[22]臧知非:《试论战国山林管理制度与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苏州大学学报》1994年2期。
[23]《史记·货殖列传》。
[24] [26]《史记·秦始皇本纪》。
[25]安作璋:《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秦代的农业经济》,《秦汉史论丛》(第一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7-35页。
(赵理平,苏州大学社会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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