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睡虎地秦简研读札记(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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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睡虎地秦简研读札记(四则)


(杭州师範大学钱江学院法学系)
研读《睡虎地秦墓竹简》[1],于法律文书简文四处词句有新认识,着录爲文,以就教于方家。
一 独治、公心、辨治
《语书》: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洁)敦悫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洁),毋(无)以佐上,緰(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事,喜争书。
整理小组注释:不足独治:不可独断专行。辨,读爲别,辨治,分治,与上文独治意近。
整理小组语译“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殹(也),故有公心;……而恶与人辨治”:他们知道一曹的事务不能独断独行,所以有公正之心,……不愿与别人分开处理事务。
按:1.关于“独治”。简文所说“一曹事”,自是一曹人之事;既爲一曹人之事,则一人多半不能独治。所谓“独治”,当指一人治理、一人办理。个人能力终归有限,所以于衆人之事“不足独治”。《墨子·尚同下》:“天子以其知力爲未足独治天下,是以选择其次,立爲三公。……诸侯又以其知力爲未足独治其四境之内也,是以选择其次,立爲卿之宰。”[2]又《尹文子·大道》:“所贵圣人之治,不贵其独治,贵其能与衆共治。”[3]两书大致与秦简同时,“独治”应爲当时熟语,其义均爲“一人治理”,而非“独断专行”。
2.关于“公心”。一曹事是整个一曹人之事,整个一曹人之事,自然需要一曹人人人齐心合力,相互支持,相互帮助,惟其如此,方能把全曹事务办好。所谓“公心”,应犹今日之集体观念、团队精神,而非“公正”意识。
3.关于“辨治”。整理小组注释“辨治”爲“分治”,是正确的,但说与独治意近则非。简文中良吏与恶吏之形象大致相对,良吏于事“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有公心,有(又)能自端”,而恶吏是“不知事”、“疾事”、“斥事”,结合两方面情况来看,良吏治事中“恶与人辨治”的“辨治”(分治)应指办事中缺乏集体观念,于集体中不愿意多做事,只管自己一份的行爲。同书《爲吏之道》说“吏有五善”,“五善”之一是“喜爲善行”。据此反推,“恶吏”工作中应有不乐意多做事的表现。
整理小组语译“恶与人辨治”爲“不愿与别人分开处理事务”,于事理殊不通达,衆人办事中哪会没有分开处理的情形?[4]
二 除吏、尉,已除之
《秦律十八种》:
《置吏律》简159-160: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遣之,以律论之。……
按:简文“除吏、尉,已除之”标点或爲“除吏,尉已除之”,“吏”是“尉”所除之对象,而非“吏、尉”被人所除。秦律规定,“尉”有“除吏”的权力,《秦律杂抄·除吏律》简2-3:“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资二甲。”尉不依照法律任命士吏、发弩啬夫等,要给予资二甲的处罚。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受(授)爵及除人关于尉。”[5]汉律沿袭秦律,从这裏也可以看到“尉”有“除人”权。关,报告。《史记·佞幸传》:“公卿皆因关说”注:“关,通也。”又,《淮南子·兵略训》:“夫论除谨,动静时,吏卒辨,兵甲治,正行伍,连什佰,明鼓旗,此尉之官也。”[6]也谈到了尉的除吏的职权。
修改后的“除吏,尉已除之”,不影响后面的律意。
三 不用请
《秦律杂抄》:
《傅律》简32-33: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爲诈僞者,资二甲;典、老弗告,资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整理小组语译:百姓不应免老,或已应免老而不加申报、敢弄虚作假的,罚二甲。……
按:简文“不用请”或说百姓不当老及到免老时不向官府据实申报,幷非不加申报。“请”通“情”,“实情”义。此种通假也见于秦简他处,《法律答问》:“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两处“请”即通“情”,爲“实情”义,整理小组亦随文括注,甚是。
另,语译中视“不加申报”、“弄虚作假”爲幷列关係,也不妥当。诈僞,当就前文不据实申报而言。
四 柀
《封诊式》:
《穴盗》爰书:……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柀(破)入内中。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各六所。……
按:简文中的“柀”可读如字,爲“部分”义。“柀入内中”,是说挖下的部分墻土洒落在内室中。后文“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各六所”中,“壤”也被“内中”修饰,“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各六所”大意是,内室裏、墻洞裏、墻外地下的尘土上都留有膝、手印,膝、手印各六个。从生活经验看,在墻上挖洞挖穿,是有部分墻土要落入墻后下边的。
“部分”也是秦简中“柀”的常用义。《秦律十八种·司空律》简138:“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备而柀入钱者,许之。”又简162:“实官佐、史柀免、徙,官啬夫必与去者效代者。”《法律答问》简26:“祠固用心肾及它肢物,皆各爲一具,一具之赃不盈一钱,盗之当耐。或值廿钱,而柀盗之,不尽一具,及盗不置者,以律论。”三则简文中的“柀”都是“部分”义。
附记:第一条中“独治”“辨治”曾爲文于简帛网讨论过,现在关于“独治”的认识比以前有所明晰,而对于“辨治”,则改变了先前对整理小组注释的赞同。
(编者按:[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
[2]《诸子集成》,第5册《墨子间诂》,第70页,岳麓书社,1996年。
[3]《诸子集成》,第7册《尹文子》,第2页,岳麓书社,1996年。
[4]陈伟先生认爲“辨治”是“辩辞”,争辩的意思。参见陈伟《睡虎地秦简〈语书〉的释读问题(四则)》。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05-11-18。笔者不同意陈先生的观点。
[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
[6]《诸子集成》,第8册《淮南子注》,第249页,岳麓书社,1996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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