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读岳麓秦简《占梦书》札记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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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读岳麓秦简《占梦书》札记四则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近日读岳麓秦简《占梦书》,[1]有几条看法,现陈述如下,请方家指教。
(一)
《占梦书》1简有“春曰发时,夏曰阳,秋曰闭,冬曰臧”。整理者参考《潜夫论·梦列》“春梦发生,夏梦高明,秋冬梦熟藏。此谓应时之梦也”,认爲“发时”当是“发生”之误,同时“时”从文例看也可能是衍文。
我们认爲“时”或读爲“莳”,理解爲种植、培育。《尚书·舜典》:“汝后稷,播时百穀。”孙星衍注疏引郑康成曰:“时,读曰莳。”[2]整理者所引《潜夫论·梦列》是王符围绕梦象阐述梦“有时”这种情况的论述。在王符看来,春季梦到(事物)萌发、滋生,夏季梦到太阳,秋、冬梦到熟藏(之事),这些就是顺应四时的梦。而“发莳”与“发生”相类,也与王符说相合。
(二)
“内资”三见于《占梦书》,整理者释文作:
梦歌于宫中,乃有内资。11、12简
梦有夬去鱼身者,乃有内资。  13简
整理者读“内”爲“纳”,指出“‘内资’犹纳货进财也。”我们认爲所读可从,但“纳资”亦可理解爲缴纳、贡献财物。《尚书·禹贡》:“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春秋•庄公二十五年》:“冬,公如齐纳币。”《史记·齐太公世家》:“命燕君复修召公之政,纳贡于周,如成康之时。”诸处皆爲缴纳、贡献之义,于文献中多见。
另13简“夬去鱼身”,整理者认爲,“夬”或当读爲玦,“鱼”当读作“吾”;同时引《荀子•大略》“绝人以玦,反绝以环”,指出玦在古代是与人断绝关係的象徵之物。我们从整理者所读,但认爲“玦”作爲古人饰戴的玉器,绝非不吉祥、弃之反而是幸事的物品。《楚辞•九歌•湘君》:“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醴浦。”[3]《说苑·贵德》:“郑子産死,郑人丈夫舍玦珮,妇人舍珠珥,夫妇巷哭三月,不闻竽琴之声。”[4]两处“捐余玦”、“舍玦珮”当属于“玦去吾身”的情况,却是表达的哀思和不幸。因此,“玦去吾身”也与“缴纳、贡献财物”这类常人不欲发生的事有相似性。
(三)
《占梦书》17简下栏有“丈夫得资,女子得鬵”,爲“梦□中产毛者”这一梦象的占卜结果。“得鬵”,整理者认爲“‘鬵’,同甑,古代炊具。”如此理解当是不误,但值得注意的是,作爲梦占结果的“得鬵”即获得“鬵”这种炊具,从常识看似乎过于客观、具体。[5]我们认爲“得鬵”似有引申意义。
古代家庭女子操持家务,与鬵、甑、竈等炊具的联繫是很紧密的。《东观汉记·周泽传》:“(泽)爲渑池令,奉公克己,妻子自亲竈釜。”[6]周泽爲渑池令,其妻尚且亲自处理竈釜事,普通妇人亦可见一斑。后世类书所引《梦书》:“梦得甑,欲娶妻。梦见甑带,煤灼[媒妁]来。”[7]“梦见竈者,犹求妇嫁女。何以言之?井竈,女执使之象。”[8]不难看出,古人认爲井竈是女子执使之象,而“得甑”也是与婚嫁相关的。故此我们推想,“女子得鬵”似指女子有婚嫁事。
(四)
《占梦书》24简有“[梦]市人出亓(其)腹,其中产子,男女食力傅死”。整理者认爲“市,求也”。我们认爲“市人”可直解爲集市中人,或城市平民。这种用法常见。《左传·文公十八年》:“夫人姜氏归于齐,大归也。将行,哭而过市曰:‘天乎!仲爲不道,杀适立庶。’市人皆哭。”《吕氏春秋·简选》:“驱市人而战之,可以胜人之厚禄教卒。”
“食力”,整理者未作注释;认爲“傅,至也”。“食力”可谓工、农、商之属。《礼记·礼器》:“天子一食,诸侯再,大夫士三,食力无数。”郑玄注:“食力,谓工、农、商也。”[9]“食力”前缀“男女”,此解恐不恰。此处“食力”,疑指(男女)靠劳动生活。《国语·晋语四》:“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10]或指靠租税生活。《礼记·曲礼下》:“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祭器、衣服不假。’”孔颖达疏:“食力,谓食民下赋税之力也。”[11]“男女食力傅死”即可理解爲“男女至死都必须靠劳动生活”,或“(其后)至死可享租税生活”。若是后者,似爲吉事。
(编者按:[2]参见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第1506页,湖北辞书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1986年。
[3]洪兴祖撰:《楚辞补注》第63页,中华书局,1983年。
[4]向宗鲁撰:《说苑校证》卷五,第106页,中华书局,1987年。
[5]按:凡有过算命、占梦等经历者可发现,术士所给出的占验结果,多为抽象化指示或模棱两可之语。
[6]刘珍等撰、胡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卷十八,第836页,中华书局,2008年。
[7]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七五七,第3362页,中华书局,1960年。
[8]欧阳询撰、王绍楹校:《艺文类聚》卷八十,第137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
[9]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二十三),第1431页,中华书局,1989年。
[10]徐元诰撰:《国语集解》卷十,第349页,中华书局,2006年。
[11]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五),第1268页,中华书局,1989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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